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暴力执法叫游街 - 京华时报·京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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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暴力执法叫游街
http://www.jinghua.cn 2010-07-20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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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本身为执法部门,将卖淫女示众,甚至游街,其水平之低下,与“竭力伸长脖子”的看客,并无二致,甚至更低。
如果不是《南方日报》报道了此事,我简直不敢相信这些照片是真的:广东东莞清溪镇公布了涉嫌卖淫女子的照片——两女子双脚赤裸,双手被长绳牵着走在街上。这不是典型的游街吗。
也是在几天前,武昌陈家湾大街小巷贴出公告,警方将多名涉黄落网人员实名曝光。再往前追溯的话,相关事例更多。卖淫,是犯罪的一种,凡犯罪行为,均要依法打击,这,并无疑问。问题在于,警方为何动辄就要公布涉嫌卖淫女子的照片、姓名等等呢?
难道,将卖淫女示众,是为了满足看客?对于示众与看客,鲁迅先生做过许多深刻的剖析。他曾说,愚弱的国民,只能做“毫无意义的示众的材料和看客”。鲁迅的小说里,示众的情状与看客的神情,写过多次。他甚至还专门以《示众》为题,写过一个短篇。先生沉痛地发问:“难道所谓国民性者,真是这样地难于改变的么?”遗憾的是,时至今日,仍然大有看客。对此,只要看看关于卖淫嫖娼的新闻在网上跟帖有多少、跟帖上说些什么,就知道了。
警方一定不承认将妓女嫖客示众是为了满足看客,肯定也不承认这样做是为了展示他们打击卖淫嫖娼的成果吧。
在法治国家,一切要依法而行,扫黄也一样。如何打击卖淫嫖娼?《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写得明明白白:“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本没有示众这一说。示众,显然是违反了“法无授权则不能为”的原则。同一部法里,还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涉嫌卖淫女子,在法律未剥夺她们的公民权利之前,当然拥有人权和公民的人格尊严。而用示众的手法,来羞辱涉案人员,显然是侵犯了人权,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完全错误的,且不利于她们改过自新。采用游街这样极端的示众手段,更是大错特错。说游街是一种暴力执法,毫不为过。
警方本身为执法部门,将卖淫女示众,甚至游街,其水平之低下,与“竭力伸长脖子”的看客,并无二致,甚至更低。如此执法犯法,是法治时代、公民社会的悲哀。
本报特约评论员 李天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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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南方日报》报道了此事,我简直不敢相信这些照片是真的:广东东莞清溪镇公布了涉嫌卖淫女子的照片——两女子双脚赤裸,双手被长绳牵着走在街上。这不是典型的游街吗。
也是在几天前,武昌陈家湾大街小巷贴出公告,警方将多名涉黄落网人员实名曝光。再往前追溯的话,相关事例更多。卖淫,是犯罪的一种,凡犯罪行为,均要依法打击,这,并无疑问。问题在于,警方为何动辄就要公布涉嫌卖淫女子的照片、姓名等等呢?
难道,将卖淫女示众,是为了满足看客?对于示众与看客,鲁迅先生做过许多深刻的剖析。他曾说,愚弱的国民,只能做“毫无意义的示众的材料和看客”。鲁迅的小说里,示众的情状与看客的神情,写过多次。他甚至还专门以《示众》为题,写过一个短篇。先生沉痛地发问:“难道所谓国民性者,真是这样地难于改变的么?”遗憾的是,时至今日,仍然大有看客。对此,只要看看关于卖淫嫖娼的新闻在网上跟帖有多少、跟帖上说些什么,就知道了。
警方一定不承认将妓女嫖客示众是为了满足看客,肯定也不承认这样做是为了展示他们打击卖淫嫖娼的成果吧。
在法治国家,一切要依法而行,扫黄也一样。如何打击卖淫嫖娼?《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写得明明白白:“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本没有示众这一说。示众,显然是违反了“法无授权则不能为”的原则。同一部法里,还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涉嫌卖淫女子,在法律未剥夺她们的公民权利之前,当然拥有人权和公民的人格尊严。而用示众的手法,来羞辱涉案人员,显然是侵犯了人权,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完全错误的,且不利于她们改过自新。采用游街这样极端的示众手段,更是大错特错。说游街是一种暴力执法,毫不为过。
警方本身为执法部门,将卖淫女示众,甚至游街,其水平之低下,与“竭力伸长脖子”的看客,并无二致,甚至更低。如此执法犯法,是法治时代、公民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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