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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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上海社科院信息研究所 发布时间:2005-06-25 浏览: 930
从1863年英国伦敦建成世界上第一条地铁开始,国外地下空间的发展已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国外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从大型建筑物向地下的自然延伸发展到复杂的地下综合体(地下街)再到地下城(与地下快速轨道 交通系统相结合的地下街系统),地下建筑在旧城的改造再开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地下市政设施也从地下供、排水管网发展到地下大型供水系统,地下大型能源供应系统,地下大型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地下生活垃圾的清除、处理和回收系统,以及地下综合管线廊道(共同沟)。与旧城改造及历史文化建筑扩建相随,在北美,西欧及日本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大型地下公共建筑:有公共图书馆和大学图书馆、会议中心、展览中心以及体育馆、音乐厅、大型实验室等地下文化体育教育设施。地下建筑的内部空间环境质量,防灾措施以及运营管理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从专项规划入手,逐步形成系统的规划。其中以地铁规划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最为突出。一些地下空间利用较早和较为充分的国家,如北欧的芬兰、瑞典、挪威和日本、加拿大等,正从城市中某个区域的综合规划走向整个城市和某些系统的综合规划。各个国家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自独有的特色。了解其特色和经验,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日本
日本国土狭小,城市用地紧张。1930年,日本东京上野火车站地下步行通道两侧开设商业柜台形成了"地下街之端"。至今,地下街已从单纯的商业性质演变为包括多种城市功能的、有交通、商业及其它设施共同组成的相互依存的地下综合体。1973年之后,由于火灾,日本一度对地下街建设规定了若干限制措施,使得新开发的城市地下街数量有所减少,但单个地下街规模却越来越大,设计质量越来越高,抗灾能力越来越强,同时在立法、规划、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已形成一套较健全的地下街开发利用体系。日本地下街的形态分为街道型、广场型和复合型,其规模也依面积大小及商店数目不同分为小型(〈3000平方米,商店少于50个〉,中型(3000─10000平方米,商店50─100个),大型()10000平方米,商店100个以上)。据统计,日本已至少在26个城市中建造地下街146处,日进出地下街的人数达到1200万人,占国民总数的九分之一。日本的地下共同沟在世界上是兴建数量居于前列的国家之一。1981年末,日本全国共同沟总长156.6公里,按规划,到21世纪初,达到526公里,日本近年来在新建地区如横滨的港湾21世纪地区及旧城区的更新改造如名古屋大曾根地区、札幌的城市中心区都规划并实施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日本比较重视地下空间的环境设计,无论是商业街,还是步行道在空气质量、照明乃至建筑小品的设计上均达到了地面空间的环境质量。在地下高速道路、停车场、共同沟、排洪与蓄水的地下河川、地下热电站、蓄水的融雪槽和防灾设施等市政设施方面,日本充分发挥了地下空间的作用。
(2)北美
北美的美国和加拿大虽然国土辽阔,但因城市高度集中,城市矛盾仍十分尖锐。美国纽约市地铁在世界上运营线路最长(443公里),车站数量最多(504个),每天接待510万人次,每年接近20亿人次。纽约中心商业区有五分之四的上班族都采用公共交通。这是因为纽约地铁突出了经济方便和高效率等特点。纽约市大部分地铁站比较朴素,站内一般只铺水泥地面,很少有建筑以外的装饰,论地铁的便利,北京远赶不上纽约。市中心的曼哈顿地区,常住人口10万人,但白天进入该地区人口近300万人,多数是乘地铁到达的。四通八达不受气候影响的地下步行道系统,很好的解决了人、车分流的问题,缩短了地铁与公共汽车的换乘距离,同时把地铁车站与大型公共活动中心从地下道连接起来。典型的洛克菲勒中心地下步行道系统,在10个街区范围内,将主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在地下连接起来。南方城市达拉斯,建设了一个有步行道29条的不受夏季高温影响的地下步行道系统,将市内主要公共建筑和活动中心在地下连接起来,休斯敦市地下步行道系统也有相当规模,全长4.5千米,连接了350座大型建筑物。除此之外,美国地下建筑单体设计在学校、图书馆、办公、实验中心、工业建筑中也成效显著。一方面较好地利用地下特性满足了功能要求,同时又合理解决了新老建筑结合的问题,并为地面创造了开敞空间。如美国明尼阿波利斯市南部商业中心的地下公共图书馆、哈佛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密执安大学、伊利诺伊大学等处的地下、半地下图书馆,较好地解决了与原馆的联系和保存了校园的原有面貌。旧金山市中心叶巴布固那地区的莫斯康尼地下会议展览中心的地面上,保留了城市仅存的开敞空间,建设了一座公园。美国纽约市的大型供水系统,完全布置在地下岩层中,石方量130万立方米,混凝土54万立方米。除一条长22公里,直径7.5米的输水隧道外,还有几组控制和分配用的大型地下洞室,每一级都是一项空间布置上复杂的大型岩石工程。
加拿大的多伦多和蒙特利尔市,也有很发达的地下步行道系统,以其庞大的规模,方便的交通,综合的服务设施和优美的环境享有盛名,保证了那里在漫长的严冬气候下各种商业、文化及其它事务交流活动的进行。多伦多地下步行道系统在70年代已有4个街区宽,9个街区长,在地下连接了20座停车库、很多旅馆、电影院、购物中心和1000家左右各类商店,此外,还连接着市政厅、联邦火车站、证券交易所、5个地铁车站和30座高层建筑的地下室。这个系统中布置了几处花园和喷泉,共有100多个地面出入口。北美几个城市的地下步行道系统说明,在大城市的中心区建设地下步行道系统,可以改善交通、节省用地、改善环境、保证了恶劣气候下城市的繁荣,同时也为城市防灾提供了条件,它们的经验是要有完善的规划、设计要先进、管理要严格,其中重要的问题是安全和防灾,系统越大,问题越突出,必须予以足够重视。通道应有足够数量的出入口和足够的宽度,避免转折过多,应设明显的导向标志。
(3)北欧和西欧
北欧地质条件良好,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先进地区,特别是在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方面。负担瑞典南部地区供水的大型系统全部在地下,埋深30--90米,隧道长80公里,靠重力自流。芬兰赫尔辛基的大型供水系统,隧道长120公里,过滤等处理设施全在地下。挪威的大型地下供水系统,其水源也实现地下化,在岩层中建造大型贮水库,既节省土地又减少水的蒸发损失。瑞典的大型地下排水系统,不伦在数量上还是处理率上,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瑞典排水系统的污水处理厂全在地下,仅斯德哥尔摩市就有大型排水隧道200公里。拥有大型污水处理厂6座,处理率为100%。在其它一些中、小城市,也都有地下污水处理厂,不但保护了城市水源,还使波罗的海免遭污染。瑞典是首先试验用管道清运垃圾的国家,在60年代初就开始研制空气吹送系统。1983年在一个有1700户居民的小区内建造一套空气吹送的管道清运垃圾系统,预计可以使用60年。由于与回收和处理系统配套建设,3--4年就可回收投资。瑞典斯德哥尔摩地区有120公里长的地下大型供热隧道,很多地区实现集中供热,并正在试验地下贮热库,为利用工业余热和太阳能节约能源创造有利条件。瑞典斯德哥尔摩市地下有共同沟30公里长,建在岩石中,直径8米,战时可作为民防工程。芬兰的地下空间利用除了众多的市政设施外,就是发达的文化体育娱乐设施。临近赫尔辛基市购物中心的地下游泳馆,其面积为10210平方米,完成年限1993年。1987年完成了精神病医院地下的游泳馆和健身中心。1993年完成的吉华斯柯拉运动中心,面积8000平米服务14000居民,内设体育馆,草皮和沙质球赛馆、体育舞蹈厅、摔角柔道厅、艺术体操厅和射击馆。为了保持库尼南小镇的低密度建筑和绿化的风貌,1988年建成为8000居民服务的7000平方米的球赛馆也建于地下,内设标准的手球厅、网球厅,并有观众看台以及淋浴间、换衣间、存衣间、办公室。里特列梯艺术中心每年吸引20万参观者,内设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2000平方米的画廊,以及有1000个座位的高质量音响效果的音乐厅。北欧地下空间的利用与民防工程的结合是其一大特点。巴黎的地下建设了83座地下车库,可容纳43000多辆车,弗约大街建设有欧洲最大的地下车库,地下四层,可停放3000辆车。大量建设停车场是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停车场建于地下可节约大量土地。巴黎的地下空间利用为保护历史文化景观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巴黎市中心的卢浮宫是世界著名的宫殿,在无扩建用地,原有的古典建筑必须保持,无法实现扩建要求的情况下,设计者利用宫殿建筑包围的拿破伦广场下的地下空间容纳了全部扩建内容,为了解决采光和出入口布置,在广场正中和两侧设置了三个大小不等的锥形玻璃天窗,成功地对古典建筑进行了现代化改造。巴黎的列·阿莱地区是旧城再开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的典范,把一个交通拥挤的食品交易和批发中心改造成一个多功能以绿地为主的公共活动广场,同时将商业、文娱、交通、体育等多种功能安排在广场的地下空间中,形成一个大型地下综合体。该综合体共四层,总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
苏联也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先进国家,其特点是地铁系统相当发达,莫斯科地铁系统是世界上客运量最高的城市,每年达26亿人次,以其建筑上和运营上的高质量而闻名于世,特别是其车站建筑风格,每站都有其特色,各转乘站的建筑布置相当巧妙,在多达四条线路相汇处,乘客可以最少的时间达到换乘的目的。此外俄罗斯的地下共同沟也相当发达,莫斯科地下有130公里的共同沟,除煤气管外,各种管、线均有,只是截面较小(3M×2M),内部通风条件也较差。
一、引言
民防是整个澳大利亚应急管理规章的一部分,也是澳大利亚防务战略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澳大利亚批准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1977年附加议定书》强调指出了统一进行民防规划和民防运作安排的需要,并须有一个经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通过形成的良好政策基础。(在本文中,"州"的概念包括北方领土、澳大利亚首都行政区和诺福克岛)
为尊重人身和财产保护的国际义务条款和宪法规章的责任,澳大利亚须要有一个统一的国家民防政策。
二、目的及背景
本文的目的在于详述澳大利亚的国家民防政策。
二战期间,有超过30万人积极投身到澳大利亚的民防组织。可是,这并没有经过认真考验,战后保留下来的只有少数规划人员。进入冷战时期后,澳大利亚在1955年重新在各州建立了民防组织,其建构和训练主要是为应对核攻击的威胁。20世纪70年代初,由于认为核威胁有所缓解,国内不再强调民防问题,而是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到平时应急管理工作上。随着冷战的结束,较为独立的澳大利亚防务政策现在强调的是更加可靠、快速预警的应急防务能力。
澳大利亚的防务要求有一个能调动民间与军方间的合作、广泛的国家基础设施和能满足国家防务需求的国家结构。
民防作为澳大利亚应对冲突的部门之一,必须集中注意力使澳大利亚的防务计划与当前联邦政府的战略指导和行动保持一致。
民防的定义
澳大利亚批准的《1949年内瓦公约1977年附加议定书》因其属于国际法则,这也就意味着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第61款出现的"民防"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澳大利亚。该条款的定义如下:
"民防"指的是一些或所有下述旨在保护民众免遭危险、帮助他们在战争或灾害的直接影响中恢复到正常状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存条件的人道主义工作:
(i) 预警;
(ii) 疏散;
(iii) 防空掩蔽所的管理;
(iv) 实施管制措施;
(v) 援救;
(vi) 医疗服务(包括医疗急救和宗教援助);
(vii) 救火;
(viii) 探测危险区域并作出标记;
(ix) 排污及其它类似保护措施;
(x) 提供紧急食宿和供给;
(xi) 提供紧急援助,恢复和维护受灾地区秩序;
(xii) 重要公共设施的紧急维修;
(xiii) 死亡人员的紧急处理;
(xiv) 生存必须品的储备援助;
(xv) 进行上述救助任务所必需的补充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和组织及其它工作。
根据这个定义,民防的主要功能可以概括为:
1) 保护民众免遭战争或灾害的影响;
2) 帮助民众从战争或灾害的直接影响中重新恢复;
3) 提供民众生存的必要条件。
其它任务,诸如保持政府的延续性、保护国家工业以及重要记录和商品的保护已经不再被视为民防的任务。但是,这些任务仍需在政府机构内得以推行。
相关宪法及法律
联邦和州政府均赋有民防责任。
按宪法规章,联邦政府负责澳大利亚的军事防务。各州则通过包括民防在内的应急管理措施继续负责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虽然澳大利亚的防务显然是联邦政府的责任,但人们也认识到许多可能由联邦政府执行的国家安全措施也会影响到州,这就需要在联邦和州政府之间有紧密的磋商和合作。为推动全国性的澳大利亚安全保卫措施,联邦政府承认其在协调和支持民防政策上也有明确和重要的作用。
当澳大利亚的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联邦政府可以根据宪法赋予的防卫权力实行各种措施,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来确保澳大利亚人民的安全,也可以根据《防务法案》第63条或《澳大利亚宪法》第51条采取行政或立法手段。州应急管理立法及规章赋予了办事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保卫生命与财产安全的权力。而这些规章会因各州有所不同。
澳大利亚在联邦议会通过《日内瓦公约1991年修正案》后,澳大利亚批准了《日内瓦公约1977年附加议定书》。第1附加议定书中包含了民防机构和澳大利亚防务组在民防工作指导中的重要内容,尤其重要的是关于对那些执行民防任务的民防工作者的保护等问题。
三、澳大利亚民防措施
澳大利亚的民防规章要求有一个对应各级政府的体系。民防措施主要由社区在州的组织框架内执行,而联邦在必要时给予协调、建议和协助。澳大利亚应急管理机构,包括消防、警察、救护和州应急服务机构等,将成为冲突时期澳大利亚民防结构的核心。目前这些机构则是用来处理平时遇到灾害和突发情况所带来的影响。通过适当和适时的机构增加,这些机构也可以在冲突时期管理民防紧急事务。平时就努力进行规划对在敌对时期协助完成这种扩张也是必要的。其它一些负责医疗、福利、工程、天然气、电力、水和通讯网络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也融入民防范围中,并也许需要扩充。
概念
澳大利亚的民防概念建立在现有州的应急管理对社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的规章基础上,包括:
1) 对社区进行教育和培养责任感,必要时号召公民积极参与;
2) 利用现有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
3) 各级政府的协调参与。
澳大利亚民防工作的目标是:
1) 执行国家政策;
2) 在现有的应急管理计划基础上,发展一项符合战略评估要求并易于适应民防工作的国家计划以及与之相协调的联邦和州支持计划;
3) 建立应急管理人员所需的核心民防技能的标准,并对其进行培训;
4) 对应急管理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和澳大利亚防务组开展提高民防意识的项目;
5) 必要时联合司法当局促进联邦和州法规的实施工作;
6) 发展业务和行政规章制度,便于进行和平期向冲突期的功能转变。
责任划分
上一章概述的目标将通过以下联邦和州的责任划分得到贯彻。
联邦责任
联邦所承担的责任有:
1) 制定国家政策,建立与各州磋商机制;
2) 向各州提供有关战略分析、威胁评估以及包括预警和专门能力培养方面的指导和建议;
3) 安排联邦政府同州政府及其办事机构在计划、项目和执行方面的合作活动;
4) 通过与各州的磋商,帮助培养以下各项能力:
提供专家培训;
培训资格标准的协调开发;
提供培训指南和公共警觉信息;
提供本地和海外科技信息;
以个案为基础给标准化和专门设备提供资金;
在超过各州资源能力的情况下,为各州提供必要的帮助,调整州际间和国际间的协助活动;
为非自治的澳大利亚领土作出适当的规章;
筹备必要的联邦立法,为各州提供旨在达到全国一致的方针;
为长期民防保护措施收集和维护计划数据,监管海外发展情况。
州的责任
州所要承担的责任是:
1) 为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咨询规章献策;
2) 保持并发展与民防相适应的各项能力;
3) 筹备能适应州自身特定州的环境和要求的计划和项目;
4) 与联邦和其它州进行合作,最有效地实施国家政策计划;
5) 根据国家方针在必要时筹备相关立法工作;
6) 面向社区适宜地筹备并发布信息与指导。
筹资
民防项目的筹资是根据费用分摊规章由联邦和各州共同承担。澳大利亚应急管理局目前正进行一揽子对参与民防发展筹备工作的各州给予财政支持的工作。联邦政府将根据民防措施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与各州共同协商,修改平时费用分摊安排作为补充。并且,有关威胁种类和紧急程度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也决定了平时不可能有确定的费用分摊。
联邦的责任机构
根据既有的行政规章,国防部长负责民防。作为国防部长下属的一个办事部门--澳大利亚应急管理局要对联邦的民防政策和项目的协调和发展负责。在敌对时期,澳大利亚应急管理局可以从联邦的部处接受指令引导,对整个澳大利亚应对协调负全责。
一批联邦的部对相关民防工作有特定职责,这也包括进国家民防计划中。
州的责任机构
每个州都将通过其应急管理组织向特定机构布置民防责任,并会根据在国家框架内发挥竞争力的特定要求编制自己的民防规划。整个协调由以下机构负责:
1) 新南威尔士州应急管理委员会;
2) 维多利亚州应灾管理委员会;
3) 州抗灾组织昆士兰中央控制集团
4) 西澳大利亚州应急管理顾问委员会;
5) 南澳大利亚州救灾委员会;
6) 塔斯马尼亚州救灾委员会;
7) 澳大利亚首都行政区应急管理委员会;
8) 北部领土抗灾委员会;
9) 诺福克岛应灾委员会。
四、政策总结
澳大利亚民防政策基于以下几点:
1) 联邦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2) 各州保护生命和财产的责任;
3) 《1949日内瓦公约1977年附加议定书》第61款所述关于民防的定义;
4) 现有的平时应急管理结构和制度规章在民防工作操作上的可实践性,塑造了澳大利亚民防体系的基础;
5) 承认在平时,促使和指导相关机构参与采取措施制定规划,使其在有任何需要时能及时有效地过度到民防工作上去;
6) 任何层次上的民防规划和具体实践都要通过军民协调程序与澳大利亚防务部队进行紧密合作下进行,并在平时就须得到贯彻;
7) 联邦和州费用分摊安排。
附件1
负责民防的国家委员会
联邦抗灾工作组
联邦抗灾工作组是负责应急管理的联邦最高机构。它是一个向国防部长负责的跨部门委员会,负责提供有关应急管理事务方面的政策指导,协调联邦紧急重建工作,它在发展联邦相关机构政策和对民防的支持上起着领导作用。
国家应急管理委员会
国家应急管理委员会由澳大利亚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席,每个州的州应急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和执行官任其成员。该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为协调和促进联邦和州在应急管理制度和程序上的利益提出建议和方向。在冲突发生时期,这种会议的召开次数将更加频繁。
国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工作范围包括"给予民防政策指导"。这能确保民防事务能够列在澳大利亚最高层次的国家应急管理咨询小组考虑范围之内。
国家民防顾问团
国家民防顾问团由国家应急管理委员会成立并向其汇报。负责发展民防方面的提议工作,由澳大利亚应急管理局领导。委员会由澳大利亚应急管理局成员和相关联邦政府的部和州应急管理组织代表组成。
国家民防顾问团的授权工作范围规章其以下工作:
1) 形成广义的澳大利亚民防概念;
2) 提出民防政策提议;
3) 就相关领域的政策执行情况提出建议,领域包括:
规划;
立法;
培训和警示教育;
资源、财政;
技术咨询;
职责分工;
咨询、合作以及协调。
附件2
国家主管当局的民防责任
国家主管当局的民防责任包括:
1) 批准不同民防标志在民防人员、民防专用物品和设备的使用;
2) 批准民防身份卡及其使用;
3) 作为国家相关民防事务的联络点与总检察院进行协商;
4) 在紧急情况下,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其它民防机构授予特定职责。
国家主管当局直接负责《第一附加议定书》有关民防问题的部长。
资料来源:上海社科院信息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