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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7:53:08
[原创]请杨恒均不要误读中国官方的政策(图)
文章提交者:思宁 加帖在中间地带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请杨恒均不要误读中国官方的政策

杨恒均先生经常评论中国官方的政策。在许多时候,杨先生的评论是独到的、犀利的、恰当的。但有的时候,杨先生误读了有关政策,评论就“脱靶”了。
杨先生8月3日在《我为何对新推出的反腐措施忧心忡忡?》文中说,中央政府“出台了一部针对‘裸官’的规定”。虽然杨先生承认“还没有看到这个规定的原文,也不知道那些‘裸官’们申报家属子女留学移民海外后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是立即撤职,还是留职查看,还是仕途到此为止?还是被上面某些部门抓在手里作为要求效忠的把柄?”但杨先生质疑:“‘裸体’做官是一种罪,还是一种错误?做官本身,如果不涉及到国家机密,又有哪一个国家剥夺了这些官员(甚至是低级公务员)的配偶和子女移居海外的自由?做官本身又不是服刑,难道需要家属子女‘坐连’,如果人家真有到国外学习和生活的意愿,为什么不行?难道这些迁徙的自由不正是过去三十年中国人得到的最大自由之一?”杨先生还把针对“裸官”的规定斥责为“显示了在公民权利上的倒退”,剥夺了公务员“送老婆孩子移民的权利”或“家属自由迁徙的权利”,侵犯了“个人隐私的权利”。
其实,至少在7月27日,网上就可以查看到《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原文了。即使杨先生查不到原文,仅查阅7月26日新华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就〈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答记者问》的报道,也不致于作出如此误读。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并没有“申报家属子女留学移民海外后”应当“立即撤职”“留职查看”“仕途到此为止” 的意思以及“被上面某些部门抓在手里作为要求效忠的把柄”的意思,甚至没有提到“留学”问题。该规定更没有把“裸体”做官视为“坐连”的“一种罪”或“一种错误”,没有剥夺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和子女移居海外的自由。副处级以上干部只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并没有对外公示这项“隐私”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是内部报告,公众是无权知道和监督的。在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3日审议该暂行规定的会议上,政治局还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保障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可见,杨先生对该暂行规定的质疑和斥责,是没有道理的误读,也是对读者的误导。
杨先生还提到:“我看到公安部发布通知,制止将违法人员游街示众。”这个说法也包含误读。
所谓“公安部通知”的报道的原始出处是7月26日的《大河报》,题目是《再把嫌犯游街示众 追究警方领导责任》。该报道中有“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的提法,但仅限于指“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也就是说,在逻辑上,公安部并不要求制止其他情况下“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事实上,对最近发生的“公捕公判”的示众事件,公安部就没有公开表态要制止。
1988年6月发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中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与1988年6月这个规定相比,所谓“公安部通知”潜台词的精神是不是涉嫌倒退了二十二年呢?
杨先生显然没有认真看该报道,从而夸大了公安部官员的人格尊严意识,甚至可能误把倒退当作进步。
而且,该报道使用的是转述的口气,并没有直接引用“公安部通知”的原文。尽管该报道中称河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通知”,但思宁查公安部网站和河南省公安厅网站所有可能的栏目,均未能查到这个所谓“公安部通知”,也未能查到该报道。所以,仅凭《大河报》该报道,还不能确认公安部真的发出了这个通知。至少,公安部没有公开发出这个通知。这可能说明“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不是一项公开的政策,而是内部掌握的政策,只是《大河报》获取并发布了这一内部消息而已。
另外,该报道虽然提及“东莞公安用绳子牵着赤脚卖淫女”事件,却没有指明是所谓“公安部通知”提及了该事件。因此,不能证明杨先生表扬的所谓“最大的公安部门,顺应民意的速度也比较迅速”。因为,“公安部通知”也可能是该事件曝光前就发出的。
杨先生7月4日在《政府都“从善如流”了,我咋还嫉恶如仇?》文中提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时说:“这种规定的宣布竟然是党和国家机构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发布到公安、法院等政法系统的。”这也是误读。
其实,发布这两个证据规定的“国家机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从宪法关于国家机构地位的规定和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这种司法文件的做法确实可以质疑,但人家毕竟没有用“党”的“机构”的名义发布,这两个证据规定也不是“党”的“机构”的“行政命令”。把这种司法文件称为“行政命令”也不准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是行政机关。
杨先生还进一步说:“大家不妨翻阅一下中国的宪法与刑法,宪法里不但有不允许行刑逼供的理念,刑罚里还有具体规定啊,早就白纸黑字在那里沉睡了好多年了。”杨先生对宪法也误读了。
查我国宪法,虽然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却没有不允许刑讯逼供的“白纸黑字”的规定,也没有表达不允许刑讯逼供的理念。相反,从宪法规定的逻辑看,只要不叫“逮捕”,任何拘禁(比如劳教、收容、“双规”、软禁、“喝茶”、截访、扣留、绑架等等)不论时间长短,都可以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即不必经过司法程序。这实际上为刑讯逼供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杨先生在《我为何对新推出的反腐措施忧心忡忡?》文中说:“由于资料有限,对于这个问题,我也没有完全闹明白,一些说法有可能是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只不过这个问题太过重大,所以提出来和大家商榷。如果有时间,可以参阅我前段时间写的一篇博文:《政府都从善如流了,我咋还嫉恶如仇》。”既然杨先生有商榷之意,思宁也就不揣冒昧,指出杨先生的误读之处,供杨先生和其他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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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题图为杨恒均先生。题图、《我为何对新推出的反腐措施忧心忡忡?》和《政府都“从善如流”了,我咋还嫉恶如仇?》两篇博文的链接均见http://yanghengjun.qzone.qq.com
附:
http://wenku.baidu.com/view/20afac0f76c66137ee061959.html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前款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三条 本规定发布前,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
本规定发布后,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本规定适用人员依照本条前二款规定报告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的任职岗位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县处及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办理或者申请前款所列事项,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处理。
第七条 选拔任用本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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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88/113617198803.html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80601
【实施日期】 198806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中指出:“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发出《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现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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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paper.dahe.cn/dhb/html/2010-07/26/content_354531.htm
再把嫌犯游街示众
追究警方领导责任
大河报 2010-07-26
□记者 李红汛 实习生 尹伊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省公安厅已向全省转发,并规定发生此类问题,将予以通报,并依法追查当地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今年6月22日,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开展重点打击整治行动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开展对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行动,力度较大。从全国情况看,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打击行动中,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不注重执法方式、方法。近日,广东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将抓获涉嫌卖淫妇女戴着手铐、绳牵、赤脚站街照片在媒体上公布;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洪山街派出所贴出公告,公布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姓名、年龄和处罚措施。有关媒体分别对上述情况予以曝光,多家网站予以转载,在社会上引起高度关注,广大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广东、湖北两地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工作中发生的上述问题,反映出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轻视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公开、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
通知中指出,各地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改进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既要严格、公正,又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既要坚持执法公开,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昨日,省公安厅在转发公安部通知的同时规定,今后,凡发生此类问题,将予以通报,并依法追查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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