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基层经济犯罪侦查瓶颈初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3:20:54
                                                  突破基层经济犯罪侦查瓶颈初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进程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既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理论课题,更是一个亟待完善的现实问题。关于经济犯罪侦查方面的论文、专著、探讨等,数量上看,可谓充足,但真正能够指导实务操作的却不是很多,有的不着重于实质性分析而流于表面化趋势,有的只对实践中出现的棘手问题作一揭示,浅尝辄止,有的偏好于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缺乏与实战的适度“对接”,有的甚至照抄照搬,老生常谈。但有一点已被各家所形成共识,那就是制约当前基层经济犯罪侦查的瓶颈普遍存在,突破良方何在?各抒己见,百家争鸣。法律课题的研讨最终目标还是要回到司法实践中来,为便于实际操作及至推动立法提供些许参考和借鉴,笔者仅结合自身所从事几年基层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实践感受对如何破解基层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和挑战,做一粗浅探析。
  一、 从解决经费匮乏之难题为突破口,强化派驻机构的组建
  基层经济犯罪侦查机关经费匮乏而影响制约打击经济犯罪业务的正常开展,乃是整个公安机关中存在的共性,财政不拨款,创收没依据,收入无来源,如何破解这一现实难题。笔者以为,应该从经侦部门管辖案件所涉及的行业部门入手,从联手打击经济违法犯罪角度出发,向税务、金融、烟草、盐业、保险、证券、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经济杠杆行政执法职能部门派驻警力,组建联合执法办公室、行业稽查队伍等驻外经侦机构。实行组织上由公安经侦自行领导,业务上受派驻单位垂直指导,案件上双方共同办理。公安经侦派驻常驻警力,给这些执法单位保驾护航,为他们日常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创造便利条件,极大地减少妨碍公务现象的发生,提高行业范围内执法活动的权威性、震慑性;在查处违法经济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就地就近及时的移交经侦警力查办,涉及的相关业务知识等方面查证由执法机关协助完成。同时行政执法机关也为公安机关提供了财力保障,因为这些经济杠杆部门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派驻机构的办案经费(含交通、通讯工具、办公、差旅费用)由他们解决不成问题,更为可观的是联合办案中所处罚的经济收入,可事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好,以一定的分成比例,由派驻机构拨付给公安经侦部门,以此能够调动起双方单位打处经济违法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笔者所在大队近年来曾与当地的国、地税及烟草专卖部门采取这种模式,收效是立竿见影。这样,公安经侦部门本身留有少许警力即可,负责接访经侦案件,处理日常经侦基础工作。遇有突发的、上级机关指令的、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可由留守警力指挥协调包括驻外警力在内的全部民警参与到侦破案件中来,以保证不影响正常的经侦工作开展。个别外驻机构在执法活动中遇到类似的问题,同样由留守警力再协调全部警力参加办理。把警力分散到外驻机构,并不是削弱了经侦部门的战斗力,相反,凡是易滋生经济犯罪的部位业已成为经侦部门的防控阵地,侦查的前置提升了整体的先发制敌能力。留守的经侦部门只要把外驻机构的考评、调度、指挥、监督等综合性警务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起来,就能保持整体经侦工作的不断档、不失控、不空白。这种模式的运作,其好处有五,一是解决经侦业务不熟悉开展难的问题,涉及专业性难题由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出面完成,可以说是得心应手;二是解决民警如何尽快掌握经侦业务的问题,派驻警力长期零距离接触其行业专业,给经侦民警学习此类专业无疑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三是解决了经侦案件线索有限的问题,行政执法专业人员,业务娴熟,经验丰富,掌握和获得第一手案件线索可谓是轻车熟路;四是解决出警不及时的问题,派驻执法机构在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未移送之前,经侦警力已经自始至终参与了查证的全过程,可在案发的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抓获行为人,有时完全可以起到立案之时便是破案之时的最佳效果;五是解决公安经侦自身经费短缺的问题,通过联合办案所查获收益,直接有效地弥补了公安经侦经费的不足。 
  二、 从解决人浮于事之弊端为突破口,改革侦查警力配置
  目前大多基层的经侦部门警力分布仍然停留在“从上至下指挥式”的传统体制。局长、主管局长、经侦部门的支队长,往下有大队长、教导员,中队长、指导员,乃至有副大队长、副中队长等职,个别还设有相当于一定职务的虚职,层层设职,明义上是层层有人负责,结果导致谁都管,谁都不好管,谁都负责,谁都可以不负责的人浮于事被动局面,到底线的民警少得可怜,显得能够脚踏实地冲锋在前从事侦查的警力薄弱,侦查责任制不够明晰,上层领导往往是靠开会议,听汇报,看材料,定调子,得不到丰富的第一手有价值的素材,下层警力无压力,无积极性,不主动参与决策,只是机械被动地逐级贯彻执行。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整合和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加强一线侦查比重,取缔层层设职,官多兵少的工作格局,不搞任命令,让民警平等参与竞聘,按照公务员法之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聘任制,建立若干警力组合,授权探长形式,细化办案责任制,融入竞争、奖惩、考评等激励机制的探组侦查模式,减少环节,简政放权,充分将初查、侦查、缉捕、取证、追赃等侦查权力以及包括经费保障在内的财经管理一步到位落实到探组,赋予他们自身侦查破案的组织权、指挥权乃至决策权,将探组内素质优良,业绩突出,指挥有方,民警认可的精英推选为探长,但不是终身制,实践运行过程中发现有其更为合适的人选脱颖而出,随时撤换。实行这种模式,主要是把100%的侦查事项解决在侦查工作的前沿,提高侦查效能,避免警务资源空置。在提高民警工作积极性的同时,也加大其自身的工作责任感,较好实行责权利相结合机制。落实探组责任追究制,彻底解决那种案件出现失误,集体负责,无人承担的消极体制。
  三、 从解决业务生疏之束缚为突破口,致力提高民警专业技能
  众所周知,经济犯罪侦查是一种边缘专业警种,尽管不可否认它是整个刑事案件的分支,但由于本身特殊性,使得它的侦查又有别于一般刑事案件,侦查主体的素质既需要具备刑法系列的侦查业务功底,更需要掌握与经济犯罪息息相关的专业知识,包括会计、审计、金融、财政、税收、证券等学科领域,这其中涉及银行法、行政法、民商法、公司法、税收征管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复合型人才在打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愈发突出。大多论点包括公安部经侦局下发文件都曾提出,“要打破部门界限,从工商、税务、金融、财政、审计等部门大量吸收、选调专门人才,充实经侦队伍,改善经侦部门的人才结构。”然而落实到基层却是事与愿违,要受到地方财政、人事和公安专项编制以及人民警察录用序列等现实的制约,目前笔者所在地计划内的统招的公安院校毕业生(且已经考录为国家公务员)都无法正常分入公安系统。另外,《公安部关于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规定》中强调要保持专业人才的相对稳定,同是公安部的文件,而有的却明确没有三年基层派出所经历的都要充实基层,两者不无冲突。所以上述论点包括文件规定在大多基层经侦部门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及,但是不懂市场经济规律,不谙经济案件侦查谋略,不掌握经济犯罪特点,不熟悉经侦专业知识,对于有效准确地打击经济犯罪确确实实是难以逾越的障碍。“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本人认为短期内试图通过简单的培训就能把经侦民警培养成门门精通,项项专业,相当不容易也不现实。对于专业知识的弥补绝不是一朝一夕,一招一式而一蹴而就的,不妨试通过“立足自身,走出去,请进来”多轮驱动的办法。“立足自身”就是要不断结合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难点”、“热点”、“焦点”、“疑点”问题,贴近频发的新型经济犯罪,针对棘手的作案手段,适时展开案例剖析,专题讨论,专家会诊,以会代训等方式,因地制宜,集思广益,理论联系实际,遵循“讲求实用,急用先学,现用现学,学以致用”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出面订购相关的业务书籍和开通经侦方面网站,加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官读者俱乐部,营造出苦于钻研,勤于求索,善于切磋,乐于提高的学习氛围。早在1997年,广东省公安厅经广东省理论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组织全省经侦系统人员投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课题研究,历时三年得以完成,成为广东省“九五”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规划项目,并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所推崇,如此之孜孜以求,很是值得各地同行学习。“走出去”,一方面如前所述的驻外机构,就地取材,近水楼台向身边的同事学习;一方面取得财政、审计、金融、工商等经济职能部门的支持,选调民警到其部门内部进行挂职锻炼,实地见习;一方面有的放矢地选派民警到设有相关经济法律学科的经济院校进修深造。2005年底,成都市、贵阳市两地经济犯罪指挥员上百人齐聚中国刑警学院经侦系,开展了为期20余天的封闭式岗位培训班,他们上午听取专业授课,下午由教授、学者答疑解问,晚上分组讨论,培训结束时收获颇丰。“请进来”,一方面遇到疑难问题请有关专业人士来现场答疑解惑,指点迷津;一方面定期聘请资深教师、律师、法官、检察官来讲座辅导;一方面拓展对打击经济犯罪建议的渠道,广泛吸纳和搜集各部门及人民群众对经侦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查摆不足,对症下药,不断完善提高。总之千方百计采取措施,旨在提高经侦民警的专业素质、办案技能和执法水平,着力培养一批经济案件的分析专家和破案高手,从而向实现经济犯罪侦查活动专业化、专家化的目标迈进。
  四、 从解决诉讼质量低下之困境为突破口,转变侦查取证模式
  由于经济犯罪的错综复杂性,特殊专业性,即无论是犯罪活动的方式、手段,包括犯罪主体构成上,还是犯罪结果的表现形式上,以及与经济纠纷相互交织并存中,使得其涉案证据的取证内容、方式和方法,都游离于普通刑事案件之外,换言之,其诉讼规格有别于传统侦查方法的诉讼要求。实践中给打击经济犯罪带来了一系列的困难和挑战,给经侦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的民警牢树法制意识、全局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进一步提高证据的发现率,证明力。现行刑诉法对定罪量刑的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何实现这一标准,要求我们克服单纯为破案而破案的片面观念,适时将侦查取证的视线前移,站在有利于起诉,有利于审判的高度,全面发现证据,收集证据,审查证据,提前拾遗补漏,做到铁证如山。但是对目前经济犯罪的具体状况和基层经侦民警的实际办案能力而言,达到这一标准,除了亟待提高民警的侦查技能外,尚需更新观念,转变侦查模式,即从依赖人证向重视收集物证书证转变,从依赖口供向零口供定案转变,从依赖打击向注重保障人权转变。此外还要搞好与检、法相应业务对口联系,以期达成共识。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法院机关负责审判,这是现行法定分工,加之经济犯罪的错综复杂性,相关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势必对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对涉案证据所持的态度产生分歧和争议,不可避免要出现公安机关的移送起诉,达不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标准,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达不到法院定罪量刑的标准,于是便有了一次又一次的退回补充侦查,既浪费警力,又耗费财力,还容易造成超期羁押。如何有序解决这一司法分支,形成统一口径,畅通诉讼出口,是目前经侦部门乃至整个公安部门都渴求的目标,这使笔者想起了05年11月15日在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参加初任培训时,偶遇美国洛杉矶警官学院警务代表团来校考察,据代表团成员介绍,犯罪嫌疑人抓获时始,案件进入侦查取证诉讼环节,案件总指挥已经转移到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公安侦查都是围绕着主诉检察官而实施,用他们的俗话说都是为检察官而打工的。由此,我联想到了本人曾参与侦办的一起姚焕金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起诉被退回侦查,我们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届时提请该案主诉检察官介入,双方在案件的侦查取证保持了同步,并不时共同与当地法院的刑事审判同志进行了协商沟通,最后该案进入审判程序,在被告拒不认罪,三易其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二审终审维持了原审判决。无论是美国的警务经验,还是个人的办案经历,其借鉴意义都是相同的,积极探索创建检务合作机制,应成为侦查诉讼的发展方向。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注重和检察机关的协调,提请其介入,以其为主导,乃至于牵头挂帅,使整个侦查向诉讼程序顺利并轨。我国目前既定审判环节是,出庭支持公诉的唯一指定为检察官,法庭上展示涉案证据的是检察官,向被告发起讯问的是检察官,和被告的辩护人进行对弈的是检察官,从这个意义上说,搭建侦查终结与审查起诉共享平台,乃是顺理成章。  
  五、 从解决疑难案件定性之困扰为突破口,构建专家咨询机制
  我国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起步较晚,本身所独具的潜在性、专业性、智能性、复杂性,使得复杂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出现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司法认定难的现实窘境。对此可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根据需要从有关部门聘请享有声望的专家、学者、教授和特殊专业人才担任咨询委员,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咨询组,适时就典型个案、疑难复杂和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向专家成员开展咨询活动,听取专家对案件的论证意见,充分利用专家们丰富的实践经验、浓厚的知识资源、精辟的法理分析,来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准确率,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据人民网报道,2004年3月26日,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就张智敏涉嫌抽逃出资罪向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婺城区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04年11月26日,江南分局就该案涉及的一些疑难问题向在京的五位全国知名法律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了咨询和论证,经过充分、严谨的论证,一致认为:根据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张智敏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该消息无疑是对上述建议提供了最好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