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不平等与再分配——结果正义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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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不平等与再分配——结果正义的维度 作者:房亚明来源:《人文杂志》2010年第3期  

  [摘 要] 民主本质上具有社会主义的属性,有助于缓解不平等。结果正义是衡量民主发展水平和性质的重要尺度。民主制度之所以有助于推进再分配,消解不平等,其制度机理在于竞争、参与和选择机制、舆论、监督和问责机制与商谈、博弈和抗争机制。要实现社会正义,推动社会公平,改善不平等的分配格局,必须发展和提升民主,促进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与拓展,建构合理的再分配制度与程序,强化民主机制的多样化与有效性。

  [关键词] 民主;不平等;再分配;结果正义;路径

  一、 民主再考量:从制度形式到实质正义

  民主是我们时代最伟大的趋势和意识形态之一,也是个聚讼纷纭的话题,[①]是当下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政治发展的核心主题和基本问题。如何界定和认识民主关系到民主化的路径选择和公民权利发展的制度安排,关系到国家建设的导向问题,非常重要。一般认为,民主由“人民”和“统治”或权威两个词派生出来,意为“由人民进行统治”。从这种界定来看,民主的主要领域是政治。然而,伴随着时代的变迁、观念的发展以及人类面临问题的变化,对民主的认识也不断发展。民主不仅在政治世界中引领风骚,而且还越来越多地扩展到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方面,成为人类生活的重要组织机制。

  民主是“具有数个面向的一个概念”,[②]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随着时光而变换。具体而论,迄今为止的民主概念界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维度:

  (1)作为价值规范的民主。

  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和理想,民主意味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法律人格,民主政治成为评价政府体制和运作活动的标准,民主成为标尺和规范。按照民主理论大师达尔的说法,(民主,引者)作为一种假想的制度,一种标准的极限,或者一种限定的状态,它可以(好比一种纯粹的真空状态)作为评估的基础,用来判断各种制度接近这一理论界限的程度。[③]当我们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等等时,主要是一种观念上的认知。作为一种理想和标准或说评价规范,民主的理想仍然是人们最珍惜的同时也是最有争议的政治理想,同时又是人类的希望所在。用阿伯拉罕·林肯的话说,民主是人类“最终的、也是最好的希望”,它能扩大实现人类利益的范围,而又不损害维护个人尊严的个人自由。[④]在当代,民主作为一种价值规范难以拒绝,甚至成为某种形式的“民主宗教”,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这种观念上的垄断性地位本身是非民主的,而且过分地夸大了民主的功用,背离了民主的本意,有害于民主的正常发展和功效。

  (2)作为国家形态或是政体形式的民主。

  将民主作为一种国家类型或者政体形式的思想源远流长。早在亚里斯多德时代,民主政体就是亚氏所区分的六种政体之一,之后很多思想家也把民主政体作为国家的基本类型之一。“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⑤]作为一种政体,民主是相对于君主、“他主”、专制来说的。在民主的政治体制下,人民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可以依法批评乃至抗议政府的非法行为甚至更换政府。正像1776年发布的美国《独立宣言》所言:“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得以组织权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

  (3)作为政治运作机制或治理模式的民主。

  当我们说“民主立法”、“民主行政”甚至“民主司法”、基层民主等等词汇时,我们说的是作为运作机制或者说治理方式的民主。此种意义上的民主往往和专断、集权相联系,是一种决策方式、解决问题的手段。作为手段的民主,有以人头多少作为决策依据或者正当性根基的票决民主,还有以谈判、协商和妥协为依托的协商民主。作为治理公共问题中比较复杂、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的简约方法,票决民主可以寻求出一个比较简单的方案,虽然未必是最好的方案,但作为最后手段无疑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也正是因为票决民主这种手段的局限,现代的民主一方面是多数决定少数,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也要尊重和保护少数,以免出现“多数暴政”这种背离民主原意的现象。需要记住列宁的警示:“民主和服从多数的原则不是一个东西。”[⑥]作为手段的民主并不必然是解决公共政策问题的唯一手段和方式,而且多数并不一定是正确的代名词,只不过概率上高一点而已。作为一种手段和方法,民主的形式是多样化的、不断发展的。正如革命导师列宁所说:“彻底发展民主,找出彻底发展的种种形式,用实践来检验这些形式等等,这一切都是为社会革命进行斗争的基本任务之一。”[⑦]我国浙江温岭地区的恳谈民主、预算民主就是很好的新型的民主形式。在我国政治现代化和现代国家的建设过程中,需要伴随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发展新的民主形式。

  以上三种民主观念是最流行的,在学界也居于主导地位。然而,民主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维度,那就是民主副产品——再分配功能所带来的平等化效应。民主的社会不意味着完全的平等,但民主的社会相比而言更倾向于平等,这和民众的表达自由密切相关。“尽管经济增长在短期内常常加剧收入不平等,从长期年看,它将导致更加平等的收入分配。民主与彻底的经济平等是不相容的。这种平等只有在一个压制性的独裁政权之下才可能实现。但是,民主政治与财富和收入的巨大不平等也是不相容的。经济增长最终会降低这些不平等,因此,也将促进民主的实现。”[⑧]民主是推动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运动也就是民主化和平等化的过程。托克维尔也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绪论》开篇就提到身分平等的重大价值,并且充分认识到了民主对于人类发展和尊严的价值:“即使民主社会将不如贵族社会那样富丽堂皇,但苦难不会太多。在民主社会,享乐将不会过分,而福利将大为普及;科学将不会特别突出,而无知将大为减少;情感将不会过于执拗,而行为将更加稳健;虽然还会有不良行为,但犯罪行为将大为减少。”[⑨]列宁也注意到了民主的经济功效和社会主义价值:“任何单独存在的民主制度都不会产生社会主义,但在实际生活中民主制度永远不会是‘单独存在’,而总是‘共同存在’的,它也会影响经济,推动经济的改造,受经济发展影响等等。这就是活生生的历史辩证法。”[⑩]

  民主本质上具有社会主义的属性,有助于缓解不平等。这种民主的工具性价值对于民主实践具有有很大的启示意义。当下中国伴随着改革开放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经济社会结构存在“三个失衡”:城乡失衡、地区失衡、贫富失衡。古语讲“不患寡而患不均”。这些失衡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或者缓解,必然引发部分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不满,甚至导致社会冲突。我国目前的贫富差距已经达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这与社会转型相关,与赶超型发展战略相关,也和民主政治发展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关。民主的发展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也正因此,“公平、社会正义、平等、博爱及自由等常被视作民主的价值,但是却很难以这些价值来定义民主。”[?]“无论从什么立场来看待大众民主,无论是积极的肯定或消极的贬抑,其实都是把民主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或者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工具与手段。毕竟,自19世纪中叶社会主义成为一种主流意识形态以来,民主已经有了完全不同的含义,它已经是大众的诉求,是大众实现平等权的工具。”[?]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社会平等,改善不平等的分配格局,必须发展和提升民主。

  二、制度逻辑视角:民主的再分配功能

  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平等化的效果。民主具有重要的道德含义,这种道义性使得民主内在地需要通过一定的再分配以推动平等。“唤起人们注意民主必然的特点,不是因其效果或来源而值得珍视的特点,而是就其本身而言就值得珍视的特点”[?] “民主的道德价值, 也是民主本身值得珍视的内在价值,从根本上说,就是使人“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而人要过上有尊严的人,首先得有经济上最低限度的保证,这就需要社会公平和社会保障,需要再分配。在当代世界,主流国家都采用市场经济制度,市场机制作为资源分配的方式,强调竞争和淘汰,有竞争就必然有竞争失败者或者无力竞争者(比如老弱病残之人),如果不给市场竞争的弱者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则社会秩序必然难以保障,人类尊严也将丧失殆尽。民主制度可以说是以政治手段驾驭和保障经济秩序的配套措施。民主制度与市场经济有着内在的亲缘关系,正如一位政治学者所说的:“不是所有的市场取向的制度都是民主制度,但每一个民主的制度都必须是市场取向的制度。”[?]没有民主制度相支撑,市场机制难以持续健康地运转。

  民主制度之所以有助于推进再分配,消解不平等,其制度机理在于:

  一是竞争、参与和选择机制。

  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挑选领袖。[?]或者按照程序民主论和精英民主观的代表性人物熊彼特的经典界定:“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按照这种程序民主观,民主与所谓的人民统治无关,民主仅仅是,人民平等地投票和参与,政治家则在政治市场上竞争选票。需要明确的是,民主的这种选择机制在西方不仅意味着政治领导人个体之间的竞争,还意味着不同党派、集团、倾向、品性的选民之间的利益和偏好的竞争。这种竞争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重复博弈,基于制度约束展开。“尊敬他人为人”的本质是尊重他人的自主权利。但是,“民主的意义主要不在于尊重与自己意志相一致的他人的自主选择,而在于当别人的自主选择与自己的意愿不一致时仍然予以尊重”。[?]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条件下,对他人做出的与自己不同的选择应持一种宽容态度。

  仅仅把民主限定为选举可能会使得代理人脱离民众的控制和利益。卢梭曾经告诫:“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其实18世纪时大部分英国人没有选举权);议员一旦选出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现代的民主体制更多地从程序上以多样化的形式保障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和利益,有效的参与,也就是“在制定集体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包括在把事项列入议程阶段,每个公民都应当拥有充足和平等的机会来表达他或她关于最终结果的偏好”[?]成为必要手段,也是对程序民主的纠正、发展和补充。为了更好地控制和约束代理人民主执政、合法行政,公民多方面参与公共生活,有效地弥补了选举民主的危险和缺陷。同时,由于更多地参与政治与行政过程,有效地锻炼了公民的政治技能,也有助于他们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政府行为,并为下一轮的选举和选择提供佐证。政治家为了赢得选票会开各种支票,其中包括社会经济福利方面的好处,他们当选后为了继续当选必然要尽可能地兑现其承诺,否则会在下一次的博弈中出局,并且留下恶名。因此,民主政治的竞争特性和选择机制促使政治家不断地提供更具吸引力的公共政策并尽力实行,而这些公共政策的实行往往有助于推动社会公正。罗斯福为了赢得选举和摆脱经济大萧条采取的新政措施中大量涉及到社会福利方面的内容,推动了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就是明证。

  二是舆论、监督和问责机制。

  舆论是否自由、政府是否受监督和需要负责任,这是政府是否民主以及民主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方面。《国语·周语上》有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如果不让民众自由地说话,禁止民众批评政府,那么社会将一潭死水。“如果一个民族死气沉沉,那么无论政府有什么作为,都不会得到舆论的响应。它不能使国民清醒,只好与国民一起进入梦乡。因而,在一个思想被禁锢的民族中,一切都无声无息,一切都在沉沦,一切都在退化和堕落。……我们这里所提示的演变决不是凭空猜想,它是历史,它是希腊的历史,也是罗马帝国的历史。”[21]没有公开争论(舆论自由的一个方面)和参与权,所谓的民主是不完整的。如果公众没有表达权,就没有办法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当然就不可能有知情权;没有知情权,当然也就谈不上有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恩格斯曾经谈到,即使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取得了胜利后,也不会像资产阶级一样,从争取权利的运动中退缩,并且指出:“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22]因此,尽管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仍然需要加强表达自由、允许舆论监督和强化问责机制。正因为舆论监督的重要意义,在2010年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现代,几乎每个民主国家都有分权和制约机制,完备的问责机制为保证政府的民主性提供了制度保证。为了避免受托人背离委托人的意志,乃至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反仆为主,就必须有相应的控制和约束机制,这就是责任制的价值。只有以严格的责任制作为达摩克利斯剑高悬于受托人之头,民主才不至于沦为专制和恣意。在现代国家,任何政制安排都应满足民主的价值并以此为出发点来设计和运作。也正是基于此,在当代世界,民主被看成是构建权威并使其负责的一种手段,[23]如果没有问责机制来监控和规制,官员的行为就可能失控,所谓的民主就有可能沦为“主民”。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有效地问责机制就没有民主。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民主行政和科学行政,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以严格的问责机制规范权力的运作。

  三是商谈、博弈与抗争机制。

  民主机制的一个重大特点是,允许不同的群体和个人依法公开主张自己的利益和诉求。各个利益主体表达自身的利益,并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输入政治体系,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同群体和主张之间的差别和冲突必然带来协调的问题。为此,就需要相对自主和中立的政府机构做出选择和回应,并尽可能地兼顾各方的利益和意志。为了使博弈不至于过分失衡,必须保障权利的平等。不平等与权利的失衡、民主的缺乏密切关联。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在《贫困与饥荒———论权利与剥夺》、《以自由看待发展》两书中指出,贫困不单纯是一种供给不足,而更多是一种权利分配不均,即对人们权利的剥夺。研究表明,民主不必然带来平等,但民主国家的不平等程度相对权威主义国家或者君主制国家要小。民主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导向的,或者说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工具与手段,“以平等的选举权为要义的大众民主是资本主义母体中孕育出的社会主义胚胎,正如封建社会母体曾经孕育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样。”[24]

  为了避免力量对比过于悬殊,要允许公民根据工种、职业、性别、收入乃至民族、种族联合起来,依照法律规范公民的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联合行动权,因为“有组织的少数统治无组织的多数”是社会生活的铁律,通过完善公民的结社自由推动多元社会的发展,使各种社会力量在动态的斗争与妥协中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托克维尔看来,“人们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的同志的力量联合起来共同活动的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25]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公民自我组织和联合行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尽管该条规定还有待完善,比如缺乏罢工权(《工会法》默认)、抵抗权等基本权利,但是通过对人权进行扩张解释,可以得到弥补。现在的问题是国家机构包括立法机关如何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权力行为保障而不是限制这些基本权利和集体行动。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政治过程包括了政策制定、执行、输出、结果和反馈五个阶段,利益的博弈自然应当贯彻其中而不能仅限于某一环节。博弈需要常规性的平台,而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组织形式就是非常重要的表达、商谈与博弈场所。在现实生活中,面对某些政府机构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政严重损害公民、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抗争。就是由于民主制度本身使参与和反对、抗争合法化,有助于抑制和减少政府的横征暴敛,也有助于避免资本的残酷压榨,从而有利于利益分配的相对公平。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的民主化成果都是民众的不断努力和抗争的结果。比如德国容克地主和大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在社会民主党所领导的工人运动的压力下,俾斯麦不但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还在欧洲比较早地实行了普选,使得工人阶级的代表有机会进入议会进行和平斗争。

  三、不平等与再分配:结果正义导向的民主化路径

  从某种意义上讲,民主化的历史也就是消除不平等和追求平等的历史。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民主时,深深地为社会的平等化特征所触动,并将民主与平等密切地联系起来,他说:“显示民主时代的特点的占有支配地位的独特事实,是身分平等。在民主时代鼓励人们前进的主要激情,是对这种平等的热爱。……因为平等是他们生活的时代的最基本特点。”[26]要实现社会的相对平等,必须有再分配。在今天这个物质已经比较丰富的时代,讲求民主必须追求平等,以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分配是否公平作为衡量民主水平高低的核心标准。泛泛地以人民的整体利益、国家利益或者 “共同福利”作为民主发展的尺度并不完整,必须有新的可衡量的标准,那就是社会的平等程度。按照熊彼特的说法,“从长期看来证明能使一般人满意的结果可以视为民享政府的试金石”。[27]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平等。然而,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包括制度的成长和完善本身需要时间,我国的民主化水平还有待提高,而不平等的现象也还有待消除。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和两极分化的趋势表明了实现平等的道路并不平坦。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指出,中国80年代初期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28,到1995年是0.38,到90年代末为0.458,在此前后,国内外几个研究机构研究的结果与这个结论大体类似。按照世界银行的分析,这一数据除了比撒哈拉非洲国家、拉丁美洲国家稍好外,中国的贫富悬殊要比发达国家、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前苏联东欧国家都大。报告指出,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在短短15年内收入差距变化如此之大。持续扩大的贫富差距如果不能有效遏制将带来严重的政治后果。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与民主发展水平不高密切相关。在强国家、弱社会,强资本、弱劳工的现状下,权力和资源分配严重不平等,却缺乏相应的化解平台和制度通道,损害了平等权的实现。在中国今后的民主化过程中,应当以社会经济成果分配的公正性作为民主化的杠杆,用以指引和规制民主化的发展方向。

  民主的再分配功能之合理发挥,必须有相应的路径与制度。

  一是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与拓展。

  要建构权利的高水平均衡,以改变社会力量对比的严重失衡和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民主的最核心的体现就是公民权的有效保障。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伟大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庄严宣告:“凡是权力未分立和人权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按照雅诺斯基的理论,公民权利(公民身份)可以分为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不同性质和发展水平的政体对这四种权利类型的侧重有所不同。以具有平等化功能的社会权利而论,在自由主义政体中,社会权利的重点在于它们是有条件的和仅居于边缘的;在传统国家中,重点在于广泛的社会权利构成一个有层次的和分段的系统;在社会民主国家中,福利国家则是以普遍的和平等的社会权利为中心。[28]

  在我国今后的民主化过程中,一要进一步扩大公民权利的范围和保障水平,比如要研究和探索罢工权、自由组织工会权、成立农民协会、环境权等基本权利的宪法化、具体化和可诉性,同时深化对既有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二是要选择合乎中国国情的公民权发展道路,也就是民主化道路,合理地确定不同权利类型的发展顺序和侧重点。构成公民资格的四大类权利中,我国似乎应遵循法律(公民)权利-社会权利-参与权利-政治权利的理路,由易到难,同时各个“权利束”内部权利的保障与发展强度也应有先有后,由弱到强,当然,具体选择要看社会情势,但是要警惕公民权发展的不平衡性及其后果,防止以社会权利掩盖、延缓、抵消政治权利的正当需求与扩展。我们不能以民生换民主,不能用稳定压民主,因为民生和民主、稳定和民主并不是矛盾的,而是互不替代、互为补充的。民主化、平等化、法治化会增加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从而可以增强社会资本、降低治理成本,诚如卢梭所言,“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29]而民主化的成果、国家构建的现代化水平最终将体现在人权和公民权的范围之扩大及其有效保障之上,而平等权是公民权的重要构成部分,民主化必然推动平等化。

  二是建构合理的再分配制度与程序。

  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目标。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现实是,不平等和特权长期存在。不平等的消除到现在仍然是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值得欣慰的是,人类在追求平等的历程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积累了许多经验和教训,为今后走向更加平等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可供借鉴的案例模式。再分配制度就是保障最低限度的平等的重要制度安排。再分配是借助国家权力重新分配社会财富和资源,由于权力本身的腐蚀性和自利性,必须有相应的机制规范国家再分配的权力和限度,避免再分配本身成为不平等的根源。必须指出,绝对的平等是不可欲的,我们能做的是能够使人的尊严和价值不受贬损的最低限度的平等,否则追求绝对的平等的过程本身会导致消灭平等、民主和自由等价值的可怕后果。

  为了避免再分配本身成为社会不公的成因,必须使再分配的决策和制度本身是通过民主讨论和妥协获得的,并且使相应的制度安排本身尽可能科学合理。这就要有一定的原则和规范约束。收入分配实际上是两部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依据人们的“生产要素投入”进行的,也应讲求公正,政府在其中可以发挥导向和纠正的作用(比如最低工资标准),并以必要的制度安排遏制过度的不平等。政府更重要的作用是通过税收和支出对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再分配可以分为四类:(1) 援助性 (济贫性、救济性) 再分配:主要是对特殊困难群体,如老弱病残者的社会援助。(2) 补偿性再分配:如对工伤的补偿,在开放条件下对农产品的补贴等。(3) 保险性再分配:如由国家立法规定的、旨在增加收入安全的社会保险 (包括疾病,伤残,失业,丧偶,养老)。(4) 公正性再分配:这是指从公平出发,以公民权为基础的再分配。其目的是为所有公民提供体面生活的保障,包括收入和服务(教育,就业,医疗和住房等)。[30]在再分配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社会弱势群体及个人的能力的培养。社会的不平等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容忍的,那就是(a)在公平机会平等的条件下,所有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开放 (机会平等原则);(b) 不平等必须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 (差异原则),这就是罗尔斯的正义原则。[31]所以,再分配应该主要是关注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的保障与基本能力的提升。

  三是强化民主机制的多样化与有效性。

  民主按照林肯的说法可以分解为“民有、民治、民享”三个层面。要实现民主,必须民治,也只有民享,民有才有价值。为了实现民享和民有,必须完善民治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当前的情势下,要真正做到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消解日趋严重的不平等,实现公平合理的再分配,必须完善民主机制。民主的形式是多样的,根据不同的标准,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立法民主、行政民主与司法民主等等形式。但是,无论哪种民主形式,都要允许参与和反对。民主的形式可以而且应该多样化。“民主社会必须按照其本身情况及其成员的需要和愿望来选择自己的手段。”[32]需要明确的是,民主形式的多样化本身应当服务于民主目的的实现,而不是为形式而形式,形式必须为目标服务,其中手段的选择应当是有效的。

  很多人将民主简化为选举,这是对民主的误解。选举当然是民主的组成部分,但不是民主的全部,甚至不是民主最核心的内容。民主的要义在于通过参与决策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所以,“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就是衡量民主的尺度。参与的广度实质上是指社会成员参与决策的比例,参与的深度由参与的性质来决定。因此,看一个社会实现民主的程度,都同其成员以各种方式参与公共事务有关,都涉及广度和深度。”[33]为了保障民主及其目的的实现,必须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没有公民对公共事务治理的参与,要实现民享是难以想象的。而没有民享,社会主义就空洞无物。民主机制的选择应当立基于对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之上。民主作为一种治理过程,应当贯穿于立法(决策)、行政、司法诸多方面,并且应当伴随着社会的发展适当地扩展到经济社会领域,以有限的民主参与改善这些领域的决策方式和分配逻辑,为平等目标的实现提供制度保证。

  Democracy, Inequality and Redistribution: Dimensions of Result Justice

  Fang Yaming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 and Jurisprudence,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Guangzhou, Guangdong, 510090)

  Abstract: With socialistic attribute in essence, democracy is conductive to restrain the inequality, while result justice is the crucial benchmark for measuring the development level of democracy. The reason for the democracy system’s possibility to promote redistribution and restrain inequality lies in its mechanism characterized by competition, participation, selection, public opinion, accountability, negotiations, game, and resistance. In order to realize social justice, promote social equality and improve the unequal distribution situation, it requires to develop and uplift the democracy, strengthen the full protection and expansion of civil rights, construct reasonable redistribution system and procedure, as well as to enhance the diversification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democracy system.

  Key words: Democracy, Inequality, Redistribution, Result Justice, Channel

  [作者简历] 房亚明,1979年5月生,男,瑶族,广东连南县人,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理论、政治制度。

  [①]诚如罗伯特·达尔所说:“如今,民主这一术语就像一个大杂烩,其中装满了2500年来几乎一直在用的乱七八糟的残羹冷炙。”参见[美]罗伯特·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周军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②] [英]Frank Bealey:《布莱克威尔政治学智典》,张文扬、周群英等译,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30页。

  [③][美]罗伯特·达尔:《多头政体——参与和反对》,谭君久、刘惠荣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2页。

  [④]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⑤]列宁:《国家与革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93页。

  [⑥]列宁:《国家与革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6页。

  [⑦]列宁:《国家与革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3页。

  [⑧][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序》。

  [⑨][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续论》第11页。

  [⑩]列宁:《国家与革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3页。

  [?] [英]Frank Bealey:《布莱克威尔政治学智典》,张文扬、周群英等译,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31页。

  [?]杨光斌:《民主的社会主义之维 兼评资产阶级与民主政治的神话》,《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73页。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6页。

  [?][美]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王逸舟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67页。

  [?][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页。

  [?][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95-396页。

  [?]郭永军:《论作为道德范畴的民主》,《.东岳论丛》,1995第4期,第78~8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5页。

  [?][美]罗伯特·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周军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21][法]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刘满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58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4页.

  [23][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序》第5页。

  [24]杨光斌:《民主的社会主义之维 兼评资产阶级与民主政治的神话》,《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25] [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8页。

  [26][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21页。

  [27][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78页。

  [28][英]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29][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页。

  [30]胡鞍钢、王绍光、周建明主编:《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311。

  [31]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页。

  [32][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72页。

  [33][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出版说明》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