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查办案件必须注重方法和技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3:39:20
[ 2010-04-22 ]
雷玖夏
查办案件是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审计人员与被查对象智慧的较量和心理素质的抗衡过程。当前,由于审计机关机构设置和执法手段的局限性,查办案件过程中注重查案方法,讲究办案技巧,显得十分必要。
甄别信息、捕捉线索。发现线索是查办案件的第一要务。审计人员必须树立强烈的线索捕捉意识,善于从似乎正常的经济账目、执纪执法部门发布的公文和各类信访举报件透露出的信息中,发现各种违法违纪的线索。信息有实有虚,其虚实程度直接决定其能否成为案件的线索。信息虚实的甄别方法有多种:一是调查法。审计人员在审前调查中,紧扣举报环节,对举报件和财务资料中的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对一些重要信息,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进行走访调查和实地调查。二是比较法。将采集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比,与知情者所提供的情况比,与已查证的审计资料比,通过多层次、多方位的比较,从中发现对查案有用的线索。三是推理法。对各类信息进行逻辑分析,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进行推理,看其是否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四是盘问法。从某个点或侧面对收集到的信息追根寻源。一旦发现疑点,就抓住不放,穷追不舍。在具体的业务审计中常常采取顺查法,对举报中有出入的,应扩大审计线索的范围,采取逆查法。值得注意的是,不仅要关注现有的账面会计资料,更多的还应关注非会计资料,运用事物的关联性,从账外寻找查案线索。改变以账审账的简单方式方法,善于从奇异的数字、奇异的时间、奇异的地点、奇异的人员变动、奇异的经济往来等信息中发现蛛丝马迹,提高对案件线索的洞察力。
机智灵活、把握主动。案件查办工作是一门经验学科,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审计人员要充分运用智力,因案施策,因人施策,因时施策,预测案情的发展方向,牢牢把握案件查办的主动权。一是把握证据使用时机。对已掌握的证据,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分析比较鉴别,使一个个孤立的现有证据逐步扩充为证据链。审计人员要根据案件线索具有的必然性、条件性和易逝性特征,既要主动出击,速战速决,又要审时度势,掌握火候。二是巧用审计案件材料。随时调用已掌握的证据,环环紧扣,步步为营,适时点拨,政策攻心。对于已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在同有关对象交流沟通时,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充分听取有关人员的陈述特别是不同意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达成共识,力促配合。三是突出重点。在坚持全面审计的同时,以资金运作及财务决策管理等工作为重点,加强对重大经济决策的跟踪审计,把审“账”与审“事”有机结合,抓住关键环节,多角度、多方面搜集审计证据,查证核实与经济责任相关的疑点和事实。
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审计和执纪执法机关联动协调办案机制。与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公安经侦等机关和部门建立快速联动查案机制,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既可在总体上和程序上使审计办案把握更准,又能加强对审计办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实现审计效果,提高审计质量。一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对在现场审计中发现并经核实的重大案件线索,在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限内的,依照法律规定,以下达审计决定的方式,直接作出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在审计机关处理权限以外的,及时向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通报情况,移送案源,并为案件的突破、定性及扩大战果提供审计工作援助。必要时要从立案开始即提请相关单位提前介入,以使审计发现的涉嫌贪污、渎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方面的案件线索得到快速移送、及时查处。二要积极配合,共享成果。在重大经济案件查处中,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办案需要审计机关配合或先行审计的,审计机关要按照反腐败协调机制的统一要求,派出精兵强将,全力支持,协同配合,以形成查办案件工作合力。
审计机关内部也要加强对重大案件查处的协调,在人员调配上应打破部门和业务界限,把更多的业务骨干吸收到办案组中。审计人员要强化办案手段意识,既重视综合运用检查、观察等手段,也要采取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手段,还要注意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同时,学习运用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方法和技巧,在政策法律范围内借鉴运用其办案手段。
巩固战果、力求长效。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腐。一方面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既“预防”、“治病”,又完善体制机制。突出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审计通报制度、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审计结果问责制度、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制度、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检查评估制度等,坚持把审计结果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和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在领导干部使用和监督管理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另一方面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要求,积极推行阳光政务,坚持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和新闻发布制度,大胆推进包括审计过程在内的审计公开工作,不断拓展公开的内容,创新公开的方式,逐步增强审计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审计局)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