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资料:从自杀报道中反思媒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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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资讯 > 评论 > 正文论文资料:从自杀报道中反思媒体责任2010年05月27日 15:55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1

(四)煽情式、渲染式的报道方式

媒体将自杀与一些美丽传说、美好事物相比拟,或用一些具有美感的词汇来修饰、描绘自杀行为,制造出一种具有情绪感染力的意象,营造出一种凄美的氛围。如某新闻标题《夜阑静孤清 惟有你共鸣:唐唐每晚守灵诉心声》。甚至将自杀浪漫化为一出爱情悲剧,极力渲染自杀者生前的浪漫爱情,自杀者系爱到深处、“情”不能拔、为“情”赴死。《死前画下“美好爱情”妙龄女青年为情自杀》、《处男少妇痴心恋 双双服毒为抗婚》、《痴心男痛情断跳江表白》等标题均是此类的代表。这种报道方式蒙蔽了一般受众的认识,使自杀这一人间悲剧在受众眼中幻化成了一出出喜剧、闹剧、浪漫剧,变成了受众茶余饭后的谈资笑料,从而丧失了对其的严肃思考和沉痛反思。

(五)缺乏反思自杀的报道

媒介只注重自杀的过程和结果而往往忽略其后果,即自杀对家人和朋友造成的严重伤害和心理创伤。1例自杀死亡可使6个人受到严重影响,1例自杀未遂可使2个人受到影响,自杀死亡给他人造成的心理伤害持续10年,自杀未遂持续6个月。媒体不应简单地报道事件,而更应负责任地剖析这一事件,使民众认知到自杀严重的、大面积的间接危害性,促使公众更积极地投入到预防与干预自杀的社会活动中来。

(六)对名人自杀大肆渲染

媒体对影星等名人的自杀行为进行大肆渲染会导致自杀模仿行为,致使自杀率上升。如张国荣跳楼自尽后,一些媒体将之誉为“飘然而去”,是用死亡“完成了一个传奇”,甚至把张国荣残破的身体比喻为“绝色的伤口”。种种“诗意的追捧”,虽然营造出一派“哀荣”的气氛,却极易成为年轻人尤其是追星族们的心灵迷药。报道名人自杀,应该本着理性平静的心态,冷静客观地进行报道。不管是在叙述语言上,还是在报道的数量上,都应该有一个“度”,切勿炒作。

同时,对于一些能引起轰动效应的题材,媒体也不遗余力地进行炒作。例如,2005年7月5日,北京某报发表一篇题为《18岁少年作家因情自杀》的文章,文中讲述了一位名叫蔡小飞的18岁少年作家,出过书、得过奖,今年参加了天津高考,还写了一篇批判中国教育制度的作文,但就在6月20日,他发现女友爱上了别人,一时想不通,从13楼纵身一跃,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自杀题材、少年成名、高考反文……一个个抓人眼球的亮点,很快使这篇从论坛“转帖”中采写的新闻,被各大门户网站转载,并在网上迅速流传。就在所有人为“蔡小飞跳楼”扼腕时,情况却发生了出人意料的变化,“蔡小飞事件”不过是某中学生恶意制造的,蔡小飞其人并不存在。新闻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却丧失新闻报道最基本的原则,不能不发人深思。

(七)在版面编排上常置于显著版位

媒体常将数条自杀新闻集中编排在一起以集纳新闻的形式呈现出来,这无疑强化了自杀新闻的影响力。这一点在网上尤为明显,一条自杀新闻后面往往链接着若干条其他自杀新闻。动用整版报道自杀新闻或将数条自杀新闻集纳编排予以呈现,容易使受众产生自杀率高涨的误识,也有可能对心理脆弱的自杀企图者产生诱导作用,为其实施自杀行为提供动力。

二、国内外新闻从业人员对自杀新闻的报道原则

(一)具体做法

迄今为止,我国内地没有任何一种方式对新闻从业者的自杀报道进行规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自杀报道的偏颇,忽视了媒体应该具有的社会责任,而国内外同仁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香港报业评认会在《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第三条规定:新闻从业员在处理涉及暴力、性犯罪、自杀等社会新闻,应避免淫亵、不雅或煽情;新闻界不宜完全不报道个別的自杀案件,而应在报道自杀新闻和避免产生“模仿”效应之间求取平衡;除非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否则应低调处理有关新闻,报章应在内页刊登有关新闻;电台及电视若真的要播报有关新闻,必须顾及电子传媒对公众的巨大影响力,而把有关新闻安排在非主要新闻时段内播出;报道时应避免绘声绘色地描述自杀的过程和所采用的手法。传媒应避免予人错误观念,尤其是使青少年以为用自杀手段可以一朝成名,故此,报道自杀者的名字和刊登照片之举,可免则免。

同时强调新闻界须尊重自杀案件中事主家人的隐私,不要雪上加霜,加添他们的伤痛,更不宜简单地将责任归究于任何一方;要深入探讨自杀的趋势以及相关的补救方法,宜同时提供一些防止自杀的辅导机构或服务的资料,以便有需要者寻求其他解決方法。

美国的《今日美国》创办人艾伦?纽哈斯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曾经提出过“希望新闻学”的理念——――“精确而不悲观,详细而不消极的报道所有的新闻”,“报纸要报道事物的光明面,宣扬理解和团结,而不是歧视和分裂。”在此理念指引下,类似于自杀这一类的新闻一般不登头条。“希望新闻学”提倡尊重生命、关爱他人,这本是新闻工作者应当具备的人文立场,即新闻报道的底线应构筑在善待生命、尊重生命的基础上。尊重生命,关切人的命运,呵护生来就在打拼的生命个体,给人以向上、向善的力量,这才是媒体体现人文关怀的精神取向。

在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健康部提出的供媒体工作者参考的自杀预防守则中,也明确规定,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应注意:统计数据准确无误;信息来源真实可信;即使时间紧迫,即时报道也需慎重处理;慎重使用自杀行为的概括语言,例如“自杀流行病”或“全球自杀率最高的区域”等词汇应避免使用;避免用自杀行为是社会文化发展的必然副产品的错误概念诱导读者。应做到:当列举自杀的事实时,与该领域专家密切协商;用“自杀完成”一词取代“自杀成功”;只提供相关数据。指明死者除自杀外尚有出路;提供社会及社团救助机构信息;宣传自杀前的征兆。不应刊登死者照片或自杀遗书;不应详细描述自杀的方法;切忌自杀归结为单一原因;不应美化自杀行为;不应将自杀理由归结为宗教原因;切忌相互埋怨。

这些原则对于新闻媒体报道自杀新闻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它能够使新闻工作者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更好的服务社会。

(二)典型案例——陈宝莲遗照事件

在我国,最为典型的是“陈宝莲遗照事件”。2002年7月31日,香港女影星陈宝莲在上海的寓所跳楼自杀。8 月8日,香港《壹周刊》在封面醒目地刊出了陈宝莲遗体的照片。这张照片是在陈宝莲跳楼逝世后,尸体未经处理时拍摄的,可以见到遗体血迹斑斑,非常恐怖。该照片令人看后产生不安的感觉。照片刊登后,公众反应的激烈程度让人始料不及。香港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一周内接到了61 个投诉电话。香港演艺人协会在报纸上刊登全版广告向三个新闻团体发表公开信,指陈的遗容“在她的家人不知情和不同意下被偷拍及刊登”,令家人感到被“再度伤害”。一些社会知名人士纷纷发言,公开指责该周刊的不良行为。问题是,事件发生后,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对这种行为予以约束,公众感受到了来自法律的尴尬。香港私隐公署的发言人表示,香港私隐条例只保障在世人士之私隐,并不涵盖离世人士。《壹周刊》也正是据此宣称他们的报道并没有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所以不需要因此负任何责任。

就大陆而言,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但《民法通则》第九条也同时规定了: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保护去世者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等。但法律上的不完善,不应该成为传媒逃避责任的灰色地带。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条例,媒体亦不能专打法律的“擦边球”,而应加强自律。媒体不仅是社会的镜子,更是社会的导向牌,如果只是考虑到个人或媒体的利益,必不能担负起社会责任;真正关心大众的需求和利益,才是媒体生存和发展的上上之策。

该次媒体事件虽然发生在香港,有不同于大陆的社会背景,但它对大陆的媒体亦不无借鉴意义:媒体利益、报道对象的权益、公众利益三者之间怎样平衡?在法律和道德的天平上,媒体的底线到底在哪里?媒体如何恪守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