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维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12:43

莫让维稳成为行政公然干预司法的遮羞布

审判独立乃法治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某些地方行政机关,无视法治常识,公然违背宪法,以维稳为幌子,向法院施压,维稳成了行政干预司法的遮羞布。

◆据《新京报》报道,重庆农民付强的蛙场被划入了工业园区,在补偿没谈好的情况下,施工者放炮开山,大批蛙在炮声中死去。付强由此与爆破公司展开了诉讼。不过,原以为胜算在握的付强,却等来了一场打输的官司。今年6月,付强的律师查阅卷宗时,发现了一份当地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要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 这份收在法院卷宗里的公函共4页,落款时间2009年10月15日,内容为:“一审(法院)不应采信(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错误鉴定结论,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而一意孤行或者基于其他原因,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此事在当地被称为“7·17事件”。 这次事件源自一起矿权纠纷案,该案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裁定维持原判后,数年得不到执行。今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做法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发热议,被指“以权欺法”。目前,此事尚未有最终结果公布。中国青年报又接到读者反映,同样是在陕西省横山县,同样是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审理的过程中,却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在这份函件中,关于“我省的意见和请求”有这样的表述:“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行政机关向法院发函施压,其“底气十足”,凭借的无非就是维稳这一“法宝”,维稳为何会成为行政干预司法的“法宝”呢?这是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法院职责应是什么?

何为法院职责呢?这原本是一个法治常识,谈及这一常识,得从法的起源说起。在我国古代,法起于兵,源于刑,其实质是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在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法(Jus)的基本含义包含了公平、正义、权利,其实质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曾言:“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一般说来,法律的追求具有双重目标,即公正价值与秩序价值。两种价值都至关重要,但亦有主次之分——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公正取得先于秩序的优越地位。

上述价值以及价值关系体现于法院解决各种社会争端的活动过程中,当两者有所冲突时,理性的选择应当是公正。司法公正就是指法院通过运用法律解决各种争端以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或者价值状态。因此,法院是权利救济的最后堡垒,其职责是实现正义,一旦偏离司法公正,这种堡垒不过是一堆废墟而已。

维稳让法院职责错位

在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提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的根本任务。其实,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是政府的首要职责,法院将政府的首要职责当作自己的根本任务,这是法院错位的体现,亦折射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法院仍在政府之内,法院仍在政府之下,法院仍在服伺政府。试问:无法独立于政府的法院又如何实现正义呢?无法独立于政府的法官又如何做到除了法律之外就没有别的上司呢?当下,不少地方政府就是打着保发展保稳定的旗号,要求当地法院予以“配合服务”,结果导致民众的许多合理合法诉求进入不了法律程序,政府的许多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司法审查,这也是行政机关公然向法院发函施压,且“底气十足”的根本理由之所在。

人类社会实践证明,法院无法输出正义才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因此,当务之急是莫让维稳成为行政公然干预司法的遮羞布,法院要强化自己的角色意识,而不是跟随行政机关翩翩起舞。谨请法院牢记法治常识:法院和法官的职责就是实现正义,哪管它天塌下来。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