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腐败”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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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腐败”的背后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14日12:51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在2009年的网络新词中,“预期腐败”赫然其中。平湖市政协原主席郭跃荣、该市水利局原局长全保华,就是“预期腐败”的典型案例。

  其实,不仅是他们,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金荣、南京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有贵等都是“预期腐败”的“志同道合者”。他们都是协助他人获得非法利益,不当场受贿,却等“撇清关系”后才大笔大笔拿钱。

  与“正常”的腐败现象相比,“预期腐败”更具隐蔽性。

  预期腐败,

  渐渐浮出水面

  郭跃荣和全保华采用的都是“预期腐败”的方式。

  2004年底,平湖某控股集团看中了一块土地,负责人张某和沈某,找到全保华做中间人,请当时担任平湖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的郭跃荣帮忙解决。

  郭跃荣一“出马”,果然有效,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将每亩土地价格调低20万元,使这家控股集团顺利拍下了地皮,每亩比起拍价仅高出5万元。为表示感谢,张某和沈某表示分给郭、全两人各20%的工程利润:总额600万元左右。出于掩人耳目的考虑,郭、全两人决定等自己退休后再拿这笔钱。

  没多久,在“治江围涂”工程上,郭、全两人和这个集团又合作了一把。这次钱更多:1000万元。郭跃荣和全保华依旧决定,等到两人退下来后成立一个公司,再把这1600万元钱设法套出来。

  相比起郭、全两人,浙江理工大学副校长夏金荣就“倒霉”得多:在开发学校教职工宿舍时,他叫亲信沈丁在余姚找到了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板高某和滕某,让他们从事某工程,夏本想在其中占40%的股份,以便今后获得相应收益。不料协议签订后,高、滕两人死活不同意,夏金荣“预期”不成,只好“实收”,最后索取了650万元。

  相比于前两个案例,刘有贵的手法就要“巧妙”得多。2002年5月,刘有贵在担任南京市六合区副区长时,找到一名很“听话”的原下属,量身打造了南京市浦口区汤泉镇1514亩土地的出让条件后,迅速“下海”,用貌似合法的手段获得了这块土地,几年后再转手出去,顿时变成亿万富翁。

  有关专家认为,这些案件有个共同的特点,即企图使利用职务便利和收人钱财发生脱离,从而掩饰他们受贿的腐败行为。

  权力期权,

  预期腐败前世

  “预期腐败”之所以出现,和几年前出现的一种腐败现象——权力期权化极其相似。

  从2000年起,辞职“下海”的官员开始不断增多。2003年,温州出现了大批官员“下海”的现象。

  在2004年举行的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时任省政协委员的杨扬等人提交了一份引人注目的提案——《领导干部期权化问题》,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这份提案中说:“领导干部期权化就是指他们在位时,利用权力的影响,合法和不合法、合理和不合理地为某些企业、个体老板谋取非法利益,为了"保护"自己,逃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他们不图眼前的直接回报,而是为日后退休、下海谋取更大的利益。”

  一个广为人知的例子是:台州市某县级市一位房改办负责人在位时精心策划,帮助某房地产商在市区黄金地段建成小商品市场。那名房改办负责人退休后则被这家房地产商聘用,待遇是年薪30万元加高级住房一套、一辆红旗轿车,还有每年几万元的请客送礼签字权。

  “时间跨度大,证据销毁、缺失,证人难找……”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一律师说,“权力期权化”有很大的隐蔽性,很难用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界定和规范。

  一位法律界人士说,相比较而言,“预期腐败”的特点是,官员不用下海,在权钱交易时,数额是明确的,不像搞“权力期权化”的官员那样有被人随意打发的可能,但约定了数额后,其隐蔽性要比“权力期权化”差很多。

  公开透明,

  遏制预期腐败

  事实上,对“预期腐败”,并非没有相关规定。“预期腐败”与“权力期权化”有类似之处,因此一些原本用来遏制“权力期权化”的规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预期腐败”。

  2005年,省委组织部就下发了《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是:“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辞职后,3年内不得在原任职务管辖地任职区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以及从事或代理经商办企业活动。”

  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规定,公务员无论提前退休、退休还是其他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后,领导干部在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来掌管的权力、分管的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营利活动。

  “任何形式的腐败,都将止步于公开透明前,其中官员及其利害关系人财产申报制度是很重要的一个遏制手段。”浙江大学法学院陈剩勇教授认为,这一办法对遏制“预期腐败”也同样有效。

  据了解,我省一些地方已经先行一步。在慈溪,从去年1月起,就在全国率先实施“廉情公示”制度,向社会“晒”官员的资产家底。

  而在“预期腐败”案件发生地之一的平湖,去年也实行拟提拔干部财产公示制度,要求拟提拔官员公示包括家庭财产、投资收益、年度个人收入、年度家庭收入、家庭婚姻变化、配偶及子女涉商情况等11项情况,否则就不予提拔。

  然而,“预期腐败”往往有退休后受贿的现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曾表示,鉴于官员在退休后一段时间还能保持其影响力,因此,退休干部在退休后一定年限内也应该公示财产。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认为,官员在退休后一段时间内公示财产,难度较大,鉴于现在组织部门和纪委均对相当级别的干部退休后相关的从业和财产收入等有一定的限制,正确的办法应该是从强化这些限制入手,使“预期腐败”难以得逞。 (来源:《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