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国企老总财产须公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5:44:05

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置业情况要按年度报告

广东 国企老总财产须公开

■ 经批准在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报酬
■ 经批准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兼职的报酬,应全额上交所在企业

《 人民日报 》( 2010年08月09日   11 版)

  人民图片

  本报广州8月8日电 (记者吴冰)近日,广东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公布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企领导的财产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其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也要报告。会议强调,广东将严肃查处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搞同业经营、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案件。

  《实施细则》对广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分配、职务消费、离职和退休后从业、配偶子女从业等问题作了明确界定。《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企业领导人员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等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借工作之便获取“内部消息”,在股市狠捞一把,是国企腐败分子的惯用伎俩。《实施细则》专门规定,不得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商业秘密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进行证券交易谋取利益。禁止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

  《实施细则》明确,在薪酬分配中,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报酬;经批准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兼职的报酬,应当全额上交所在企业,不得据为己有。

  《实施细则》规定,退休企业领导三年内禁在有关联企业任职。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规定受到处理的,严格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准入限制。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撤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据了解,2007年以来,广东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国企领导人员贪污、贿赂类案件383件,贪污贿赂金额合计5.6亿元。2008年至2009年,全省国有企业共有203名“一把手”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