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感录(5):“钓鱼执法”的“黑社会“本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2:13:28

随感录(5):“钓鱼执法”的“黑社会“本质

上海以打击“黑车”为名目的“钓鱼执法”,本质上就是“黑社会”。但此类“黑社会”不是“私立黑社会—保护伞”的模式,而是“官办黑社会”的模式,故社会危害更大。

说它是“黑社会”,是因为它具有“黑社会”的全部特征。也就是说,“钓鱼执法”的机构是以执行公务为名进行有组织犯罪。“私立黑社会”打打杀杀,虽然也可同时“劫财劫色”,但这并不是其主要“收益”。其主要“收益”在于打杀之后,立下“威名”,建立“统治”,占据一块地盘,垄断一个行业,再舒舒服服地收取“保护费”。而“钓鱼执法”是仅仅为了“冤枉人”吗?我看这只是立下“威名”,建立“统治”罢了。其抓获的大部分,当是真的“黑车”,“冤枉人”从严格意义上说,属于“事故”。在“钓鱼”的基础上,类似收“保护费”的事,是在所难免。

为了不麻烦上海警方,千里迢迢到北京来,以“诽谤政府罪”抓华夏戎狄,在这里必须声明:关于“保护费”,我并无直接的证据,纯属推论。不过,我的推论是有依据的:(1)打击“黑车”如此有“力度”,“黑车”仍在,是何道理?(2)“钩子”“钓”了众多“非黑车”,可见其“饥渴”。是找不到“黑车”还是有些“黑车”不许“钓”了?(3)“执法者”组织“钓头”、“钓钩”,每日努力工作,是为了什么?要知道“罚款”是有收据的,又不能私分(或者不能私分太多。)。他们如此“敬业”,是否另有收入?通过“关系”,去交通队拿回被扣的车辆或车本,去看守所“保”出被拘留的人,是寻常之事。这在北京被称为“捞车”、“捞本儿”和“捞人”。那么通过“关系”,赎回被扣的“黑车”,也不奇怪。(4)举个“城管”的例子吧:我们小区门口,有不少摊贩,卖的是水果、烤白薯、煮玉米、煎饼、水煎包、鸡蛋灌饼和小商品等等。过了立交桥,也有不少摊贩,卖的东西和这边相似。不同的是,当“城管”的“执法”车一出现,桥那边的摊贩马上狼奔彘突,一哄而散,而这边的摊贩继续“工作”,且不受打扰。为什么?因为这边有人“罩着”!已有报道说“钓头”收“黑车”钱的事,但还未深入“揭发”。另外,从被扣车辆多为外地车牌,也可看出端倪,很可能本地“黑车“已被“收编”了。既然“钓鱼者”公然说,现在没有雷锋,让人搭车定是“黑车”。那么我说,现在没有“无利也早起”的官员,“冤人”、“害人”的背后,一定有巨大的经济利益!百姓无法“确切证实”某一“组织”是“黑社会”,正是“黑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依据我们的所见所闻,断言上海的“钓鱼者”就是“黑社会”,或有“黑社会”的重大嫌疑,是完全正确的。

说到百姓无法“确切证实”某一“黑社会”的存在,都是因为“黑社会”有“保护伞”。重庆“打黑”,受害者展示的血淋淋的照片,说明了“保护伞”是多么强大。上海的“钓鱼执法黑社会”是由“执法机构”、“钓头”、“钓钩”共同组成。为什么不说“钓头”、“钓钩”是“黑社会”,“执法机构”是“保护伞”呢?那是因为所谓“执法机构”是组织者和主要受益者,是主犯,“钓钩”只是将受害者诱入“伏击圈”,是从犯。但这一“黑社会”组织上面,仍然有“保护伞”。本来此类“执法”的荒唐,是显而易见的。可据《南方周末》披露,受害者告到上海法院的行政诉讼达百余起,无一胜诉。这不是“保护伞”是什么?所谓“执法者”又不是警察,其对于受害者进行的暴力“人车分离”,明显是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上海的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连个屁都不放。这不是“保护伞”是什么?

所以说,中国实现民主和法制的路还长着呢。有多长?起码两万五千里。

【附录】:

(1)。说“钓鱼者”是“黑社会”,从严格意义上说,属于类比。公权力的异化,有多种形态。此种异化,自古就有的,如吴思先生讲的“贼开花”。“新社会”亦多,比如联防队、收容所、看守所、路政、城管、拆迁等等。此种异化,较贪污、受贿危害更大,因为其严重侵犯人权,令人发指。然现在尚不承认此类异化为犯罪。

(2)。不将异化的公权力机关认定为犯罪,而只惩罚其具体犯罪行为,是不行的。如城管打死人,仅以故意伤害论罪,明显放过了元凶。这和“黑社会”杀人,只惩办杀手,放过“老大”是一样的。依古法,此类罪行是“谋反”、“谋大逆”。以现代法律,比照法人犯罪,承认国家机关失控,犯罪乃至叛乱是和实际情况相符的。执政者不能再视而不见了。

(3)。以国家名义实施有组织犯罪,多属于国际法管辖的范畴。被惩罚的如纽伦堡和东京的审判,罪名是“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未被惩罚的多了,如美国入侵伊拉克等。国内法管辖的也有,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明显是“反人类罪”,其犯罪主体不是什么“反党集团”所能承担的,说是中央文革小组还差不多。现在的现实是较小的国家机关犯罪,罪名应是“以执行公务为名实施抢劫罪”、“以执行公务为名实施敲诈罪”、“以执行公务为名故意杀人罪”、“以执行公务为名故意伤害罪”、“以执行公务为名实施奴役罪”等等。

(4)再严重的,就是叛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