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佶:公有制经济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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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质、目的、原则、机制
作者:刘永佶    文章来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点击数: 259    更新时间:2007-8-10
刘永佶:公有制经济新论:主体、性质、目的、原则、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04.03
刘永佶,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公有制经济是人类在20世纪最伟大的创造,但由于忽略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导致对其性质、目的、原则、机制规定上的偏差,影响到公有制的建立与改革。苏联的解体和中国经济改革中的问题,都与此密切相关。因此,从主体、性质、目的、原则、机制对公有制进行规定,并由此而检讨、分析初级公有制建立和改革中的问题,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发展的关键环节。
一、主体:拥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者
公有制的主体问题,直接涉及其性质。然而,几乎以前所有关于公有制的探讨,都把公有制的内容,从生产资料归属的角度,看成是对生产资料的公共或共同、社会所有的制度。这样,公有制就成了一种人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公有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制度形式,其内容,不仅包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更包括劳动力的所有权。经济制度是经济关系集中体现的法律规定,经济关系的主体是人,不是物。劳动社会主义社会以前的阶级社会中,人的关系被异化为物的关系,其经济制度,也从对物的所有权来控制人,甚至将人物化,归他人所有。奴隶制和封建领主制下的奴隶、农奴,就成了物质财富的一部分,由奴隶主和领主掌控其所有权。资本雇佣劳动制虽然废除了将人异化为物的所有权,但没有废除通过对物的所有权来控制、支配他人的社会关系。不过,这种控制和支配只局限于雇佣劳动者以商品形式出卖的劳动力使用权上,而劳动力的所有权归劳动者本人。在这个制度下,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被两种所有权隔离,只有经过两个所有权主体的买卖关系,即由生产资料所有者支付一定货币(这部分货币还要由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新价值予以补偿,并生出一部分剩余价值)购买劳动力使用权后,才能在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支配下进行生产。
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下,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分属不同所有者,其主体和主导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力所有者则处于从属和被动地位。在这种意义上,才可以说这种所有制是生产资料资本化了的私有制。但这只是矛盾的一个方面,劳动力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以商品形式的出卖,也是这种所有制的一个方面,虽然它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却是不可缺少的。
公有制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二是劳动力的所有权。然而,几乎全部论述公有制的著作和教科书,都忽略了劳动力的所有权,由此,也就形成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提法。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于1954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27章的标题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公有制就是“生产资料是公共财产”的制度。我们注意到从苏联这部教科书开始,20世纪中对公有制的论述,都集中于生产资料,有些论述会涉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有些则干脆不涉及,只是强调“生产资料是公共财产”。而对于劳动力的所有权,则以“劳动力不是商品”这个理由予以否认。到20世纪末,中国有些人又提出“劳动力是商品”的问题,但他们所强调的,一是私有企业的雇工,二是要将国有企业职工变成雇佣劳动者。对于在公有制中如何体现劳动力所有权,则不予涉及。
所有制是以所有权为基本的,是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占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构成的权利体系。而权利,则是对人与人关系的界定,当这种权利关系涉及物质资料时,其所有权的主体性也就显现出来。因此,当法律规定物权时,不仅是在确定作为主体的个人与某物的关系,更是在确定当他人与此物发生关系时与所有权主体的关系。如果某物只与它的所有权主体发生关系,它的所有权也就显示不出来。因此,物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形式。从劳动者角度,或从人的本质而论,个人之所以要对某物产生所有权,就在于以其劳动改造了它的形态和性能,如果是当下消费,即满足劳动者的需要,也就没有或不形成所有权,之所以形成所有权,就在于它并不是当下消费,而且作为一种产品与他人发生关系,或是与他人的产品相交换,或是被他人以各种方式强行(即不是等价交换)占有。这样,物的所有权就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形成。
而人身权,却是比物权更为基本,也更重要的权利。资本雇佣劳动制下,人人都有其人身权,而没有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者,只有其人身所生出的劳动力的所有权。正是他们将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使用权出卖给资本化的所有权主体,他们才换来了本是他们的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中的一部分的价值,并由此得以满足基本的生活消费。
由于资本所有权主体居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其代表者就将劳动、劳动力及劳动者,视为与生产资料、土地以及劳动之外的技术、管理相并列的生产的要素或资源。
如何配置资源,就成为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要内容。劳动力是生产的要素或资源,这在资本所有者那里是理所当然的。他们是资本所有制的主体,他们的资源是资本,而劳动和劳动力是资本所买来的资源。作为主体,资本所有者的任务和作用,就是配置资源。劳动者连同其劳动力,都在资本所有者的配置对象之中。
社会主义运动及其制度化,首要的也是根本性的任务,就是使劳动者摆脱作为要素和资源的地位,真正成为社会主体。
然而,在初级公有制建立及其后的演化中,虽说不时强调生产资料是“公共财产”,但却没有明确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从苏联5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起,仍然将劳动力视为生产的要素。这是资本主义经济观在初级公有制理论中的残余。而到20世纪末,中国那些公开以“西方经济学改造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人,首先做的一条,就是进一步明确劳动力是资源。如何合理地配置资源。创造最大化的效益,就成为国有企业及公有制经济改革的关键。
以社会主义为旗帜的革命,就是以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联合,变革旧的经济关系,建立新的经济关系和制度。其主体,就是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即劳动者。不能因为劳动力使用权不成为商品,就取消了劳动力的所有权。正是由于劳动者是经济关系和制度的主体,他们的人身权所体现的劳动力所有权才成为第一权利。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所有权,不仅是其在经济关系和公有制中主体地位的要求,更是对其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的根据。劳动者之所以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并不在于他们是以革命夺取了政权——这只是必要的手段,而在于这些生产资料是由劳动力的使用创造其价值的。
因此,在公有制中,明确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也就确定了他们在这个制度中的主体地位,进而明确劳动者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这两个所有权的确立和保证,是劳动者主体地位的实现。
公有制的建立,并不是取消了经济关系和经济矛盾,而是形成了一种新的以劳动者个人劳动力及其发挥为基础,共同使用生产资料的新型经济关系和经济矛盾。这是劳动者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的联合体,其中的各层矛盾,都是由劳动力所有权界定的不同质和量的劳动力及其发挥程度引发的,并归因于此而得以解决。
公有制并不只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是素质技能提高了的劳动者经过斗争,实现其社会主体地位的制度,是劳动者生存与发展的形式,是他们掌握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基础上的权利体系。它的主体只能是,也必须是作为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的劳动者。
二、性质:在劳动者掌握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基础上的权利体系
任何所有制的性质,都是由其主体的利益决定的,是其权利的展开,也是其社会地位的实现。以劳动为存在本质的核心,以劳动力为存在的惟一根据,且不求剥夺他人劳动产品为利益的劳动者,在公有制以前的各社会制度下,虽然都是劳动的主体,但不是社会的主体。这些由非劳动者为主体的所有制,其共同的性质,就是以自己非劳动的行为——或是暴力,或是欺骗——掌控对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人身的所有权,及购买其劳动力使用权,控制劳动者的劳动,进而占有他们的剩余劳动产品及其价值。
劳动者为主体的公有制,当然不能容许或保证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人身所有权,也不会将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卖给非劳动者,更要消除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产品及其价值的无偿占有。
从劳动者是所有者的角度论,当他们成为社会主体以后,所要建立的经济关系及其制度,关键就在于实现并保证其作为劳动者的利益,而不是使自己变成非劳动者。那么,劳动者的利益是什么呢?就是形成并发挥自己的素质技能,即劳动力,创造自己的价值,并由社会予以公正的认可。
而为了实现和保证劳动者的利益,根本的一条,就是明确规定劳动者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是公有制的基础。但公有制又不同于“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其劳动力不是只使用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而是协作劳动,即劳动者的联合行动,使用归全体劳动者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这样,就有两种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的联合,即劳动力占有权的联合与“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联合。这同时就是所有权主体的联合,是所有权主体将其所有权联合成一个新的权利。但这种联合并不是将所有权交出,而是将其中一个权能,即占有的权能派生为一个权利,由此构成共同占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对于这一层,马克思有比较清楚的认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公有制就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在这里,他虽然没有涉及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但清楚地指出“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这两层权利关系。所有权是根本权利,是决定所有制性质的,因此他称为“个人所有制”,即所有权是归劳动者个人的,是依据劳动者个人的由其协作、土地(这是自然的,因此是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所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形成的“共同占有”该生产资料的制度,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是由其所有权派生的,并联合起来形成共同占有的权利。
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劳动者个人,这是马克思关于公有制的基本思想,也是他的劳动价值论的必然逻辑结论。事实上,最初那些资本主义思想家在论证私有制的合理性时,也是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作为私有制的根据,这在洛克等人那里是相当清楚的,而且刻意强调土地等自然资源是“上帝赏赐给人类的”,它们不能属于任何权贵——当时是指封建领主,但人们若在其上施加劳动,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却应属于劳动者。从这种意义上说,马克思认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实际上就是“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在被资本私有制否定之后的否定之否定,其根本权利,仍是个人所有权。所以他才说“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从苏联20世纪50年代的教科书起,直到今天,半个世纪的时间内,几乎所有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都是这样论述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对生产资料是公有制,对生活资料是个人所有制。而中国的政治经济学和官方文件,还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提法,并认为“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其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由集体单位行使。
这样,公有制就变成了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那么,国家中的全民和集体中的个人拥有什么?他们没有劳动力的所有权,也没有在名义上归“全民”或“集体”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这样规定的公有制性质,已将其所有权与劳动者脱离:一方面,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不予承认,他们既不是劳动力使用权的出卖者,又不能以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身份派生出劳动力共同占有的权利,不能组成一个相应机构,建立相应机制来行使劳动力共同占有的权利,并由此来保证劳动力使用之后劳动者应有的收益权。在国有企业中,他们类似军队的士兵和下级军官,有尽其努力的义务,也可以被动地接受上级“关怀”给他们的各种待遇。在集体所有制中,劳动者则因其出生地而天然地要生活于某集体单位,而且只有在该单位尽劳动的义务,并领取由政府视其经营状况而决定的平均分配的生活资料。没有提出自己要求,争取自己利益的权利。另一方面,生产资料又以“公共财产”的名义,归国家和集体单位所有,劳动者无权也无相应的机制对国家机构和集体单位实行控制。国家机构根据其对经济发展的要求,首先是巩固和维持政权的需要,决定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也从总体上统制集体单位的生产。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所有制经济,即国营(有)企业,实际上是国家资本,是以国家集权对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控制与使用;集体所有制经济,则是由国家统制的集体经济单位,其中少数发达富裕者,可以称为“集体资本”,大多数因生产方式和技术水平的落后,只能算是“集体的生产生活单位”。
这是公有制初级阶段的性质规定,也是其缺陷的集中体现。由于从苏联到中国的公有制,都不是以发达资本雇佣劳动制为历史前提的,因此,这种缺陷也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缺陷不是不能克服的,由它造成的矛盾,也是可以解决的。
关键的一点,就是明确公有制的性质,承继马克思的基本思路,排除那些企图倚仗集权专制谋取私利者的干扰,从劳动者主体地位出发,公有制性质的明确规定,是完全可能的。总结已有“苏联模式”的经验教训,是规定公有制性质的必要环节,而这样规定,又是克服初级公有制缺陷的前提。
任何所有制的性质都是由其主体的利益和意志决定的,是其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公有制,就是对资本雇佣劳动制及全部阶级统治的私有制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取消劳动者已争到的劳动力所有权,而是强化这个权利,并将由劳动力的使用创造其价值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也收归劳动者。因此,公有制就是指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种所有权主体的联合体的权利体系。
这个权利体系中,所有权是基础,是基本权利,由所有权振生出占有权,占有权由所有权主体选举的公共机构集中行使;占有权的主要权能,在于派生并控制经营权;所有权还要派生相应的监督权、管理权,由所有权主体选举的公共机构行使;所有权的收益、处置权能,则由所有权主体所组成的代表其利益的机构行使。
三、目的:自由联合的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发展
中国革命夺取政权以后,之所以要建立公有制,就是因为中国的劳动者向往新的工业文明,更要摆脱对他们的压迫和剥削。这集中表现为其要求提高自身素质技能和实现社会主体地位。公有制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惟一方式。
公有制的目的,与其他各种所有制的目的一样,都是其主体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或者说是主体目的的集合。当然,这并非以某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社会矛盾中的势力较量和对比的结果,能够成为社会主体的阶级,是占社会主要矛盾主要方面的势力,他们在统治非主体的阶级,或构成社会主要矛盾次要方面的势力的人群时,所形成的以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并不是由脱离人类的“客观规律”决定的,更不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而是有其主体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即如何有效地行使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劳动力的所有权,并控制全部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奴隶制是如此,封建领主制是如此,集权官僚制是如此,资本雇佣劳动制是如此,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也是如此。所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是劳动者,或者说劳动者从被统治、被支配、被配置的生产要素或资源,变成了社会主体。其目的是,也只能是,而且必须是建立以劳动者为主体的所有制和与之相应的社会制度,在实现其主体地位的同时,自由联合地生存和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技能。
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公有制,它的建立和发展,正是人本质发展的体现和要求,是克服“异化劳动”的必要社会形式。
作为劳动者的人本质的发展,集中表现于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其社会主体地位的实现。这二者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有提高了素质技能的劳动者,才能要求并以其斗争争取社会主体地位;也只有实现了社会主体地位,才能充分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公有制本身又是一个联合体,是拥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所有权的劳动者,以其所有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权利体系。它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在保证并实现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即充分明确和贯彻劳动者作为两种所有权主体,控制公有制的全部权利体系,使之符合自己的利益和要求的前提下,促进自由联合的劳动者素质技能的发挥与提高。也正是在这个目的实现的过程中,才表现出生产力和全部文明的发展;
以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为目的,同时也是巩固和完善公有制的内在要求。作为公有制主体的劳动者,其根本利益,就是在提高和发挥其素质技能的同时,实现自己人的价值,进而明确、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这也是公有制得以巩固的内在条件。在公有制不断巩固和完善的进程中,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使劳动者总体与个体利益统一,并由此而处理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以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为目的,又是公有制经济良性持续发展的要求与体现。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追求经济效益,是资本私有制经济的特点,其目的无非是不择手段地占有剩余价值,增殖资本。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其发展不仅体现于物质财富,更体现于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上,并由此促进和保证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的实现。
四、原则:所有权主体对占有权行使机构的民主控制
公有制的权利体系中,主要的矛盾,在于所有权主体与占有权行使机构的矛盾。而为了保证公有制的性质,实现其目的,建立和改革公有制的原则,就是所有权主体以民主权控制占有权行使机构。
任何所有制,都要有以相应的政治制度为之保证和实现的机制。所有制作为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是以规定、保护所有权主体的利益为目的的。所有权作为所有制中基本的权利,它不仅派生占有权、经营(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经济权利,还会派生出相应的政治权利,如专制权、民主权及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管理权等,这些政治权利的权能,主要就在于规范和维护所有制及经济关系的秩序,在于保证所有权主体的利益,在于实现所有权主体对其派生的经济权利行使者或行使机构的控制。
公有制经济的建立,为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它要求民主,也只有民主政治,才能保证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所有权对占有权行使机构的控制。
公有制经济的原则,不在于摆脱政治,而在于以民主政治实现劳动者的所有权,并保证所有权主体对行使占有权机构的控制。这里的关键,就是确立并保证劳动者的民主权。
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和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都要表现于政治,并由政治权利予以保证。这就是公有制经济基础上的民主政治,其基本权利,就是所有权所体现并要求的民主权。民主权还可派生出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集会权等具体权利。
当然,民主权和民主政治的作用范围,不只公有制经济,对社会生活其他环节和方面也要涉及。但其主要的权能,还在于控制公有制经济,这里的关键环节,就是公有制中的共同占有权行使机构。这一点,与资本股份制公司有些类似,当一群资本所有者将各自分散的资本以股份形式联合起来的时候,他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自己所有权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证并实现,为此,必须有效地控制行使占有权的董事会,再由董事会选聘合格的经营者。公有制的所有权主体,也是如此。这就是民主权的作用所在。
由于现阶段公有制还有两种形式,因此,在民主权及其作用上,也有所区别。先看合作制,因为旧的集体制经济大体消亡,而其按居住地硬性将农民或其他劳动者构成“集体”的作法,并不符合公有制性质,所以现存的“集体”经济应按合作制进行改造。我们的分析,也以合作制为对象,合作之“作”,应为劳动,合作制在资本主义社会,就已出现,其法权根据在于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进而,以劳动生产出相应的生产资料。在合作制中,充分体现了马克思讲的“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归劳动者个人,劳动者以两个所有权主体的身份,行使其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选举“共同占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机构,并监督、控制该机构的运行。这个机构(可称为“全体成员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其他名义)选聘经营者,并控制、监督其经营活动。
国有制是在全国或特定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财政投资所建立的企业,其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分属不同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是属于参加国有企业职工的,而生产资料所有权则是属于全国或特定区域全体劳动者个人的,也可以说属于全体公民的。因此,其占有权也应分由两个“共同占有”机构行使。劳动力占有权由在特定区域内国有企业全体职工选举的“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集中行使;生产资料占有权则由该区域内全体公民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再选举产生(可名为“国有资产与资源占有委员会”)。这两个占有权机构联合,构成统一的“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这三个机构的产生,都要纳入民主制范围,充分体现民主权的决定和监督、控制作用。其运作及成效,也要接受民主监督,并对不称职和渎职、以权谋私者进行必要的处理。由“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选聘经营权行使者,并控制其经营。国有企业职工还应以企业为单位,成立自己的“职工联合会”,在劳动力使用权层面保护其利益。与此同时,该区域全体公民还应在以民主权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选举执法、司法、行政机构,由这些机构在总体上行使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权、管理权。这些机构要定期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向全体公民,即国有制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汇报其工作情况。
总之,公有制经济的原则,就是其主体、性质的具体化,实现并保证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对占有权及监督权、管理权行使机构的民主控制,既是公有制的建构原则,也是其改革和发展的原则。这个原则的实施,就是公有制的内在机制,即劳动社会主义法制。
五、机制:劳动社会主义法制
公有制原则是要通过系统的内在机制来实施的,这就是民主制所展开的劳动社会主义法制。
法制是法律的运行和实现,它由立法、执法、司法、行政等环节构成系统,并以法律在社会生活和人们意识、行为中的遵循为其内容。自阶级形成以来,各社会制度都以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地位,并由相应的机构推行和实施。所不同的是,由于劳动者素质技能的区别,阶级势力的对比有所差异,因此,统治阶级颁布法律,执行和实施法律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但法律的主要内容,不论任何社会,都是针对劳动者人身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是对由这两个基本权利所派生的占有、使用、处置、收益各项权能或权利的行使和控制。为此,又有各种政治权利的规定,这些政治权利大都是对应着经济权利的。
“法制”与“法治”有联系也有区别,“法制”是一种社会机制,它只能形成于民主制下。“法治”是政治的一种方式,是法律的运用。这是两个层面的范畴。“法制”也要通过“法治”来贯彻,或者说,“法治”可以是“法制”下对法律的具体运用,但“法治”也可以是专制下对法律的具体运用。
严格意义上的民主制,是到劳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的。近、现代以来西方国家的民主制,不过是资本主义与民主对立统一的制度。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时的口号,以及人身权的确立,其确有民主制的形式。也正因此,也就有了资本主义的法制。从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以及普选、言论自由、结社、集会和游行示威等权利,都可以看到资本主义法制的存在,而这些政治层面的法制,又是经济层面法制的集中体现,或曰形式,其内容仍是制约两个所有权主体之间的矛盾,以及它们派生的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
劳动社会主义法制是充分民主制所制约的公有制经济的内在机制,它首要的内容,就是由民主权集合为立法权,并由立法权颁发规定劳动者对其劳动力和“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由民主势力而立法,由立法而规定所有权和民主权,这是公有制基础上法制的第一步。但这仅仅是第一步,是劳动社会主义法制的起始,以后还要有相当长期的错综复杂的矛盾和斗争,而其所涉及的,还是所有权、民主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正是由于革命政权初步规定了劳动者的所有权和民主权,那么,劳动者就可以依据这两个权利影响并制约立法权,以逐步明确和完善劳动者的所有权和民主权,进而再集合于立法权。
劳动社会主义的法制,则是从劳动者以其素质技能的提高和不断斗争所争得的事实上的所有权和民主权,派生并集合立法权,由此再以立法权颁布的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的所有权和民主权。劳动者依据这两个权利,并在这两个权利的制约和促进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技能,强化其联合,巩固自己的权利,与干扰、侵害自己所有权和民主权的个人、集团进行斗争,依照法制的程序,捍卫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半个世纪以来的经验教训,充分地告诉我们: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权主体,劳动者必须明确自己由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和民主权,并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它们,据此而健全劳动社会主义法制,在法制的程序上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与侵害自己权利的个人与集团进行坚决斗争。这本身就是民主制的实现,也是劳动社会主义法制的演进,同时又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机制。
劳动者的人身权与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出民主权,民主权派生并集合为立法权,即选举其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有关公有制经济权利体系的法律,并选举国有资产与资源占有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由该委员会与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相结合,构成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公有制经济权利体系的法律,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劳动力共同占有权的行使机构,并代表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参与国有企业占有机构执行委员会;规定合作制经济的权利体系。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合作企业成员大会,是相对独立的机构,它受立法权的总体制约,并接受执法、司法、行政等公共权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但与这些机构没有隶属关系。
公有制经济的根本权利是所有权,但其标志性和关键性权利是占有权及行使占有权的机构。所有权主体与占有权行使机构的矛盾,是其主要矛盾。因此,劳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内在机制,其作用也主要表现在如何规定、实施所有权主体对占有权行使机构的选举和控制上。除上述立法权的作用,执法、司法、行政等公共权利,都是所有权主体通过立法权的中介而派生与集合的民主权的体现。这些权利行使机构的负责人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权能和职责由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规范,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其执行情况。
执法权行使机构针对公有制经济的占有权行使机构,及其选聘经营者与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司法权行使机构则根据执法权行使机构的监督情况,对上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判和处置。这两个机构,是在履行所有权派生的监督权。而行政权行使机构,则在总体上行使所有权派生的管理权,对公有制企业的经营活动及与之有关的环境、资源、卫生等各个方面,进行管理,并提取税收,用于公共福利和公共事业。
劳动者个人,还可以通过行使其民主权中的言论、结社、集会等权利,以个人或团体的名义,实行对公有制经济占有权行使机构和经营权行使者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这个法制体系,不仅在理论上是可以成立的,而且也是公有制经济得以确立和成熟的必要机制,只要明确劳动者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和公有制性质,坚持其原则,就是能够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