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裂社会”最弱者的权利困境-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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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裂社会”最弱者的权利困境——由集安市农民的“只言片语”引发的思考作者:寻锴来源: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来源日期:2007-8-20本站发布时间:2007-8-20 9:41:01阅读量:241次    摘要:本文将根据“断裂社会”理论,分析在当今农村这一特定场域中(而不是笼统地将农村置于“城乡二元”宽泛框架下)的社会结构。对作为最弱者的普通农民权利维护和救济等方面的困境进行剖析,进而试图寻找现有社会制度条件下突破该困境的可能途径。         关键词:断裂社会;农民;权利;博弈         “Social fracture”the most vulnerable rights predicament——JianCity farmers from the “excellent”trigger Thinking         Abstract:This paper will be:“social fracture”theory.In today'sanalysis of the specific rural Field(rather than to be placed in ruralareas ,“binary”broad framework ),society Council structure.,Asthe most vulnerable to safeguard the rights of ordinary farmers and theplight of relief analysis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the existing socialsystem and then trying to find possible ways to break through the difficulties.Key words :fracture ;Farmers;Right;Game         (以下材料来源于我作为2006年暑期吉林大学法学院调研团成员,在吉林省集安市的农村进行的访谈。为讨论的方便,1、以下的人和单位皆隐去真名;2、在不改变原意的前提下,对部分方言进行了简单的技术处理)         “有什么收购合同?镇政府和T 公司一起把我们的合同收走了。来收葡萄的人压价,我们也没办法。”         ——当我向他提出看看他们与T 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时,以种葡萄为生的农民甲如是说         “你是党员就不敢说实话,我怕什么?你们村干部和镇政府那帮王八犊子们一样,都不是什么好东西!”         ——农民乙对走过来试图打断我们对话的另一位中年男子喊道,当时我们正在讨论镇政府对农民外出卖农产品的限制问题         “我一般选能办事的人当村长,不过要是谁的家族势力大,当上村长的可能性就大了”         ——农民丙被问及“你会选怎样的人当村干部?”         “折腾了一年多,法院也判了我赢。但是包工头家没什么财产,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我倒贴了一千多块钱。”         ——农民丁向我讲述他为讨要包工头欠他的2500元工钱的经历         在成文时我之所以暂时抛开了通过问卷得出的统计数据,而直接以农民的话作开头,是因为很多当地农民并不能很好的明白问卷的意思(这固然有问卷设计上的问题,但更主要的障碍来自出乎我意料之外的高文盲率)。恰恰是在貌似闲聊的过程中,我发现了问卷中较少反映但的确很重要的问题。         把农民置于“城乡二元”的框架之下分析,固然可以从宏观的角度梳理整个社会结构中,农民作为一个大群体与城市居民在权利享有状况上的区别;但它的弊端在于忽视了在当今农村社会内部发生日益严重阶层分化的情况下,笼统地谈“农民权利”不仅在概念上会发生极大的混淆,而且在实践上也会遇到很多的困难 [1].本文讨论的“农民”,专指从职业意义上说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而不是从身份意义上说的“拥有农村户口的”村民[2].这一区分将有利于我们发现农村内部微妙的社会互动关系。总体上看,相对城市居民来说的农村居民(即“村民”)都是弱势群体,但“农民”又是村民中的人数最多者和最弱者。         有了这个前提性界定,下面的讨论才能顺利展开。         一、权利——一个沉重的概念         农民历来不乏朴素的权利意识。私法意义上对自己私有财产的注重,公法意义上对“诛暴君”的非程序性权利的认同,不能不说都是农民自觉其权利主体地位的表现。但“权利是一个关系性概念,它表示人与人的一种社会联系,这种联系又是以权利主体的相对分离和独立为前提的”,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的情形,都不支持权利主体的分离和独立[3].君权过于强大,窒息了个体权利成长的希望。         从民国建立到共和国初期,国家权力(包括地方割据势力)日益向农村社会下沉以完成兵役、赋税的汲取,支撑连绵不断的内外战争需要。一些知识分子热情洋溢的致力于“乡村建设运动”,梁漱溟试图以“文化本位”的建设方法复兴中国农村[4].这一努力无疑怀有培育农民自主自治意识的良好愿望。但这不足以抵消日趋强大的国家本位话语,农民刚刚摆脱君权神圣的阴影,又被卷进“爱国”、“革命”等宏大事业中间。         很大意义上说依靠农民夺得政权的共产党人以国家机器集中暂时分散的地权,政社合一的体制甚至有某种军事组织的色彩。权力从中央垂直插入农村社会的最底端,每一个农民都被国家规定的“阶级”、“成份”等纳入新的等级格局中,与此相伴随的,是资源汲取能力前所未有的强大。旧的宗族、乡绅势力在组织意义上被彻底摧毁,但它们党同伐异甚至复仇、械斗等负面功能却不可思议的以“阶级斗争”新名义放大了[5].         在这一层面说,几千年以来,国家权力不断下沉的过程,就是私人权利的话语的合法性空间日益压缩的过程。农民为了免于被以“资本主义尾巴”等堂皇的名义抛弃在体制之外,就只能继续忍受“没有选择的标准的生命中不堪忍受之重的本质主义的肆虐”。[1]1949年之后,中国进行的是工业化、现代化的追赶,但农民被排斥在受益者的行列之外,就在城市利用国家倾斜的各种资源迅速发展的同时,农村社会仍然在困守着贫穷和封闭。         以农民个人视角看,1978年正式开启的农村改革,才真正开始触动,甚至可以说开始颠覆以往(尤其是近代以来)国家根据新旧各种意识形态、各种方法对农民进行严格统制的铁律。有学者把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概括为由“特殊主义”(即看重身份、血缘等)盛行的社会走向“普遍主义”(以才能竞争规定社会地位),由刚性结构社会走向弹性结构社会,从同质文化社会走向异质文化社会,从伦理型社会向法理型社会转变。[2]其次,农民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走在了城市居民的前面,开始争取“先富起来”的追赶。         经济上,农民首先受到“放权让利”的政策的好处,拥有了自主经营的权利;政治上,村民自治制度为农民制度性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依据。虽然,以“松绑”         为名进行的改革,诚如其名,乃只是一定程度上的解放。但是,一旦为农民私人权利豁开一个小口,接下来的利益分化、身份淡化、思想多元化就是合乎逻辑的后果。而正如前面论及的,这些分化正是权利生成的必要因素。         抛开意义不大的感情倾向和对历史上政策的价值判断,我们也许可以单纯以这个判断——即农民权利生成的最初开启工作已经于三十年前的农村改革开启——作为下面讨论的起点。如果说,以上对农民权利的梳理更多的侧重于历时性、整体性的话,下文将真正导向对当下农村社会结构共时性的细致的分析。         二、农民——最边缘的守望者         本文以孙立平教授提出的“断裂社会”为题,并非为求得新颖。这一理论不仅对当代中国社会现状有强大的宏观解释力,在我看来用以作为对本次调研和成文的理论基点也是很合适的。         断裂社会被描述如下:“社会呈现出明显的分化趋向。在这个分化的社会中,一端是拥有大量资源为特征的社会强势群体……而在另一端的,则是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困难群体。”[6]很显然,农民正属于后一群体。在权利极度失衡的大格局下,原本稀缺的各类资源(包括权利)在农村内部的各阶层是如何分配的?国家 -社会-个人的互动关系,在当下有什么样的新变化?农村利益格局、政治结构作为中国社会的一种典型状况,对未来中国的走向会有什么样的巨大影响?最后,我们将落脚点放回农民权利,寻找可能的出路。         除了上文提到的根据职业划分的七分法之外,关于农村内部的阶层分化的解释模型还有很多。其中,我认为根据政治地位的“三分法”(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村民)是比较恰当的,只是在我的行文过程中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而不会完全局限于原有的框架[7].于建嵘关于乡村社会公共参与主体的“三分法”(管理者、特权者和被管理者)有着与之相近的旨趣。在我看来,尽管村民自治、自主经营已有长足的发展,国家主导农村秩序的格局还是显而易见的。“与政权亲疏关系”来厘定农村的社会结构不失为简明又可行的办法。         体制精英         1978年后,国家权力有所收缩,农民权利发展的空间被开放出来。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进入农村社会结构的中心。恰恰相反,松绑式的改革使农村中的“强者”,即在松绑之前即占有较多资源(权力、知识、资本、社会关系等)的人拥有了比其他人更高的起点。尤其是掌握着村治决策权的村干部,既较为完整的继承了国家赋予的政治合法性,又在市场经济进程中享有各种便利条件(这甚至包括对国家政策的敏感),理所当然地成为农村新格局下的最强者。即使在政治地位上不复以往近乎“土皇帝”的地位,权力带来的经济利益会给他足够的补偿。         文章开头出现的“村干部”对农民言论的监控,以及农民乙对村干部与镇政府的不满言论从正反两面证明了村干部的高社会地位。这里我们似乎没有必要考证农民乙言论的真实性,仅仅是他对村干部干涉的强烈反弹就足以说明问题。而无论是以党员的身份,还是以村干部的身份来“理直气壮”的打断农民和笔者的对话,都体现了他对自己“领导地位”的认知。         当然,体制精英权力的来源,并非完全一致。我们也不能从以上个案就得出体制精英绝对的对只是上负责,而代表国家管制农民。至少从理论上来说,村委会的权力就基本来自于村民而不是政府(这里指狭义的政府,因为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就来自于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看来,对体制精英的构成进行细分也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体制精英以村党支部(以及党员)——它代表至高的党的权威——为核心,包括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受上级领导的群团组织(包括老干组、民兵营、团支部、妇联)等,占据了农村社会的最中心位置[8].         很显然,体制精英内部并非一团和气,特别是一些地区党支部和村委会力量对比和微妙的互动关系,会对整个农村社会的政治、社会结构产生巨大的影响。总体来看,党支部侧重对上负责,因为支撑它权力的是科层严密的党的权威;而村委会更多考虑对下负责,毕竟村民的选票可以直接决定其成员的去留。然而,我们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自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都能有效的影响乃至决定政府的最终决策。如果村委会与党支部的矛盾大到一定程度,上级党政(实质上意志同一,所以可用这个词方便的表述)会动用多种手段保持它意志的下达,这样村委会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由此可见,更多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委会明显处于弱势,在上下利益不一致时,他往往会转而“倒戈”向上。         需要指出,前段的分析只是诸多互动方式的一种,利益代表状况亦非绝对如此,但这个分析得出的结论——即体制精英妥协共同向上负责,是现今制度条件下最可能的结果。这样,农民的绝对弱势,再一次凸现出来。至于群团组织,因为力量较弱且多与“非体制精英”联系,留待下文论及。         非体制精英         一直以来,非体制精英都以各种方式深刻影响着农村社会。伦理本位的传统社会,宗族组织还具备着相当广泛的社会功能,国家从生产安排、社会保障到秩序维持都需要倚仗它们。宗族组织领袖是非体制精英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当今,宗族组织的地位已大不如前,基本退守礼俗事务、文艺活动等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非体制精英群体的没落,恰恰相反,经济社会发展给非体制精英崛起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必须指出,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来确切的区分,非体制精英并不像体制精英那样能被一目了然的识别。但我们可以明确这一群体包括:经济上有明显优势的“能人”、宗族组织领袖、领导抗争行动的人以及头脑灵活有文化的人。由此构成便可以看出,非体制精英并不是独立的自我认同意识很强的群体,并且变化性很大。他们既可以选择成为民众领袖,也可以选择和体制精英合作。当然,“利益最大化”是选择的最终标准。         在访谈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强烈感觉到农民对政府和企业“勾结”的不满。现实的看,在农民仍处于“散沙”状态的今天,企业以政府而非农民为谈判对象是便利的。但问题在于,把本应是收购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一方的生产者农民排斥在谈判桌之外,必然会导致以牺牲农民为代价的政府和企业的“双赢”。事实上也是如此,农民甲所指责的镇政府“收走合同”的行为目的不言而喻,即为后来企业方便的压低价格准备条件。当然,我们无从得知政府这一卖力行动是否得到相应的报酬,但这是合乎逻辑的对价。         农民告诉我们,“村上”承担了宣讲政策,说服农民签合同并收回文件、合同的任务。地方上的经济能人,非但没有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表,反而积极加入到政府和企业联合压榨农民的体系中去,赚取一点蝇头小利。在这种格局下,农民权利无从救济几乎是必然的结果。这暗合了“断裂社会”理论:抱成团的少数精英垄断了多数资源,一盘散沙的多数普通民众被迫陷入“体制外生存”的困境。         普通村民         首先指出一个个基本判断——“普通村民”与“农民”外延重合面很大,加之本文的主旨所在,笔者将不加区分的使用这两个概念。         农民在农村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可以简单的以下图来概括:         不难看出,农村社会的体制精英和非体制精英结成联盟占据社会的核心位置,农民被排斥在体制之外,忍受资源极度匮乏、权利没有保障和集体行动难以发动的状态。非体制精英介于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但并没有很好的起到桥梁作用。相反,基本作为党政机构延伸的体制精英和享有非制度权威的非体制精英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并且很多精英就拥有双重身份(如老年协会的组织者,很多同时也是宗族领袖)。他们之间的合作和流动具有先天的便利性。         农民要么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权利的被剥夺状况,要么虽然意识到而不愿向力量强大的精英们挑战。那些最坚定的去打官司的农民(如文章开头提到的农民丙)往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而这并不是任何人都能承受得起的。至于“上访”,笔者认为除了使农民认识到自己权利以外,更多的是体现了农民维权机制的匮乏以及农村自身的矛盾解决机制已经失灵——农民已经认定身边的精英为“异己”,进而寄希望于上级政府利用指令来制裁压榨自己的人。这是根本无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 ——撕开面子使依靠人情乡里关系解决问题成为不可能,同时个案解决的不确定性又与法治背道而驰。有统计显示,为农民工讨要一千元的工资竟要投入各种资源三千元。这样固然在最浅层次实现了正义,但这不能遮蔽其无效率的本质以及司法和乡村治理的失败。         三、博弈——走向有机团结的社会         农村改革以来,受私权主体崛起的影响,国家权力不可避免的从农村逐渐收缩。但由于整体政治结构仍然保持不变,党政权威依旧是至高无上的,以村支部为核心建构起农村的社会结构,在多数地方(不排除有经济发展水平高而存在的个例)依旧牢不可破。农民既不具有体制精英的政治优势,又不具有非体制精英的经济智力优势,必然处在社会的最边缘位置。         为了更好的展开论述,让我们指出一条贯穿始终的或明或暗的主线——国家与(最广义的)民间在农村社会的力量消长以及互动格局。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农民权利所处的制度环境的基本要素,它对农民权利生成、发展、实现和救济的意义十分重大。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框架运用到农村社会的动态运行中,以 “博弈论”为分析工具研究主体的行为选择,也许有利于透过纷繁的想象把握农村的真相。“博弈论(Game Theory ,又称对策论)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在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时,人们如何进行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         农村社会的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和普通村民(农民)都是博弈的主体,问题是,在这个强迫性的游戏中间,农民是没有规则制定权以及玩转它的足够力量的。其中发生支配性作用的是国家权力。国家,并非像通常认为应该的那样,只扮演立法者和仲裁者的角色。它通过党政的权威,试图直接操控农村社会的运作,而上文的分析也发现,它遭到的抵抗是微不足道的。根源就在于,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缺乏足够的力量,使得体制精英得心应手的掌握资源(而这正是他们与非体制精英合作的筹码)。         可以说,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村是“统制社会”,即政权控制到最低层最细微的社会末梢;经济改革后步入了过渡形态的“断裂社会”,即少数上层精英结盟共同压榨人数众多的农民。两者的共性在于个体的人格和个性受到极大的压抑,个人的离心力和集体的向心力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据涂尔干概括,这种情况叫做社会的“机械团结”[9].机械团结的结果,若非铁板一块而个体同质化(统制社会就是如此),就是一盘散沙而个体碎片化(这是断裂社会的情形)。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断裂”的社会是高度同质化打破后,权力神话却依旧存在并发挥作用,新的权利主体已经开始艰难开拓自己权利空间的,虽然混乱但充满希望的社会。那么,农民怎样才能尽快走出“断裂社会”的权利困境呢?         现有的制度基础,是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村民自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团登记管理制度和信访制度等。回到法律文本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时候问题并非出在“法制不健全”上面,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运行,就有着比较详尽的规定。可是虽然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仍然有很多基层政府直接干涉村委会选举、运作,甚至直接指定“代村主任”。这其中有着复杂的利益考虑,这并不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         然而这一切违法操作,都在“维护大局”等堂皇的话语下进行。顾准就曾指出“人民当家作主”其实是一句空话,务实的做法是“考虑怎样才能使人民对于作为经济集中表现的政治的影响力量发展到最可能充分的程度”。他还指出了一条解决“平民与贵族”分化的具体路径,即“培养更多的贵族,‘贵族’多如过江之鲫,他们自然就贵不起来。”更明白地说,就是要为农民说话、做事、学法律和发牢骚提供便利,只有当农民的才智、政治经验能支撑他们和精英们平等谈判时,真正公平的博弈机制才能建立起来。         概括起来,脱离困境的路径可如下表述:国退民进、假戏真做、公平竞争。其核心在于国家权力在农村社会不再担当执行者角色,而只从事立法和裁判,以保证农民的权利不受不合理的压制而得以逐渐自发生成。         国退民进         借用这一词语,同郎咸平的用法并没有关系。它首先意味着,全能型的国家权力应当真正的停止不恰当(这就不否认国家作为主权者依法进行的)干预。特别指出,党支部不恰当的巨大权力对农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实现都是一种障碍。当然,这并不是要求党的机构从农村彻底退出(这在当今的中国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只是说党的机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就要求党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时候,不能直接干预属于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正是“国退”的最重要一步。         党支部的行为规范是关键,正如上文分析过的,党支部若一味贯彻自己的意志就不可避免与村委会发生冲突。这样的后果,要么村支两委对峙造成不良后果,要么使体制精英一体对上负责,从而忘记了“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的落脚点。         “民进”的方式多种多样,最典型而又最不与现体制相冲突的成立农民自组织。在此过程中,“非体制精英”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在很多时候充当农民组织的领袖人物(他们愿意如此的前提是,农民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得到法律和事实上的承认)。其实,只要代言农民利益不再可能带不利益(如政府的打击报复),无论是出于道义还是功利考量,他们是乐意如此的。         假戏真做         即使脱离了党政的不恰当干预,自组织也并非毫无约束的胡乱组织,它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司法是成本比较低的权利维护机制,造成严重冲突的可能性也大大小于上访、直接抗争等方式。现有的游戏规则是有其合理性的,问题只在于,我们怎么样把“法治”这出假戏“做真”了(季卫东语)。         其实,利益多元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农村社会,对民主、法治有着极大的需求。因为转化成日常话语,民主、法治就事关农民吃得好不好,农产品价格高不高、会不会被公司任意压价等。前面提到过,农民作为合同当事方,竟然连保存合同文本的权利都被剥夺。其不合理,甚至没学过法律的人也能明白,需要的只是给农民内心已有的一般正义观念以一个“名分”,而“法治”恰恰是合适的。         从一些实例看,农民知道用合法的正当的话语包装维护自己私利的行为[10].以法律为保障,以利益为驱动进行的体制内斗争,进而,把戏唱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公平竞争         在上述两个前提下,公平竞争成为可能,它至少有两层意思:一是利益主体的利益实现与表达不会受到不合理的障碍;二是因与国家权力而拥有特权的阶层不再成为农村社会结构的主导。         市场就其本质来说是拒绝特权、淡化身份,提倡平等的个人依凭能力自由竞争的。只要有了合理的制度环境,剩下的就可以交给市场解决了。诚然,公共设施、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并非市场本身能做的。但是法治框架之下个人自由订立的契约,会天然的排斥违法的侵权行为。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农民将会感受到依“程序法则”享受民主、法治带来的好处[11].         超越“统制社会”和“断裂社会”的尝试,须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进行。而具体的方式可谓繁多,以上提出的仅仅是最一般、最简略的设想。要旨在于,以国家权力的收缩为前提,构建法治框架之下的真正村民自治的农村社会,保障农民结社的自由,使其有可能聚合力量参与同相对强者的精英们竞争。这样的结果将既利于农民个体发展,又利于社会功能的发挥。这便是涂尔干说的“有机团结”。迈向有机团结的社会,是一个美好的愿景,更是一个可能的行动方向。         ---------------------         参考文献:         [1]孙正聿。哲学通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         [2]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1993.(4)。         [3]刘劲峰。从传统社会中走出来的中国乡村村民——对江西南部乡村的调查[A].肖唐华,史天健。当代中国农村宗族与乡村治理——跨学科的研究与对话[C].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         [4]孙立平。我们社会有一道正在加深的裂痕:上层寡头化下层民粹化[EB].http://blog.sociology.org.cn/thslping/archive/2006/02/26/4040.html,2006-12-11.         [5]郑欣。乡村政治中的博弈生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7.         [6]顾准。顾准文集[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368,365.         注释:         [1]有人将乡村居民按职业划分为如下七个阶层: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阶层、智力型职业、乡村个体工商业劳动者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村企业管理者阶层、乡村管理者阶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12月版,第401页。         [2]关于“农民”和“村民”的区别,见艾君:《切莫把“农民”与“村民”混为一谈》http://www.78798.com/detail.jsp?L=0         [3]夏勇认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家国一体的政治架构和非个体的文化阻碍了权利主体的形成。见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9月版,第152-158页。         [4]关于“乡村建设运动”以及梁漱溟关于乡村建设的观点,参见徐勇、徐曾阳:《中国农村和农民问题研究的百年回顾》摘自网站http://www.agri-history.net/rural/review100study.htm,2006年12月11日访问。         [5]有学者把这一现象概括成“国家权力强化控制与宗族变相膨胀的二律背反”。但笔者认为,这与其说是二律背反,倒不如说是农村社会对异质的国家权力的自然反应。见郭郑林《家族、党支部与村委会互动的政治分析》,摘自肖唐华、史天健主编:《当代中国农村宗族与乡村治理——跨学科的研究与对话》,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孙立平在书中并没有为“断裂社会”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这样的描述足以说明这个概念的大体内涵。在我看来,把农民纳入这一框架之中是合理的。见孙立平著:《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2月第一版。         [7]“三分法”指,把农村居民划分为体制精英(广义上的“当官的”)、非体制精英(经济能人、离退休干部、宗族领袖等)和普通村民三类。显然,普通村民并非与农民具有同样的外延,但它们之间大部分是重合的。见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兼论选举后村级权力的合法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01期。         [8]关于农村的政治结构,于建嵘的“岳村村治结构示意图”作了很好的概括。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12月版,第351页。         [9]“机械团结”对应的是“有机团结”,它意指一种个人自由和社会功能相得益彰的情况。关于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的相关论述,参见高丙中“社团合作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有机团结”,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10]关于农民使用各种策略以赢得实力不均衡情况下的博弈的情形,参见郑欣:《乡村政治中的博弈生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274页         [11]夏勇认为,中国的传统民本学说里缺乏明确的作为制度操作的概念的民权。参见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9月版。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