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在家上学”现象述评 - 中华教育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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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在家上学”现象述评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03-22 11:22  共9人浏览[大] [中] [小]  [摘要]本文对英国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在家上学”现象产生的背景、法律依据、现状和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提出了其对今后义务教育发展可能的影响。
  [关键词] 英国 义务教育 在家上学
  提起义务教育,人们一般会想到家长有义务送学龄子女到学校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地方政府有义务为本学区学龄儿童提供足够的学校和设施。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当前却出现了许多家长选择在家教育自己的子女,而不是使用传统的学校,政府也在法律层面对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在家上学做出了一些规定。这些发展,对于传统意义上对义务教育的认识,是一个突破,如不再要求学生的义务教育在学校进行;义务教育更加强调学生的个别化学习(Learning),而并非一定是传统的学校教育(Schooling);义务教育在借助学校实现数量普及之后,学校如果在学生个别化教育方面没有突破,将导致家长和社会的信任危机,“在家上学”(home schooling)就会成为家长的一个选择。
  本文主要以英国为案例,对“在家上学”现象的背景、法律依据,现状与问题进行介绍和分析,并探讨其对今后义务教育发展可能的影响。
  一、背景
  “在家上学”现象的出现,来源于义务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对学校教育的种种不满。在义务教育发展初期,各国政府的政策重点是数量的发展,如开办更多学校以提升义务教育的普及率、以及不断提高义务教育的年限。家长们更多的是考虑自己的子女能否在学校中获得学额。在这个阶段,学校教育以“大班教学”、“统一标准”和“齐头并进”的方式,带来了义务教育数量的迅速普及。
  不过,即使在义务教育发展初期,人们对“工厂化”的那种学校教育的抱怨几乎从来没有停止过,在思想层面,早期就有众所周知的“进步主义教育思潮”,其上游思想来源于卢梭、杜威,甚至更早。进步主义教育批评学校教育中的反个体主义现象,强调尊重学生个体的兴趣、天赋和需要,在二战之前,就有许多教育家在实践层面加以推动。此后,特别在20世纪60年代,英国出现了所谓的“开放学校运动”,使学校教育在尊重学生个体需要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尽管如此,到了20世纪70年代,不满学校教育的呼声再次响起,那些对学校教育的整个体制,包括课程和教学方式不表认同的人士,提出了“去学校化运动”(deschooling)。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想的抬头,英国在教育方面更是将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的关系定位为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提出“消费者至上”作为教育制度改革的出发点,极大地改变了以往学生(家长)在教育制度中的弱势地位。
  上述情况说明,学校教育作为普及义务教育的主要渠道,存在许多先天的缺陷:(1)庞大的班级人数限制了教师的个别化教学,学生的个体需要容易受到忽视;(2)统一的学业标准使学生个体的潜能很难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3)教学安排机械刻板,缺乏必要的相关性(relevance)和灵活性(flexibility)。当然,针对学校教育的这些缺陷,英国政府也一直努力在通过各种教育改革加以改进,如工党政府在1997年上台之后,提出削减班级规模,也就是我们所称的“小班化”,采用个别化的课堂教学策略,课程标准更具灵活性,教学安排也努力贴近学生的需要和生活实际。但是,还是有许多家长,仍然对学校教育缺乏信心,他们宁愿放弃学校,在家亲自担负起教育自己子女的角色。
  二、法律规定
  英国目前并没有针对“在家上学”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不过父母为其子女选择“在家上学”,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家长和地方教育当局在涉及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在家上学”方面的法定责任,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
  1、家长的责任
  结合自《1944年教育法》颁布以来历年的教育立法,《1996年教育法》第7条明确规定:“每个义务教育学龄儿童的家长都应通过正常入学,或其他方式,使其子女接受符合其(a)年龄、能力与倾向,和(b)任何可能出现的特殊教育需求的,有效的全日制教育。”
  根据上述条款,父母在法律上有责任确保其处于义务教育学龄的子女接受有效的和适当的全日制教育。至于教育方式,除正常入学,如进入当地的公立学校或各种类型的私立学校之外,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如在家上学。这项条款传达了这样的精神,即“义务教育是强制性的,而到校入学则不具强制性。”[i] 至于上述条款中提到的“适当的教育”,在法律上没有给出一致的定义。不过在后来的几桩诉讼案件中,法官对何为“适当的教育”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解释。如在1981年沃切斯特(Worchester)法庭的一项诉讼中,法官宣示“适当的教育”是指“(1)为儿童在现代文明社会的生活做准备;(2)帮助学生发挥他们最大的潜能。”在1985年另一项类似的诉讼案件中,法官指出,“适当的教育是指为学生在当地社区中的生活,而不是整个国家的生活做准备,只要它不妨碍儿童日后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他生活方式。”[ii]
  任何家长都有权选择在家教育自己的子女,不论其种族、信仰、收入、社会地位和自身的教育水平。他们不必拥有任何教师资格文凭,不必遵循国家课程的规定,不必遵守与学校同样的作息时间表,不必采用正规的上课方式,不必事先制定详细的方案和固定的教学时间表,不必让儿童参加义务教育各主要阶段的全国统一考试(Key Stage tests,简称SATs)。[iii]家长选择在家教育自己的子女时,也不需要得到任何机构的批准,不需要通知地方教育当局并与他们保持定期的联系。
  2、地方教育当局的责任
  虽然父母对子女教育方式的选择拥有充分的自由,但是他们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时,仍然要受到地方教育当局的监督,地方教育当局在法律上有责任确认父母为儿童提供了适当的教育。如《1994教育法》第37条规定,“如果发现义务教育学龄儿童的父母并没有履行责任时,地方教育当局有责任提出警告,要求家长符合地方教育当局的要求,让儿童通过正常入学或其他途径,接受适合其年龄、能力和倾向的有效的全日制教育。”
  《1996年教育法》第437条第(1)款也明确指出,“如果地方教育当局认为其辖区内某一义务教育学龄儿童没有通过正常入学或其他方式得到适当的教育,就应该向其家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家长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使他们确信该名儿童正在接受适当的教育。”
  如果地方教育当局就某一儿童的教育问题非正式地要求家长提供信息,家长可以以多种方式证明该儿童正在接受有效的和适当的教育,如递交一份报告、出示儿童的作业样本、邀请一位督学在儿童在场或不在场的情况下来家里访问、带着儿童或单独在其他地方约见督学、出示由公认的第三方机构认可的教育方案,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出示相应的证据。
  在1998年6月发布的题为《儿童在家上学:英格兰和威尔士》(Educating Children at Home,England and Wales)小册子中,英国教育和就业部(DfEE)指出:“然而,地方教育当局不是当然有权进入家长的住所。家长可以拒绝在家会面,如果他们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他们正在提供适当的教育,如出示作业样本或同意在其他地方会面。”[iv]
  当义务教育学龄儿童没有在学校接受教育,而地方教育当局又对家长所提供的教育持有强烈的疑问,地方教育当局可以非正式地要求家长提供相关信息。当家长提供了这些信息,地方教育当局据此认为家长为儿童提供了适当的教育,就不应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地方教育当局在征求家长信息并给予家长一定的时间改进自己的教育安排之后,仍然认为儿童没有受到适当的教育,那么他们就可以向家长下达入学令,不过这项行动要通过法院进行,如果家长通过各种证据使法院确信他们提供了适当的教育,那么这项入学令就有可能被法院封杀。
  3、撤消注册
  对于已经在学校入学的学龄儿童,家长可以撤消注册,选择在家教育的方式。如1995年教育(学生注册)条例第9条规定:如果“学生不再到学校上学,学校当局收到了家长有关该学生正在校外接受教育的书面通知,”就可以将该学生从学校花名册中除名。
  家长在开始在家教育自己的子女时不需要征得地方教育当局的批准,而且,只要家长将在家教育自己子女的意图通过校长通知了学校董事会,他们也没有义务再通知地方教育当局。不过,根据该条例第13条第(3)款之规定,学校当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学生撤消注册的情况通报地方教育当局。
  三、现状与问题
  根据英国教育和就业部(DfEE)的统计,1996/97年度英格兰有12,700名儿童被排除在小学、中学和特殊学校之外,每年约有15%的公立学校的学生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缺席至少半个学日,这数字已持续了十年,相加起来等于每年缺席约8百万个学日,此外,有多达50,000儿童在校外接受教育。1997/98年度的数据显示,5-16岁的人口有9,144,000名,但只有8,583,400名儿童注册入学。[v]这些数据说明,许多家长和孩子对于学校教育存在着强烈的怀疑态度。
  根据英国1999年发布的一项对在家上学问题的全国性调查[vi],英国许多家庭之所以放弃学校,选择在家教育自己的子女,几乎有一半以上的原因与学校有关,如“对学校教育表示不满”、“班机规模过于庞大”、“恃强凌弱的学校文化”等,另有三分之一的原因与学生有关,如“我们想激发孩子学习”、“这是孩子的选择”、以及“符合孩子的需要”,还有五分之一的家长称他们的动机是源自他们的理念和信条以及社会的道德失范。当在家教育子女的家长们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以及当他们接触到更多的相关文献时,他们选择在家教育子女的做法更加从理念出发,他们通常相信,现有的教育制度需要改革。
  在家长的背景方面,一般认为,选择在家教育子女的家长通常是受过训练的教师,或者本身就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中产阶级专业人士。但是上述调查表明,采用在家上学的家长中,只有四分之一是受过训练的学校教师,其中许多人仅有短暂的执教经验,而有三分之二的家长没有接受过任何教学方面的训练;仅有十分之一的家长是专业人士,六分之一的家长从事熟练或半熟练工作;接近半数受访家长本身的教育程度没有超过11年义务教育。[vii]
  此外,1998年发布的一项调查表明,只有14%选择在家上学的家庭遵循全国统一的国家课程,而58%的家庭并没有采用;各年龄段的阅读标准没有得到优先的考虑,有些儿童很早就开始阅读训练,而有些则很晚才开始。该调查还发现,“灵活性”是在家上学的显著特点,家长通常在不同的时间根据不同的儿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强调为在家上学的儿童提供高度个性化的课程。该调查最后的结论是:“在家上学的儿童显然从得到更多的关注及符合他们兴趣的那种灵活的课程中受益,他们变得更加自信和自强,并展现出良好的学业水平。”[viii]
  在考试方面,在家上学的儿童不参加公立学校的各种阶段性考试,但是,他们可以通过注册成为校外考生,参加中等教育普通证书(GCSE)和高级水平(A Levels)考试,并且在年龄上可以提前,据此成就他们的大学之路,他们也可以参加国家职业文凭(GVQ)和普通国家职业文凭(GNVQ)的考试。[ix] 尽管有了许多积极的发展,在家上学仍然存在一些令人担心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家长是否具备教育子女的能力?
  这是我们首先感到担忧的问题。一般而言,当儿童年纪尚小,学习比较基础的科目时,许多家长感到自己是胜任的,此外,家长还可以借助朋友或亲戚的协助使儿童得到适当的照顾。但是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许多家长会逐渐感到力不从心,可能需要诸如家庭教师或专业团体的协助。在这方面,英国也出现了一些在家教育的专业服务机构,如Schoolhouse在家教育协会、Education Otherwise等,并且都拥有自己的专业服务网站,使家长在专业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支持。但是,政府方面的支持似乎还比较缺乏。
  2.在家上学儿童的社会化问题
  许多人质疑在家上学的儿童的社会化问题,担心由于减少了与同伴的互动,不利于儿童社会化的发展。但是在家上学提倡者却不认为同伴互动是社会化的关键,除非家庭本身比较封闭,此外,学校也不是儿童接触社会的唯一方式,他们认为,诸如博物馆、俱乐部和野外活动,也可以为儿童接触社会提供大量机会。关于在家上学儿童社会适应方面的争议,学者拉里?夏伊尔斯(Larry Shyers)和托马斯?斯梅德利(Thomas Smedley)在1992年曾做过相关的调查,其中夏伊尔斯的研究发现,在家上学的学生在社交方面比一般的在校学生更加适应,他在结论中指出,当我们质疑在家上学儿童的社会化问题时,我们似乎问错了问题,真正的问题症结应该是“在校学生的社会适应性为何如此之差”。斯梅德利的研究虽然采用了不同的方法,但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即在家上学的儿童比在校学生成熟,而且具有更好的社会适应性[x]。
  3.在家上学儿童的学业评估问题
  一般而言,地方教育当局对学生的学业评估主要有三类:第一是与考试有关的评估,第二是与同龄儿童进行比较,第三是儿童个人的进步评估。有些采用在家上学的家庭非常不认同竞争性的评估方式,认为评估应该着重于儿童个人的进步,而不是与他人进行比较。当然,地方教育当局对儿童个人的进步评估也非常重视,但是在具体的评估方法上有很大的差异,例如:有些会要求父母和儿童保存记录,有些则完全依据与儿童的对话或检查儿童的作业来评断,这些差异主要是因为地方教育当局本身对在家上学有不同的看法,有时甚至在同一个地方教育当局,意见也不尽一致。
  四、若干思考
  在义务教育制度确立之前,当教育还只是少部分上层阶级的专利时,家庭教育和以小班及导师制为特点的贵族学校一直是少数上层子弟接受教育的主要方式。现代学校制度是伴随着现代义务教育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因为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要求全部的儿童都能接受教育,而学校制度使儿童大批量、大规模接受义务教育成为一种可能。然而,以“批量生产”、大班教学、整齐划一的学校制度虽然在一定阶段扩大了大多数儿童的教育机会,但是其缺乏灵活性的教学安排及对儿童个体需求的漠视,在义务教育发展到更高的阶段,必然会遭到许多家长的反对。“在家上学”现象就是其中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在这里,我们惊奇地看到,以前为社会上层所专有的教学方式又回来了,而且尝试者不限于社会上层家庭。英国“在家上学”现象为我重新思考义务教育制度提供了许多新的思维,其中包括:
  1、义务教育的实现方式多样化
  英国的义务教育立法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精神,即义务教育是强制性的,而到校入学则不具强制性。以前义务教育也提多样化,但仅限于学校类型,如公立与私立学校的选择。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可以不去学校,在家接受父母或专聘教师的教育,对我们而言是一种新的思路。英国在这方面已有一些成功的实践,也许当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到一定程度,也会面对同样的问题。
  2、家长主体意识的觉醒对学校制度的挑战
  “在家上学”现象突显了家长主体意识的觉醒。他们知道自己和自己的子女需要什么样的教育,并为此不惜挑战传统的学校制度。家长从迷信学校到质疑学校,从视学校为儿童成长的保险箱到勇于直面学校的种种缺失,并为此采取行动。这些无疑对学校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不重视家长和学生的需求,不重视个别化学习,当沉睡的家长一旦觉醒,学校很难逃脱被抛弃的命运。
  3、义务教育从强调入学数量到重视个体的学习质量
  学校是儿童学习的重要场所,但不是唯一的场所,也不一定是最佳的场所。以往评估义务教育的发展,往往是一大堆入学率、流生率等方面的统计数据,似乎只要学生到了学校,有质量的、适当的学习就会自动发生,事实显然不是如此。英国“在家上学”现象表明,有些家长更看重“在家上学”给儿童带来的符合他们能力、兴趣和倾向的个别化学习安排,而良好的立法环境及与普通在校生同等的考试准入,使他们的子女可以通过在家上学找到进一步升学或就业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