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落实民主权利-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8:37:01
   社会主义的制度体系,应该是民主的制度体系。民主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通过预定的程序和决策方式,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人民作为权力的主体,必须通过对社会公共权力监督和管理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笔者就结合我国当前现实情况,谈一谈落实民主权利、完善民主建设需要做到的几点工作。

  落实民主权利要确立公民基本权利

  和谐社会是通过法治化的民主、利益协调、化解矛盾冲突而形成的,这就需要法律确立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并对这些基本权利予以保障。在目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包括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没有法律赋予公民这些基本权利,并保障其实际行使,就不可能有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

  建立和完善民主制度,必须构建权利制约权力的社会治理机制。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习惯权利、道德权利、法律权利等约束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实践证明,权力制约权利的制度模式,从本质上是否定和扼杀公民的政治权利,它们不是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制度模式。一个民主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政治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得到充分实现的社会。政府要合法地行使国家权力,必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落实民主权利要扩大基层民主

  落实民主权利,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基层是社会的细胞,各种社会现象都通过基层反映出来,各种社会问题都在基层最先表现出来,各种冲突也可能最先在这里酝酿、爆发,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在基层,重在基础。基层历来是民主政治的发源地和实验田,有效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更多地有赖于基层。只有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才能切实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

  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加大基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的透明化和民主化。要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推行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单位财务公开等民主监督制度。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中,也应该普遍实行民主决策和监督制度,包括选举、审议、协商、票决、公示、听证、述职、评议、质询、问责等机制和形式,以确保基层单位民主和监督的有效实施。

  扩大基层民主,要做好基层民主选举。选举是民主的核心和基本手段,是最基本的利益表达途径,既是政治诉求的表达,更是经济利益诉求的表达。让公民选择自己信任的、能够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个人或组织来为自己服务,是执政党和政府应尽的义务。要真正实行公民选举,以监督公共权力组织及其领导人,确保公共权力组织及其领导人为公众服务,有效防范公共权力的掌握者以权谋私的各种腐败行为,有效铲除官员的独裁专横行为。要真正实行民主选举,关键在于自由选举,所谓的自由选举是从候选人提名开始到选民最后投票,都是在选民自觉自愿的情况下完成的,如果选民从提名一开始就被控制,名单早就定了,要求某些人必须进入名单而且必须当选,那就根本谈不上自由选举。从农村村委会选举的过程看,不少地方在选举过程中出现暴力,抢选票、打架等等,乡镇干涉过多。乡镇领导要干预村委会的选举,一方面要让乡镇领导满意的人选当选,不满意的人选则落选。乡镇的干涉,造成选举的结果老百姓不认可,乡镇和村子关系非常紧张。

  扩大基层民主,要做好基层民主决策。存在的问题是,在公共事务决策中,随意性强,缺少制度化的民主的决策程序的硬性规定,民众对公共事务决策所能产生的影响力极其有限。例如,土地承包、征地、拆迁,以及企业工资分配、职工下岗、兼并、破产等事项,都应成为基层民主生活的内容,相关议题,都应该交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应该逐步扩大参与主体、开拓参与途径、增加参与领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参与需求。

  扩大基层民主,需要做好基层民主管理。目前,中国80%以上的村庄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建立了民主理财、财务审计、村务管理等制度。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按照被形象地称为“小宪法”的自治章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但是在日常事务的管理中,还缺少基层群众的参与机制。企业的工会和职代会,多半都是摆设,能够真正维护职工利益,发挥作用的很少。有很多私人企业根本就没成立工会和职代会,而国有企业的很多职代会,成立以后,就等着换届了,平常从来不议事,不是企业领导不让开,就是职代会领导不敢开,因为职代会领导实际上是企业领导指定的。而由于各种类型的企业纷纷出现,职代会面对着新的劳资关系带来的挑战越来越多,剥削的问题重新出现,而且很严重。加上政府有关部门干预的不够,法律监督也不够有力,致使职工利益受损害的案件越来越多,社会隐患大量增加。

  落实民主权利要强化人大政协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我国的人大和政协制度,与西方的下院上院议会制度既有区别,又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它的名称、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方式,相同之处应该是它的基本职能。那么我们人大和政协的基本职能是什么呢?或者说该如何定位呢?说白了,人大应该管法、管人、管钱,并且监督政府。政协则应该管政治,管政策,参政议政,批评议论,调查研究,出谋划策,辅佐执政党。

  现在人大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代表资格问题和权力实施问题。人大的职责是任命政府领导、监督政府行政和经费使用,所以人大和政府应该是分立的。然而在我们的人大代表中,有很多都是政府官员,这样的人大代表又怎能监督自己呢?这样的组织结构和代表成分,就使得人大监督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实现。这种制度性缺陷,严重影响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实施。还有的人大代表,例如演员、运动员、模范人物,其中一些人因不懂法律,不懂政治,亦无法履行代表的职责。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人大代表的身份是神圣的。作为人大代表,一定要有责任意识,履行好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完成好人民托付的神圣使命。而更重要的,是要从代表产生的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现在政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协的法律地位、有些委员参政议政的能力问题。虽然人民政协在政治上享有很高的地位,但在法律制度和法律依据上却存在着不足,至今没有较为完善的实体法律支撑。在人民政协职能活动的具体实施方面,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缺乏法律上的制度保障,和相应的评价与监督。人民政协尚缺乏与其政治地位相适应的法律地位,政协委员的“提案”也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和依据,“提案权”(以及视察权、监督权等等)还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人民政协的许多活动尽管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重视或首肯,但几乎都还是“无法可依”。这种状况对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充分、有效发挥,对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极为不利。现在,政协内部并没有非常规范的调研机制,提不提、提什么议案都没有严格的要求。造成有些提案应付差事,随意性较强。由于代表素质和调查研究不深等原因,一些代表、委员所提的议案和提案,与民众需求和实际情况相差很远。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履行好代表职责,应该完成自己的角色转换,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和参政议政能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定要有清醒的角色定位,作为拥有议政职能的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发言是有人看的,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民意和社会责任。目前,我们的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职业背景,通常是市民社会的各行业各阶层工作者,而其代表角色定位却是参政议政的“政治人”。参政议政始终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这两类“政治人”角色的共同使命所在,二者皆属于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因此,人大政协的工作到位首先表现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角色到位,这意味着我们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真正进入履行自身职能的工作状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扮演好参政议政的“政治人”角色。从根本上说,造成“角色”错位的主要原因,还是人大代表的非职业化。但作为人大代表,也应该努力兼顾自己的两种身份和角色。要让代表们成为完全意义上社会各阶层利益的“代言人”,成为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根本的解决办法是走“代表职业化”之路,通过立法方式使代表们真正成为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

  落实民主权利要推行立法民主

  现代立法其实质是一个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立法者旨在追求实现利益平衡。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一些不和谐现象,很多是由各阶层、各群体的权利义务分配不对等引发的。而良好的体现人民意愿的法律,则是实现人民民主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也是利益协调机制最重要的一环。立法的人民代表要真正反映所代表的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把下层人民的声音有效的传递到立法的决策中来,真正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立法内容需要民主化。坚持民主立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法指导思想应当是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还应有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国家机关的立法行为,这样才能保证在立法中贯彻民主原则,从而增强法律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也就是说,由于和谐社会是尊重公民权利、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因此,必须用民主之法来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解决好各种利益纠纷,保障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立法程序需要民主化。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就是要将立法活动更加公开,使公民和社会团体等能够充分参与和监督立法过程。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民主的立法过程,不仅体现为立法部门将法律草案在媒体上公布,而且包括动员各阶层群众积极参与、深入讨论,并正确对待各种不同意见,努力吸收有益意见。适当的讨论有利于消除分歧、统一认识,找到多方观念的契合点和利益的交叉点,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更加科学合理,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从而为法律的实施奠定基础。改进立法工作方法,需要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公民听证制度。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草案,要向社会公布草案,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以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落实民主权利,要特别重视司法民主。多年来,中国不断建立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努力通过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央提出要“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作为民众分享审判权的基本手段,形成了公众对审判的实际制约。在我国,陪审制既是宪法原则也是诉讼法原则,但由于陪审员、监督员不熟悉业务、缺少激励机制等原因,陪审制和监督制并未落到实处。着眼于司法民主原则的实现,应将包括陪审制监督制在内的民主参与途径进一步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

  要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要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

  民主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加关注自身民主权利的保障。落实民主权利,最根本的逐步实现民主执政。“民主执政,就是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在执政党和广大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正朝向这一伟大目标稳步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