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资料:从自杀报道中反思媒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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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资料:从自杀报道中反思媒体责任2010年05月27日 15:55人民网 摘 要自杀新闻是媒体经常报道的一种议题,对该类型新闻的报道,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媒体的社会责任,本文从当前自杀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香港新闻界的做法及典型案例,对改进自杀报道提出了一些建议,目的在于进一步提升媒体的生命力,提高公众的精神健康水平,造就更健康的国民和更和谐的社会关键字:自杀报道 媒体 社会责任Review media's responsibility in the report from committing suicideABSTRACTThe news is a kind of topic that the media often reports to commit suicide, the report on this type news, has reflected the community responsibility of the media to a certain extent, from commit suicide report question that exist start with , combine method and typical case , Hong Kong of  press at present this text, commit suicide report propose some suggestion ,purpose lie in promote the vitality of the media further improving,improve the public spiritual health level, bring up healthier people and more harmonious society.Keywords: Commit suicide report Media Community responsibility 自杀是中国重要的公共精神健康问题。自从媒体诞生以来,对于自杀事件的报道就没有停止过。国内外研究表明,媒体自杀新闻报道与自杀行为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联。因此,研究我国媒体是如何再现自杀问题以及当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改进自杀新闻报道,提高公众的精神健康水平,造就更健康的国民和更和谐的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一、当前自杀报道中存在的问题(一)自杀报道中人群类型存在偏颇媒体报道的自杀人群分布总是过分强调大学生群体。只要有大学生自杀事件的发生,媒体都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大肆渲染。而这种做法的后果,一方面会使人们对大学生的总体认知产生偏差,片面地认为大学生普遍心理素质差、感情脆弱;另一方面,在巨大的压力和竞争面前,象牙塔里的大学生群体,非常容易受外界尤其是主流新闻媒体报道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误导、加速甚至“帮助”这一重点人群做出不正确的选择。与此形成反差的是,自杀新闻中对农村自杀问题的再现严重不足。在现实中,城市与农村自杀身亡者的比率为1︰3,城市与农村自杀未遂者的比率为1︰4.85,93%的自杀发生在农村。而媒体却忽略了中国农村中存在的惊人的自杀危机。如何看待农村的自杀者,如何加强和完善对农村自杀人群的报道,对广大的农村自杀人群予以正确的引导是媒体需要改进的。同时,这对于提高农民精神健康水平,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也是大有裨益的。(二)过多描写自杀细节媒体在一些自杀新闻报道中详尽地交代了自杀的具体地点、手段及过程。比如说提及自杀者服用的毒品的具体名称和剂量,并暗示出了毒品的药性与药效。甚至在网上还出现了“上海自杀地图”,在灰色背景下,以醒目的标识标注了哪些地方“适合自杀”,还具体说明了在何处应该采用何种方式自杀。研究表明,媒体对自杀描写得越详细,对大众的负面影响越大。自杀企图者往往模仿报道中的自杀手段,到报道中提及的自杀地点结束生命,致使自杀死亡率上升。媒介效果研究者将模仿媒介自杀的行为称为“维特效应”。因此,媒体应避免披露有关自杀的细节。有一个耐人寻味的案例。美国旧金山的金门大桥曾是自杀最多的地方,该地多家媒体也对金山大桥自杀者连篇累牍地报道过,一时间引起了研究自杀问题专家的注意。他们向当地政府提出警告:必须加强对金门大桥关于自杀情况报道的监管。该地政府立刻听取了专家的意见,作出了对当地媒体有关报道必须经过政府部门审核的规定,结果金门大桥自此保持了很长时间内无人自杀的记录。(三)将自杀原因简单化自杀报道中常常将自杀原因简化为某个单一原因,如情变、负债、夫妻不和、身患疾病等,有时甚至限于报道篇幅和文体简化为仅仅一句话。但事实上,自杀的心理动力和机制非常复杂,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本底”因素,即许多负性事件长时间堆积的结果,如,精神和心理疾病、家庭变故、内心矛盾和心理压力太大等,也有“激活”因素,即生活中突发的急性冲突事件。普通民众在自杀原因简单化的自杀报道中认识不到自杀心理成因的累积性、复杂性,意识不到通过有效的手段和方式完全可以化解自杀企图,使自杀企图者放弃自杀行为。民众对自杀的成因和心理机制了解得越深,其掌握的有效干预自杀的手段和方式就越多,他们就越能积极地加入到自杀预防与干预的社会活动中来,以期有效地降低社会自杀率。(四)煽情式、渲染式的报道方式媒体将自杀与一些美丽传说、美好事物相比拟,或用一些具有美感的词汇来修饰、描绘自杀行为,制造出一种具有情绪感染力的意象,营造出一种凄美的氛围。如某新闻标题《夜阑静孤清 惟有你共鸣:唐唐每晚守灵诉心声》。甚至将自杀浪漫化为一出爱情悲剧,极力渲染自杀者生前的浪漫爱情,自杀者系爱到深处、“情”不能拔、为“情”赴死。《死前画下“美好爱情”妙龄女青年为情自杀》、《处男少妇痴心恋 双双服毒为抗婚》、《痴心男痛情断跳江表白》等标题均是此类的代表。这种报道方式蒙蔽了一般受众的认识,使自杀这一人间悲剧在受众眼中幻化成了一出出喜剧、闹剧、浪漫剧,变成了受众茶余饭后的谈资笑料,从而丧失了对其的严肃思考和沉痛反思。(五)缺乏反思自杀的报道媒介只注重自杀的过程和结果而往往忽略其后果,即自杀对家人和朋友造成的严重伤害和心理创伤。1例自杀死亡可使6个人受到严重影响,1例自杀未遂可使2个人受到影响,自杀死亡给他人造成的心理伤害持续10年,自杀未遂持续6个月。媒体不应简单地报道事件,而更应负责任地剖析这一事件,使民众认知到自杀严重的、大面积的间接危害性,促使公众更积极地投入到预防与干预自杀的社会活动中来。(六)对名人自杀大肆渲染媒体对影星等名人的自杀行为进行大肆渲染会导致自杀模仿行为,致使自杀率上升。如张国荣跳楼自尽后,一些媒体将之誉为“飘然而去”,是用死亡“完成了一个传奇”,甚至把张国荣残破的身体比喻为“绝色的伤口”。种种“诗意的追捧”,虽然营造出一派“哀荣”的气氛,却极易成为年轻人尤其是追星族们的心灵迷药。报道名人自杀,应该本着理性平静的心态,冷静客观地进行报道。不管是在叙述语言上,还是在报道的数量上,都应该有一个“度”,切勿炒作。同时,对于一些能引起轰动效应的题材,媒体也不遗余力地进行炒作。例如,2005年7月5日,北京某报发表一篇题为《18岁少年作家因情自杀》的文章,文中讲述了一位名叫蔡小飞的18岁少年作家,出过书、得过奖,今年参加了天津高考,还写了一篇批判中国教育制度的作文,但就在6月20日,他发现女友爱上了别人,一时想不通,从13楼纵身一跃,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自杀题材、少年成名、高考反文……一个个抓人眼球的亮点,很快使这篇从论坛“转帖”中采写的新闻,被各大门户网站转载,并在网上迅速流传。就在所有人为“蔡小飞跳楼”扼腕时,情况却发生了出人意料的变化,“蔡小飞事件”不过是某中学生恶意制造的,蔡小飞其人并不存在。新闻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却丧失新闻报道最基本的原则,不能不发人深思。(七)在版面编排上常置于显着版位媒体常将数条自杀新闻集中编排在一起以集纳新闻的形式呈现出来,这无疑强化了自杀新闻的影响力。这一点在网上尤为明显,一条自杀新闻后面往往链接着若干条其他自杀新闻。动用整版报道自杀新闻或将数条自杀新闻集纳编排予以呈现,容易使受众产生自杀率高涨的误识,也有可能对心理脆弱的自杀企图者产生诱导作用,为其实施自杀行为提供动力。二、国内外新闻从业人员对自杀新闻的报道原则(一)具体做法迄今为止,我国内地没有任何一种方式对新闻从业者的自杀报道进行规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自杀报道的偏颇,忽视了媒体应该具有的社会责任,而国内外同仁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香港报业评认会在《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第三条规定:新闻从业员在处理涉及暴力、性犯罪、自杀等社会新闻,应避免淫亵、不雅或煽情;新闻界不宜完全不报道个别的自杀案件,而应在报道自杀新闻和避免产生“模仿”效应之间求取平衡;除非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否则应低调处理有关新闻,报章应在内页刊登有关新闻;电台及电视若真的要播报有关新闻,必须顾及电子传媒对公众的巨大影响力,而把有关新闻安排在非主要新闻时段内播出;报道时应避免绘声绘色地描述自杀的过程和所采用的手法。传媒应避免予人错误观念,尤其是使青少年以为用自杀手段可以一朝成名,故此,报道自杀者的名字和刊登照片之举,可免则免。同时强调新闻界须尊重自杀案件中事主家人的隐私,不要雪上加霜,加添他们的伤痛,更不宜简单地将责任归究于任何一方;要深入探讨自杀的趋势以及相关的补救方法,宜同时提供一些防止自杀的辅导机构或服务的资料,以便有需要者寻求其他解决方法。美国的《今日美国》创办人艾伦?纽哈斯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曾经提出过“希望新闻学”的理念——――“精确而不悲观,详细而不消极的报道所有的新闻”,“报纸要报道事物的光明面,宣扬理解和团结,而不是歧视和分裂。”在此理念指引下,类似于自杀这一类的新闻一般不登头条。“希望新闻学”提倡尊重生命、关爱他人,这本是新闻工作者应当具备的人文立场,即新闻报道的底线应构筑在善待生命、尊重生命的基础上。尊重生命,关切人的命运,呵护生来就在打拼的生命个体,给人以向上、向善的力量,这才是媒体体现人文关怀的精神取向。在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健康部提出的供媒体工作者参考的自杀预防守则中,也明确规定,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应注意:统计数据准确无误;信息来源真实可信;即使时间紧迫,即时报道也需慎重处理;慎重使用自杀行为的概括语言,例如“自杀流行病”或“全球自杀率最高的区域”等词汇应避免使用;避免用自杀行为是社会文化发展的必然副产品的错误概念诱导读者。应做到:当列举自杀的事实时,与该领域专家密切协商;用“自杀完成”一词取代“自杀成功”;只提供相关数据。指明死者除自杀外尚有出路;提供社会及社团救助机构信息;宣传自杀前的征兆。不应刊登死者照片或自杀遗书;不应详细描述自杀的方法;切忌自杀归结为单一原因;不应美化自杀行为;不应将自杀理由归结为宗教原因;切忌相互埋怨。这些原则对于新闻媒体报道自杀新闻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它能够使新闻工作者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更好的服务社会。(二)典型案例——陈宝莲遗照事件在我国,最为典型的是“陈宝莲遗照事件”。2002年7月31日,香港女影星陈宝莲在上海的寓所跳楼自杀。8 月8日,香港《壹周刊》在封面醒目地刊出了陈宝莲遗体的照片。这张照片是在陈宝莲跳楼逝世后,尸体未经处理时拍摄的,可以见到遗体血迹斑斑,非常恐怖。该照片令人看后产生不安的感觉。照片刊登后,公众反应的激烈程度让人始料不及。香港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一周内接到了61 个投诉电话。香港演艺人协会在报纸上刊登全版广告向三个新闻团体发表公开信,指陈的遗容“在她的家人不知情和不同意下被偷拍及刊登”,令家人感到被“再度伤害”。一些社会知名人士纷纷发言,公开指责该周刊的不良行为。问题是,事件发生后,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对这种行为予以约束,公众感受到了来自法律的尴尬。香港私隐公署的发言人表示,香港私隐条例只保障在世人士之私隐,并不涵盖离世人士。《壹周刊》也正是据此宣称他们的报道并没有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所以不需要因此负任何责任。就大陆而言,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但《民法通则》第九条也同时规定了: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保护去世者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等。但法律上的不完善,不应该成为传媒逃避责任的灰色地带。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条例,媒体亦不能专打法律的“擦边球”,而应加强自律。媒体不仅是社会的镜子,更是社会的导向牌,如果只是考虑到个人或媒体的利益,必不能担负起社会责任;真正关心大众的需求和利益,才是媒体生存和发展的上上之策。该次媒体事件虽然发生在香港,有不同于大陆的社会背景,但它对大陆的媒体亦不无借鉴意义:媒体利益、报道对象的权益、公众利益三者之间怎样平衡?在法律和道德的天平上,媒体的底线到底在哪里?媒体如何恪守社会责任?三、媒体社会责任的构建受众认知中的自杀新闻是由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共同构建的。媒体的责任在于提供给公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事实。媒体在拥有报道真相的权力后,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提升传播品位,达到理想的传播效果,进而更好地发挥媒体的社会功能,这是媒体在自杀报道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永恒课题,也是媒体在营造和谐的社会主义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理应承担应有的责任、发挥独特的作用。应该指出的是,媒体需要进行自杀报道,不进行自杀报道不仅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漠视,也违背建立现代文明社会的目标,但问题是如何报道。(一)报道类型多元化当媒体以短小的篇幅、过度简化的自杀归因来报道异常隐蔽和复杂的自杀社会——心理原因时常常会导致偏差和误解。因此,媒体需积极丰富报道类型。首先,加大传播具有翔实知识和丰富背景的深度报道,以帮助受众建立起科学认知自杀问题的知识框架;其次,增强传播多视点、宽视野、长视距的评论与述评,以指导受众树立起对待自杀问题的正确态度和理性立场。只有综合多样化、多层次的新闻文体才能对自杀复杂的动因和机制进行全面的认知和透彻的理解,推动受众的认知从“自杀事件”层面——自杀系个人问题与社会无关,社会和他人面对自杀者无能为力——上升到“自杀问题”层面——自杀与社会各个层面存在着密切的关联,自杀问题的解决需全社会的参与和介入。(二)深入挖掘自杀成因在自杀消息来源的选择上,媒体常依靠缺乏自杀预防与干预知识的警方、自杀者的家人和朋友,这就造成媒体只能采集到有关自杀过程和结果等表层事实,以及他们对自杀原因粗浅的、常识性的推测,这往往与自杀的真正原因相距甚远。因此,媒体在采写过程中应及时请教、咨询相关的心理学、社会学以及自杀研究方面的专家与专业人士,对自杀事件进行深度剖析,挖掘导致自杀的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复杂原因;并通过与自杀者的家人及知情者进行深度访谈,传达自杀者对其家人和朋友造成的严重伤害和心理创伤,揭示自杀的恶劣后果。当然,这种访谈也应讲求技巧,以免造成对自杀者亲属的“二次伤害”。受众只有在多元化、多层次的消息来源所建构的自杀报道中,才会对自杀的原因有清晰的了解,对自杀的行为有清楚的认识,对自杀的后果有清醒的警觉。(三)提升记者素养大多数媒体没有专门的医学记者采写自杀新闻,而一般的社会新闻记者自杀学知识不足,兼之受截稿日期、工作效率、行业竞争的压力等因素的影响,通常难以对自杀原因进行深入采访与调查以获取真实、深入的信息。为构建真实、科学的自杀特征,媒体需安排专门医学记者专门负责自杀报道,或注重加强对一般社会新闻记者的自杀学知识的训练与培训,能够使记者从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医学诸视角,多角度观察自杀现象,多维度透视自杀行为,多层面剖析自杀问题,以期对自杀问题有全息的透视和深刻的理解。(四)建立和完善预警干预机制和救助部门媒体的责任不仅仅在于报道好自杀事件,更重要的责任是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尽快建立更多、更完善的预警干预机制和具体的救助部门。媒体应该充分施展自己的影响力,整合全社会的力量,督促有关部门在中国的各个省,甚至每个社区建立针对自杀的预警机制和部门,并对这些部门的工作实行全社会的监督,使这些预警机制和干预部门更加科学高效。遗憾的是,大多数媒体现在只停留在事件的“表述”或“转述”阶段。媒体生命力的源泉在于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服务大众,服务社会。唯有如此媒体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物质和精神动力。有责任感的媒体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尊重生命的媒体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参考文献:[1] 赵振宇,张强.尊重生命 关爱生命——来自媒体自杀报道的调查与思考[J].社会,2004年,(8)[2] 邱淑君.浅谈香港媒体的职业道德问题.[J/OL]. http://www.macauresearch.org/my%20webs1/magazine1/magazine1versehkmedia.htm[3] 重庆生命救助热线. http://www.99199.org/[4] 张妍,张百宁.陈宝莲遗照事件和媒体责任[J].新闻爱好者,2002,(12)[5] 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健康部.自杀预防供媒体工作者参考.www.crisis.org.cn[6] 中国精神卫生服务网. 自杀可以预防(供媒体工作者参考) http://www.jswsfw.net/jingshen/crisis/user/view.asp?tofile=title.asp&newsid=35作者: 司丽 单位: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