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跃进中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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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跃进中的人民法院

   
   1958年,国家开始大跃进,各地法院不甘落后,纷纷提出跃进口号——“苦战一年到三年,实现无反革命,无盗窃,无抢劫,无强奸”。有些更上层楼,加上“无民事纠纷”,实现“五无”。法院的审判要达到“几满意”:党满意,公安、检察、群众、当事人都满意。在办案数量上,要求每人月结几十件甚至上百件。在跃进措施上,提出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联合办案,所谓“出门一把抓,回来再分家。”
   这些天方夜谭式的口号,当年是如何在法院推动的?
   为了推动司法大跃进,1958年六、七月间,召开了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交流跃进经验,鼓舞跃进激情。与会者的发言,被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办公厅联合编辑成一本小册子,名为《人民司法工作在跃进》,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公开发行,指导着各地法院。法官们热情澎湃。甘肃平凉市法院审判员李仁贵的文稿题目是《大跃进以来办案的体会》,他说:
   经过双反、反右倾保守的批判,我的思想慢慢开了窍。市委提出了“换牛骑马、快马加鞭、大胆破陈规、彻底反保守。”的豪迈战斗口号,自己的干劲也鼓起来了。在一个月内创造了结案54件的记录。院领导号召全院同志展开跃进竞赛,要求大家鼓足干劲,要敢于破除陈规,敢于大胆首创。我便和同志们商量,制订了个人的跃进计划。在工作方面决心打破常规,大胆试验……公安预审终结的案件,由检察员或审判员审阅卷宗,查证事实,然后分别草拟起诉书和判决书,再开庭审判,提出处刑意见,报经党委批准后宣判决。……截至3月底,我们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扫清了新旧案172件,从此消灭了积案现象。[1]
   浙江天台法院审判员郑幼华的文稿题目是“我们是怎样清完积案的”。她说:
   我们法院基本上月月背着200-400的积案包袱。虽然年年喊清案,季季订计划,但是始终转变不了“积案累累”的被动局面。日长月久,我们不少同志对此习以为常,抱着“债多不愁,虱多不痒”的疲塌情绪,对清完积案丧失信心;并且把积案原因推向客观。通过大放大鸣、大争、大辩,进一步批判了旧法观点和右倾保守思想,打破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束缚……。思想上的跃进推动了工作上的跃进,我们贴出决心书,保证4月底前除及时处理新案外,全部清完积案109件。以此向福城、平街两法庭挑战。一个“比质量、比时间、比效率、比保卫中心、比群众路线”的社会主义司法工作革命友谊竞赛,在我们法院蓬勃地开展起来了。大会战以后,浙江司法工作代表团检查工作送给该该院一首诗,写道:“激战二十又九日,通宵苦干五整天;清案四百零一件,保卫中心利生产;正确合法又及时,无冤无错无积案……”[2]
   为了实现“几无”的目标,各地普遍大搞搜捕、大搞集训(地富反坏右),要求多捕、多判、多管制,企图用加剧阶级斗争的方法,在短时期内消灭一切反革命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这一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83万件,比1957年猛增1.6倍。[3]
   我们仅看交流文稿,感觉法院是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办案速度。实情如何呢?1961年,法院系统开始纠偏,对1958至1961年判处的部分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复查面有的20%,有的60%。查出的冤假错案,有些省占有20%,有些省占30%。河南省纠正的错案涉及被告达13430人。这次大规模纠错其实并不彻底,许多案件没复查,不少错案没纠正,一直拖到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逐步解决。[4]
   1962年5月,国家主席刘少奇批评法院说:这几年的错误,主要是用处理敌我问题的办法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是个根本错误。”他还说:“行政拘留、集训、劳动教养,变成和逮捕一样。有的单位还自己搞拘留、搞劳改,这是非法的。”他还说:“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该干涉他们判案子。[5]
   对于司法大跃进,作为最高法院的院长董必武是抵制的。他说:“提口号要实事求是,不着边际的提不好。如有的地方提‘几满意’,这种口号怎样实现呢?不好检查,无从验证。”但虽然贵为最高法院院长,他也无可奈何,被滚滚的政治洪流裹挟向前。1959年大跃进后,他写诗明志道:
   党所追求是真理,
   一涉浮夸便不真。
   落实本来容易事,
   好同群众共劳辛。[6]
   这段激情燃烧的岁月,流逝的并不远,只是人们懒得回头。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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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办公厅编:《人民司法工作在跃进》。法律出版社,1958年,页17。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办公厅编:《人民司法工作在跃进》。法律出版社,1958年,页33-38。
   [3]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页89。
   [4]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页99-101。
   [5]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页107-108。
   [6] 董必武著:《董必武诗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77年版,页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