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监察官吏考核制度利弊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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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监察官吏考核制度利弊谈 [ 2010-08-02 ] 谢春龙      对监察官吏的考核是中国封建官吏考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监察制度在巩固皇权、维护朝纲、纠举官邪、整肃吏治、维护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监察官吏职责的特殊性,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监察官的考核,并在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一套有别于其他官吏的监察官考核制度。虽然这些考核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可供借鉴之处。
   考核系统自成一体,有利于监察官独立履职。在封建时代,监察机关及其官吏由中央御史台或都察院直接领导,实行垂直管理,而御史台或都察院又直接听命于皇帝。与这种领导体制相配套,御史或谏官初考有别于其他官吏的考核,一般由中央御史机关长官或副职直接负责,并填注考语,造册移送中央主司百官考核的机关吏部会考,最后由皇帝裁定。对地方监察官的考核则由御史台或都察院负责,而三品以上的监察长官通常由皇帝亲自定考。相对而言,这种自成一体的考核体系有利于增强监察官吏履职的独立性,为监察官在纠举、弹劾或谏诤时打消顾虑、大胆直言创造了条件。
   实行定期定事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有利于提高监察工作效率,优化监察官吏结构。监察官吏必须参加国家统一规定的定期考核,如汉代规定职官每年一小考,谓之“常课”;三年一大考,谓之“大课”。由于古代交通和通讯不发达,还有针对巡历期满的巡按御史进行考核的规定,称之为“回道考察”。如,明正统《宪纲事类》中规定:“凡监察御史行过文卷,从都察院磨勘……中间果有枉问事理,应请旨者,具实奏闻。”正统十四年更规定:“令御史差回,都察院堂上官考其称否具奏。”
   考核内容涵盖德、能、勤、廉、效等方面,为监察官吏考核工作提供详尽依据。在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对监察官的考核没有专门的条格,原则上以其监察职责为考核内容或标准。唐朝以来,对监察官的考核内容伴随着所有职官考核内容的确立也相应明确。如唐朝的“四善二十七最”,所谓“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着眼于对官德的考核,这是对包括监察官在内的所有职官的要求。而“二十七最”则是针对不同职事规定的有关才能、绩效方面考核,其中对谏官的要求是“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对御史的要求是“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监察之最”。再如宋代的监司考课格,明朝的二十八条考察回道御史,清代的“四格八法”,都体现了德才兼备的原则。 
   循名责实的考核标准,有利于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封建监察官吏考核制度的另一个特点就是注重考核实绩。如唐代的“四善二十七最”分为九等: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或无最而有四善,为上中;一最二善,或无最而有三善为上下。一最一善,或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一最或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存状,为下下。清代的“四格”包括守、政、才、年,每格分三等,守分廉(清)、平、贪(浊),政分勤、平、怠,才分长、平、短,年分青、中、老,视监察官履职表现依上述标准评定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等。宋代则以按刺多寡而定其高下,元、明时期则更注重考核地方监察官的实际监察效果。
   依据考核结果对监察官员实行厚赏严罚,有利于激励监察官吏尽职尽责。历代封建统治者对监察官实行厚赏严罚,以劝功抑怠。奖惩方式有职位变动、品阶升降、俸禄增减以及荣辱褒贬等。其中职位变动是对监察官考核后进行奖惩的主要方式。秦汉唐时期,凡丞相缺位时,即由御史大夫迁补。如唐太宗的七位御史大夫,其中有五位任宰相。虽然历代一般监察官的品秩不高,但监察官考核后的升迁比一般官吏为优,既快又易得高位。依唐制,一般官吏须经四考之后,方能按格铨注,迁转他官,而监察御史以25个月为限,殿中侍御史18个月,侍御史12个月,考核后,政绩卓著者升迁。明代科道官升迁则更快,正七品的监察御史、都给事中和从七品给事,外迁时往往为正四品知府、按察副使或正五品佥事,甚至可升为从三品的布政司参政。清科道官内升,可补授各部尚书、太常少卿等官。反之,历代监察官如果失职、渎职,往往予以降职,甚至终身废黜。例如《唐律疏议·斗讼》规定,对于“挟私弹事不实者”,“挟私饰诈,妄作纠弹者”,处以与“诬告”罪相等的“反座”。
   有一套较为完备的考核监控措施,防范考核失实。为了实现对考核工作的有效监控,历代统治者还采取了以下措施堵塞漏洞:一是建立考核责任制,规定对考核不实者治罪。如根据《文献通考》记载,考官(包括监察官)对考解不直书被考核者的行能、功过、异政、劳效,而任意书写善恶,虚美浮夸者,降其考第。二是对监察官考课实行互察制。隋唐均以尚书省的左右仆射和左右丞来监察御史,御史纠弹有不当,左右仆射、左右丞可再纠弹之。宋代进一步发展此制,在尚书省特设都司御史房,掌管对御史的再监察,专事弹劾御史等监察官。三是设册记录平时政绩,作为考评依据。秦时建立了考核劳功簿,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唐时还专门在御史台台院中设置御史考功簿———黄卷,记录御史的违法与错失,由主簿掌管。四是公布考第,纠其不当。为防止主司考核的监察长官书写考第其僚属不知、升降赏罚莫知其因,唐代以后的封建统治者都规定考状要当众宣读,并允许应考人提意见。
   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封建监察官吏考核制度也存在不少弊端:
   过于倚重皇权,致使考核结果难保公允。中国封建监察官吏考核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它是皇权的附属品,这是问题的根本。主要表现在:
     监察官吏的考核系统是否完善取决于皇帝的决策,包括监察官吏考核制度的制订与废止、考核系统的设置与裁撤、监察官吏的任免与升降,都在相当程度上受皇帝个人意志的左右,封建“人治”严重制约着监察官吏考核系统效能的发挥。
   监察官吏弹劾的效果完全取决于皇帝,自然影响到考核奖惩效果的发挥。遇明君,在厚赏严惩的考核制度下,监察官吏可成为“纠百官罪恶之司”,倘遇昏君,君主好恶由己,往往随心所欲地歪曲、破坏自己制定的考核制度,导致不少监察官谨小慎微,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明哲保身;或谄事权贵,包庇不法,以求显达;而正直的监察官却往往不得善终。
   考核内容多而杂,影响了监察官吏作为执法监督者专职作用的发挥。考核内容涉及农、工、商、行政、司法、军事等,主张“凡职皆有课,凡课皆责实”,这样的考核要求,致使监察官吏职权过分膨胀,至少造成两个不良后果:一是影响、限制乃至妨碍了政府行政及司法、军事等部门职权的正常运转。例如宋代,在朝仪时台谏官受考核激励机制的影响多与宰相作对,宰相言东,台谏偏偏言西,往往使行政事务议而不决,贻误政务。二是削弱了监察机关自身监察职能的发挥。在考核内容无所不包的制度下,监察机关要以相当大的人力、精力去参与本属于行政、司法部门的工作,其自身的监察工作便不能不受影响。同时,监察机关监察职能与行政、司法职能的这种交错,混淆了监察主体与监察客体的区别。从宏观上说,则是导致了监察系统与行政系统、司法系统之间平衡的被破坏,影响了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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