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之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5:49:23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之一:
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准备同期资料要求
一、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各一式两份);
2、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财务报表:一般企业3份表,分别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为4份表,即除上述表外,加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总、分支机构提供)。其中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支机构总数+2);
(2)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一式一份)。
6、运输企业报送在地税已预缴的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载有申报数据的软盘(或U盘)(申报后返还给企业);
9、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发生时提供);
10、有需要审批的资产损失的,需报送资产损失批复文件;
11、其他要求: 有财产损失税前列支的企业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划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部分,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封面中注明本年度资产损失的总金额、具体损失的项目和具体金额。
12、特别提醒: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规定: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2009年亏损的,应在2010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
1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B 类)》(一式两份);
2、《收入总额明细表》(一式一份)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同时填报《优惠明细表》;
5、年度损益表、年度资产负债表(一式一份);
6、鼓励企业采用电子申报,如采用电子申报的,还应报送载有申报数据的软盘(或U盘)(申报后返还给企业);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一)查帐征收纳税人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一式二份);
2、《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一式二份);
3、《弥补亏损明细表》(一式二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载有申报数据的软盘(或U盘)(申报后返还给企业);
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提供资料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一式二份);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鼓励企业采用电子申报。如采用电子申报的,还应报送载有申报数据的软盘(或U盘)(申报后返还给企业)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装订封面。以上年度申报及备案资料,均要求用《××国家税务局纳税资料报送册》(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装订。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需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内容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一)、企业范围: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要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
(一)时间要求: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二)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结构
(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2、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3、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4、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按前面第(三)点准备同期资料外,还应准备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1、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2、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他协议;
3、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及形式;
4、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5、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分配;
6、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7、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做出或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
8、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