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5:05: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我市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的引进培养,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大力构筑区域创新型人才高地,根据《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相关界定和要求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范围:《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的第1类至第7类正式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对象;第8类至第10类经市专家认定委员会(或给予财政保障的同级政府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对象,具体为: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两位完成人;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

  5.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

  6.长江学者、钱江学者或甬江学者特聘教授;

  7.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

  8.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甬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海内外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

  9.各行业国内外知名拔尖专家;

  10.聘请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或聘请参与我市企业重要科技项目攻关,且在甬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高级专家学者。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时间范围:自《若干意见》下发之日后正式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对象纳入本实施办法保障范围。

  (三)财政政策保障职责要求:市级财政主要负担市属单位,以及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在甬省部属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高校、市重点大型企业。其他由各县(市)区(含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出口加工区)按属地原则负担。

  (四)政策落实部门职能要求:本实施办法由市委人才办牵头抓总,市级各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按照职能要求抓好具体落实。本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也要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职能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若干意见》的全面落实。

  二、关于购房安家补助

  (一)对《若干意见》第3条第1类至第9类正式引进或自主培养,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对象,给予50万元至150万元的安家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其在甬购买自住房。

  (二)符合规定范围和要求的对象引进培养单位可将《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引进培养对象学历学位资历证明、在甬落户证明、在甬聘用证明、与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等材料,于每年6月和10月报给予财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发放。

  三、关于柔性引才生活补贴

  (一)柔性引进符合《若干意见》第3条第10类对象,在甬聘用期间发给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在甬实际聘用工作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贴,每人累计领取生活补贴不超过3年。

  (二)生活补贴由引进单位提出意见报给予财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门同意后发放,聘用期间由引进单位先行垫支。每年10月,引进单位将《柔性引进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聘用对象学历学位资历证明、在甬聘用证明(含薪酬证明)、与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等材料,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追补。

  四、关于高薪聘请工作津贴补助

  (一)对以年薪15万元以上高薪聘请符合《若干意见》第3条范围人才的企业,各级财政按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地方部分数额,以补贴的方式对企业给予等量补助。

  (二)企业可于每年11月,将《企业高薪聘请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工作津贴申请表》(见附件4)、聘用对象学历学位资历证明、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含薪酬证明)、所得税缴纳证明等材料,报给予财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给予等量补助。

  五、关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经费资助

  (一)经国家或浙江省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当年度有新进站博士后并开展科研活动的,每年给予设站企业科研经费资助10万元。

  (二)由市级保障的设站单位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度《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经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5)报送市人事局,经核准后按实核拨。其他设站单位按属地原则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经核准后由同级财政按实核拨。

  (三)科研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进站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培训交流费、资料印刷费、鉴定验收费、专著出版费、专利申请费和租赁费等。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核算。设站单位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送给予财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门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作索回处理。

  (四)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后留宁波工作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补助经费由市级保障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宁波工作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6)一式四份,并相关材料报市人事局,核准后拨付用人单位。其他按属地原则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拨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分3次以上分付给博士后本人。博士后在甬实际工作不满3年的,由用人单位按每月递减比例将补助余额收回上交财政。

  六、关于“4321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

  (一)在“4321人才工程”培养周期内,对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给予每人4万元经费资助;对第二层次人选给予2万元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培养人选入选后,按第一、二层次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和1万元的首期资助;在培养周期中期,依据培养目标对工作绩效和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者按第一、二层次再拨付2万元和1万元。

  (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按实核拨;第二层次培养人选的资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照培养人选单位属地原则分别负担,资助经费的管理使用按《关于宁波市人才工程培养人选资助经费发放和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甬人专〔2003〕83号,甬财政行〔2003〕377号)中的第三条规定执行。

  七、关于家属就业安置

  (一)对《若干意见》第3条第1类至第9类规定范围的对象,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正式引进,落户宁波,并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其家属的工作安排列入本市政策性安置。引进单位可将领军和拔尖人才家属安置申请报告,连同人才引进调入证明、在甬落户证明、与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等材料,按属地原则一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由政府人事部门原则上按照其原工作单位性质和所从事专业岗位进行对口安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收。

  (二)对确因专业特殊或其他原因难以安置的领军和拔尖人才家属,引进单位要积极主动在本系统内消化安置,当地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要优先推荐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八、关于国际学术交流专项资助

  (一)本办法规定的国际学术交流是指赴国(境)外参加时间在30天以内的学术会议、学术访问等国际性学术活动。

  (二)《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范围内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对象,申请赴国(境)外参加短期国际学术交流资助的,由其所在单位将国际学术交流资助申请报告、国(境)外学术机构邀请函、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参加学术交流费用预算等材料,事先报市人事局核准同意。

  (三)每年10月底前,申请单位将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情况报告、出国(境)费用清单报市人事局,经审核后,按确认的出国(境)交流费用由市财政给予50%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九、关于科研经费资助

  (一)对由《若干意见》第3条所列范围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领衔、以我市高校院所或企业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863、973、科技支撑、火炬、星火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科研经费给予1:1配套资助。

  (二)由《若干意见》第3条所列范围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承担我市重大(重点)科技招投标项目、择优委托项目的,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规定的程序申报,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三)由《若干意见》第3条所列范围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承担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根据《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甬科计[2005]172号)规定的程序申报,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按重点项目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十、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市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奖励经费的1:1给予配套奖励。

  (二)对以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市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奖励经费的1:1给予配套奖励(已经获得宁波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视同配套或补足差额)。

  (三)对获得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市科技行政部门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关于子女就学

  (一)义务教育段学生

  1.《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范围的引进对象子女可到地段服务区的义务教育段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对较好的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并与户籍地学生同等待遇。如自行在全市有学额的义务教育段学校择校就学的,须缴纳择校费。

  2.引进对象所在单位于每年小学、初中招生前1个月,将引进对象子女的就学报告及有关证明等报送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优先的原则予以安排解决。

  (二)高中段学生

  1.《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范围的引进对象子女已在我市初中学校借读,要继续借读高中的,须参加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在招生、收费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2.初中不在我市就读,要在我市借读高中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引进对象子女的实际,统筹安排到有学额的、相对较好的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学杂费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3.每学年在放假前1个月,引进对象所在单位将引进对象子女的就学报告、有关证明等报送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安排解决。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引进对象子女的就学报告、有关证明等材料报送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重点统筹安排解决。属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由其管委会牵头,会同市教育局、鄞州区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十二、关于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助

  (一)成立宁波市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若干意见》第3条所列范围或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我市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学术著作出版的资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应是具有原创性、独创性或前沿性学术价值,与我市重点科技与社会科学发展领域相关的专著。包括:基础理论或应用理论专著、以重点科研项目研究报告为基础撰写的专著、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项目成果为题材撰写的专著等。译著、编著、教材、论文集、资料汇编、工具书、再版学术著作、境外出版的专著、已得到其它各类出版补贴的专著等,不列入资助范围。

  (三)申请人填写《高层次创新人才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表》(见附件7)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完整书稿清样、反映著作水平的相关资料(如成果获奖证书、鉴定证书、学术评价等)、与出版单位签定的合同书(或协议书、书稿出版合同意向书)等,于每年5月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是著作的第一作者,著作权属多人的,须附有全体作者的签名。

  (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聘请若干名相关专家,以匿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进行审读。审读通过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择优确定资助项目。

  (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批准文件和出版合同复印件拨付资助经费。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为2-4万元,资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应的出版社,个人不得直接领取。对因故未能出版的项目,资金予以收回;因故变更出版计划的,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酌情处理。    附件:1.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申请表

  2.柔性引进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

  3.企业高薪聘请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工作津贴申请表

  4.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科研资助经费申请表

  5.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宁波工作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申请表

  6.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