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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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编辑部 发布时间:2007-7-6 阅读:165次
文/王 晶
在市场经济中和谐社会得以实现的基础是要素关系中最重要的劳动关系的和谐。而要实现劳动——资本这一对天然带有相对对立性的社会关系的和谐共融,单纯依靠市场自发调节显然是不够的,近代西方国家的发展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为此,寻求动态的劳动关系解决方案,就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衡量和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处于和谐状态的关键因素。
一、西方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历史演变
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历史中,劳动关系的紧张冲突起源于18世纪的产业革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使大量手工业者失去工作机会,沦为城市贫民,恶劣的工作条件、原始的剥削方式使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状况急剧恶化。在这种处境下,欧洲各国产业工人开始了各种形式的抗争,并在抗争中产生了各种类型的工人组织。面对劳资矛盾的状况,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的西方国家政府以不干预的立场,任由劳资双方自行处理劳资关系问题。这种自由放任政策,形成并进一步加剧了资强劳弱的劳资关系格局。在18世纪末英法两国还相继颁布了《结社法》和《夏勃里埃法》,禁止工人结社、罢工和示威。但是工人运动并未因雇主和政府的镇压而停止。在法国1865—1875年发生了196次罢工,1882—1887年发生了758次,仅1890年一年里就发生了313次罢工。(托尼·赖特:《新旧社会主义》,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工人抗争的形式也由分散的、个体的斗争,由小型的工人互助组织演变为更加规范的工会组织。到19世纪末,工会组织在欧洲国家已相当普遍。工人力量的增强,使劳资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同时,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的推进,劳资矛盾和劳资斗争的方式日趋多样化。在一些企业,谈判成为代表劳工的工会和雇主进行的解决劳资矛盾的一个重要形式,一些雇主也开始改变策略,对工人做出一些让步,力图以一种较为和平的方式来处理激烈对抗的劳资关系。
在这种形势下,欧美各国政府逐渐改变了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自由放任”的劳资关系政策,转而采取积极的建设性干预政策。力求通过政府干预,避免激烈的对抗斗争,以协调劳资关系,稳定国家政局。1802年英国通过了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此后,各国相继通过了有关保护妇女和儿童就业、减少工时、以社会援助的形式发放各种津贴和失业补助的一些法律和条例。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国的工厂立法、劳动保护立法、劳动保险立法、工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大量出台,相应的劳动行政管理机构也开始出现。1871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会法,1875年又颁布了《企业主和工人法》,后者允许工人团体与企业主签订契约和合同。到1904年新西兰出现了较规范的集体合同法。从此,集体谈判制度也开始得到西方各国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政府干预、社会组织积极介入使得劳动关系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和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最大的问题,也成为衡量政府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上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西方国家发生了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大量的企业破产,大批的工人失业,使劳资关系重新紧张起来,社会危机一触即发。1936年,J.M.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解释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大规模失业的有效需求理论,认为投资和储蓄不可能自动形成均衡,主张国家干预经济,并将较低的失业率作为政府宏观干预的主要目标之一,接受了凯恩斯政策主张的国家率先直接出面干预失业,通过政府的大规模投资提供就业机会,通过加强劳动部门的就业管理职能,政府开始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宏观干预。与此同时,经济萧条所产生的严重社会后果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反思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强制性社会保险得以在不同国家推广,并且社会保险的范围日益扩大覆盖至所有就业人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成为协调劳资关系中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成为弱势人群的社会安全网,对缓和劳资冲突、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缓冲器的作用。
二次大战后,为了维持国内产业发展,缓解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西方国家政府采用各种措施促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随着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西方国家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关系的直接干预力度,并形成了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体系和调整机制,使劳动关系的和谐建立在民主法治基础上。与战前相比,这一阶段劳动关系发展的总体态势是趋向和谐,劳资之间大规模的激烈对抗冲突大为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日常的、规范的、有组织的行为,如劳资协议制度、集体谈判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战后,以英国为代表的福利国家的出现,也使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日益扩大,福利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已成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形成了经济社会相对协调发展的“黄金发展期”
二、全球化下劳动关系的变化和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建立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资本跨国投资的不断增长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在这一背景下,各国劳动关系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也打破了西方国家二战以后形成的劳资关系相对平衡的态势。资本在世界范围的自由流动和利益联合,使其所有者一方面可以享受福利国家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可以分享发展中国家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所带来的高额利润。资本成为全球化最大的受益者,而相当多的工人则陷于贫困之中。劳工权益保障超越了国界,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而这一问题的产生,与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大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只顾赚钱”、不负社会责任的行为直接相关。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著名服装制造商Levi-Strauss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滥用年轻女工的情况被曝光后,在全美引起极大的反响,为了挽回企业在公众中的社会形象,该公司草拟了一份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也称生产守则)。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在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将核心劳工标准称为“工人的基本权利”,并将其规定为四个方面的内容:禁止强迫劳动和禁止使用童工;结社自由;自由组织工会和进行集体谈判;同工同酬以及消除就业歧视。1999年2月,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安南在瑞士达沃斯召开的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了企业界的“全球契约”,倡议企业家在经营企业获取利润的同时,维护人权和正当的劳工和环境标准。全球契约的目的是通过集体行动的力量,推动企业负责任的公民意识,从而使企业界参与应对全球化的各项挑战。目前,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加入全球契约。此外,在民间特别是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所购买的商品是否符合劳工标准,如果不符合标准,即使价格再便宜也不购买。在这样的压力下,企业逐渐重视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各种企业社会责任守则或条款出现。1997年8月美国社会责任国际发起并联合一些欧美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制定出台了SA8000社会责任认证标准。SA8000标准将有关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道德要求引进企业的行为准则,是一个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并为之提供一套指标体系的劳动标准。随着SA8000在发达国家的快速被认可和接受,现在已成为一个国际化的衡量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标准,并很可能在更大范围成为和ISO9000类似的国际贸易标准之一。
SA8000的实施,不仅终结了“血汗工资”、“血汗工厂”在发达国家生存的空间,而且也日益成为劳动关系国际化的一个调整准则。在英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远远超过法律所约束的范畴,英国政府在建立了一套严格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的同时,还专门设立了一个企业社会责任学院为企业强化社会责任提供指导,并且有专门的部门来负责企业社会责任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在瑞典几乎所有的大中型企业都有一个专门的部门,设有“企业道德官”这样的高级管理职务,负责企业社会责任实施。大家所形成的一个共识是:一个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是无法生存的。
在国际贸易纠纷日益明显的今天,一些发达国家将SA8000作为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劳工问题解决标准。在我国近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些不遵守劳动法规、劳资关系紧张的公司失去供应商资格。显然在全球化的时代,劳动关系已经不完全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只有不断完善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才可能更大程度地参与到国际贸易中来,使大家共同分享全球化带来的利益。
三、西方国家劳动关系调整演变对我们的启示
我国目前还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在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类型的企业中,劳动关系的表现形态不同,甚至有很大差异。但是,劳动者作为资本时代的弱势群体,其社会地位下降,被动接受,缺乏有效组织保护等特征日益凸显。由于劳资关系紧张,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等引发的社会矛盾事件也日益增多,这既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从西方国家劳动关系调整演变的历史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第一,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从西方国家劳资关系的激烈对抗到缓和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在劳资关系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时期,都会是社会和谐、政局稳定、国力强盛的时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人都处于劳动关系体系之中,如果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缺乏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作为资本的强势一方几乎不可能主动承担对劳动者以及社会的责任,在不均衡的状态中,利润的空间是最大的,也是资本所追逐的。而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最基本的就业权利、工作环境、工资标准没有保障,劳动者缺乏足够的安全感,这样的社会就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当一个人的利益侵害扩展到一个群体时,社会矛盾就可能扩大甚至激化,社会秩序的稳定就可能遭到挑战。在这种情形下,既难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难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
第二,现代民主法制建设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证。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劳动关系领域的社会治理走的就是一条以人为本的现代民主法治道路,经历了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从冲突对抗到谈判对话,从个人交涉到组织交涉,从你死我活、势不两立到相互妥协、共生共赢,从资方管理到共同管理,从相关国内法律单独规制到相关国内、国际法律共同规制的历史演变进程。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正经历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劳动者作为国家主人翁的立国原则始终没有改变,这使得我们避免了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由于劳动关系的深刻对立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但是,当资本日益强势,并且与政府的政绩挂钩、与权利挂钩时,劳动关系发生倾斜也是不可避免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是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法律为基础的现代民主秩序。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将劳动关系的利益主体纳入现代民主法制的轨道,从而使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民主法治机制保障。
第三,政府的积极干预和政策引导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不是参与经济运行,而是要独立于市场之外,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法律和行政规制等手段,建立一套调节经济运行、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弥补市场缺陷的宏观调控体系。对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在制定游戏规则时,更应将保护劳工利益作为政策的出发点,应从整个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认识劳动关系的重要性,认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引导建立劳动关系领域的社会治理制度、机制和手段,如建立集体谈判制度、劳资政三方协调制度、劳动争议纠纷仲裁诉讼制度,进一步强化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社会福利制度等。
第四,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推广作为激励企业自主改善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和谐机制的一个契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劳动关系已突破国家界限成为国际竞争中的一个重要砝码,一些发达国家提出在国际贸易规则中设立“社会条款”,把贸易和劳工标准联系起来,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西方国家的迅速发展,更是将劳动关系问题摆到我们面前,对此我们应有客观清醒的认识。从微观上说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能实现劳资关系的双赢,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从宏观上看,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目标相一致,有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