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之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4:30:32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之二:

 

企业所得税三项提示性事项

 

 资产损失审批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申请

2009年发生的需审批的资产损失,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审批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没有按期提出审批申请的,不能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相关事项的提示

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应注意以下事项,不具备条件的,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一是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应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和明细账,分研发项目和费用类型进行账务处理(不能以台账形式代替)。

二是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是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支出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是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五是企业的研发项目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范围,请到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书。

 

关于企业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事项的提示

企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且该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请企业自行对照,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该项优惠: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要求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开具发票、账务处理的时候,与企业有关证书、认定资料等信息中的高新产品名称相符才作为高新产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