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副行长收受贿赂将钱发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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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3 09:07:00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核心提示: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分行原副行长薛明犯受贿罪,一审被判14年。对于收受的贿赂,薛明并没有将其挪作私用,而是以各种名义将这笔钱发放到了银行职工的手里。薛明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3300万元的损失。
成都晚报9月3日报道  薛明因收受四川盛世集团老总谌治武贿赂的25.5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大开方便之门,违法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3300万元的损失。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8月29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分行原副行长薛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据了解,这是南江谌治武特大系列金融诈骗案东窗事发后,经专案组查处的四川省首例判处,由此拉开了盛世集团系列金融诈骗案审判工作的序幕。
受贿25万元
为谋利大开方便之门
薛明是大竹县人,在担任农行广元分行副行长之前,曾担任农行渠县分行副行长和大竹县支行副行长等职,从渠县到大竹,薛明都为盛世集团的贷款和办理承兑汇票大开方便之门。1996年7月,谌治武到渠县信用联社办理1500万元贷款,谌在其入住的某大酒店房间内送给薛明人民币2万元,当晚薛明便在盛世集团1500万元的贷款申请上签字同意。
法院查明,1995年至1998年期间,薛明利用其先后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渠县支行副行长兼渠县信用联社主任、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县支行副行长、行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谌治武贿赂的人民币25.5万元、美元1.67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违法承兑
使银行损失3300万元
1997年3月至1998年12月止,薛明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县支行行长期间,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无真实商品交易背景、未缴纳保证金、无抵押物或抵押不进行登记、或在出票人未开立有基本账户、或签发金额超过单个客户权限等情况下,违反规定为四川盛世集团承兑银行承兑汇票41笔,涉及金额1.39亿元,其中以大竹县金隆实业总公司为出票人20笔,金额6800万元;以大竹县成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8笔,金额3000万元;以盛世集团达川分公司为出票人13笔,金额4100万元。
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最初的两笔分别为1997年3月28日的3000万元和1998年6月22日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滚动承兑而来,最终形成3300万元的损失。经重庆远道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大竹农行签发的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最终造成银行垫付3300万元。
所收贿赂
用做廉政考核奖励金
让人意外的是,对于收受的贿赂,薛明并没有将其挪作私用,而是以各种名义将这笔钱发放到了银行职工的手里。2000年,薛明交给银行职员唐某12万元和一部摄像机,并将12万元人民币用于2000年度三防一保和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考核奖励兑现,发放给所有职工。薛明将从谌治武手中收受的14.5万元,以存款超亿元的名义奖励给了全行职工。
2005年8月,盛世集团系列金融诈骗案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于同年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2006年1月,四川省公安厅以薛明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据罪将其刑拘。法院审理认为,薛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谌治武的财物,在票据业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造成国家损失了3300万元,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对违法票据承兑罪。但由于对违法票据承兑是为了实现受贿的目的,属于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受贿罪处罚,判决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