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饶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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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饶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赵晓光

当年认为“高饶事件”的出现“是我国阶级斗争形势复杂化和深刻化的反映”,高岗、饶漱石是“资产阶级在我们党内的代理人”的观点,今天重新审视,显然已经不能充分揭示事件发生的复杂原因了。

“高饶事件”的发生不仅有个人责任,有体制性因素,同时也与当时党内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认识分歧不可分割。

一高岗与刘少奇关于东北富农问题的争论,暴露出党内高层在何时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问题上有明显分歧

早在1950年春,高岗与刘少奇就围绕着东北富农问题展开了一场争论。高岗认为:“今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在一方面,应该是奖励农民生产发家,勤劳致富,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丰衣足食的农民;而另一方面,又必须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向发展’”。刘少奇则认为:“现在的变工互助能否发展为将来的集体农庄?我认为是不可能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要防止急性病。转变得早了,是不对的。由个体生产到集体农庄,这是一个生产方式上的革命,没有机器工业的集体农庄是巩固不了的。”毛泽东当时虽然没有对这场争论公开表态,但据薄一波回忆,毛泽东“对少奇同志谈话的不满,形于颜色。”

1951417日,山西省委向华北局写了一份题为《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认为“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然而,华北局并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并在批复中明确提出,“你们提出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华北局的意见得到了刘少奇的肯定,但毛泽东并不同意刘少奇和华北局的意见。

1014日,高岗写了一份关于东北农村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报告给毛泽东。毛泽东在报告的批语中指出,“中央认为高岗同志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的地区和党委都应研究这个问题,领导农民群众逐步地组成和发展各种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同时不要轻视和排斥不愿参加这个运动的个体农民。”至此,这场发端于东北富农问题的争论,最后以毛泽东对高岗等人的明确支持而宣告结束。

二毛泽东对“新税制”的严厉批评,反映出对周恩来主持的政务院工作的极大不满

1952123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和《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新税制颁布后,商业部调整了部分商品的价格。但在新税制公布的同时,商品流通税的各项施行细则并未及时公布,商人们对各种税率如何调整及纳税手续不甚了解,商业部调整牌价的通知又未及时下达,致使一些私商纷纷提款购物存货,导致市场发生混乱,尤其是华东和中南地区,出现了涨价、抢购、停业的混乱局面。税制改革引发的混乱引起了毛泽东的极大关注。

1953115日,毛泽东在给周恩来、邓小平、陈云、薄一波的信中,对新税制提出了严厉批评,认为“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口号违背了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修正税制事先没有报告中央,可是找资本家商量了,把资本家看得比党中央还重;这个新税制得到资本家叫好,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

毛泽东还把批评的矛头指向了政务院,认为政务院犯了“分散主义”的错误,并在组织上对中央政府进行了重大改组,把政务院中的八个部划归国家计委主席高岗领导。

无论是关于东北富农问题的争论,还是围绕山西省委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歧以及这次对新税制的批评,毛泽东的一个基本观点不变,那就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应当触动私有财产,逐步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

三高岗用宗派主义的思维方式曲解党内工作中的不同认识,导致了“高饶事件”的发生

毛泽东作为党和国家的最高统帅,在推进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过程中,是认事不认人的。至少在发生新税制风波的1953年初,毛泽东就对刘少奇以及周恩来的某些言行十分不满意,对能够紧紧跟上自己思路的高岗的一些做法却比较欣赏。而高岗自认为有了毛泽东这个最高统帅的欣赏,别人就统统不在话下了。他开始借用这杆大旗的威力来谋取更大的权力,甚至不惜搞小动作破坏党内团结,从而又干扰了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顺利实行,毛泽东对此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高岗只看到了毛泽东对刘少奇和周恩来的不满,却并不明白这决不意味着对二人的彻底否定。实际上,实现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毛泽东既看重高岗的突击队作用,更不能舍弃刘少奇、周恩来这两支主力军。在某种意义上,毛泽东对高岗的提拔重用,虽然含有对刘少奇、周恩来在某些工作中的不满成分,但更主要的是对刘少奇、周恩来的一种刺激和触动。高岗永远也理解不了毛泽东的深邃思路。

在高岗看来,既然毛泽东对刘少奇不满,那就由我高岗来取而代之吧。

于是,“高饶事件”发生了。

(据823日《学习时报》赵晓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