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差异及税务稽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7:23:49
主要内容
v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
v第二部分  个人所得税
v第三部分  增值税
v第四部分  营业税
v第五部分  其他税种
v第六部分  特殊业务常见问题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
v一、收入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二、扣除项目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三、资产处理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四、税收优惠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五、所得额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六、应纳税额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一、收入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一)常见涉税问题
v1.收入计量不准
v2.隐匿实现的收入
v3.实现收入入账不及时
v4.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v5.销售货物的税务处理不正确
v(二)主要检查方法
v    收入总额的检查,主要是检查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通过本年与以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减变化率”的对比分析,发现主营业务收入增减变化较大的,对比收入构成项目的增减变化,审查主营业务收入取得、退回、结转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检查的突破点。
!!企业收入确认的稽查应对策划技巧
v(一)企业主营收入确认的依据与策划应对
v★法规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
v( 二)采用特殊销售方式,推迟缴纳所得税
分期收款、赊销合同、委托代销等
(三)返利、返点策划:1 、保证金法 2 、折扣平衡法  3 、预估折扣率法
(四)让利促销策划:打折销售、加量不加价、买赠、购买返现金
二、扣除项目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一)成本项目常见涉税问题
v1.利用虚开发票或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v2.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
v3.将基建、福利等部门耗用的料、工、费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等以及对外投资发出的货物,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等
v4.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v5.原材料计量、收入、发出和结存存在问题
v6.周转材料不按规定的摊销方法核算摊销额
v8.成本分配不正确
v9.人工费用的核算不准确
v10.销售成本中存在的问题:虚计销售数量,多转销售成本;销货退回只冲减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成本。
v(二)成本主要检查方法
v——计算“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增减变化率”、“同行业成本率对比率”三个指标,从中发现疑点。
v——对没有支付现金但已列入成本的存货检查其购货合同协议、购货发票、装运及入库凭证来证实其真实性。
v——成本费用的三个关键点:
v    第一,成本费用包含的范围、金额是否准确,成本费用的划分原则应用是否得当;
v    第二,分析各成本费用占主营业收入百分比和成本费用结构是否合理;
v    第三,分析成本费用各个项目增减变动的情况,排查项目存在的疑点。
v(三)费用税金常见涉税问题
v1.费用界限划分不清
v(1)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的界限划分不清
v(2)一项支出在成本和费用中重复列支
v(3)有扣除标准和无扣除标准费用的界限划分不清
v2.管理费用的问题
v!(1)招待费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
v!(2)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v!(3)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v3.销售费用的问题
v!(1)超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v  (2)专设销售机构的经费税务处理不正确
v  (3)发生的运输及装卸费不真实
v4.财务费用的问题!
v(1)贷款使用企业和利息负担企业不一致
v(2)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v(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v(4)汇兑损益的税务处理不正确!
(四)费用主要检查方法
1.费用界限划分不清的检查
v (1)重点审查材料费、管理费等明细账,检查有无将购入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专项物资的运杂费、包装费,计入费用;核实有无将购入的固定资产采用分次付款、分次开票计入材料账,或以零部件名义把固定资产化整为零,作为低值易耗品、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入账,于领用时计入期间费用。
v (2)检查“财务费用”明细账,核实有无将固定资产竣工决算前或建造期在12个月以上,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v (3)审核原始凭证有无将发票复印件入账等,确认是否存在重复列支费用的问题。
v2、管理费用的检查
v    对支出的大额会议费、差旅费、开票为酒店、餐馆、旅行社等单位的应作为检查重点,可到开票单位检查,是否存在以其他支出名义列支招待费用的问题。
v3、销售费用的检查!
v(1)广告宣传费的真实性检查
v(2)核实有无将应计入生产成本等不属于专设销售部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计入销售费用开支的;有无虚列销售人员提成工资;
v(3)是否存在舍近求远、加大运输费用等问题。
v4.财务费用的检查!
v(1)查清每笔借款资金的流向,核实有无转给其他单位使用并为其负担利息的情况。
v(2)审查企业成立章程等,确认双方企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检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不超过标准的借款利率是否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
v(3)对大额支出的资金流向追踪核实。
v(4)核查汇兑损益是否计入资本性资产价值。是否按照月度、季度或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v 5.税金的检查
v(1)检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了解车辆购置过程中需要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置房地产过程中需要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进口的大型设备需缴纳的关税等,核实是否计入了该资产的价值。
v(2)检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涉及的税金,结合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核实企业有无将补提补缴的以前年度税款在本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v6.损失的检查!
v(1)检查坏账准备、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核实有无已作损失处理,又部分或全部收回的资产,是否只挂账未计入损益。
v(2)查看有无只将批准核销盘亏的材料作了账务处理,而将批准核销盘盈的材料长期挂在“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v(3)财产损失的审批文件
三、资产处理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政策基本规定
v——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v——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v(一)常见问题
v1.虚增固定资产计税价值
v2.属于固定资产计税价值范围的支出未予资本化
v3.计提折旧范围不准确
v4.折旧计算方法及分配不准确
v5.资产处置所得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v6.无形资产计量、摊销不准确
v7.自行扩大加计扣除无形资产成本的范围
v8.生产性生物资产计量不准确。
v9.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时间、残值、年限不准确
v10.长期待摊费用的计量不准确
v11.缩短摊销期限,增加当期费用
v(二)资产检查方法
v1.结合固定资产登记簿,对有固定资产增加的进行详细全面的检查,重点审核固定资产增加的项目组成、合同决算、入账发票、评估或审计报告、资金结算情况等相关原始资料。
v2.对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期间费用等账户的借方明细,查看大额支出形成的标的物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而未列入固定资产核算,在当期扣除;
v3.对纳税人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结合建造合同、工程决算、工程监理报告和工程审计报告书等有关资料对照。
v4.检查材料、费用、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和固定资产等账户,落实有无将建造过程中直接发生的材料、人工费等挤入生产成本。
v5.运用核对法和实地查看法,结合固定资产明细账的记录与“折旧计算表”,对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不使用的、封存的和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审核,是否存在将不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
v6.对年度中间增加的固定资产,对照相关合同发票,结合固定资产入账的时间和“折旧计算表”,核对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有无列入计提折旧的基数。
v7.检查“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查看有无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列入折旧的计提基数。
v8.审查“折旧计算表”中实际采用的折旧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查看有无不属于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有无在一个年度内随意变更折旧计算方法。核实有无将车间的折旧费用计入期间费用而推迟实现利润的问题。
v9.对资产处置的检查,应重点检查 “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等账户,资产处置收入及残值是否按规定结转损益,是否冲抵了相应的累计折旧。
v11.对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检查其摊销期限是否达到10年。对摊销土地使用权的,查看土地使用证及土地转让协议等资料,检查土地使用权的计价与摊销,查实是否虚计土地使用权成本,扩大摊销额。
v12.查阅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合同以及改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合同,确定改良支出费用的承担人,对应由租入方承担改良费用的,查阅改良支出的料、工、费的原始凭证,核实其计量是否准确。检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计算表,审查计算表中摊销年限。
!!企业成本费用的稽查应对策划技巧
v1、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二个重要原则的理解和应用
v(1)“相关性原则”理解的纳税疑难问题(案例)
v★法规依据——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vTL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v(2)“合理性原则”理解的纳税疑难问题(案例)
v★纳税疑难——合理的工资、合理的劳保、合理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合理的转移定价调整方法。。。。。。??
!!企业成本费用的稽查应对策划技巧
v2、集团公司收缴“管理费”的税务策划
v★基本案情——新法及条例已取消了“管理费”的税前列支。
v★纳税疑难——总公司的职能一般是为子公司提供
v管理和信息服务,其费用为何不能列支
v★法规依据——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v★策划思路——
v(1)直接费用转移“报销”;
v(2)间接费用以合理的名义“分摊”。
!!企业成本费用的稽查应对策划技巧
v3、公益捐赠的连环策划技巧
v ★新政背景:新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基本案情:企业经法定途径捐赠100万,但假设当年税前只能列支70万,则超支的30万应在年度汇缴时调增补税,即30万*25%=7.5万。能否将超支的30万转化为企业全体职工个人的捐赠?当然最好是既可化解企业调增补税的风险,又可能不增加或尽量最少量增加职工个人的税负。假设企业300人。
v ★策划思路:学员思考并演算策划方案和结果。
v ★温馨提示:1、如果能通过捐赠扣除并降低员工的计税级距,则还有可能节约个税。这种巧妙的策划,可真正实现企业与员工双赢之目的。2、值得注意的是需在工资发放时直接用于捐赠(工资实发数是扣除捐赠后余额),避免工资发放后,再用现金捐赠不好认定。
!!企业成本费用的稽查应对策划技巧
v4、 广告费税前列支的策划问题
v★纳税疑难——广告费列支的发票??
v★疑难处理——任意对税法条款的“限定性”或“扩大性”解释,应属于无效。
v★柳暗花明——TL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成本费用的稽查应对策划技巧
v5、“舍小求大”的连环税务策划
v★策划思路——
v(1)当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差异时,可合理地通过资产的相互租赁,来相应减轻或降低对方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
v    策划的关键的核心奥秘是资产租赁的营业税税率为5%,而对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得以扣除租金,其节税效应是直接抵减了应纳25%的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正所谓“舍小求大”的连环税务策划效应。
v(2)当企业承租他人的资产或者接受他人的建筑安装劳务时,如果对方确实无法提供正式税务发票,致使企业无法税前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的,也可尝试“越位纳税,代开发票,求得抵扣”的方式策划。这也是一种所谓“舍小求大”的连环税务策划效应。
v★温馨提示——当房地产企业如此策划时,还有意想不到的节税收获?
!!企业成本费用的稽查应对策划技巧
v6、 土地使用权的财务核算技巧
v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一般情况下,当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 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不转入 在建工程成本。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按照其应摊销或应折旧年限进行摊销、提取折旧。
v但下列情况除外:
v①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土地使用权应计入建筑物成本;
v②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价值,则应对支付价款按合理方法(如按公允价值)在土地和建筑物之间分配,确实无法分配的,应全部计入固定资产。
!!企业成本费用的稽查应对策划技巧
v7、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策划
v★法规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v★策划思路——尽量规避固定资产大修理条件。
!!企业成本费用的稽查应对策划技巧
v8、关于融资利息税前列支的思考?
v1)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v2)关联企业借贷的税收控制问题?
v3)企业借贷新思路:
v(1)委托银行贷款;
v(2)统借统贷;
v(3)互相“担保”借款。[国税函〔2007〕1272号]
v(4)预付账款“借贷”法
第二部分  个人所得税
v一、纳税人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二、扣缴义务人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三、征税范围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四、计税收入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五、特殊计税方法的检查
一、纳税人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一)常见问题
v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不清
v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义务划分不清
v3.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未办理纳税申报
v例:
v    美籍人张某,韩籍人刘某,同时于2007年7月31日至2008年12月1日来华讲学,实际居住16个月。在华讲学期间,每月可获中方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7万元,同时美籍人员在本国还有固定收入每月折合人民币1l万元,韩籍人员在本国还有固定收入每月折合人民币10万元。经检查发现,该两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天数超过365日,但该两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未满365日。
v(二)主要检查方法
v1.检查外籍人员与任职单位签署的合同、薪酬发放资料,对照个人护照记录,到进出境机关核实了解进出境时间,判断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
v2.检查居民纳税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所得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时,需要通过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进行情报交换,调查其在境外取得所得的情况。
v3.检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账户,对于在两处以上兼职取得收入的个人采取函证、协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
!!利用纳税人认定的策划
v1、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策划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一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v2、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策划
二、扣缴义务人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一)常见涉税问题
v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税款
v2.代扣的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入库
v(二)主要检查方法
v1.检查“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审查职工薪酬发放单,核实职工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v2.检查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明细账,是否有支付给临时外聘的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费、邀请专家的培训费、评审费等。
v3.检查“利润分配—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等账户,核实对支付给个人的股息、红利、利息是否全额计算扣缴税款。
v4.检查直接在各成本、费用账户中列支或通过其他渠道间接支付给员工的各种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薪酬。
三、征税范围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一)常见涉税问题
v1.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相混淆
v2.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错按承包、承租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v3.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相混淆
v4.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相混淆
v(二)主要检查方法
v1.检查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在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核实个人与接受劳务的单位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确定其取得的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v3.根据承包(承租)合同内容、实际承包(承租)方式、性质和收益归属、工商登记情况。确定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还是属于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征税范围。
v3.检查“销售费用”、“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对产品发布会、总结会议、业务往来等活动中向有关人员发放的赠品、纪念品等,对举办有奖销售等活动中的中奖者个人是否扣款。
v4.检查“应付股利”、“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账户,核实有无把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少扣缴个税。
四、特殊计税方法的检查
v(一)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检查
v1.常见涉税问题
v(1)一个年度内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v(2)确定适用税率后,重复扣除“速算扣除数”,少缴个人所得税
v2.主要检查方法
v    核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表,核实是否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扣缴税款,是否存在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少计税款;是否存在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所属月份分摊、重复减除费用、降低适用税率的现象。
v(二)外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的检查
v1.政策依据
v    在外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分别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v2.常见涉税问题
v    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未合并纳税。
v3.主要检查方法
v    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而且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规定需上交派遣单位(介绍单位)的,应审查纳税义务人提供的两处支付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单据和完税凭证原件,以及有效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材料。
v(三)从特定行业取得的工资、薪金的检查
v1.政策依据
v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
v   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v2.常见涉税问题
v   擅自扩大特殊行业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范围。
v(四)对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检查
v政策依据
v(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v(财税[2001]157号)
v2.常见涉税问题
v   虚增工作年限,提高当地上年平均工资标准,少缴个人所得税。
v3.主要检查方法
v   通过审核劳动合同,检查职工档案和缴纳劳动保险的时间来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工作年限,确认是否虚构工作年限;到劳动部门、统计部门确认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各项保险金金额,确定是否存在降低平均收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
v(五)个人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的检查
v政策依据
v    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为吸引人才,按有关法律和本公司制度,向其雇员折价发放股票等有价证券。其税务处理办法为:在中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计税。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有困难的,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国税发[1998]9号)
v(六)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检查
v政策依据
v    1.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v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一速算扣除数)÷(1一税率)
v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v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v(国税发[1994]089号)
v2.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的计算方法:
v    (1)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税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v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v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款。即:
v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v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国税发[1996]199号)
v(七)捐赠扣除计税的检查
v政策依据
v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v常见涉税问题
v    1.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未通过规定渠道,捐赠手续不符合规定
v    2.扣除基数不正确,超标准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v    3.扣除比例计算不正确,将允许部分比例扣除的捐赠混同全额扣除的捐赠
第三部分:增值税
v固定资产抵扣变化
v税率的变化
v视同销售的变化
v混合销售的判断变化
v价外费用征免税变化
v废旧物资企业和用废企业征税变化
v非正常损失进项转出变化
v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
v免税权与纳税权的选择时限变化
v其他变化分析
v一、固定资产抵扣变化
v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v政策分析:
v1.取消了原政策“购进固定资产”,增加了(四)、(五)项。
v2.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中轻型商用客车)
v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v运用分析:
v1.交际应酬货物是否视同销售?如果用于广告宣传的外购货物,是否以抵扣进项,是否视同销售?
v2.对从事设备维修业务的管理变化
v3.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
v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①建筑物、 ②构筑物和③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原表述“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v分析:1.办公楼电梯中央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v      2.厂房中的固定机器、设备的构筑物其进项是否抵扣?
v      3.如何合理核算在建工程?
v已经抵扣的要转出
v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v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v分析:
v1.当月计算年终需要调整吗?
v2.能够划分清楚的不需要转出吗?是否存在逻辑问题
v重点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v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v
v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v    三、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v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v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注: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v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v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v二、税率的变化
v基本税率17%
v低税率13%
v零税率 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v兼营情况下税率的适用: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v征税率
v小规模征税率3%
v简易办法征税率?
v低税率(13%)
v1.粮食、食用植物油;
v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v3.图书、报纸、杂志;
v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v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v其他
v1.矿产品:从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4]22号)
v2.农产品: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4]4号)
v《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
v重点注意: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v重点关注:矿产品税率提高到17%
v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v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v分析:对矿业是否属利空?
三、视同销售的变化
v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v重点关注: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可以不视同销售
v国税发[1998]137号
v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v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v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v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v关注:“实物折扣”是无偿赠送吗?
v“实物折扣”与无偿赠与相比,存在本质差异:
1.无偿赠与可以附加义务,也可以不附加义务。而“买一赠一”必须附加义务,并且这种附加义务必须是财产义务。
v    2.对于赠与财产的质量,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而“买一赠一”赠送的财产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赠与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v    3.对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不同。
v    结论:“买一赠一”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销售。
v运用分析: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混合销售的判断变化
v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v重点关注:50%比例
v(94)财税字第026号
v    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v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v重点关注:营业税也有混合销售行为
v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v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v关注兼营行为:可以分开核算分开纳税
v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v    原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规定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确定。
五、价外费用征免税变化
v《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v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六、废旧物资企业和利废企业征税变化
v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v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v(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v(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v(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v(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v注意:哪些项目不得抵扣!
v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v关注:哪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新优惠政策
v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v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v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v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v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v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v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v     八、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税务机关,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所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七、非正常损失进项转出变化
v新规定
v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v原规定
v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v (一)自然灾害损失;
v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v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
v《条例》
v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v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v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v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v分析:超市、百货公司先开票后提货如何处理?
v关注《实施细则》新变化及应对
v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v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v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v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v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v运用分析:如何合理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九、免税权与纳税权的选择时限变化
v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v财税〔2007〕127号:
v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v  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v运用分析:哪些企业可以放弃免税权?
十、其他变化分析
v1.销售价格确定变化分析
v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v运用分析:购买货物用于赠送和福利消费是否加10%计税?
v2.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变化
v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v分析:与财税[2002]208号文件一致
v运用:起征点提高对企业的影响
v3.取消进口设备免税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v《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七条规定:
v    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v分析运用:
v1.采购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的选择
v2.对利用进口设备抵税的所得税影响
第四部分  营业税
v一、纳税人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二、征税范围和税率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三、计税营业额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四、其他项目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第一节 纳税人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一、纳税义务人的检查
v(一)政策依据
v1.境外劳务征免税变化
v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指境内收入或境内支付)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指境内支付)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v2.境外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v《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v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v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v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3.承包人、分支机构纳税人的变化
重点提醒:承包双方税收法律责任的重新划分
新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原规定
第十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v4.重点提醒:总分机构有偿提供劳务将征税
v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指承包经营)和第十二条(指铁路运营单位)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v税务登记规定:办理了营业执照就要办税务登记
v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v运用分析:内部收支考核结算办法必须相应调整!
v原规定较为合理
v财税[2001]160号
v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v   独立核算单位是指:
v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v  (2)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v(二)常见涉税问题
v1. 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的单位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
v2.非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v3.从事兼营业务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
v4.不符合承包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v5.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v6.境外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支付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第二节 征税范围和税率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一、最新政策
v1.企业都有可能成为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
v《条例》第五条
v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v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v新规定
v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v原规定
v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v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2.建安企业计税依据变化
v营业税混合销售如何征税
v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v关注:设备制造安装企业特殊规定
v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v此条为新增加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对应。
v运用分析:建安企业在做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的选择同时,还要考虑对方单位是否需要增值税抵扣
v二、常见涉税问题
v1.未正确区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v(1)非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v(2)兼营营业税和增值税应税行为,营业项目已按明细分别核算,却将营业税应税项目申报缴纳增值税。
v2.混淆征税范围,错用税目、税率
v(1)建筑安装企业租赁设备、场地设计、勘探和转让不动产等行为,错按“建筑业—其他服务”税目征税;
v(2)对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售机票的手续费收入、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错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
v(3)对航空联运公司从事特快传递托运业务、对保安公司押运物品而取得的收入,错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
v(4)广告的播映错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v(5)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错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v三、主要检查方法
v1.检查经济合同、账簿、原始凭证和纳税申报等资料,查核纳税人是否正确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如随汽车销售提供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业务,应缴纳增值税,而单独提供代办按揭服务的,并不销售汽车的,只缴纳营业税。
v2.分析企业经济合同、纳税申报等资料,确认业务性质,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检查企业是否正确使用税目税率。
v3.检查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和“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审核适用不同税率项目的收入是否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第三节 计税营业额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一、最新政策
v1.代收费用
v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差额扣税必须取得合法凭证
v《条例》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v《实施细则》
v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v3.视同应税行为
v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v原规定
v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v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v4.退款及折扣处理
v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v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v5.价格偏低处理
v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v分析: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或其他无偿劳务行为可以调整征税吗?
v二、常见涉税问题
v1.未申报或申报不实
v(1)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未申报纳税。
v(2)对销售自建建筑物只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营业税,未申报“建筑业”税目营业税。
v(3)价外费用未合并纳税。
v(4)应税收入长期挂往来账,隐匿当期计税收入。
v(5)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息、结算罚款不按规定计税;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计税依据不正确;保险业纳税人的储金业务收入计税不正确。
v(6)兼营免税项目未按规定单独核算。
v2.以支抵收,冲减销售收入
第四节 其他项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v一、税收优惠及纳税地点常见涉税问题
v1.审批类减免税不履行报批手续,自行享受减免税
v2.减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多报减免税
v3.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未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v4.跨区域承包工程纳税地点不正确
v5、分包、转包业务重复纳税
外地经营纳税地点变化
v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v(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v(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v(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检查
v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v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v分析:建筑业和租赁业纳税义务时间提前
v(一)常见涉税问题
v1.房地产、建安、租赁企业预收款未及时申报纳税
v2.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未按约定时间确认收入
v3.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条件时不确认
v(二)主要检查方法
v1.检查企业“预收账款”账户贷方发生额。
v2.审阅相关合同等有关资料,检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对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检查纳税人的发票、资金往来记录,核实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v3.检查“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账户,确定预收款项的时间、用途和具体的经济实质,有无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
!!营业税稽查应对策略
v1、混合和兼营行为、价外费用的利用(增值税)
v2、建筑工程承包营业税的运用策略
v3、正确利用差额扣税凭证抵减营业税额
v4、承包方式税收法律责任的划分及策划
v5、总分机构有偿提供劳务征税,相应调整完善内部收支考核结算办法
v6、外地经营完善相应手续
v7、建筑业和租赁业纳税提前的应对策略
第五部分  其他税种
v一、资源税常见问题
v二、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
v三、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
v四、房产税常见问题
v五、印花税常见问题
一、资源税常见问题
v1.临时开采、不定期作业的,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v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v3.开采矿产品的过程中伴生、伴采矿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v4.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自用数量以及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不真实。
v5.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未作计税处理。
v6.将加工精、选煤实际销售量折算成原煤耗用量作为课税数量的,加大损耗数量比,不按规定的综合回收率折算,少计耗用原煤数量。
v7.将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的,不按规定的选矿比折算,少计耗用原矿数
v8.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的,少计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数量
v9.降低或混淆应税产品的等级,按低等级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v10.将稀油记入稠油、高凝油,按低等级的单位税额计算资源税
v11.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进行销售,却按液体盐的单位税额申报纳税
v12.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享受减免税优惠
v13.免税项目未按规定单独核算
二、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
v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v2.混淆土地增值税的征免税范围。
v3.转让收入长期挂账不及时结转,延迟纳税
v4.少报转让价格少申报纳税
v5.视同销售行为未申报纳税
v6.取得非货币收入未按规定计量少申报纳税
v7.部分房地产销售收入不入账,少申报纳税
v8.虚列开发成本,多计扣除项目金额
v9.旧房的重置成本确定不准确,多计扣除项目金额
v10.自行扩大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
v11.增值额和扣除项目的计算不正确,导致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错误
v12.未准确划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导致土地增值税计算错误
v13.取得预售收入,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v14.项目竣工结算后,未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v15.项目滚动开发,不及时清算已经完工的项目
三、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
v1.纳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未履行纳税义务
v2.征免界限划分不清
v3.申报的计税土地面积不准确
v4.同一企业处在不同地段的适用单位税额不正确
v5.土地等级调整后,纳税申报时未作相应调整。
四、房产税常见问题
v1.属于征收范围的未申报纳税
v2.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未申报纳税
v3.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未申报纳税
v4.房租收入不入账,或直接冲减费用
v5.从租计征的,按从价计税
v6.少计房产原值
五、印花税常见问题
v1.单位和个人在订立经济合同时有意将具有合同性质的书据称为意向书、契约等,未按规定贴花
v2.将有息贷款合同作为无息贷款合同未贴花
v3.将农村手工业品购销合同作为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未贴花
v4.应税账簿未全部贴花
v5.采用电子计账方式的,其输出账簿未按规定贴花
v6.领受权利、许可证照未按规定贴花。
v7.境外签定的合同在境内使用时,使用人未按规定贴花。
v8.适用比例税率计税的应税凭证,使用定额税率计算贴花
v9.性质相似的应税凭证错用税目、税率
v10.应税合同未按规定贴花
v11.记载资金的账簿按规定计算贴花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未计算补贴印花
v12.以定额税率贴花的应税合同,隐匿件数少贴花
第六部分  特殊业务常见问题
v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常见问题
v二、债务重组常见问题
v三、投资业务常见问题
v四、企业合并分立常见问题
v五、股权转让常见问题
v六、建造合同常见问题
第一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v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述
v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v    在涉及货币性资产(补价)的情况下,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比例为25%,即: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均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v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
v1.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v    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支付补价或减收到补价)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v2.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不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
v    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v三、常见涉税问题
v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通过体外循环的方式,逃避税款。减少资产作为虚假的盘亏处理,增加的非货币性资产未在账上反映。
v2.直接调整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记录,不确认损益申报纳税。增加的资产没有支付货款记录。
v3.利用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在关联方之间进行利润的转移。通过夸大或缩小公允价值的金额,将利润向低税率的关联企业转移。
v4.故意混淆各税种计税依据的确认,少缴税款。
v5.未按税法规定纳税调整,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v6.整体资产置换重组业务,未按规定纳税。应税的资产置换,资产的所得未申报纳税;免税的资产置换取得补价的,与补价相对应的增值,未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第二节  债务重组常见问题
v一、债务重组业务简述
v(一)债务重组的确认
v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v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v(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v1.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v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v3.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v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v5.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v二、政策依据与会计核算
v(一)政策依据
v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v1.债务人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v2.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v(二)会计处理
v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v1.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v2.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v三、常见涉税问题
v1.利用虚假债务重组,调节利润,少申报税额。与其他企业订立假债务重组合同、协议,虚构债务重损失 。
v2.债务重组所得计入资本公积,未作纳税调整。
v3.确认预计负债,少计的债务重组收益。
v4.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业务逃避税款。
v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按规定处理:
v(1)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v(2)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v(3)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第三节  投资业务
v一、投资业务简述
v       新会计准则将投资业务分解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个部分。
v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v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v二、常见涉税问题:
v(一)少计投资成本多列当期费用。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支付的交易费用(手续费、经纪人佣金)和交易税金不计入对外投资的成本,而是计入当期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v(二)隐匿、截留投资业务的持有收益
v1.利用“应收利息”等往来账户截留投资收益;
v2.将实现的投资收益直接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v3.将实现的投资收益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v4.滥用溢(折)价摊销少计债券投资利息收入;
v5.利用会计权益法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冲减当期利润;
v6.取得的股票红利不并入所得额纳税(不超过12个月纳税)。
v(三)视同销售未按税法规定缴纳各税
v1.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业务,合并方未按税法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v2.除企业合并以外,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按税法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v3.被投资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分配股利、利润,未确认销售申报纳税。
v(四)混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界限
v1.将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作为免税国债利息收入;
v2.将国债转让收益作为免税国债利息收入;
v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第四节  企业合并
v一、企业合并简述
v(一)企业合并的确认
v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v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类似于权益结合法。
v2.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基本处理方法是购买法。
v(二)企业合并的分类
v1.控股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的投资。
v2.吸收合并: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v3.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v二、常见涉税问题
v(一)合并方取得的资产不按税法规定摊销,多计成本费用,影响当期和以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
v1.会计上同一控制关系的企业合并,以合并各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取得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v2.税收上应税合并业务,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以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免税合并业务,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确定计税成本。
v(二)被合并方未按规定确认所得,少缴所得税
v1.混淆应税合并与免税合并界限,应税合并业务不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少交所得税;
v2.符合免税合并条件时,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不申报所得税。
v(三)合并方合并对价中的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不确认资产的处置收益
v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v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中的非货币性资产支付,未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v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中的非货币性资产支付,未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v(四)合并取得的商誉分期摊销或计提减值准备税前扣除
v1.合并取得的商誉作为无形资产按照一定期限分摊费用在税前扣除。
v2.年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在税前扣除。
v(五)合并企业多弥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
v1.应税合并业务,合并方用合并后的所得弥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
v2.免税合并业务,合并方用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无关的所得弥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
v3.免税合并业务,合并方混淆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被合并企业合并前亏损的弥补期限。
第五节  股权转让
v常见涉税问题
v1.投资转让所得挂往来账或应付职工薪酬;
v2.多计投资转让成本,少计投资转让所得;
v3.转让持股95%以下(不含95%)的长期股权投资,虚计股息红利收入,少计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v4.因被投资方清算收回长期股权投资,多计股息红利收入,少计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v5.多计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在税前弥补;
v6.超限额弥补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v7.重复弥补以前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例一:商业企业
远东集团(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1年6月成立,系国有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注册地址:东方路212-214号,现有职工2人,主营国内一般商业贸易。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东方支行营业室,帐号99999070092250120-56。
2007年自报主营营业收入3,457,802.53元,其他业务收入2,329,566元,利润-26,384,074.38元(经确认的亏损数额),应纳税所得额0元。申报缴纳税金情况为:申报企业所得税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其他税种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元,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元;申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200元,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200元。
2008年1至6月自报主营营业收入20,320,239.73元,其他业务收入1,034,470元,利润-24,669,013.37元(不含转让2008年1月30日31号凭证记载的转让固定资产---房产的损益),应纳税所得额0元。申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0元,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0元。
二、违法事实:
(一)营业税方面:
该单位2008年1月30日31号凭证,记载转让固定资产---房产(营业大楼6-7层及配比的土地797.46平方米),转让价格为85321600元(按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的简单算术平均值作为转让价格),账面净值80,844,900元,账面价值92,179,440.84元。
上述房产转让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上述转让行为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同时,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教育费附加方面:
上述转让行为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同时,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四)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上述转让行为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同时,未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五)房产税方面:
该单位2007年固定资产账上记载房产原值:营业楼(编号11010001)177,295,431.68元(含人防工程),于2008年1月转出(转让77,089,983.04元);营业楼(编号11010005)6,194,952.85元。2007年申报缴纳房产税313,415.89元,2008年1至6月申报缴纳房产税253,258.21元,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六)印花税方面:
该单位2008年1月20日签订房产及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记载转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价格85,321,600元(以评估价作为转让价格),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七)土地增值税方面:
该单位2008年1月30日31号凭证和2008年6月30日28号凭证记载转让营业楼6-7层房产及配比的土地使用权797.46平方米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问题:因限期按完全重置成本法提供评估报告,企业按要求提供了评估报告,评估方法为完全重置成本法,评估机构为财政部批准的,评估价值为85,507,269元,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12,855,055元,建筑物评估价值为72,652,214元(评估价值为完全重值成本乘以成新度),转让价格为85321600元。经检查发现该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后于2002年12月172号凭证支付土地出让金25,000,000元;2003年8月110号凭证支付土地出让金302,788元;2005年11月65号凭证补缴契税856,965.92元,合计共支付土地出让金25,302,788元,对应的土地面积18533平方米,本次转让的房产所配比的土地使用权所797.46平方米对应的土地出让金为25,302,788÷18533×797.46=1,088,758.5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契税方面:
该单位2002年12月172号凭证支付土地出让金25,000,000元;2003年8月110号凭证支付土地出让金302,788元;2005年11月65号凭证只补缴契税856,965.92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契税。
(九)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方面:
该单位2006年主营营业收入2,695,947.06元,其他业务收入357,292元,2007年职工人数58人;2007年主营营业收入3,457,802.53元,其他业务收入2,329,566元,2008年职工人数2人;2007年至2008年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处理意见:
1.营业税
违法事实(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第三条规定,应补缴营业税*元。计算过程如下: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85321600×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违法事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违法事实(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违法事实(四)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及《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5.房产税
违法事实(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第二条三款、《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辽财预(2006)60号文件]规定,
2007年应补缴房产税1,668,280.26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77,295,431.68×(1-10%)×1.2%+6,194,952.85×(1-10%)×1.2%-313,415.89 (已纳数)=1,914,790.66+66,905.49-313,415.89 (已纳数)=1,668,280.26元。
2008年1至6月应补缴房产税390,684.95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77,295,431.68×(1-10%)×1.2%÷12+(177,295,431.68-77,089,983.04)×(1-10%)×1.2%÷12×5+6,194,952.85×(1-10%)×1.2%÷12×6-253,258.21 (已纳数)=159,565.89+450,924.52+33,452.75-253,258.21 (已纳数)=390,684.95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房产税2,058,965.21元。
6.印花税
违法事实(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印花税42,660.80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85,321,600元×5÷10000=45000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印花税45000元。
7.土地增值税
违法事实(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和《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027,720.27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补缴土地增值税:
(1)收入额:85,321,600元。
(2)扣除项目金额:1,088,758.50(土地出让金)+43,550.34(补缴土地出让金时应补缴的契税:25,302,788×4%÷18533×797.46=43,550.34元)+72,652,214(建筑物评估价值)+4,778,009.60[转让税金:85,321,600×5.55%+85,321,600×5÷10000=A
(3)增值额:85,321,600-A=B元。
(4)增值率:B÷A×100%=***%
(5)应补缴土地增值税:B×30%=**元。
8.契税
违法事实(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应补缴契税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25,302,788×4%-856,965.92=155,145.60元。
以上合计应补税款9,019,840.68元。
9.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违法事实(九)该单位2006年主营营业收入2,695,947.06元,其他业务收入357,292元,2007年职工人数58人;2007年主营营业收入3,457,802.53元,其他业务收入2,329,566元,2008年职工人数2人; 2007年至2008年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依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省政府1995年55号令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0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文件规定,该单位
2007年应补缴(2,695,947.06+357,292) ×1‰+5×58人-200元=3,143.24元。
2008年应补缴(3,457,802.53+2,329,566)×1‰+5×2人=5,787.37+10=5,797.37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8,940.61元。
例二: 房地产开发回迁
沈阳龙龙置业有限公司2006年11月15日成立,所属行业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登记注册类型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万元。现有职工28 人,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
该单位于2007年12月与哈市新城管理委员会签订《回迁安置房投资建设协议书》,协议规定该公司在开发立项的“绿茵佳苑”北园区安置回迁住宅户1287户,合同规定安置回迁面积部分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1,480.00元,对于超过回迁面积部分,该单位按该房屋市场均价每平方米2,250.00元销售。由于该单位回迁住房的成本价格为2,131.06元,回迁面积部分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该单位未按市场价格调整其计税依据,造成少申报缴纳2007年、2008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该单位对上述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认可,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是由于政府行为造成的,认为不是故意少缴税款,对加征滞纳金有疑义。
除上述违法事实外,根据该单位提供的涉税资料,经检查,未发现其它涉税违法问题
例三:建筑安装企业
山东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法定代表人:王刚,注册地址,略,经营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室内外装饰装修;水暖管道、煤气管道、管网线路安装;电气安装。注册资金2000万元,该单位2003年、2004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为查实征收。
1、企业所得税方面:
该企业的施工队在2003年、2004年购买原材料时,未按规定取得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商业货物剪贴销售发票,以假发票进帐(经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所鉴定2003年假发票34组,假发票金额为3,352,799.29元,2004年假发票224组,假发票金额为45,502,344.09元),在逐笔核实企业假发票记录的业务中,发现由于这些业务发生时间较早,现已找不到大部分的开票企业,无法进一步核实假发票记录的业务是否真实,以及业务的实际发生金额是否准确。因此,该单位成本费用无法核实。由于企业在2004年对收入的明细账和总账实行分人记录管理,并且没有及时核对,造成总账记录收入发生额虚增1,657,560元,导致企业当年的报表收入虚增,多缴了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方面:
该企业2004年7月发放工资和奖金中有97,9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月发放工资和奖金中有65,634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社会保险费方面:
该企业2003年5月至12月工资总额12,800元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用,2004年工资总额553,809元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用。
该公司对上述少缴税费款的违法事实基本认可。但认为滞纳金数额大的主要原因是东城地税分局查案时间过长,所以该部分滞纳金由企业负担不合理。在社保费用方面,公司实际员工人数少,仅凭工资账簿入账金额(包括挂靠单位员工或临时工)计算不合理。
除上述违法事实外,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涉税资料,经检查,未发现其它涉税违法问题.
四、投资问题:
某企业2002年5月15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企业2003年12月31日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增值额343,198,612.12元,2004年7月30日把评估资产对外进行投资。
该单位2005年12月20日0020#凭证记载固定资产评估增值72,295,699.29元.
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 72,295,699.29元,
贷:资本公积72,295,699.29元;
无形资产评估增值34,486,746.98元
会计分录为:借:无形资产 34,486,746.98元
贷:资本公积34,486,746.98元;
土地评估增值236,174,600元,
会计分录为:借:无形资产 236,174,600元
贷:资本公积236,174,600元;
原材料评估增值241,565.85元
会计分录为:借:原材料 241,565.85元,贷:资本公积241,565.85元。
该单位资产评估值为55,042万元,其中评估增值额为34,320万元。其中土地增值额的20%作为国有资产投资。2005年12月31日对东山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投资额为50,318万元,其中评估增值额为295,963,692.12元。(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投资295,963,692.12元贷:原材料241,565.85元;固定资产72,295,699.29元;无形资产34,486,746.98元;无形资产236,174,600元;) 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发票保管方面
某排水公司成立于2000年,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国华,地址:哈市某区东滨河路888号,办公房产为租用。该单位没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各自保存资料,由于现场办公及办公面积小,该单位将2006年凭证及其他一些财务资料存放在于洪区施工现场彩板房内,2007年10月29日工地发生火灾,2006年财务凭证及2005年有关收入的账簿、凭证、报表烧毁,起火原因不明。2007年11月10日,该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区地税局某税务所报告了账目烧毁情况。该单位未按规定保管凭证。
处理意见:
(一)对该公司违法事实中的第(一)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六、契税的预缴
沈阳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与沈阳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户心屯土地出让补充协议]拟出让212亩土地、每亩土地土地综合地价款700,000.00元,因沈阳市某新区管理委员会未按时拆迁完毕,未摘牌、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已按协议交纳土地综合地价款650,00,000.00元(包括土地出让金、购地成本、政府收益金、综合配套费、人防费),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其中87.3亩土地达到三通一平在建15幢多层楼房.未按规定预缴契税。
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农[1998]35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锦州实华房屋开发公司缴纳契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办发[2001]9号),《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
应预缴契税应预缴契税87.3×700,000.00×4%=2,444,400.00元。上述应补税(费)2,444,400.00元。)
七、增值税视同销售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处理上述(1)~(5)项视同销售行为,应注意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并与不得抵扣进项税进行区分:
共同点:
1.视同销售货物情况下,应计算销项税额,计税销售额为:同类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2.视同销售发生时,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3.视同销售不仅缴纳增值税,还会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问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八、企业股权投资问题
v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v举例:
v    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以一处房产和一件旧设备向乙公司投资(属于同一控制下),占乙公司60%的股权,投资时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4000万元。投资时甲公司资本公积为500万元,盈余公积为200万元。
该房产的账面原价为80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500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公允价值为7600万元。
v    旧设备的原值22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
v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v借:固定资产清理 7500(7300+200)
v    累计折旧     520(500+20)
v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
v贷:固定资产     8220(8000+220)
v借:长期股权投资 8400(14000×60%)
v贷:固定资产清理 7500
v    资本公积     900
v会计上房产账面净值=8000-500-200=7300,公允价值7600,增值300.旧设备未增值。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成本为付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营业外收支中。
v例:
v    甲公司2007年4月1日与乙公司原投资者A公司签订协议,甲乙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甲公司以自产产品和承担A公司的短期还贷款义务换取A持有的乙公司股权,甲公司投出存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账面成本为400万元。承担归还贷款义务为200万元。
v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v    新准则对于库存商品的视同销售,都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结转收入和成本。
v 借:长期股权投资  785(500+85+200)
贷:短期借款      200
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85
v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贷:库存商品      400
v所得税调整: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存货投资,如果未计提跌价准备,没有差异。
v    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属于同一控制,投资时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占70%。甲公司资本公积为100万元。
v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700(1000×70%)
资本公积        85
贷:短期借款        200
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85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贷:库存商品       400
九、甲供材及其他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2004年,位于山东省东山区116号,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一)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1)该单位2006年收取违约金1,000.00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2007年出售“真情卡”、“置业卡”、收取客户违约金合计226,640.60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注:违约金指客户退订所购买房屋时该单位所扣的客户定金)
(2)该单位开发的“精华苑”楼盘均采用“甲供材”形式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劳务费、人工费合同,材料金额共计158,211,784.23元,未代扣代缴建设方营业税及附加,造成营业税及附加流失,此笔税款于2008年4月缴清。
(3)2007年出售“真情卡”、“置业卡”合计126,640.60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真情卡”、“置业卡”为该单位先行出售给客户,并用于购买房屋时抵顶放款的一种优惠折扣方式,其收入为预售收入,应对其预征土地增值税。)
(4) 该单位于2006年8月31日取得面积为132430.30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07年9月21日取得面积为231641.40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两块土地均属2等地段,税额为21元/平方米。由于该单位为外资企业2007年前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单位2007年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8年1-2月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印花税
4. 印花税
(1)该单位增资扩股前注册资本9960万美元未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该单位于2007年10月10日由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追加投资9868万美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2005年度实收资本为380,824,520.00元,2006年度实收资本增加20,191,439.21元,2007年度实收资本增加1,109,839,120.82元)
(2)该单位2006年收到港币结汇为人民币54,770.62元计入资本公积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该单位金额为170,000,000.00元的贷款合同未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
(4)该单位2007年11月13日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的金额为555,939,360.00元、面积为231,641.4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沈规国土(铁西)出合字[2007]146号)未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
(5)该单位2006年-2008年2月所售房屋合同金额为1,380,779,020.00元未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其中2006年合同金额为167,504,100.00元,2007年合同金额为1,055,168,315.00元,2008年合同金额为158,106,604.00元),应缴印花税690,389.51元,已缴100,000.00元,未缴印花税590,389.51元。
(6)该单位2006年7月20日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金额为142,311,234.00元的“第一城A组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
十、非货币性交易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l7%。20×9年8月,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协商,甲公司决定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厂房、设备以及库存商品换入乙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办公楼、小汽车、客运汽车。甲公司厂房的账面原价为1 5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l 000万元;设备的账面原价为6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480万元,公允价值为l00万元;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300万元,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350万元,市场价格等于计税价格。乙公司办公楼的账面原价为2 0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 100万元;小汽车的账面原价为,3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l90万元,公允价值为l59.5万元;客运汽车的账面原价为3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80万元,公允价值为l50万元。乙公司另外向甲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00万元。
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没有为换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换入乙公司的办公楼、小汽车、客运汽车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乙公司换入甲公司的厂房、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换入的库存商品作为原材料使用和管理。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本例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应当计算甲公司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甲公司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等于乙公司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乙公司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即:
100万元÷(1 000+100+350)万元=6.90%<25%
可以认定这一涉及多项资产的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甲公司而言,为了拓展运输业务,需要小汽车、客运汽车等,乙公司为了扩大产品生产,需要厂房、设备和原材料,换入资产对换入企业均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该项涉及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各单项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因此,甲、乙公司均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的总成本,确认产生的相关损益。同时,按照各单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确定各单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换出库存商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50×17%=59.5(万元)
(2)计算换入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 000+100+350=1 450(万元)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 100+159.5+150=1 409.5(万元)
(3)计算换入资产总成本:
换入资产总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1 450-100+59.5=1 409.5(万元)
(4)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办公楼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1 100÷1 409.5=78%
小汽车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159.5÷1 409.5
=11.4%
客运汽车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150÷1 409.5
=10.6%
(5)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成本:
办公楼的成本:1 409.5×78%=1 099.41(万元)
小汽车的成本:1 409.5×11.4%=160.68(万元)
客运汽车的成本:l 409.5×10.6%=149.41(万元)
(6)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l3 200 000
累计折旧       7 800 000
贷:固定资产——厂房      l5 000 000
——设备      6 000 000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 994 100(1)
——小汽车   1 606 800(1)
——客运汽车  l 494 100(1)
银行存款        l 000 000(6)
营业外支出       2 200 000(3)
贷:固定资产清理        l3 200 000(2)
主营业务收入         3 500 00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5 000(5)
也可以做如下处理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 994 100
——小汽车   1 606 800
——客运汽车  l 494 100
银行存款        l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l1 000 000(公允价值)
主营业务收入      3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 000
借:营业外支出       2 2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 200 000(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3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3 000 0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其他资产换入原材料,视同购买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
换入资产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50×17%=59.5(万元)
(2)计算换入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 000+100+350=1 450(万元)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 100+159.5+150=1 409.5(万元)
(3)确定换入资产总成本:
换入资产总成本 =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 支付的补价 -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 1 409.5+100-59.5=1 450(万元)
(4)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厂房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1 000÷1 450=69%
设备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100÷1 450=6.9%
原材料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350÷1 450=24.1%
(5)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成本:
厂房的成本:l 450×69%=1 000.5(万元)
设备的成本:l 450×6.9%=100.05(万元)
原材料的成本:1 450×24.1%=349.45(万元)
(6)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l2 300 000
累计折旧        l3 700 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     20 000 000
——小汽车     3 000 000
——客运汽车    3 000 000
借:固定资产——厂房          10 005 000
——设备          l 000 500
原材料               3 494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5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 300 000
银行存款           l 000 000
营业外收入          1 795 000
也可以做如下处理
借:固定资产——厂房         10 005 000
——设备         l 000 500
原材料              3 494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5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4 095 000
银行存款            l 0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795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795 000
v1.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按会计制度处理)
v「例」A、B两家公司进行非货币性交换。A公司以产成品甲(账面价值1万元,公允价值1.3万元)换取B公司乙(账面价值1万元,公允价值1.2万元)原料作为生产材料,B公司支付补价1170元。假如增值税率17%,不考虑其他税费。
vA公司会计处理:
v  借:原材料    9270
v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额)2040
v    银行存款  1170
v  贷:产成品    10000
v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210
v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270
vA公司应确认的交易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v=1170-1170/13000*10000=270
vA公司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13000,视同销售成本1000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不再确认270.
v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14行视同销售收入13000元,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270元,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3行视同销售成本10000。附表三调减270。
v实际调增2730(12000-9270)。
十一、债务重组
v甲企业欠乙企业1300万元债务,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甲企业以库存商品一批抵顶债务,评估价值1000万元,其他债务免去。库存商品的账面净值为800万元。
v乙企业作账:
v    借:库存商品        1130
v        应交税金-进项税 170
v    贷:应收账款        1300
v重组损失是多少?
v甲企业处理:
v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1300
v    贷:库存商品              800
v        应交税金-销项税金     170
v        资本公积              330
v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1300
v    贷:销售收入              1000
v        应交税金-销项税金     170
v        营业外收入            130
v   例:甲企业欠乙企业80万元。双方协商后,乙同意甲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售价为60万元,成本44万元。乙将产品作为产成品入库。
v(1)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v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800000
v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00
v        应缴税金-销项   102000
v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入 98000
v(2)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v    借:库存商品       600000
v        应缴税金-进项     102000
v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98000
v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 800000
v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
v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
v(一)经法院裁定的;
v(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v(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
v    不符合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债权人的让步损失,应当视为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
十二、金融资产
甲公司2008年1月1日从股票市场以每股15元的价格购入A公司发行的股票30万股,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08年5月l0日 甲公司收到A公司发放的上年现金股利50万元。2008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2元。2009年,A公司因违犯相关证券法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受此影响,A公司股票2009年12月31日市场价格下跌到每股5元。2010年12月31日A公司整改完成,股票价格回升到每股10元。2011年3月2日,甲公司以每股18元将股票全部转让。
十三、无形资产(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150%摊销”。
•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    (1)发生研发支出:
•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6 500 000
•                ——资本化支出    5 000 000
•    贷:原材料                    6 000 000
•           应付职工薪酬           3 000 000
•           银行存款               2 000 000
•           累计摊销               500 000
•(2)2007年12月31日,该项新型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    借:管理费用    6500000
•        无形资产    5000000
•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6 500 000
•        ——资本化支出        5 000 000
• 所得税处理:
•本期费用化金额650万元,允许据实扣除,同时纳税调减325万元(650 * 50%)。无形资产的会计成本为500万元,而计税基础为750万元(500 * 150%)。
十四、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收益)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不按现值计价,不对支付价款折现。会导致超过正常信用条件期限付款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小于计税基础。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    (1)2007年1月1日,确定购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增值税税款、保险费、装卸费等。计算公式及会计分录如下:
•  购入固定资产成本
•=2106000*3.7908+57000=7983424.80+ 57000 =8040424.8(元)
•    借:在建工程               8040424.8
•        未确认融资费用         2546575.2
•    贷:长期应付款             10530000
•        银行存款               57000
• 税务处理:在建工程计税基础为l058.7万元。
(4)2007年12月31日,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结转工程成本、支付款项时,
•    借:在建工程          798342.48
•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798342.48
•    借:固定资产          8838767.28
•    贷:在建工程          8838767.28
•    借:长期应付款        2106000
•    贷:银行存款          2106000
•    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仍为10587000元,而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为8838767.28元,差异金额1 748232.72元(10587000-8838767.28)。
•由于计税基础大于会计成本导致以后期间计税折旧大于会计折旧的金额,应当分别调减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5)2008年12月31日,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支付款项时,
•   借:财务费用          667576.73
•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667576.73
•   借:长期应付款        2106000
•   贷:银行存款          2106000
•    2009~2011年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支付款项的账务处理比照2008年的相关账务处理。
•     税务处理:
•由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大于会计成本的金额已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获得扣除,因此,“未确认融资费用”转入“财务费用”科目的金额不得重复扣除。
2008-2011年累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67576.73+523734.404+365507.84+191 413.75=1748232.72(元)
十五、建筑业
v某建筑公司签订一项合同金额为8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工期为3年。假定经计算,第一年完工进度为20%,第二年达70%,经测定,前两年合同预计总成本为500万元。第三年完工,累积实际发生成本58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
v第一年确认的合同收入=800*20%=160
v第一年确认的合同费用=500*20%=100
v第一年确认的合同毛利=160-100=60
v账务处理:
v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v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60
v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
v第二年确认合同收入=800*70%-160=400
v第二年确认合同费用=500*70%-100=250
v第二年确认合同毛利=400-250=150
v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
v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50
v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v第三年确认合同收入=800-(160+400)=240
v第三年确认合同费用=580-(250+100)=230
v第三年确认合同毛利=240-230=10
v  借:主营业务成本      230
v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
v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