关于“江青对抗法庭,拒不认罪”的资料辑录三(仅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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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青对抗法庭,拒不认罪”的资料辑录(仅供讨论)
三、关于审判江青的报道版本之三:被告席上的江青(节录)
——来源:江青传 (摘录) 作者: 叶永烈
1980年11月20日下午,北京正义路一号人头济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这里开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主犯共十六名,即林彪、江青、康生、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谢富治、叶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林立果、周宇驰、江腾蚊。内中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已死,出庭受审的是十名主犯,人称“十恶不赦”。
下午三时整,庭长江华宣布开庭。
三时十五分,江华宣布“传被告人江青到庭。”
已经四年多没有公开露面的江青,在两名女法警的押送下,走出法庭的候审室,站到了被告席上。
江青是梳洗打扮了一番出庭的。她的目光是傲慢的。据云,在出庭前,她为自己订了三条“决心”:一、永远保持英雄形象,保持革命者应有的志气;二、绝不向修正主义者低头;三、坚持真理,不认罪、不怕死。
据副庭长伍修全回忆:在开庭之前,“我们还到关押江青等人的秦城监狱,在不被他们知道的情况下,一一观察了这些即将受审的主犯。记得我那次看到江青时,她正坐在床铺上,用手不住地摩平自己裤子上的褶纹,看来她一方面是感到很无聊,一方面还是有点穷讲究,坐牢也不忘打扮。她每次出庭前都要梳梳头,衣服尽量穿得整齐些,时刻不失她的‘戏子’本色。”(伍修权,《往事沧桑》,上海文艺出版社一九八六年版。)
据云,江青在关押期间,每日闻鸡起舞,锻炼身体,为的是上法庭“捍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她说:“造反有理,坐牢;革命无罪,受刑;杀头坐牢,无尚光荣。”
开庭之前,一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江青曾会见律师。她提出,“委托史良作我的律师”。
律师答复她:“史良现在不是律师,年事已高,她不可能出庭为你辩护。”
江青说:“我提出多少次了,我身体不好,易忘,易激动;有时候感情一激动会说不出话来。因此想请个顾问,在法庭上好有人替我说话。我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同顾问商量。”
律师答:“作为辩护律师,对于委托他辩护的被告人提出的问题,只要与案子有关,都会作出答复,这也可以说是起了‘顾问’的作用。”
江青也就向律师问起问题来。她很快就发现,律师是站在“那边”的立场上,解答她的问题。
她恼怒了:“你们是那边的人,那就不能作我的律师!”
这样,江青拒聘了律师。
公审之前,江青被押往正义路法庭候审室。那候审室共十间,供十名主犯各居一间。屋里有一桌、一椅、一床和一个厕所。她提出要在床头挂一幅毛泽东像,遭到拒绝。不过,她要求在桌上放一套《毛泽东选集》,倒是被接受。
江青依然戴一副紫色秀郎架眼镜,总是穿一件黑色棉袄出庭,外套一件黑背心,棉袄的领子上打了一块补丁。比起其他九名主犯来,她坐在被告席上,表情要“丰富”得多:时而冷笑,时而蔑视,时而怒气冲冲,时而装聋作哑,依然演员本色。
她跟张春桥全然不同。张春桥在法庭上一言不发,耷拉着脑袋,如一段木头。
她则喊喊喳喳,要辩解,要“反击”。
在受审的两个多月时间里,江青总共出庭十次:
第一次,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和另九名被告一起出庭,法庭宣读起诉书;
第二次,十一月二十六日,庭审“长沙告状”。
第三次,十二月三日,庭审“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非法逮捕无辜;诬陷王光美”。
第四次,十二月五日,庭审“指挥‘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搞刑讯逼供,制造伪证;诬陷刘少奇是‘特务’、‘反革命’”。
第五次,十二月九日,庭审“查抄上海文艺界人士的家”。
第六次,十二月十二日,庭审“伙同康生诬陷迫害中共八届中央委员;诬陷迫害邓小平;诬陷陆定一”。
第七次,十二月二十三日,庭审“诬陷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
第八次,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庭辩论。
第九次,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庭辩论。
第十次,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和另九名被告一起出庭,听取法庭宣判。
“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在最高法庭对江青进行犯罪事实调查时,江青最常用的答复词是:“不记得了。”
有时,进了一步:“可能有的,不记得了。”
查一下庭审记录,江青回答“不记得”,几乎占她答话的十之七八。
偶然,她也答复:“是事实。”
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庭进行辩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知道她作为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为自己作辩护发言,江青早就作了准备。
江青声称,她要在法庭上宣读“宣言”!
她的“宣言”是什么样的呢?
起初,她想写一首长诗,一首比文天祥的《正气歌》更加“雄壮”、更加“磅礡”的长诗。她曾向监狱当局要了《文天祥集》,要了《辞海》。不知道是因为她已经没有“激情”,还是本来就缺乏“诗才”,折腾了三天,“新正气歌”没有写出来。
她又说要学屈原的《楚辞》,依然没写出什么“留存千古”、“映照青史”的“史诗”来!
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在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宣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被告人江青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
于是,江青拿起了一叠纸,站起来宣读《我的一点看法》。那标题,似乎还算“谦虚”,只是“一点看法”而已。不过,她的“诗一般的语言”,充满火药味:
“项庄舞剑,意有沛公。投降叛变,授人以柄。要害问题两个纲领:以阶级斗争为纲,纲举目张,继续革命。以三项指示为纲,以目混纲,修正反党。穷凶极恶,大现原形。掩盖罪恶,画皮美容。树立威信,欺世盗名。标新立异,妖言惑众。弥天大谎,遮瞒真情。偷天换日伎俩,上下其手劣行。张冠李戴——强加。移花接木——暗中。栽赃嫁祸他人,推责盗誉——缺公。转移人民视线,妄图施耍臭名,罗织诬陷中央文革,迫害灭口有关知情,笑修正主义螳臂之辈,推动世界的动力乃是人民大众英雄。”
江青的“看法”何止“一点”。她在法庭上滔滔不绝,作此生此世最后一次公开演讲:
“逮捕审判,这是丑化毛泽东主席。审判我就是丑化亿万人民,丑化亿万人民参加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你们审判我就会使‘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和‘红小兵’抬不起头来。”
“我是执行捍卫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
“我现在是为捍卫无产阶级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