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松:对警察的要求不能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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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3 来源:东方早报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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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国内几大门户网站均在各自新闻首页显著位置转载了我撰写的报道《26年前河南青年被判强奸罪 枪决1月后真凶落网》,该报道详尽披露了1984年发生在河南的一起冤杀无辜事件。一时舆论哗然,截至当天晚上9点30分,新浪网的网民跟帖评论已经接近2万条,许多人为此发出了振聋发聩的质问和谴责!
这篇文章其实是两年前写成的,是应北大出版社之约所写的一本书(《中国法制建设30年》)中的一篇。一边采访一边写作,我的心情也越来越沉重,写了一部分便放下了。我告诉出版社,这样写下去离主旋律太远,出版恐有困难。于是,记录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无辜青年魏清安被冤杀的文章,就成了这个半拉子工程的最后一篇。
早已被岁月湮没的伤痛,因为我的到来,再次从遥远的记忆中浮现出来。一听到我是来调查魏清安当年被冤杀的事情,魏父一句话没有说完,已是泪流满面。这让我很难过,也不知道如何安慰老人。
魏清安的父亲当了半辈子的生产队长,一家人原是本分之人,没想到,毫无征兆的横祸突如其来,魏清安被一起强奸案的受害人指认为作案者,最终屈打成招,饮弹刑场,成了丛林时代中国司法的牺牲品。
这是案发于1983年春节期间的一起拦路强奸案。警方从受害人的体内提取到了作案者的精液,而通过人的精液可以检验出血型、DNA。在1980年代初,刑事侦查对DNA技术的应用还不像现在这样成熟,使用得比较广泛的是血型鉴定。经过检验,显示作案者的血型为O型,魏清安的血型刚好就是O型,这让他为此枉断了年轻的生命。
稍微有一点法律和生物学常识的人都应该明白,人的血型只有O、A、B、AB以及个别特殊类型,每一种主要血型都有庞大的群体,惟其如此,血型在刑事案件中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它只是间接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警方却将血型鉴定作为魏清安作案的铁证,再加上受害人模糊不清的指认和肉刑逼取的口供,实际上什么证据也没有的死刑案件,却在侦查、起诉、审判、死刑复核的一系列程序中畅通无阻,将时年23岁的魏清安送上了刑场。
包括魏清安案在内,我对此类荒唐得令人瞠目结舌的冤假错案始终有一个不解之处:破案的警察是真的无知,确信案件铁证如山;抑或明知冤枉,但出于破案的功利主义心态,而将错就错?倘若刑事警察无知到这种程度,那么,陷无辜者于冤狱岂不是随时可能发生的事情?而如果是后者,其危险更是无法想象,简直让人夜不能寐。显然,这两种假设的后果都是极其可怕的,即便心里无悬事,也怕鬼敲门!
我们有理由相信,警察应当比一般老百姓具备更高的法律素养,同时,在破案的时候,还有法医等刑侦技术人员支持,认为他们“稍微有一点法律和生物学常识”是完全合理的。但在魏清安案件中——当然还有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苦主——正是常识性的无知导致了骇人听闻的冤杀,在真凶落网、专案组复查此案时,面对已经被证实的冤案,警方还有人狡辩说,血型鉴定是魏清安的,这个怎么解释?真是无知者无畏!直到对真凶验血,发现其血型也是O型时,警方终于在魏清安用生命演示的这堂生物学常识课中,明白了一个浅显的道理:具有某种血型的人太多。理论上,用血型鉴定来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就像血型相同的概率一样高。
有一次,我为了一件小事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接警的一个年轻警察用了个把小时,翻来覆去写了未满一页纸的笔录,我接过来一看,语句不通,错别字连篇,而且与我的陈述大相径庭。我早已忍无可忍,指着他怒不可遏地说:“你连笔录都写不好,还能指望你们给我破案吗!”扔下笔录,拂袖而去!
后来看到当地报纸发布的招录公务员通告,其中人数最多的就是警察。在学历要求上,其他公务员必须在大专以上,而警察只需要高中即可。我恍然大悟:为什么那个警察写不好笔录?为什么将魏清安送上刑场的刑警会出现常识性无知?是因为我们对他们的要求本身就不高。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