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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7:50:01
[原创]“钓鱼执法”的本质是“公权碰瓷”
文章提交者:戴福律师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公权碰瓷”
(戴福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上海,这个法治建设远远落后于与经济发展的“法制特区城市”,近日又传出新闻:上海白领张军(化名)因搭载一名自称胃痛又打不到车的路人,结果遭遇“倒钩”——闵行区运管部门钓鱼执法,张军被扣车并罚款1万元。面对社会各界的质疑,相关负责人振振有词,一方面断然否定被罚人的说法,一方面又以“不能谈”、“工作秘密”为借口拒绝回应关键情节,并且拒绝公布执法录像。但是,就媒体已经向公众披露的事实而言,这样的钓鱼执法完全是公权碰瓷。如果有权部门继续对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睁眼闭眼、包庇袒护,恐怕上海真的成了中国法治难以管辖的“飞地”。
根据媒体的报道:该大队在闵行区官方网站发布《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出“新招”整治非法营运》,文章称该大队面对取证难题积极应对,想出了取证和查处分步进行的执法新招,进行先取证后查处。“灵活应用‘先取证后查处’方法,可有效缓解……执法取证难问题,有利于维护客运市场稳定。”同样在官网上,一份《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提到该大队打击黑车的成果,两年时间“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了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
以上这段自我标榜的文字或许都是事实,但是这只是执法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执法的过程,更无法体现执法的质量。公允的说,在如今法治不彰、腐败横行的环境下,公权捞钱并不是什么难事。但是,真正能够做到依法用权的却是凤毛麟角。那么,闵行区交通执法部门的钓鱼执法是否合法呢?
据上海东广新闻广播报道,执法部门声称在执法过程中全程录音。相关部门已经掌握了该车属于违法营运“黑车”的各类证据,整个执法过程规范、合法、有效。就在本月16日,闵行区相关部门公布了一份谈话记录。记录显示,面对闵行区执法人员“乘客怎样上车去哪里”的提问,张军答“元江路华宁路附近扬招上车去北松路1358号”,面对“你与乘客是否有谈价,有无收车费”的询问,张军答“谈好车费10元,车到目的地时被查,车费未及时收”。
但是,当事人张军却否认这份谈话的真实性,并希望执法大队公开录音。毫无疑问,对于这样一个简单的行政处罚案件,既然执法部门对相对人的处罚已经完毕,意味着执法机关的取证、认证、决定都已经完结。如果这个处罚决定能够经得起推敲,根本就不是什么秘密。只要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对公开相关材料没有相反意见,按照行政公开、处罚透明的法治原则原则和要求,执法机关没有理由以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特别是在如此钓鱼执法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质疑,相对人对处罚持有异议并强烈要求公开录像的情况下,以录像涉及工作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完全是心虚的表现。闵行区交通执法部门的做法,只能加深公众对其执法的不信任。就近年来发生在上海的诸多引发关注的案件来看,以涉及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录像几乎成了有权部门的通用借口。即便是对于刑事案件,如果侦查终结,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秘密问题了。而对于一个已经做出处罚决定,并已经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又有什么秘密可言?难怪,“这是工作秘密”从刘建强开始,成为与“俯卧撑”、“欺实马”一样的网络流行语。
其实,即便不考虑闵行区交通执法部门是否应当公开相关材料,单单根据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刘建强在上海新闻综合台《新闻夜线》接受采访的说法,就足以说明这样的钓鱼执法实际上已经违法,甚至涉嫌犯罪。在访谈中,刘建强说,对张军曾谈价的证据是“证人证言”。但是,他恰恰忘记了,执法人员,无论是行政执法人员,还是刑事侦查中的侦查人员,其职责是收集、调取、固定证据,而不是“制造”证据,更不是以证人身份制造证据。在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也只是证明侦查过程的合法性,而不是证明犯罪事实本身。相反,如果某位警察成为犯罪事实的证人,就应当回避对该案的侦查。但是在今天的现代化城市上海,执法人员装扮成病人,搭乘相对人驾驶的私车,尔后以非法营运为由将其“就地拿下”,从而人为制造对其罚款的“违法事实”。在“制造”违法营运事实的过程中,执法人员作为乘客首先是证人(刘建强也承认他们的证据是“证人证言”)。但是,接下来将非法营运者“就地拿下”时,作为乘客的“证人”就变成了“执法人员”。无疑,执法人员将非法营运车辆“就地拿下”所依据又是自己的证言。如此,执法人员执法的依据就是自己的证言,简直荒诞至极。
事实上,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最早来自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所谓诱惑侦查,就是指侦查机关(又是通过特情、线人)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铒,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诱惑侦查也叫警察圈套,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手段,是伴随着犯罪手段日益复杂多样,传统侦查手段无法应对某些犯罪取证需要而产生的。但是,诱惑侦查自产生以来,在受到广大侦查人员青睐的同时,也遭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和批评,因此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对诱惑侦查进行法律规制。为了更好的发挥诱惑侦查的作用,同时规避诱惑侦查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各国多将诱惑侦查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倾向或者曾实施过某种特定犯罪的人,通过提供犯罪机会诱使其犯罪并将其抓获;“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指对于本无犯罪意图的人,通过引诱使其产生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并抓获。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无疑具有两面性。如果运用得当,对于一些复杂犯罪的打击具有神奇的功效,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立法允许诱惑侦查的国家,也多将诱惑侦查限于机会提供型,而对于犯意诱发型多被明令禁止。在适用诱惑侦查的案件上,也被限定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不但如此,各国还在程序上设定诸如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已经实施过此类犯罪或者准备实施犯罪等条件。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毫无疑问,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重要方式,并不允许采用诱导和欺骗。但是诱惑侦查,无论是犯意诱发型,还是机会提供型,都带有诱导取证的痕迹,故在我国并无适用的法律依据。更为甚者,据笔者所知,诱惑侦查也只是指刑事诉讼,特别是对特定犯罪的侦查,还没有哪个国家规定在行政执法进行诱惑执法。可见,上海市闵行区钓鱼执法的做法,无疑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愿他们不是领曲解法律、践踏法律风气之先。
那么,究竟如何给上海市闵行区交通执法部门的“诱惑违法”尔后“罚款处罚”的行为定性呢?我觉得,上海市闵行区交通执法部门的钓鱼执法,本质上就是“公权碰瓷”。对于碰瓷,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但是我想“碰瓷”大概是指:故意制造事端,借以敲诈勒索。与普通碰瓷不同的是,在普通碰瓷中,碰瓷者或以武力对“肇事者”进行威胁,或以“公了”相威胁,但是一旦公权部门介入,碰瓷者往往根据情况决定“放弃索赔”或者“硬撑到底”。即便碰瓷者红口白牙地硬撑到底,其内心也会忐忑不安,担心碰瓷被识破。但是,上海市闵行区借重执法之名实施碰瓷,却不存在这样的风险和担心,原因在于裁判者也是自家人。且不说作为行政复议处理机关的上级交通执法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都是自己人。就是本来作为中立裁判机构的法院,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也是容易被他们“搞定”的。难怪,面对社会的广泛质疑,执法者也胸有成竹地表示“法庭上见”。
可是,正如以上所分析的,单就已经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报道事实,足以确认上海市闵行区交通执法部门的公权碰瓷已经违法,甚至构成犯罪。对于现实中发生的借碰瓷之名勒索钱财的行为,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碰瓷者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碰瓷者在取财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的规定,就会构成抢劫罪。根据媒体的报道,就被查扣车辆的钥匙的去向,双方各执一词。被处罚的相对人张军说:“根本就是明抢,一上来就动手,哪有劝说。”如果事实成立的话,毫无疑问,执法人员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同时,公务人员借执法之名进行抢劫,理应从重处罚!
当然,如果真正付诸法律,我们实在有些担心。执法人员人多势众,而张军只是自己一人,他能够拿出证据吗,拿出的证据能够被采信吗?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执法人员虽人多势众,但是因为存在利害关系,所以无论其如何精心编排,都难以得到法院认定。而根据行政诉讼“被告举证”的法律规定,公权碰瓷者难以证明其行为合法。但是,前提是:审判必须公开透明,法院必须公正司法!
为上海市闵行区交通执法部门津津乐道、引以为荣的钓鱼执法,实质上是执法部门运用公权碰瓷借以取利于民的手段,它不但严重侵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加深了官民之间的对立和矛盾,甚至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挑战了人类伦理的底线。如果上海高层对此视而不见,必将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通过网络搜索发现,去年3月,也是在上海,一位俗称“倒钩”的非法营运协查人员陈素军,在冒充乘客设套取证时,被黑车司机发现并当场刺死。非法营运协查员陈素军的暴死,固然与黑车司机有关,但是指使他做“倒钩”的执法部门,更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这些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醒:欲治民,应当先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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