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树新:含冤十年民警获赔30万元(中国青年报 200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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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追踪
含冤十年民警获赔30万元
2007-08-13
本报记者 亓树新 实习生 张玥
2月9日本报刊发的《民警张金波的十年冤狱》专题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7月23日,张金波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赔偿决定书,该法院决定支付张金波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赔偿金30.4857万元,对张提出的精神赔偿未予支持。
1995年案发时,张金波系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芦家派出所民警,也是居民郭某所在地的管片民警。郭某想开一家小吃部,张金波以没有防火执照为由,未允许小吃部开业。1995年5月12日下午,张金波与郭家发生冲突,郭某与其儿子的对象李某到芦家派出所,控告张金波3次将郭某强奸。
1995年5月31日,张金波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1997年2月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以“证据不足不能交付审判”为由释放。获得自由后,张因多次上访,于1998年2月16日,又被哈尔滨市公安局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为由撤销了释放决定,并收押。随后张被区、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张金波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2006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张金波无罪。而在此时,张金波已服满了10年刑期,出狱已7个月。
2007年4月13日,张金波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国家赔偿,包括:赔偿被违法羁押10年的经济损失;赔偿由于违法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失;由赔偿义务机关在市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开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其父母在其关押期间所受到的经济、精神损失、请律师辩护及进京上访等费用,赔偿其女儿辍学损失;赔偿其在看守所及监狱羁押期间受到管教人员殴打所造成的身体损伤的医疗费用。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请求人张金波再审被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张金波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履行赔偿义务。张金波被错判刑罚,造成其荣誉权、名誉权的损害,本院应在侵权影响范围内,向张金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关于张金波要求赔偿的其父母在其被关押期间的经济、精神损失,请律师、上访及女儿辍学等费用,因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故不予赔偿。
法院判决,向赔偿请求人张金波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赔偿金30.4857万元(3644天×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83.66元),其他请求不予赔偿。
收到国家赔偿的判决书,张金波感到一丝宽慰,但他认为,这远远不能弥补10年来其身心所遭受的创伤和给家人带来的巨大损失。他表示,要继续向法院申诉,争取获得因10年冤狱给他及家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位法律人士无奈地表示,10年冤狱给张金波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从法理上应当予以赔偿,但个人如何向国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据悉,哈尔滨市公安局对“张金波要求恢复工作”一事非常重视,特别委托有关部门了解张金波的情况和要求,并表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好张金波的事。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8/13/content_18573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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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张金波的十年冤狱
2007-02-09
实习生 张玥 本报记者 亓树新

2006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金波无罪。一起民警含冤入狱10年的错案终于真相大白。站在被告席上的张金波流着泪哽咽地说:“10年了,我没有掉过一滴泪,为的就是等到这一天。”
张金波因强奸罪名入狱10年,他被还以清白时,已服满刑期。     被抓时才在卷宗上看到“强奸”二字
1995年时,张金波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芦家派出所的一名管片民警。当时,他辖区内的居民45岁的郭某,与丈夫开了一家小饭店。原定当年3月8日开业,因没有办理防火执照,张金波未让她开业,从此留下祸根。后来郭某请张金波吃饭、洗澡,并许诺说市局“有人”可以帮他升官。不久,郭某的小饭店开始营业了。
然而,张金波没有想到,在1995年5月12日那天,他的人生从此改变。那年他仅仅32岁。
那天下午3时左右,张金波来到郭某的小饭店检查,听到房间里有打麻将的声音。他推门而进,发现郭某正同3个男人打麻将。当时张金波身穿警服,3个男人看见他就推倒了手中的牌,只有郭某无动于衷。张金波回忆说:“当时郭某对其他人说,别理他,继续玩儿。”
张金波感觉像是受到了“污辱”,非常生气,看到桌上有钱,就认定他们是聚众赌博,于是上前收起麻将。郭某与她儿子的女朋友李某上前与张金波撕抢。张金波更加恼火,认为郭某和李某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要求她们到派出所听候处理。
大约半个小时后,张金波回到派出所。令他没想到的是,郭某与李某正在派出所里控告张金波耍流氓。事后张金波从当时的笔录内容得知,郭某说,张金波打李某,并持枪威胁李某。李某说,张金波打她,还撕扯她的衣服摸其乳房。
5月31日下午,郭某又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控告张金波,说他在1995年3月至5月间3次强奸了她。
当晚6时,张金波被刑事拘留,而此时他还不知道自己犯的是什么罪。提审他时,他才从卷宗上看到了“强奸”二字,当时他“气得肺都要炸了”。     在看守所待了671天后被无罪释放
市公安局纪检委专门针对此案成立了专案组。原专案组成员、南岗公安分局预审科预审员孙洪彬回忆当时的情景:“我被抽到监察室帮忙,领导说,市局转来一份举报材料,要求7天之内搞清基本犯罪事实,报送检察院批捕。”
6月6日,专案组一行六七人来到看守所对张金波进行了第一次提审,张金波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提审结束后,孙洪彬问专案组组长:“日期写哪一天?”对方回答:“往前提。”按照法律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提审。孙洪彬就按照要求将日期提前到了法定期限内。
第一次提审,张金波没有承认犯罪事实,专案组很不满意。孙洪彬就去搜集其他证据。“当时就认为他有罪,所以想办法凑足材料。”孙洪彬说。
举报信中还提到另外两件事,一是张金波授意在郭某小饭店门前建一小房,并要据为己有。二是郭某的弟弟请张金波和另外两名民警到洗浴场所嫖娼。
后经孙洪彬调查,第一件事居委会证实,小房是准备做警务室用的,同时为贫困户解决生活困难。而关于嫖娼的事,也没有被查实。
这期间,南岗公安分局两次报请南岗区人民检查院批捕张金波,但均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在第三次报到检察院后,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于1995年9月13日将张金波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强奸,其主要证据是被害人郭某的供述和其未过门儿媳李某的佐证。
此后从1995年11月至1997年2月6日期间,市公安局七处先后数次将预审卷移交市人民检查院提请公诉,并在原来“强奸罪”的基础上新加上了一个“流氓罪”,但均被市检察院退回。
1996年6月4日,市检察院作出决定,张金波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提起公诉。1997年2月6日,张金波已在看守所度过了671天后,被无罪释放。那一天正是除夕。     因为上访再次被抓
张金波出来后,被安排在南岗公安分局行管科工作。第一个月发工资的时候,他发现自己成了“编外”人员,心理极不平衡,开始不断找领导要求安排工作。1997年2月27日,张金波分别向南岗公安分局和南岗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要求对他的错误刑事拘留予以赔偿。
3月27日,南岗分局向张金波送达了“拒赔理由书”。
7月17日,张金波申请赔偿一事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然而,一个半月后,法官通知张金波案件停止审理,并告之卷宗已被有关部门调走。
张金波的代理律师说,张金波因为上访,引起了有关方面的不满,有关部门为此召开了由公、检、法参加的协调会。孙洪彬作为办案人参加了会议,他回忆说,当时领导对张金波上访一事很反感,“身为警察还要求赔偿?”有位领导当场问:“张金波案能不能定得住?”有人回答说:“应该能定住。”
就这样,在1998年2月16日,张金波第二次被抓进看守所。据张金波反映,公安机关并没有出示拘留或逮捕证,他仅收到了一张《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撤销对张金波释放证明的通知》。
4月14日,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岗区人民法院没有公开审理此案。记者注意到,起诉书只有两页,其中是这样描述3次强奸事件的:被告人张金波于1995年3月下旬某日14时许,到被害人郭某家中,以手枪相威胁,将其强奸;1995年4月初某日14时许,被告人张金波用手枪顶着被害人郭某饭店服务员李某的脑袋,逼其敲开被害人郭某的房门,将郭某强奸;1995年5月某日15时许,被告人张金波用手枪顶着李某的脑袋,逼其敲开被害人郭某的房门,将郭某强奸。
公诉机关提出的主要证据,仍然是郭某的证言和李某的佐证。张金波拒不认罪。
张金波在法庭上辩护说:“仅凭郭某和李某的证言不能确定我有罪,而且两人的证言漏洞百出,比如李某的证言中称,我用手枪顶着她的脑袋从饭店后门将她拖出,然后叫开郭某的房门将郭某强奸。而实际上,该饭店根本就没有后门。”法庭上,张金波始终认为郭某和李某在诬告陷害他。
1998年10月26日,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张金波犯有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对这一判决,张金波当庭提出上诉。
1999年4月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金波被投监到黑龙江省黎明监狱。     二审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无罪,但审判委员会未获通过
刘道源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审判员,曾经担任过张金波一案的审判长,如今已退休。
刘道源回忆说,1998年10月他接手这个案子后,经阅卷发现证据不切合实际。除了郭某的证言和李某的证言佐证之外,没有发现强奸案中最重要的物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精斑。
于是,刘道源亲自找到了郭某与李某核实情况,发现证言有多处明显的瑕疵。比如李某在证言中提到:“张金波用手枪顶着她的脑袋从饭店后门将她拖出,然后叫开郭某的房门将郭某强奸。”而实际上,饭店离郭某的住处有20多米远,且门前是公交车站,人来人往,“持枪胁迫”不符合常理。而按照李某的陈述,李某敲开郭某房门后,张金波将李某撵走。“李某并不在现场,又怎么会认定张金波强奸了郭某呢?”刘道源曾经问过李某:“你看清张金波拿的是什么样的枪吗?”李某回答:“看清了,锃亮锃亮的。”刘道源又问:“像电镀似的?”李某又答:“是的。”刘道源说,见过枪的人都知道,枪口是乌黑的。
刘道源说,强奸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必须慎之又慎,没有充分的证据绝不能判决有罪。据此,刘道源写出了“无罪”的结案意见,在合议庭讨论时,大家一致同意这种意见。
按照规定,需要改判的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在审判委员会上,刘道源陈述了改判张金波无罪的意见,但未在审判委员会上通过。刘道源说,审判委员会有人提议,这案能定得住。表决时,审判委员会认定张金波有罪。
“没办法,我只好违心地起草了张金波有罪的判决书。”刘道源说,连续好几天他都睡不好觉。此后,他就再没接触这个案子。2000年他就退休回家了。     再审又回到二审法院,再次维持原判
张金波坚信自己是无罪的,又在狱中提出申诉,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张金波身为警务人员,多次持枪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一审、二审判决,裁定定罪并无不当。
但张金波并没有就此放弃,他说:“即使剩下最后一口气,我也要把官司打到底,我相信终有还我清白的一天!”在狱中,他每天只睡两三个小时,一有时间就学法律,研究案子,想办法为自己申诉。
在监狱外面,张金波的父母也不断地到哈尔滨及北京上访,甚至“三九”天在室外长跪不起。张金波的冤情终于引起了各级有关部门的重视。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立案审理。2004年5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书》,认为原判认定张金波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遗憾的是,2004年8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认为,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有证人李某的证言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金波以持枪威胁手段强奸被害人的事实。该裁定再次维持原判。     省高院直接提审此案,“受害人”及证人均未到庭
2005年7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金波一案再次发出《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进行提审。
开庭前,省高院法官到监狱中问张金波有什么要求?张金波提出两个请求:一是要求此次开庭时请法院传郭某和李某到庭,张金波要当庭和她们对证;二是要求法院为张金波、郭某和李某分别做测谎实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了张金波的诉讼请求。
但此时,郭某与李某已不见踪影,法官费了一番周折才找到她们,并将开庭传票送到她们手中。但在11月29日开庭时,郭某和李某并没有出庭。
2006年12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害人郭某证实张金波几次对其实施强奸的陈述不够稳定,既有本身不一致的地方,又有与证人李某证言相矛盾之处,李某的证言亦如此。且被告人张金波始终不供认强奸被害人郭某。因而原裁定依据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和证人李某的证实认定张金波强奸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宣告张金波无罪。此时,张金波已在监狱里服满刑期,并于2006年5月30日刑满释放。
近日,记者按照地址找到郭某的饭店,发现那里已变成一家书店。记者在小区询问郭某与李某的住处,邻居说,这家人早就搬走了。本报哈尔滨2月8日电
照片:2月8日,张金波在家中展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他开具的无罪判决书。张玥摄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2/09/content_16728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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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须有的罪名让一个家庭蒙羞
2007-02-09
实习生 张玥 本报记者 亓树新
如今,张金波已经44岁了,虽然法院最终宣判张金波无罪,但“强奸”的罪名给他和家人的生活蒙上了挥之不去的耻辱。
为了给儿子伸冤,张金波的父母连续上访告状,已是耄耋之年的他们苍老了许多,原本幸福的家庭也变得家徒四壁一贫如洗。
本应在家颐养天年的父母,为了给儿子上访翻案变卖了家里的房子,倾尽了所有的积蓄,只能靠打零工赚取生活费。他们在北京上访期间,只住得起4元一天的通铺。因为要排队等待接见,他们经常一天吃不上饭,生怕错过会见的时间。以前的邻居因为张金波的案子对二老百般嘲讽,这使得二老颜面尽失无地自容。
“父母年纪都大了,我非但没能尽到儿子的孝道照顾陪伴他们,还要让他们为我到处上访告状。我出来以后才知道,我妈大冷天跪在政府门前,为的就是能够引起他们的重视,有机会为我申辩……”张金波哽咽地说,“幸运的是,我出来时两位老人还健在,我就知足了。要是老人有个三长两短,这一辈子我都愧疚啊!”
1995年“出事”时,张金波已与妻子离婚了,6岁的女儿由前妻抚养。但是张金波没想到,他的入狱仍然给女儿带来了不良影响。
开始女儿还小,不知道爸爸出了什么事。因为很长时间没见过爸爸,就打电话问奶奶:“爸爸去哪儿了?”奶奶只能骗她说,爸爸出差了……
上了中学后,张金波的事情传到了女儿所在的学校,老师和同学开始用异样的眼光看待她。有一次,女儿染了几撮红头发,老师生气地将她叫到教室外面,狠狠地批评她,言语中露出张金波因“强奸罪”被判刑的事。女儿第一次知道了父亲“出差”的真相,一时间无法接受。她打电话给奶奶时哭着喊:“我恨爸爸,他让我在老师和同学面前抬不起头!”
为此,女儿转到了另一所学校,但张金波的事情还是很快传开了。最终,张金波的女儿主动提出了辍学,现在社会上打工维生。
张金波一直觉得愧对自己的家人,也愧对他的女朋友。张金波被抓前,正在谈恋爱,出事之后,女朋友相信他是清白的,她一直等到2001年,见案子还没有结果,才不得不与他分手。
“这10年都不知是怎么过来的,恍然一梦!”张金波仰天长叹,“人的一生,能有几个10年?而且是正值青春的10年?”
“换成是你,你能不要求恢复名誉,恢复工作吗?能不依法申请赔偿吗?能不去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吗?”张金波质问,可这一切又怎能抵得上我的青春?本报哈尔滨2月8日电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2/09/content_16728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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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正义
2007-02-09
吴湘韩
2006年12月18日,对于哈尔滨民警张金波来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他终于等来了正义,虽然迟到了10年。
人生有几个10年,张金波人生黄金期的10年却在监狱里冤枉度过。“强奸罪”让家人蒙羞,甚至连与他前妻生活的女儿也难以幸免,在老师和同学面前抬不起头,最终辍学;为上访,用光积蓄,房子变卖,父母历尽艰辛。人生不能假设,损失无法弥补。
正义为何姗姗来迟?
张金波“强奸”案并不复杂,证据明显不充分,但我国为防止错案设立的监督环节、纠错机制为何层层“失灵”?纠正一起错案竟花了10年时间。
让我们回顾本案,看看纠错的一道道防线是如何失守的:
按法律规定,批捕由检察院审查批准。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虽两次退卷要求补充侦查,但最终将张金波批准逮捕。
在起诉阶段,纠错机制也曾起了作用。1995年11月至1997年2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先后数次将预审卷移交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并在原来“强奸罪”的基础上新加上了一个“流氓罪”,但均被市人民检察院退回。1996年6月4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次年2月6日,张金波被无罪释放。
但法外的因素马上起了关键性作用,一次有关部门的协调会成为该案的转折点。检察院的监督功能也被“协调”掉了,从张金波第二次进看守所,到提起公诉、开庭审理,时间非常短。这就是“协调”带来的效率。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上诉是给予被告人的救济措施。张金波上诉了,但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个中原因是,合议庭认为他无罪,但审判委员会却认定他有罪。
张金波在狱中多次申诉,却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直到张金波的家属告了多年,直到最高人民法院过问,才启动再审程序。
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再审程序无疑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遗憾的是,再审还是由二审法院审理,再次裁定维持原判。试想,它怎么会自己给自己纠正错误呢?一则这是审判委员会定的,二则如果改判,就要承担错案责任。
最终,还是省高院的提审起了作用,纠正了这起错案。此时,时间已过去10年。
总结起来,从现在披露的事实来看,导致此案成为错案有两个关键性因素,一是有关部门协调,二是审判委员会否定合议庭意见。这两个组织都是以“会场”代替“法庭”,是与现代司法制度不相适应的。
如果冤假错案一再发生,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就会大打折扣。如何完善纠错机制,真正坚持审判独立,提高纠错效率,是本案留给我们的“财富”,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2/09/content_16728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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