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裁量权助推“法治政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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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裁量权助推“法治政府”进程
2010年04月17日 07:50红网【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0条
据报道称,在中央酝酿《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湖南已经不动声色地在推进改革,主动为政府的公权力设限。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我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在湖南浮出水面。这部被不少政府机关认为“作茧自缚”的法律,将在4月17日率先施行。
如果我们不会健忘的话,我们一定会想到在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我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正是与《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一起,成为对《行政程序规定》起支架性作用的三部重要政府规章。也就是说,如果《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初步实现将“权力关进笼子里”,那么,《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则是进一步将“权力关进笼子里”。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而“法治政府”是一个阳光、透明、行为规范的政府,是一个政府行为在法律的轨道运行,避免恣意运行,而民众权利能确实得到保障的政府。而打造“法治政府”的重点的一点就是,政府的行政裁量权能得到有效规范。
政府机关享有必要的行政裁量权,这是政府执法的需要,因为在执法时,情形千变万化,立法者根本无法估计所有的可能遇到的情形,作出规定,只能留出必要的空档,让执法根据实际的情形,裁量执法。但是,这种裁量权过大,比如道路交通法第99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超速的罚款从200元到2000元,最低幅度与最高幅度的比例是10倍之多,这就往往给执法人员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的空间。目前,在对政府执法活动最为诟病一点就是,执法人员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执法随意的现象比较突出。
西方流传着一句法谚:“法官的一顿早餐,能决定被告人的命运”,揭示的是司法实践中盛行却不为我们道破的“潜规则”——“心情司法”:心情好就轻罚、心情不好就重罚。实际上,在执法中的“心情执法”与“心情司法”一样严重,执法人员高兴就轻罚,执法人员不高兴就重罚。不过,这还不是最严重的,最严重的在于,执法人员在人情关系面前或者在金钱的诱惑面前,把执法权力当作手中的交易的工具,关系好或者收受了贿赂的就轻罚,反之则予以重罚。
这种“心情执法”或者“寻租执法”对法治带来极大的破坏,首先在于,执法的不合理,立法留下一定的空档,让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目的就是要让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实现个别正义,但执法人员却将轻的情形重罚或者将重的情形轻罚,这都将破坏法律的正义性;其次在于,针对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形,执法人员根据心情或者人情、金钱来执法,出现不同的结果,这就有损于法律的公平性,造成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现象。凡此种种,都将极大地损坏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给“法治政府”的打造蒙上一层阴影。
湖南省有关部门针对行政裁量权上的顽症,推出“综合控制”的模式,即不只是一个简单的规定,而是包括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五个基本制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全面规范。这是一种区别以往其他地方所不同的全新尝试,尽管它的实际效果需要在实践中得以检验,但湖南能走出这一坚实的步伐,令人欣喜,值得赞赏,相信对于加快“法治政府”的进程,将起到有力的助推作用。
今年已是2010年,离国务院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口号已经有六年的时间,离预定目标实现也只有四年的时间了,我希望,各地应当湖南省一样,只争朝夕,在本地方推出各种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法规,让“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能如期到来!
王尚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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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17日 07:50红网【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0条
据报道称,在中央酝酿《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湖南已经不动声色地在推进改革,主动为政府的公权力设限。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我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在湖南浮出水面。这部被不少政府机关认为“作茧自缚”的法律,将在4月17日率先施行。
如果我们不会健忘的话,我们一定会想到在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我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正是与《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一起,成为对《行政程序规定》起支架性作用的三部重要政府规章。也就是说,如果《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初步实现将“权力关进笼子里”,那么,《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则是进一步将“权力关进笼子里”。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而“法治政府”是一个阳光、透明、行为规范的政府,是一个政府行为在法律的轨道运行,避免恣意运行,而民众权利能确实得到保障的政府。而打造“法治政府”的重点的一点就是,政府的行政裁量权能得到有效规范。
政府机关享有必要的行政裁量权,这是政府执法的需要,因为在执法时,情形千变万化,立法者根本无法估计所有的可能遇到的情形,作出规定,只能留出必要的空档,让执法根据实际的情形,裁量执法。但是,这种裁量权过大,比如道路交通法第99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超速的罚款从200元到2000元,最低幅度与最高幅度的比例是10倍之多,这就往往给执法人员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的空间。目前,在对政府执法活动最为诟病一点就是,执法人员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执法随意的现象比较突出。
西方流传着一句法谚:“法官的一顿早餐,能决定被告人的命运”,揭示的是司法实践中盛行却不为我们道破的“潜规则”——“心情司法”:心情好就轻罚、心情不好就重罚。实际上,在执法中的“心情执法”与“心情司法”一样严重,执法人员高兴就轻罚,执法人员不高兴就重罚。不过,这还不是最严重的,最严重的在于,执法人员在人情关系面前或者在金钱的诱惑面前,把执法权力当作手中的交易的工具,关系好或者收受了贿赂的就轻罚,反之则予以重罚。
这种“心情执法”或者“寻租执法”对法治带来极大的破坏,首先在于,执法的不合理,立法留下一定的空档,让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目的就是要让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实现个别正义,但执法人员却将轻的情形重罚或者将重的情形轻罚,这都将破坏法律的正义性;其次在于,针对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形,执法人员根据心情或者人情、金钱来执法,出现不同的结果,这就有损于法律的公平性,造成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现象。凡此种种,都将极大地损坏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给“法治政府”的打造蒙上一层阴影。
湖南省有关部门针对行政裁量权上的顽症,推出“综合控制”的模式,即不只是一个简单的规定,而是包括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五个基本制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全面规范。这是一种区别以往其他地方所不同的全新尝试,尽管它的实际效果需要在实践中得以检验,但湖南能走出这一坚实的步伐,令人欣喜,值得赞赏,相信对于加快“法治政府”的进程,将起到有力的助推作用。
今年已是2010年,离国务院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口号已经有六年的时间,离预定目标实现也只有四年的时间了,我希望,各地应当湖南省一样,只争朝夕,在本地方推出各种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法规,让“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能如期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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