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女科长非正常死亡一案,依然扑朔迷离,疑点重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2 06:13:13
昭通市于4月12日对“昭通3.26事件”的结论向公众做了做了通报,认为魏静玲系自杀,并对相关责任人做了党纪、行政处分。但据报导所述,作为一个老法律工作者,我认为没有足够的、有力的证据证明此结论。
此结论只是分析了除检查人员外没有外来人员进入迹象(无暴利侵入痕迹、无搏斗的迹象、血迹为本人的血等)。但却忽略了重要的一点:办案人员正是当事的一方,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的嫌疑,理由是:
1.  根据相关报导和了解到的事实,办案人员不是正当合法办案,而是非法传唤、非法拘禁。
首先,执法机关要有合法的法律文书和手续,传唤要有传唤证,拘留要有拘留证,要通知家属和单位。而办案人员仅仅凭借一个工作证就把一个公民带走;第二,魏静玲进去后即失去了自由,检察院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这难道不是非法拘禁吗?这种执法人员不按照程序执法而采用非法手段的事实值得深思。
2.  人在检察院很快就非正常死亡,检察院办案人员已经成为了嫌疑的一方,为了洗清自己,首要的的任务就是要保护好现场,由第三方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可是,办案人员却将已经死亡的人送往医院抢救。医院抢救死人(除刚死亡的心脏病人除外)不是违背常理的天大笑话吗?只有一个解释,就是蓄意破坏现场。
3.  自杀的刀子从何而来?死者的耳环、戒指、小包等均被搜走,刀为何不搜?是有意留给她自杀吗?而且,刀把上没有死者的指纹,更加离奇的是刀刃长度仅仅4.8厘米,而死者伤口的深度超过九厘米,是否作案者把刀具更换了,这些疑点说明什么问题呢?背后隐藏了什么重大机密呢?
4.  现场监控录像和是否现场的摄像和照片是破案的有力证据,只要一看录像,自杀的过程便一目了然,家属还能不服吗?群众还能有疑问吗?审讯现场没有录像和录音,死亡的现场在死亡的当天一没有录像,为什么这么凑巧?另外,现场勘验应该有录像,那么这个录像现在有吗?
5.  自杀时间的疑问:按照常理分析,突然被检察院带走时,情绪波动较大,容易失控,易出事故,在被拘禁两天后,情绪应该趋于平静,已无异常表现反而突然自杀,岂不可疑?自杀的动机呢?公安局进行过调查了吗?有事实依据吗?根据死者家属的说法,死者几乎没有自杀的主观动机,那是否有客观的外界因素致使其自杀呢?
6.  在该案件还没有结束的时候,昭通方面就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很轻的党纪和处分,其有意是很明显的,盖棺定论,让继续调查真相成为不可能。
在强调法制,提倡尊重人权的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能够允许这样做吗?民心不可辱,民意不可违,请云南省和国家的相关部门秉公处理,彻底调查真相,为死者申冤,还社会一个公道。
一个法律老工作者——路见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