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乡案市审 提高案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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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tlzw.gov.cn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8日 16:33  来源:楚天风纪  点击量: 27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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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中乐  李庆明
近年来,应城市纪委、监察局针对过去基层自办案件申诉多、纪检监察干部变动频繁、办案素质不高的实际,对全市基层纪委案件逐步实行乡案市审。几年来,共审结基层纪委查办的违纪案件536件,处分党员干部571 人,未发生一起申诉案件。
一、强化“三项”基础,构建乡案市审工作体系。一是建立乡案市审领导体系。下发了《关于纪检案件实行乡案市审的意见》,市纪委、监察局成立了乡案市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市纪委书记、分管案件审理的副书记亲自抓乡案市审工作。全市基层纪委和市直纪检组按要求成立案件审理小组130多个,初步形成了市乡两级案件审理工作网络。二是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统一下发《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量纪实务》、《纪检监察常用审理文书格式》、《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教程》、《纪检监察案件查审工作手册》、《纪检监察政策法规汇编》等业务书籍,确保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和审理人员人手一套。抽调基层审理人员参与市纪委案件审理,实行面对面的边审边学、以审代学、以用促学、学以致用。采取专门培训、以会代训等不同形式,对审理权限、程序、案件材料、公文制作、立卷归档等方面知识进行集中辅导学习,特别是选择典型案例,进行现场评析。三是建立乡案市审奖惩制度。制定《关于实行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暂行办法》,除将案件质量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外,还对乡案市审案件进行评选,评选优秀的给予奖励,并予以通报,质量不高的,限期改正,长期不能扭转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二、处理“三个”关系,明确市乡两级工作责任。一是处理好主审人员与会审人员的关系。 坚持到位不越位,以基层审理人员为主。在会审时,充分听取基层审理人员的不同意见,发挥基层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作用,保证基层案件审理质量的整体提升。二是处理好严格程序与提高效率的关系。 既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审理案件,又不拘泥于形式,不要求文来文往,提高工作效率,对案情单一、性质明确的案件,随来随审,当场开出补证清单;对案件较为复杂、性质难定的案件,5 日内给予明确的校正答复。对部分基层纪检监察人员认为难以补证到位的,组派得力专班进行指导补证,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处理好审核权与处理权的关系。 坚持做到依纪依法审案,指导不包办,审理不越权。在具体工作中,注意把握市审的角色,对案件进行审理而不定案,该由基层党委、纪委处理批准的案件,交由基层进行处理,应由市级纪委下达处分决定的,及时沟通,达成共识,有力地保障了两级纪委的合法权益。
三、推行“三制”审理,确保案审工作质量。一是推行主审责任制。指定案件主审人,明确规定其为案件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案件质量负直接责任,所审案件出现质量问题,承担纪律追究的责任。确定基层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或纪检干事为主审人员。案件主审人员受领任务后,根据案情的复杂难易程度,制定审理纲目,逐条逐项详尽地审理,作出主审结论,供审理小组审议。二是推行复审监督制。指定复审人员,对主审人员的审理结论进行复核,所复审案件出现质量问题,承担主审人员同等的纪律责任。通过复审环节,让复审人员对主审结论进行“挑刺”,纠正主审人员出现的偏差,确保案件质量。在工作中,由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担任复审工作。复审人员受领任务后,对主审结论进行全面复核,对主审结论“挑刺”,提出不同意见。三是推行会审把关制。通过审理小组,必要时吸收非本案的检查人员、审理人员及相关的专业人员参加,对主审和复审的结论进行“会诊”,对不同意见,经过充分讨论酝酿后提出处理意见,全面把好整个案件的质量关。明确基层纪委办理的案件由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会审,确保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