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饶事件发生发展的外在因素分析(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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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饶事件是建国后党内斗争的第一个重大事件,这一事件的发生,最根本的原因当然是高饶二人自身的因素,即高岗、饶漱石两人不良的政治品格、严重膨胀的个人主义野心和妄图攫取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力的非组织活动。但是,这一事件的发生又有其外在因素——国内、国外的客观因素。从国内方面来讲,高饶事件发生发展的外在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在关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几个具体问题上,如农业互助合作化问题、东北新富农问题等方面,高岗的观点与毛泽东的观点具有一致性;而刘少奇的观点则与毛泽东的观点明显地不同;毛泽东明确否定了刘少奇的观点,这就在客观上给高岗造成了一种错觉——误认为刘少奇在思想路线方面犯了错误,自己有了取代刘少奇的机会,从而助长了高岗攫取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力的野心。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就形成了系统的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思想,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作出了科学的构想。但是,建国后,随着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些具体问题上,党内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和主张,其中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对农业互助合作化问题的认识。

1949年12月5—7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和东北人民政府召开东北各省部分县委书记、县长和省委办公室主任座谈会,高岗在会上作了总结发言,批评了要求单干,“对旧式富农感兴趣”的思想;提出了限制新富农存在和发展的主张。认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丰衣足食的农民;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又必须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向发展’。组织起来发展乃是我们农村生产领导的基本方向。”从原则上讲,党员是不允许剥削人的,党员要雇工,要说服他不雇工,党员不参加变工队是不对的。[1] 高岗在发言中还提出,要在变工互助组获得生产工具后,依据当地条件和生产需要,逐步提高为联组。并宣布了奖励互助合作的五项经济政策。[2] 1950年1月1日,东北局把高岗的发言作为综合报告上报中央;同时就党员雇工问题专门向中央写了请示报告。

1950年1月23日,刘少奇签发了中组部给东北局的答复意见——《关于<<[;]>农村支部工作指示><[;]>的意见》,意见认为:“关于党员雇工和党员不参加变工组织问题,我们的意见是党员雇工与否、参加变工与否,应有完全的自由,党不得加以强制,其党籍亦不得因此停止或开除。”[3]“同时要告诉我们的各级干部:在今天农村的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村资本主义的一定限度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党员向富农发展,并不是可怕的事情,党员变成富农怎么办的提法,是过早的,因而也是错误的。”[4] 1月23日晚,刘少奇在与安子文的谈话中则明确提出:“现在的变工互助组能否发展为将来的集体农庄?我认为是不可能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不能把新民主主义阶段同社会主义阶段混为一谈。由个体生产到集体农庄,这是一个生产方式上的革命,没有机器工业的集体农庄是巩固不了的。”[5] 刘少奇的这个谈话经安子文整理后发给了东北局,高岗收到后,在北京当面交给了毛泽东,毛泽东批给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陈伯达看,并对刘少奇的谈话十分不满。[6] 但直到1950年9月20日,刘少奇仍以中央名义给东北局发去专电,指示新富农可以被选为劳动模范。[7] 不难看出,高岗的观点是主张对新富农——农村中的资本主义采取限制政策,引导农民尽快走上合作社方向即集体方向发展道路的,这是符合毛泽东的想法的;而刘少奇认为新富农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主张对新富农现阶段的政策是允许其发展甚至是应该鼓励的,等具备一定的条件后再采取措施,这与毛泽东的想法是相左的。

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向华北局写了一份题为《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报告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有所发展,不是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是互助组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报告提出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采取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的方针,逐步增强互助组织中“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两个进步因素,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8] 山西省委的这一报告受到华北局的批评,1951年7月3日,刘少奇针对华北互助组问题作出批示,指出“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认为山西省委的这个文件,就是表现这种思想的一个例子。[9] 毛泽东当时就不同意刘少奇和华北局的意见。据薄一波回忆:“毛主席找刘少奇同志、刘澜涛同志和我谈话,明确表示他不能支持我们,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同时,他指示陈伯达召开互助合作会议。”[10]

1951年7月5日,刘少奇在中南海春藕斋为中央马克思列宁学院第一班学员做《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历史任务》的报告,在报告中,刘少奇再次阐发了自己的观点,对山西省委的意见进行批评,刘少奇在讲话中指出:

土地改革后农村的发展,初期会表现为很大的农民小生产者的自发力量,这种自发力量一方面使生产发展,另—面要使农村重新发生阶级分化。一部分人贫困下来,变为贫农雇农(或入城市),少数人变为富农。……这种自发力量是不能阻止、不能避免的,并且也不是可怕的。有些人表示对此害怕,并企图去阻止,企图避免,结果会要走上错误的道路。

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文件是表示此种错误的一个例子。此文件表示下列各点:

一、对农民自发力量表示害怕。

二、要战胜农民自发趋势。

三、用的办法是:“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趋势”。这完全是空想。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得更高,数量就会更少。它完全不能阻止,还要增加农民自发趋势。

四、企图在互助组内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走上农业集体化。这是完全的空想。对私有制或私有基础采取逐步动摇、削弱以至否定的想法,在目前是冒险的,“左”的,带破坏性的,在将来是右的,改良主义的。

五、目前的互助组或供销合作社都不能逐渐提高到集体农场。集体农庄是另外一回事,另外来组织,而不能“由互助组发展到”。也不能由供销社发展到。[11]

在关于农村互助合作问题上,毛泽东公开地、明确地否定了华北局和刘少奇的意见,支持了山西省委和高岗的意见。1951年10月14日,高岗写了一份关于东北农村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报告给毛泽东。10月17日,毛泽东即批转给刘少奇、周恩来等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将高岗的报告印成小册子转发给各中央局,分局,各省市区党委,同时发给中央各部门,中央政府各党组,并代中央拟了给各级党委的指示,指出:“中央认为高岗同志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的地区和党委都应研究这个问题,领导农民群众逐步地组成和发展各种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同时不要轻视和排斥不愿参加这个运动的个体农民。”并要求每个省区都要建立生产新式农具的国营工厂,以便农民购用。省、专区和县都要建立至少一个公营农场,以为示范之用。”[12]

1951年12月15日,中央向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发出了《中央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的通知》,要求将草案印发到县委和区委,照此草案在党内外进行解释,并组织实行。[13]

1952年4月30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推行农业合作化的决议草案》送中央审查,这个决议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东北的农业生产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实行了毛泽东关于“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方针,充分发挥了广大农民个体经济与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凡是互助合作有基础,群众在生产上有此要求,并有坚强的骨干可以直接掌握领导的地方,即应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有步骤地积极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有计划地发展东北的工农业生产,为了节制农村中的资本主义,首要任务就是逐步改变目前小农经济为农业合作社的经济;对富农经济要认真贯彻节制资本的方针,不能任其自由泛滥。即便上述任务实现了,还不是社会主义,互助合作运动仍是属于新民主主义的范畴,不过社会主义的因素是大大地发展了,它创造了将来过渡到集体农庄的条件。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组织起来”的方针,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积极改造小农经济,引导广大农民向农业合作化的方向前进。5月10日,中央转发东北局关于推行农业合作化决议草案,并要求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参考仿行。[14]

1952年11月19日,东北局向中央报送了关于10月27日至11月10日召开的东北区农村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央于1952年12月20日发出了关于批准东北农村工作会议的五个文件给东北局并告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的电报。电报说,东北局关于在农业生产中“依靠组织起来的农民,扶助贫困的农民,团结个体的农民,限制富农的剥削”的提法是正确的。中央对东北局送来的张明远在东北农村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东北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章程、农村供销合作社信用部组织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等五个文件,在个别地方略加修改,均予批准。[15]

东北新富农问题和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的争论,最后以毛泽东对高岗等人的明确支持而宣告结束。从这场争论可以明显地看出,刘少奇与毛泽东、高岗在关于对东北富农问题、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上的不同意见,主要在于现阶段是否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或节制的政策、“何时把互助组织升级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刘少奇认为,现在不应当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政策,不应当动摇互助组织的私有基础,要等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再采取社会主义的步骤。农业集体化要建立在机器生产的基础上,有充分的思想的、物质的准备之后,才能进行;单靠农民的力量是不行的,只有在工人阶级的领导和帮助下,实行工业的国有化,可以供给农民大量的机器之后,才能实现土地的国有化和农业的集体化;单用一种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直接走到社会主义,是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而毛泽东、高岗等则认为,要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政策,现在就可以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建立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的生产力,依此动摇私有制的基础,是可行的,土地私有或半私有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形式。这场争论虽然是围绕着何时把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问题而展开,但实际上是涉及到新中国成立后,何时和怎样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重大问题。

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印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正式决议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于1951年12月所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经一年多的实施证明是正确的,应即作为正式决议执行。[16] 至此,农业互助合作化在全国进入了全面实行的阶段,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从思想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毛泽东都否定了刘少奇的观点。

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讲话,讲话中虽然没有点刘少奇的名,但围绕着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对刘少奇的观点作了严厉批评——毛泽东在讲话中重点批评了“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由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和“确保私有财产”的提法。[17] 在这样重大的一些问题上,刘少奇的观点遭到毛泽东的明确否定,这不能不让高岗产生错觉,误认为刘少奇在思想路线方面的原则性问题上犯了错误,自己有了取代刘少奇的可能,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高岗攫取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力的野心。

二、在具体领导工作中,刘少奇、周恩来等人出现了某些失误或错误,受到毛泽东的批评;相反,高岗因为在东北和中央工作期间,在某些方面做出了成绩,受到毛泽东的肯定和赞许;这在客观上给高岗造成一个错觉,误认为毛泽东对刘少奇、周恩来已不再信任,自己接替刘少奇、周恩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而大肆进行攫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非组织活动。

在具体领导工作中,周恩来引起毛泽东不满的失误或错误主要是仓促出台并实行新税制,而刘少奇则主要是在工作方式上有些做法违反了组织程序和组织纪律;毛泽东认为他们犯了分散主义、自由主义的错误。

1952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并配发社论《努力推行修正了的税制》和《全国工商联筹委会拥护修正税制》的报道。新税制的出台确实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新税制出台比较草率,在没有征求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意见,也没有提前通知地方党政领导部门的情况下,于1953年元旦前公布施行;甚至在新税制公布后,都没有向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毛泽东汇报;二是新税制出台后,许多工作没有跟上,引起社会各方面的猜疑和波动。1月9日,山东分局第二书记、山东省人民政府副主席向明等联名给中央写信,反映新税制执行后引起物价波动、抢购商品、私商观望、思想混乱等情况。1月11日,北京市委写信向中央反映,新税制的公布实施引发了北京商店出现抢购风潮,物价持续上涨,群众议论纷纷,上访人员大量聚集等现象。随后,各大区、各省市财政委员会也纷纷反映在执行新税制过程中遇到了困难和麻烦。三是新税制在指导思想方面存在某些问题,有些具体条文修改不当。如“公私一律平等纳税”,加重了国营企业的税收负担,有些商品因为实行新税制而提价,某些私商和资本家占了便宜,在人民群众思想上、心理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展来看,公营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角色、所起的政治作用、对社会的贡献率都不是私营企业所能比拟的,新税制强调和执行“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确实存在着问题。

1953年1月15日,毛泽东专门就新税制问题给周恩来、邓小平、陈云、薄一波写信,表示自己的不同意见:

新税制事,中央既未讨论,对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亦未下达通知,匆卒发表,毫无准备。此事似已在全国引起波动,不但上海、北京两处而已,究应如何处理,请你们研究告我。

此事我看报始知,我看了亦不大懂,无怪向明等人不大懂。究竟新税制与旧税制比较利害各如何?何以因税制而引起物价如此波动?请令主管机关条举告我。[18]

1953年2月,在政治局听取财政部的汇报会上,毛泽东对新税制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新税制“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口号违背了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决议,是完全错误的。新税制不是一般的错误,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在这个错误的背后,有个分散主义、自由主义的东西在作怪。事先不请示,不报告,草率行事,擅自作主,是分散主义和自由主义,是组织纪律观念薄弱的表现。同年8月,在全国财经会议上毛泽东再次批评新税制,认为“新税制发展下去,势必离开马克思列宁主义,离开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向资本主义发展。”[19]“新税制的错误跟张子善的问题不同,是思想问题,是离开了党的总路线的问题。要在党内开展反对资产阶级思想的斗争。”[20]

与新税制等问题相类似,中央领导工作中同样存在某些工作程序混乱和违反组织纪律的情况,有些文电,甚至中央会议的决议,在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甚至有些中央领导同志没有与闻讨论的情况下就以中共中央的名义下发,这是不符合组织程序和违反组织纪律的[21]。因此,毛泽东针对刘少奇等人用中央名义发文件、电报等违反纪律的问题作了严厉的批评。

1953年5月19日,毛泽东给刘少奇、杨尚昆写信提出批评,信的内容是:

少奇同志及尚昆同志:

(一)华南分局报告及方方的检讨,应加印分发彭真、习仲勋、高岗、薄一波、陈伯达、罗瑞卿、洛甫、贺龙及其他参加中央会议的同志,准备讨论。嗣后,有关较重大的问题的文电,都应如此办。(二)贺龙同志未离京前,应邀他参加中央的各次会议。(三)嗣后,凡用中央名义发出的文件、电报,均须经我看过方能发出,否则无效。请注意。[22]

同一天,在杨尚昆关于处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书记处会议等文件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上,毛泽东还写下了一大段批语,对刘少奇提出了批评。虽然杨尚昆在报告中主动承担责任,但毛泽东却认为主要原因在于负责的刘少奇、周恩来,他的批语是:

少奇、恩来、德怀同志阅后,交尚昆同志:

(一)请负责检查自去年八月一日(八一以前的有过检查)至今年五月五日用中央和军委名义发出的电报和文件,是否有及有多少未经我看过的(我出巡及患病请假时间内者不算在内),以其结果告我;(二)过去数次中央会议决议不经我看,擅自发出,是错误的,是破坏纪律的。……[23]

在高岗看来,如果说在农业合作化、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上,毛泽东对刘少奇的批评,是从思想政治路线方面讲的话;在这里,则是从组织纪律方面讲的。这就给高岗以更大的错觉,认为无论是从思想路线方面,还是从组织纪律方面,刘少奇都引起了毛泽东的反感和否定,从而为他取代刘少奇提供了绝好的机会,进一步坚定了他攫取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力的决心和信心。

与刘少奇、周恩来受到毛泽东的批评相反,建国后的一段时间里,高岗发挥自己善于总结经验、勤于汇报情况的特点,进一步取得了毛泽东的信任和赞赏。毛泽东对高岗历来是很器重的,尤其是在建国后的不长时间里,毛泽东不仅对高岗在某些重大问题上所持的观点十分赞赏,对高岗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发挥的作用、主持东北局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满意的。高岗在东北主政期间,领导东北局创造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有的被中央转发,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重大影响。如著名的新“三反”运动,就源于高岗的报告。1951年11月1日,高岗向中央报送了他本人作的“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进一步深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报告”。毛泽东阅后于11月20日批转各中央局,并要求转发分局,各省市区党委,各同级政府党组和各同级军区,并告中央和军委各部门首长,中央政府各部门党组,指出,“中央认为这个报告是正确的。请你们重视这个报告中所述的各项经验,在此次全国规模的增产节约运动中进行坚决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24] 并要求在展开这个运动和这些斗争之后,每一部门都要派出必要的检查组检查所属的情况,总结经验,向上级和中央作报告。此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新三反运动在全国展开。

高岗调中央工作以后,对自己负责的工作抓得是很紧的,表现出他勇于任事、雷厉风行的一面。高岗是1952年11月15日被任命为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的,12月份即组织了40余人分别到厂矿了解情况,邀请各工业部门作专题报告,配合中财委计算五年财政收入,和重工业部门研究五年基本建设的主要工程项目和投资控制数字,在此基础上,于1953年1月14日将国家计委1952年12月的工作情况和1953年第一季度的初步工作要点写成报告,呈送给毛泽东主席,报告提出了国家计划委员会1953年第一季度四项工作要点:(一)编制五年计划纲要,并草拟五年计划纲要的说明,在1月底前写出送中央审改。(二)协同中财委汇总1953年的计划,以便在2月底前呈送中央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三)初步建立各局的工作机构,研究工作方法,总结编制计划经验,使计委全体干部逐步学会计划工作。(四)全体机关干部学习斯大林论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及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资料中的一些重要文件。毛泽东收到报告后的第二天就给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高岗和副主席邓子恢做出批示[25],说报告已看过,“认为很好,可即照此进行工作。此件并已送各政治局同志阅看。”[26]

应该说,高岗在工作中的表现,毛泽东本人是满意的,这就为高岗进一步取得毛泽东的信任奠定了基础,但也使得高岗攫取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力的野心急剧膨胀,因而在全国财经会议期间肆无忌弹地导演了“批薄射刘”等非组织活动。

三、国家领导体制的变化,高岗担任了更重要的领导职务,在党和国家领导工作中的作用加大,使高岗错误地认为自己取代刘少奇、周恩来的机会已经成熟,进一步加快了攫取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力的非组织活动。

从1952年开始,中央开始考虑国家领导体制的调整问题。这一调整既有开展大规模建设工作的需要,也有纠正毛泽东认为的党和政府领导工作中存在的 “右倾思想”和“分散主义”的错误的因素。

新中国成立后,按照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国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适当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地方行政建制基本上是大行政区、省、县、区、乡五级。但当时的大行政区并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统一建立的地方行政建制,而是战争时期解放区政权体制的延续。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这种具有过渡形态性质的“战时”体制,已经不太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从1952年开始,中央开始考虑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调整问题。[27]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当时的中央领导体制实行的是中央人民政府暂行国家最高权力,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其下辖的政务院两级制政府体制。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28] 这种权力结构和权力配置,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上下级关系不清、部门职责重叠的问题。而当时领导国家经济建设的职责实际上是由政务院承担的。[29] 但1952年11月15日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9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其职责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国家长期和年度的国民经济计划,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这决定了国家计划委员会是受中央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同政务院互不隶属的、业务交叉的领导国家经济建设的最高执行机关[30]。以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高岗兼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就更增加了这一部门独立于政务院之外的特性。因此,形成国家计划委员会与政务院分权的局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31] 正因为国家计划委员会独立于政务院,是直接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家经济建设的执行机关,所以才会在新税制风波后,中央对政务院与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权力调整,这一工作调整则从很大程度上促成了高岗个人权力欲的进一步膨胀。

1953年3月10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对在政府工作中的领导同志作明确分工:国家计划工作,由高岗负责;政法工作(包括公安、检察和法院工作),由董必武、彭真、罗瑞卿负责;财经工作,由陈云、薄一波、邓子恢、李富春,曾山、贾拓夫、叶季壮负责;文教工作,由习仲勋负责;外交工作(包括对外贸局、对外经济、文化联络和侨务工作),由周恩来负责;其他不属于前述五个范围的工作(包括监察、民族、人事工作等),由邓小平负责。[32] 1953年4月28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加强对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部门领导工作的决定》,再次对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财政经济部门的领导隶属关系作如下的调整:

甲、中央人民政府所属的重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建筑工程部、地质部、轻工业部和纺织工业部划归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高岗同志领导;乙、中央人民政府所属的铁道部、交通部和邮电部划归政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同志领导;丙、中央人民政府所属的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和合作总社划归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席邓子恢同志领导,合作总社在业务方面仍应与财委保持联系;丁、中央人民政府所属的劳动部划归计划委员会委员饶漱石同志领导;戊、中央人民政府所属的财政部,粮食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人民银行,工商管理局及物资储备局仍属财委主任陈云同志领导,在陈云同志休养期间,由薄一波同志代理。[33]

为了使国家计划委员会能更好地担负起新增加的任务,对其领导人员和组织加以充实。具体办法是调原财委副主任李富春、贾拓夫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席,协助高岗领导工业部门的工作;在国家计划委员会下增设国家建设事业局及国家物资分配局。由于上述改变,对在政府工作中的各领导同志对中央负责的分工范围,属于国家计划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也作了如下的改变:国家计划工作和工业工作,由高岗、李富春、贾拓夫负责;财政、金融、贸易工作,由陈云、簿一波、曾山、叶季壮同志负责;铁路、交通、邮电工作,由邓小平负责;农、林、水利、合作社工作,由邓子恢负责;劳动工作和工资问题,由饶漱石负责。[34]

而根据这个决定和分工,高岗在国家经济建设领导工作中的地位一下子突显出来。当时政务院的20个部,重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建筑工程部、地质部、轻工业部和纺织工业部8个主要工业部由担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的高岗直接领导;而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和合作总社4个部(社)划归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席邓子恢领导;故一时之间,国家计划委员会有“经济内阁”之称。应该说,当时,毛泽东和党中央对高岗是寄予厚望的——希望他能够从更大范围内担当起领导全国经济建设的重任的。

1953年夏全国财经会议后,中央提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否采取苏联的部长会议制、党中央是否增设副主席或总书记的问题,在刘少奇、周恩来都受到毛泽东批评之后,高岗联系上述几个方面的原因,认为自己取代刘少奇、周恩来的机会已经成熟,因而进一步加快了攫取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力的非组织活动。

四、高岗的错误言行得到了党内某些人的支持或赞同,使高岗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党内有一定的基础,从而进一步坚定了取代刘少奇、周恩来的决心和信心,使得高岗在攫取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力、分裂党的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

为了实现攫取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力的野心,高岗曾于1953年10月初至11初,先后到上海、杭州、广州、武汉等地,在华东、中南地区的干部中间游说。在此前后一段时间里,高岗所散布的某些错误言论,在党内部分人中间还是有市场的。例如高岗提出“党是军队创造的”,“枪杆子上出党”的“军党论”;把党分为“根据地的党”和“白区的党”,割裂党的历史的“二元论”;认为毛泽东是红区党的代表[35],而刘少奇是白区的代表,“军队的党”是主体,但现在党和国家的权力却掌握在“白区的党”的人手里,应当改组党和政府等。在攻击刘少奇的同时,高岗还表示他不同意周恩来担任部长会议主席,而应该由他本人担任党的副主席或总书记,并兼任部长会议主席。高岗的某些观点至少得到了林彪的明确支持,据当时担任东北局副书记的张明远回忆,1953年夏中央财经会议期间,林彪因为生病在西山休养,没有参加会议,一些大区负责人想去看望林彪,高岗便出面联系,并带领大家去了。后来在高岗家中,有两个同志议论起此事,其中一位同志说:“林总看问题尖锐深刻,现在白区党控制着中央的权力,很危险。中央的领袖,毛主席年纪大了,少奇是不行了,只有高主席是久经考验的……”[36] 这说明林彪是支持高岗的,至少在表面上是支持的。

《陈云年谱》中的记载也提供了这方面的佐证。1953年12月,陈云受毛泽东和周恩来的委托,代表党中央专程到上海、杭州、广州、武汉等地,向当地大区、中央局、中央分局负责同志通报高岗用阴谋手段反对刘少奇、分裂党的问题,并向高岗游说过的干部打招呼。其中,毛泽东要陈云转告在杭州休养的林彪:不要上高岗的当,如果林彪不改变意见,就与他分离,等改了再与他联合。陈云向林彪转达了毛泽东的话,并向他介绍了高岗利用四野旗帜在全国财经会议上煽动各大区负责人攻击中财委的种种问题,林彪表示同意不再支持高岗。[37]

1980年3月19日,邓小平在关于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决议》的谈话中专门谈到了高饶事件的问题,也证明了这一点,他说:“这个事情,我知道得很清楚。毛泽东同志在1953年底提出中央分一线、二线之后,高岗活动得非常积极。他首先得到林彪的支持,才敢于放手这么搞。那时东北是他自己,中南是林彪,华东是饶漱石。对西南,他用拉拢的办法,正式和我谈判,说刘少奇同志不成熟,要争取我和他一起拱倒刘少奇同志。……高岗也找陈云同志谈判,他说:搞几个副主席,你一个,我一个。这样一来,陈云同志和我才觉得问题严重,立即向毛泽东同志反映,引起他的注意。”[38] 此外,高岗还利用他在党和军队以及东北局工作期间的工作关系,做与他熟悉的同志的工作,取得了一部分人的同情。[39] 当时党内某些领导人如林彪等的支持或赞同,使高岗误认为自己在党内有支持者和同情者,进一步坚定了他攫取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力的信心和决心,使得高岗在攫取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力、分裂党的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

高饶事件发生发展的情况是相当复杂的,上述四个方面虽然都属于外在因素,但在高饶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应该说是起了重要的、直接的促进作用的。

此外,毛泽东作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对当时国内形势尤其是资产阶级对党的队伍的腐蚀情况做出比较严重的判断,对高饶事件的发展和定性起了重要的导向作用。1954年2月28日,毛泽东在审阅周恩来在高岗问题座谈会上的发言提纲时,加上了这样的词句“高岗的这种黑暗面的发展,使他一步一步地变成为资产阶级在我们党内的实际的代理人”“同时也就是资产阶级在过渡时期企图分裂、破坏和腐化我们党的一种反映。”[40] 这是毛泽东对当时国内形势尤其是资产阶级对党的队伍的腐蚀情况做出的判断,出于教育全党的目的,对高饶开展严厉的批判并最终解决这一事件也就成为必然的了。

总之,高饶事件是当时国内外各种因素和矛盾综合作用的结果,虽然其主因是高饶二人自身的问题——即高岗、饶漱石两人不良的政治品格、严重膨胀的个人主义野心和妄图攫取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力的非组织活动起主要作用,但它与当时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中央领导层关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诸多问题的意见分歧、党和政府工作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某些不协调因素,国家行政领导体制的变更,以及毛泽东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党的队伍情况的严重估计,乃至中苏两党两国关系中某些不和谐因素,都有直接的关系。这些因素程度不同地影响了高饶事件的发生、发展乃至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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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398页。

[2]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05页。

[3]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一册,第398页。

[4]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一册,第399页;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第205页。

[5]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205页。

[6]这个谈话记录,后来成为高岗反对刘少奇的重要材料。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207页。

[7]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437页。

[8]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530—531页。

[9]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三册,第527—528。

[10]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第197页。

[11]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三册,第545—546页。刘少奇的这个讲话提纲在遭到毛泽东批评后收回。

[12]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11月版,第476—477页。

[13]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第578—579页。

[14]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166—169页。

[15]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659—660页。

[16]通知只是将草案中第十一条内“并有机器条件”六字改为“和有适当经济条件”八字。《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62—63页。

[17]参见《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版,第81—82页。

[18]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第27页。

[19]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90页。

[20]《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91页;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第242—243页。

[21]当时,中央领导工作还没有明确提出划分一线、二线之说,正式提出划分一线、二线,是1953年12月毛泽东提出的。

[22]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第229页。

[23]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第229页。

[24]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第513页。

[25]恰恰是在同一天,毛泽东写信给周恩来、邓小平、陈云、薄一波,批评新税制。

[26]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第25页。

[27]中央曾就这一问题分别给斯大林和中国驻苏大使张闻天打电报,要求了解苏共关于中央机构设置的经验,参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第474—475页;《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四册,第266—267页。1952年7月,刘少奇安排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和中组部副部长安子文主持起草《关于加强党中央办事机构的意见》,1952年8月4日,毛泽东对刘少奇关于加强党中央办事机构报告作了批示。

[28]政务院的总理、副总理,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各部的部长、副部长,都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

[29]当时的政务院下设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经济建设的部委都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

[30] 1953年5月14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曾签署《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财经部门的领导工作的通知》,规定各财经部门的工作分属高岗、邓小平、邓子恢、饶漱石、陈云五人领导,分别称为财委第一(工字)、第二(财字)、第三(交字)、第四(农字)、第五(劳字)办公室,五个方面的联系事项由总理办公室负责。可见国家计划委员会委与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的领导工作是互相交叉的。参见《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5月版,第300页。

[31]如果当时实行的不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其下辖的政务院两级政府管理体制,而是政务院享有后来成立的国务院拥有的职权的话,就不存在政务院与国家计划委员会互不隶属或者隶属关系不清的问题了。

[32]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70页。

[33]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第180—181页。

[34]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第182页。

[35]高岗本人以“根据地和军队的党”代表自居。

[36]张明远著《我的回忆》,中共党史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381页。

[37]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陈云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92页。

[38]《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239页。

[39]譬如彭德怀等,对高岗的态度至少是有些赞同的,对高岗本人是欣赏的。

[40]《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第4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