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何祚庥更多的是基于常识判断(中国青年报 200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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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何祚庥更多的是基于常识判断
2005年12月27日
陈杰人
就在中国院士选举结果揭晓并由此引发公众对院士制度质疑之际,《北京科技报》刊登对学术打假人士方舟子的专访。在此专访中,方氏对有关媒体质疑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不配当科学家”的言论表示愤慨。事情的起因是,《南方人物周刊》此前刊登访谈文章,对何祚庥的理论物理水平进行了质疑。一个例子是,这位何院士曾经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证明层子的存在,而这种论证被国际上证明是错误的。
针对此,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诘问媒体:如果我是何院士,我会不客气地反问记者,你是学什么出身的?学过理论物理吗?我写的有关论文你看得懂吗?你有什么能力、有什么依据来评判我的理论物理水平高低、成绩大小、院士资格和层子模型?怎么就自以为什么都懂,可以居高临下地质疑一个理论物理学家的院士资格和理论物理院士的理论物理水平和贡献?还真把自己当成了“无冕之王”不成?
我很敬佩方氏过去在学术打假方面的胆略和成绩,但这次他为何祚庥的辩护却让我大跌眼镜。他以霸道的口吻试图禁止媒体对某个人的质疑,不仅违背了公众监督的普遍性原则,而且有偏袒之嫌。
按照方氏的逻辑,不是理论物理学者,就不能质疑理论物理学家。那么,不是法律学者,就不能质疑司法活动;不是官员,就不能监督政府机关的工作。推而广之,只有同行可以监督同行,甚至,只有具有相等学术水平或者具备同等信息资源的人,才可以进行监督,最终的结果,必然只有自己才能监督自己。
我们不否认,在某一专业领域,专业人士具有信息资源、学术资源和技术资源等各方面的优势,但这并不能构成拒绝公众监督的理由。公众监督的一个原则就是普遍性,即公众中的任何一员,都有权针对某个机构或者某个人的言行提出合理的怀疑,至于这种怀疑是否成立,则应当交由具备专业水平的相关人员或者机构来认定。
以对司法的监督为例,众所周知,司法活动是具备专门法律知识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要求所为,但这并不构成否定和拒绝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理由。因为,公众监督一方面是依据常识进行监督,这种监督的作用在于发动专业监督程序,另一方面,其重要意义更在于,不管是多么高深的知识或者专业活动,其基本前提是不能违背常识,而对于是否违背常识的判断,公众最具有发言权。作为公众代言人的媒体,就理所当然有权提出任何合理的质疑。
再以对何祚庥的质疑为例,众所周知,这些年来,这位理论物理学家以院士头衔频频出席和自己专业毫无关系的活动。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是,三年前,他以院士身份而不是公民身份充当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的评委。对于他这种以学术身份出席与本行毫无关系活动的不当行为,我们不需要掌握太多的理论物理知识,就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
中国科学界的虚假和形式之风由来已久,院士们不务正业的现象也愈演愈烈,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公众才对包括何祚庥在内的许多科学界人士在当选院士之后,鲜搞科研却以学术身份出席与本行毫无关系的活动,表示强烈的不满,并由此导致了媒体对院士和院士制度的质疑。
我们质疑何祚庥,不仅是对他个人学术品行的拷问,更是对中国科学界不良风气的诘难,甚至是对中国社会风气的警醒。这种质疑,只要符合基本常识,就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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