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砍柴:执法者不能突破法律当道德判官(新京报 20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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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不能突破法律当道德判官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9-6 7:29:08 · 来源: 新京报

公权力机关只有法律明确授权,才能对公民采取某种处罚,这是法治时代的常识。这些执法者为何要充当道德判官呢?是不是觉得只要心中充溢着道德正确性,就可以随意突破法律的底线呢?
“不是爱风尘,似被前缘误。花落花开自有时,总赖东君主。”这首《卜算子》很有名,不但文采出众,更因为背后有一段凄婉的故事。南宋的妓女严蕊被担任地方官的理学家朱熹,以有伤风化抓进牢里。也有史学家考证是朱夫子为了报复和严蕊有一段情缘的某位同僚。朱熹调任后,严蕊在狱中向继任的岳霖呈上这首诗,这位名气远不如朱熹的岳老爷倒是有一颗恻隐之心,释放了严蕊。
中国自汉代始,历代王朝以儒学为立国的理论,地方官不但有行政之权,也有教化当地的责任,因此朱熹如此做,虽说是不解风情,但也不算越权。可是,在今天的法治社会,如果执法者像朱熹这样“自由裁决”,就可能越权了。据《新消息报》报道,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日前将28名卖淫女的像片当街曝光,路人纷纷驻足观看。
我们知道,公权力机关只有法律明确授权,才能对公民采取某种处罚,这是法治时代的常识。卖淫者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者可以据该法对卖淫者进行处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这种规定范围内,民警有自由裁量权,但超过此规定,民警对卖淫者无权做任何处罚,否则就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执法者为何要充当道德判官呢?是不是觉得只要和社会丑恶现象做斗争,心中充溢着道德正确性,就可以随意突破法律的底线呢?作为社会上的一个普通人,对某种行为自然有一种道德判断,比如社会多数人认为卖淫嫖娼是违反一般道德准则的,对这种行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但更多人会认为公务员渎职、贪污、不作为,远比卖淫可耻,因为前者直接侵犯了公众的利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其实也包含着公权力对卖淫行为的一种道德判断,执法者严格依法办事,本身也是对公序良俗的一种维护,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也在维护公共道德。但执法者仅仅只能依法而为之,越雷池一步就是侵权。
照片曝光和极左时代将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者五花大绑游街一样,是帝制时代“耻辱刑”的一种残留。中国古代一些王朝明文规定诸如黥面(脸上刺字)、髡首(把头发剃了,“文革”时红卫兵小将将批斗对象剃阴阳头或许受此启示)等耻辱刑,目的就是要从人格上污辱犯法者。随着法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犯法者甚至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者,也有人格权,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不能剥夺。
让人感到欣喜的是,记者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只有1人认为应当曝光,3人认为这样不妥,6人认为不应当。有被采访者认为此举有侵犯人权的嫌疑。这说明政府的普法还是有成就的,普通市民的法律意识比某些执法者强。那些想当道德判官的执法者,这类行为不但没有法律的支持,也缺乏民意基础。
□十年砍柴(北京 作家)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zonghe/1044/2007/09-06/018@072908.htm
派出所曝光卖淫女照片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9-6 8:01:03 · 来源: 新京报

银川胜利街派出所称此可有效遏制卖淫嫖娼,照片已被撤掉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将28名卖淫女相片当街曝光,路人驻足观看。据《新消息报》
本报讯 近日,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将28名卖淫女相片当街曝光,引发争议。昨日,这些照片已被撤掉。
曝光地点曾藏污纳垢
前日18时许,该派出所在南桥东巷一治安整顿办公室门前设置的宣传栏中,有一块“卖淫嫖娼人员曝光板”,上面张贴着卖淫女的正、侧两面相片。图片在眼部进行了简单处理,其面目轮廓依然清晰,许多市民匆匆扫一眼便离去。
据当地媒体此前报道,南桥东巷内本是个藏污纳垢的所在,附近市场有不少问题发廊。据称,有“站街女当街拉客”,“巷口的几家发廊内搔首弄姿的年轻女子”。6月26日,胜利街派出所、南桥工商所、胜利街办事处三部门曾联合行动,取缔了24家问题发廊。
多次取缔均死灰复燃
南桥东巷所在居委会工作人员昨日表示,为了创卫,在二三个月内,派出所已多次取缔当地的发廊。但还是去了又来,派出所可能是希望用这样的方式,来让卖淫人员无法在此地重操旧业。
记者拨打了南桥东巷上几家单位的电话,“心里感觉还是有点不妥吧,有点像古时候游街示众了。”一位男士称。
记者昨日拨打了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办公室及政治处的电话,其工作人员称,目前已从媒体上看到了此事的报道,领导正商量处理此事。
“正像媒体报道的,已经在眼睛等地方做了虚化处理了。”一位工作人员认为媒体不应该太求全责备。
胜利街派出所孙川平所长昨日表示,南桥东巷治安整顿办公室就是为整顿“站街女”而设的,长期以来这种现象难以取缔。因为卖淫女被抓后只拘留5天,出来后继续从事卖淫活动。派出所希望通过这种曝光手段,让她们收敛自己的行为。
律师称侵犯个人隐私
银川市正义达律师事务所朱岩炯律师认为,当街公布卖淫女的照片,从人权和法律角度来说都不妥。卖淫行为本身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罚款和批评教育即可。其行为直接被曝光后,她们可能连改过自新的机会都丧失了。目前全国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明确可以对卖淫女进行曝光,所以派出所的做法有涉嫌侵犯他人隐私之嫌。
综合本报记者 徐春柳 《新消息报》报道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guonei/2007/09-06/018@0801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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