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制度的执行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1:16:12
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制度的执行力——“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学习心得      “善治人者,能自治者也。”组织部门是管干部的职能部门,管好自己是管好干部的前提。党的十七大提出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组工干部应该带头,也有条件带头。我认为,组工干部要带好这个头,首要的就是必须时刻注重自己的政治品行,即要做到公道正派、廉洁守纪、依法行政。      古希腊贤哲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拥有一整套善良完备的法律;第二层次是这些良善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以,法治国家的前提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在立法中坚持贯彻科学与民主的原则。      因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方面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人为本,就要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依法行政全部过程及其各个环节。另一方面又必须把法治发展引入科学发展的轨道,要善于通过法制来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平台和执法司法环境;要从法律上、制度上体现和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为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的宗旨,十七大第一次把服务型政府写进了报告。原来政府更多是靠管制手段、强制手段,宏观指导不够,微观管理过细。现在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对于行政管理体制本身也提出了五点目标:一是权责一致,二是分工合理,三是决策科学,四是执行顺畅,五是监督有力      这样的表述,反应了我们党和国家的良苦用心,那就是推进党的民主进程,促进“小政府”、“大社会”行政管理体制的实现,加强法治,减少和杜绝人治。然而,屡屡出现的“违法行政”、“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究而不严”等现象,严重影响和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离间了党群、干群关系,败坏了党和国家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表现在对制度的执行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权大于法,制度摆在那里,但需要根据领导者的态度来决定执行与否。      历史上最著名的事例就是隋文帝统一全国以后,采取了各种巩固统治的措施,比如改革官制兵制,建立科举制度,选用办事能干的官员,严办贪官污吏等。他还派人修订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这本来是件好事,但是隋文帝本人就不完全按照这些制度办事,往往一时气愤,不顾刑律规定,随便下令杀人。有一次,大兴(今陕西西安市)街上有人拿次币换好币,被人发现了,捉到衙门里。这件事让隋文帝得知了,隋文帝听说有人竟敢违反他下的禁令,使用不合标准的钱币,一气之下,就下令把换钱的两个人统统砍头。赵绰接到命令后,赶忙进宫求见隋文帝。他对隋文帝说:“这两个人犯了禁令,按刑律只能打板子,不该处死。”隋文帝不耐烦地说:“这是我下的命令,不干你的事。”      像这样的制度,像这样的事情,在社会政治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仍然有所存在。久而久之,那些办事的人们就会站在自己的角度,根据领导的办事方式和行为准则,去假定领导的好恶,并且用实践去小心求证。他们在经过若干次小心修正假定之后,形成了自己认为的“惯例”,大家都知道惯例与制度之间的差距,但是包括我们那些被揣摩的领导者及下属都没有人说出来,结果就是大家办事都不依制度而依“惯例”,这样一来,原有的制度就没有了执行力,这也就是我们衡阳人说的“霸蛮”。      对于这种“霸蛮”,并不是说我们的领导不懂法,也不是他们不知道还有规章制度的存在,反过来说,他们比平常人、比他们的下属更懂法,更知道法的精髓,但,政策理论水平一旦借助了权利这个平台,就更能显现出“霸蛮”的能量的高低,“难得糊涂”这四个字也就被应用得游刃有余。      二是经验胜过规定,制度摆在那里,条条框框写得一清二楚,但执行者视而不见。      这种情况是,人们都知道制度的存在,也学习过其中的内容,但是制度的规定不如经验更有效。我们拿过去的企业来举个例子,譬如企业最常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层和生产工人每天进出车间都能看到厚厚的一大本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放在架子上或钉在墙上,但人们都把它当作繁琐的文本,不按制度中规定的程序、方法去操作,他们头脑中总是想着,我过去的过去是怎么怎么做的,不是也很好吗?不是也没出现什么生产安全事故吗?这样一来,制度就不如经验来的实在,人们也便不会去执行这个制度了。另一方面,大家都知道制度中的那些规定必须执行,也很有效果,但就是因为在执行的过程中,冲撞了自己多年来积累的经验,损害了自己的个人利益,或者是阻碍了个人权利的发挥,所以,执行起来难度也很大。譬如,我们搞的年度考核制度,组织上兴师动众,考核者绞尽脑汁,就是想把群众关注的年度考核做的尽可能公平些、准确些,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就是因为谈话的对象多,个别被考核单位的领导怕谈话人多口杂,内容不好把握;民主测评的范围广要素多,怕测评的结果组织上不满意,影响单位和个人的形象等等,从而出现了抢票拉票、事先找谈话对象谈话等现象,这样一倒弄,就使一项本该公平的结果变得不公平了。      三是原则性的语言大于制度本身的刚性。制度多,但就是灵活性有余,原则性匮乏。      大家不凡去读一读与你工作有关的制度,你会发现,制度中充斥着有多种方式方法解决同一个问题的表述,说一不二的语言文字太少,几乎是每一个制度中都存在着这样的话,“原则上不怎么怎么着”、“一般不得怎么怎么着”、“特殊情况下可以怎么怎么着”等等之类的语言文字,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孕育了我们今天经典的汉字游戏,我这样说,并不是在诋毁制度的制定层,只是说明,中国的人情世故也或多或少的在我们今天的制度中得以了彰现。      现实工作中,有一种现象再常见不过了,制度上写的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但到了关键流程环节就被有意或无意的模糊化了,不信,大家可以翻翻身边的文件或者批复,上面也许就写着“据有关规定办理”、“请相关领导批示”等等这些简单的词句,宣布了制度只是一堆纸而已,因为它实质上就是在告诉读它的人“这些制度是无用的,只有领导有用”。更有甚者,根本就什么都不写,只看到一个圈圈圈着某月某日,意思是“我已经看过了,至于我是什么意见或态度你自个去揣摩吧”,这样做,我认为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突出了自己的权利,二是万一哪天在这件事上出了问题,可以找到推卸责任的借口。武当派功夫太极的魅力就在这儿,可攻可守。      基于以上现象,我认为,组工干部依法行政的前提是要把握好十二个字,那就是合法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这十二字要求,体现了依法行政中重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法行政。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应该说,行政权的应用,最经常、最密切、最广泛的影响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目前,我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要靠行政机关去实施,因此,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善。可以说,建设法治政府,推行依法行政,关乎着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安全。      鉴于此,行政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只要宪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现代社会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积极的能动的作用。      二、程序正当。程序正当要求构成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等要符合法律法规。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具体来说,程序正当要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既要公开办事的政策法律依据,又要公开办事的标准、条件、程序,如我们每年都进行的公务员招考录用工作,就很好的坚持了这一原则。另外,我们知道的物价听证会、党委会允许党员旁听等等,也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公开形式。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的本意是公道正派,没有偏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每一个人,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条件、家庭背景与社会关系、性别籍贯等的不同而给予不平等不公正待遇。三是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行政机关只有把履行职责与方便民众、造福于民统一起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尽职尽责。       三、权责统一。所谓权责统一,概括起来就是执法有保障、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过去,我们一些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往往是“以罚没养执法”,这既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又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也导致了滥罚乱罚,只要有钱有利可图就执法的现象,基本上就没执法质量和水平可言。事实上,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联、不可偏废的,更是不可或缺的。光有权力没有责任,权力就会变形;光有权利没有义务,权利就会走样。现在,我们更强调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尽管这种监督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但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力度明显不够,所以才会出现“民”告“官”、“老百姓”告“政府”的事情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