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政治结构及选举制度(2007年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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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政治大学董保城教授东南大学讲座《台湾的政治结构及选举制度——以首长特别费法律争议为例》记录
www.dasong.org (大松行政法网)2007-6-5


台湾的政治结构及选举制度
演讲人:台北政治大学董保城教授
时 间:2007年6月4日星期一晚19:00
地 点:人文学院一楼报告厅
董教授诙谐幽默的语言贯彻整场报告的始终,在谈到台湾的政治结构及选举制度之前,他首先向在场的老师和同学们介绍了有关台湾大选的一些背景,特别是介绍了国民党前主席马英九的一些情况和台湾的民主结构。马英九毕业台湾大学法律系,并获得了美国哈佛大学的博士学位,作为一个法律人,马英九有着非常强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因为马英九曾在台湾政治大学任教过一段时间,和董教授隔壁办公,所以董教授对于马英九还是比较的了解,据他所言马英九是一位非常“小气”的人,他不贪占别人的财务,哪怕是不值钱的小东西,生活上也比较节俭,开会期间一般都是吃便当。但就是这样一个人却陷入了“贪污案的泥沼”。而马英九决定参加2008年的“总统大选”也是在他“涉案”之后,因为他想用人民的投票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台湾的民主结构是“外省人”(从大陆过去的人)占23%,“本省人”(1946年之前就生活在台湾的人)占73%。但自1949年到1998年将近50年的时间里,台湾的政治资源都是有“外省人”来分配,在这期间台湾的立法委员会都没有进行过选举,立法委员都是终身制即所谓的“资深立法委员”而国会也被称为“万年国会”。 台湾“本省人”没有能够真正的当家作主,这就是台湾选举制度的背景。
讲到“马英九案”董教授详细的讲述了“首长特别费”制度。
首长特别费即由首长、副首长决定使用方向的,机关因公所需之招待、馈赠工作活动费及应实际需要招待外宾等费用。特别费的数额根据官员的等级而有所差别,但总统没有特别费。
首长特别费报销的法律依据是台湾行政院生计处1984年第04854号函。该函在性质上不属于法律,而是一部行政规则,类似于我们所说的“红头文件”。该函规定特别费的报销凭证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收据、支出证明单,此类花费应该“实报实销”。第二类是行政首长的领据,也就是首长签字的白条,这类凭据的报销额不能超过特别费总数的一半。而根据领据,首长可以从三种途径领取特别费,一是领现金、而是领支票、三是要求把钱汇入其个人账户。而马英九的问题就出在这“把特别费汇入个人账户”的措施上。
检察官认为时任台北市市长的马英九每月都把特别费汇入其个人账户,而马每个月都向其妻子的账户中汇钱,并且未按“实际支出”用于公务等原因就首长特别费的问题以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刑法特别法)的规定起诉。马英九被起诉之后,在政治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依据国民党的党规中的“黑金”条款(党的领导人不能涉及黑社会和贪污犯罪)马英九被迫辞去国民党主席的职务,从而使马英九提前宣布参加2008年的“总统选举”,其目的就是用人民的投票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而关于马英九的贪污罪成立与否则直接关系到他的总统候选人资格,因为依据《选举罢免法》第36条的规定,依据国民党党规的规定,假若马英九被判有罪,则不能再有候选人资格。同时也影响到“立法院长”王金平和马英九的搭配问题,因为王金平是台湾南部地区的代表,属于“泛绿”一派,所以他支持马英九绝不是无条件的,他最现实的的要求就是要求在马英九当选之后让其当“副总统”兼“行政院长”这一职权角色,但依照马英九的性格,他绝不会搞这种“私下交易”。因为马英九具有极高法律修养。再者马英九案还在考验国民党内部的团结依据台湾的司法独立制度。因为首长特别费在台湾是普遍的,和马英九具有相似情况的人不再少数,假若只追究马英九一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其他人的话,很明显,马英九案是受到了政治的影响。
看马英九是否构成贪污罪,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是首长特别费的性质。关于这个问题在台湾的司法界和学术界的争议很大。检察官认为首长特别费是公费,应该实报实销,马英九私自把钱汇入个人账户,并且不安实际用途开支是贪污行为。而更多的人包括学者和法官则认为,首长特别费应该是类似于“养廉金”的一种实质补贴、特别酬庸、固定报酬或是内含实质补贴之概算费用。假若按照后一种观点,检察官就应该撤诉,因为这笔费用本来就该由首长自由支配,而且在实际的生活中很多首长的报销单据上所购买的物品也是五花八门,依董教授的话说“就差没有买棺材的发票。”因此台湾学界对于马英九案所持的态度是:不认为他犯贪污罪,最多只能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以行政院生计处1984年第04854号函的规定追究马的刑事责任违反了罪行法定的原则,而且特别费是台湾多年来的惯例,马并没有犯罪的意图。并且“总统”虽然没有首长特别费但他拥有国务机要费,按照董教授的观点机要费既不“机”也不“要”,它除了在报销制度上规定,所有费用均需依原始凭证实报实销外和首长特别费几乎没有差别,并且在实际操作中机要费的报销和特别费的报销制度没有区别,但检察官却认为机要费中用“领据”支出的费用属于总统自由支配的范围,这很明显违背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原则。
对于马英九案的挽救办法,董教授认为第一可以通过立法途径请求立法院修改审计法,使审计法溯及既往。让马依照法律规定摆脱责任。但马英九不会要求为了自己而修改法律,所以这一途径是行不通的。第二种办法是通过司法途径请求司法院大法官来对特别费的性质做出有利于马的解释,这和立法途径相似,也遭到了马的拒绝。所以马英九案真正的陷入了“党争”的泥沼。无论法院怎么判,都会引起“泛蓝”或“泛绿”的不满。
董教授还谈到了选举的原则,他认为普通原则(普遍性原则)、直接选举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自由投票原则,是民主选举的基础。面对民进党在2004年以微弱优势获得胜利,他认为是由于很多在大陆的台商没有参加投票的缘故,商人往往会选择有利于两岸和平稳定的政党。所以,若果他们参加选举的话,结果很可能会改变。但由于路途遥远、费用高昂等原因,台商不能回去投票,所以他主张借鉴欧洲某些国家的“通讯投票制度”,该制度虽然不利于保密原则,但对于普遍性原则是十分有利的。综合比较之下,根据比例原则还是可以实施的,并且现代话的通讯方式为实现“通讯投票”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最后董教授表达了自己对于民主的认识和体会,他认为:民主是一个不断改进和学习的过程,它同样存在着苦涩和艰辛。民主是一种选择,因此我们需要政府的资讯公开。



原作者:董保城
来 源:解瑞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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