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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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之六

关于办理2009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提示

 

一、企业须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划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部分,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封面中注明本年度资产损失的总金额、具体损失的项目和具体金额(如“本年度资产损失合计80000元,其中:其中自行扣除30000元、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5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 号)(下称“《办法》”)、企业须将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划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部分。

下列六项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申请审批注意事项:

(一)受理和审批层级

1、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须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不含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局受理并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帐损失金额200万(不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局受理并审批。

2、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须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不含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局受理转报市局或由市局直接受理并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帐损失金额200万(含200万元)以上的由由县级局受理转报市局或由市局直接受理并审批。

(二)申请时限

企业申请办理2009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三)申请报送资料

1、请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报送。具体如下:

(1)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项目、金额和详细情况)(一式一份);

(2)资产损失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一式一份);

(3)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复印件(一式一份)。

a) 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b) 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c)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

d) 盘亏的存货,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存货盘点表;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e) 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存货,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残值情况说明;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f) 对被盗的存货,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g) 对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固定资产盘点表;

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h)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i)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j)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k)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l) 对盘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m)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n)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o) 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

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但仍不足以抵偿相关的债权,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八项相关的证明。

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进行债务重组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公、检、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p)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资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资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

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其资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q)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 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贷款逾期后,在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同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r) 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三、请广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如实申报资产损失扣除的情况。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