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最新政策解析(7) - 顾兴全 - 职业日志 - 价值中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7:54:32

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最新政策解析

     建筑安装企业劳务承包行为如何纳税

  目前,很多建筑安装企业只是拥有一些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而没有具体足够的施工队伍,一旦某个工程中标,将其所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人工费)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或者某一个人,具体方式采取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或者某一个人组织一些人力完成此项劳务。由于一些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只是签定的一个简单的协议,或者只是口头协议,在财会核算上,很多建筑安装企业只是以工资表的形式支付这笔费用。

  这样导致很多承包企业采取坐支的方式,收入不入账,利润部分形成账外小金库。这一点在税收上由于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导致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存在很多的争议: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应视同企业支付雇佣的临时人员工资,不应该就其支付的此项“人工费”征收营业税;有人认为是将工程的“人工费”部分转包给他人,属于分包工程征,应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还有人认为支付“人工费”属于劳务性质,应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目前建筑安装企业发生以上业务所存在的争议,日前就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如何鉴定其劳务性质出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文件

  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我国现阶段红红火火的建筑安装行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在涉税收问题上,恐怕很少人不怀疑“红火”的背后流失着国家的税款。对此,税务部门也是心知肚明。

  何以如此?笔者认为,不是税务机关不努力,而是管理手段不高端。正是由基于此,一份致力斩断建筑行业税收黑手的国字号文件应运而生。它就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作为一份税收征收管理文件,其中加强管理的措施与纳税人息息相关,根据这个文件,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有:

  纳税权利方面:一是有享受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权利;二是有变更、注销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的权利;三是有享受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和先进的、便捷的、省时的电子化纳税申报以及电子文档报送、传输的权利:四是有选择申请自开或代开发票的权利。

  纳税义务有七个方面:

  (一)、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第三条):(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3)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4)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5)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6)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第四条)。

  (三)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2)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3)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如纳税人由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发生税务登记号变更时,应同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四)、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填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不动产销售的纳税申报表。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的电子化(第五条)。

  (五)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台帐,如实记载被扣缴纳税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及编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代扣代缴税款的时间和税额,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代扣代缴业务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余下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交还主管税务机关,并结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第六条)。

  (六)申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且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四个条件分别是:(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七)代开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须提供六种资料。包括:(1)完税凭证;(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项目登记及变更:

  第三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第四条纳税人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如纳税人由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发生税务登记号变更时,应同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填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不动产销售的纳税申报表。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的电子化。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台帐,如实记载被扣缴纳税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及编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代扣代缴税款的时间和税额,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代扣代缴业务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余下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交还主管税务机关,并结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二)发票管理

  第九条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内容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的要求,再次不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