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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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2010-02-05 14:44:40 来源:本站原创

  摘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要对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员”)从思想政治、文化水平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实绩和履行职责情况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推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聘工作,提高评聘质量,根据《中共拉萨市委员会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拉党发[2000]5号)及《拉萨市人事局关于教育系统编制管理人事调配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拉人[2002]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推进我市教育改革发展和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各级教研室、电教馆(站)及其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要对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员”)从思想政治、文化水平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实绩和履行职责情况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推荐。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申报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

(二)当年参加职称考试成绩合格。

(三)近三年以来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达到相应任职年限。

1、申报中教系列任职年限

申报中教三级:具备专科学历见习期满。

申报中教二级:任中教三级满2年;新分大学毕业生具备本科学历见习期满;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本科学历。

申报中教一级:任中教二级满4年;新分大学毕业生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见习期满;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硕士研究生学历。

2、申报小教系列任职年限

申报小教二级:具备中专及高中学历见习期满。

申报小教一级:任小教二级满3年;新分大学毕业生具备大专、本科学历见习期满;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专科学历。

申报小教高级:具备中专、大专学历,任小教一级满5年;具备本科学历,任小教一级满4年。

(五)民转公人员申报按照《拉萨市教体委关于印发<民办、代课教师转公后评聘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拉教体师字[2001]36号)的规定执行。

(六)申报中级人员应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市区教师(含在内地西藏班任教的市区学校藏文教师)的论文要在地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各县教师论文是否发表不做具体要求。

第五条破格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被国务院或者人事部、教育部直接授予先进称号的,可以提前3年申报。

(二)任现职以来,被评为自治区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参评时为自治区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的;独立承担自治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取得成果的;独立完成论文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可以提前2年申报。

(三)参评时为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的;独立承担市级教育科研课题取得成果的,可以提前1年申报。

第三章职称考试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考试工作由拉萨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师根据任教科目或所学专业,报考一门科目参加当年教师职称考试。

申报时在内地西藏班(校)任教的藏文教师免试参评。

第八条已连续在乡村教学点(不含城关区和各县县完小下辖教学点)任教满3年的和连续在乡村完小(不含城关区乡小学和各县县完小)任教满6年的教师,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

第四章组织申报

第九条公布申报材料和推荐、评聘程序。申报材料包括:《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任期期满考核表》、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任现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聘任书、在乡村教学点或者乡村完小工作年限证明以及各类获奖证书、论文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等材料。

当年申报时,在内地西藏班(校)任教的藏文教师和援教其他地区的教师须由现所在学校出具鉴定材料。

第十条坚持本人自主申报的原则。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阻止其申报。

第十一条当年申报时在内地西藏班(校)任教、援教其他地区、在市域内交流、经批准离岗的教师在原单位申报。

第五章基层推荐

第十二条推荐机构

(一)各县(区)中小学校原则上成立7人以上的职称推荐小组(不具备条件的,至少不低于5人),负责本校申报初级人员的推荐工作。申报中级人员,由县(区)初评委根据市教体局下达的岗位数额,按本规定中的推荐程序进行推荐。

(二)市直学校须成立7人以上的推荐小组,负责本校申报人员的推荐工作。

各学校推荐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推荐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教师代表共同组成,由学校校委会提出人员名单,交全校教师民主选举产生。市直学校推荐小组成员组成须报拉萨市教体局备案,各县(区)学校推荐小组成员组成须报各县(区)教体局备案。今后,如需增减、变更推荐小组成员,按以上程序进行。

各县(区)教体局局长、市直学校校长是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推荐程序

(一)岗位调整各单位将当年符合各项申报条件的申报中级人员名单报拉萨市教体局师资管理科,市教体局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适当向基层倾斜”的原则提出岗位调整方案,经市人事局审定后下达当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二)公布岗位空缺:各单位向全体申报人员公布当年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情况及其任职条件。

(三)审查材料:推荐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进行考核:推荐小组对申报人员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

(五)述职答辩:申报中级人员须进行述职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题目不得少于3题。

申报当年在内地西藏班(校)任教的教师须委托他人代为述职、并宣读学校鉴定,不参加论文答辩。对批准离岗的,经学校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为述职,不参加论文答辩。市域内交流教师回原单位参加述职和论文答辩。

申报初级人员只述职,不答辩。

无故不参加述职及论文答辩视为自动弃权。

各单位应组织其他教师旁听申报人员的述职和论文答辩。

(六)评议投票:各市直学校推荐小组、各县初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充分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投票推荐。投票以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投票结果当场公布,不得进行二次投票。通过推荐的申报中级人员不得突破当年调整的岗位数额。

(七)公示:各单位在推荐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推荐结果在本县(区)、本校内进行公示。

(八)材料报送各单位须将推荐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相关量化考核材料及推荐会议记录报拉萨市教体局师资管理科。

第六章考察和委托

第十四条根据推荐结果,人事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员考察、审查。

第十五条人事部门根据考察、审查情况,开具委托评审函。

第七章评审

第十六条开展评审前,由市人事局从拉萨市中小学教师职务中级评委库中抽取人员组成中级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

各县(区)中小学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县(区)人事局委托的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在组织学习相关规定,审查申报人员材料,充分开展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以同意票数超过参会评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投票结果当场公布,不得进行二次投票。

通过评审的申报中级人员不得突破当年岗位数额。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评审结构进行公示。

第八章确定资格

第十九条根据评审结果,人事部门确认评审通过人员任职资格。

第九章聘任

第二十条市教体局对全市具有中级任职资格、市直学校具有初级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各县(区)教体局对具有初级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聘任情况报人事部门备案。

正式调离教学岗位的不予聘任。经批准,参加脱产学习、长期病假、产假的,须返岗后方可聘任。

第二十一条从其他地区调入的教师,已具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已被聘任的,自调入单位1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出具鉴定,经教育行政部门考察合格,按照聘任管理权限予以聘任,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调入人员取得资格时间以调入前取得资格时间为准,聘任时间以调入后重新聘任时间为准。

第十章监督

第二十二条推荐小组和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有违反推荐、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作出限期纠正、调整评委、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等处理决定。

在推荐、评聘过程中,对出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挟私报复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经查实后,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直学校召开推荐会时,由拉萨市教体局从拉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中指派人员交叉列席旁听,监督推荐过程,并写出监督推荐过程书面报告。

推荐工作结束后,对不服本单位推荐结果的申报人员,可在7日内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或者拉萨市教体局师资管理科提出复议,由受理单位在7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在推荐、评审过程中,涉及推荐小组成员、评委本人及亲属的,推荐小组成员、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拉萨市教育体育局师资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