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4:28:18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于日前公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布实施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什么是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答: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银行资本设立了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由普通股等项目构成,附属资本则包括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采用了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基础的银行监管准则。由于次级债券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并且相对于发行股票补充资本的方式来说,发行次级债程序相对简单、周期短,是一种快捷、可持续的补充资本金的方式,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其发行规模不断扩大。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全球银行附属资本存量已从1988年的500亿美元上升至2003年的5900亿美元。
根据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需要,国务院已原则同意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
问:请介绍一下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重要意义?
答:近年来,中国先后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如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状况,通过建立内控机制提高银行贷款和风险管理水平。但总体上看,由于资本充足率偏低,中国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难以进一步提高,既不利于银行体系的健康运行,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从国外实践来看,通过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是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有效方式。
首先,发行次级债券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宽资本筹集渠道,推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根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需要,今后四年内要实现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优化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提高其资本充足率。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筹集资本金的渠道较少,除增资扩股、利润留存和准备计提以外,缺乏高效的补充附属资本的融资工具,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可以高效、快捷、灵活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因此应允许并尽快推动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解决其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其次,发行次级债券有利于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提高监管效率。由于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必须定期向市场公布其经营状况,并接受债券评级,因此提高了商业银行经营的透明度,有助于加强监管。
此外,次级债券在二级市场的流通交易,也将进一步加强对发行次级债券银行的市场约束,这是因为二级市场上次级债券的价格与发行银行的风险变化存在较为直接的联系,发债银行的经营状况通常会通过其次级债券的收益率变动予以体现,从而使发债银行处于市场的持续监督之中,这显然有利于银行加强自我风险管理。
问:为什么要制定《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答: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审批以及市场监管要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债券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制定《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监管部门、发行主体、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进行划分,明确了各自的义务,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是促进业务开展、健全法律、法规的重要环节。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制定《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过程中,认真总结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的经验,在充分考虑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国外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予以借鉴,强调通过提高市场透明度的手段保护投资者权益,注重相关政策的可操作性。
问:《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是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制定的,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问题,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是如何分工的?
答:2003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银监会从人民银行分设,同年全国人大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管理职能就是依据上述法律进行划分的。具体地说,银监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对次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申请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要将有关材料分别报送银监会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商业银行的发债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同时抄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收到银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商业银行能否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券进行审批。
问:《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相互持有次级债券,对此你们是如何考虑的?
答:商业银行相互持有次级债券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巴塞尔委员会原则上不反对商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的次级债券。在目前各国的监管实践中,金融监管机构一般采用以下做法:一是对银行持有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设定上限,限额以内的部分按100%风险权重计入风险资产,超出部分从其资本中扣减。二是认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次级债券的性质并确定相应的资本扣减标准,未要求扣除的部分按100%风险权重计入风险资产。
由于次级债券的清偿顺序在一般债务之后,因此次级债券向个人出售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国外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持有人大都为机构投资者。从中国目前金融市场的结构来看,商业银行一直是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力量,而其他各类机构投资者正处于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在金融资产总量中的比例相对较低。为了拓宽次级债券发行渠道,降低商业银行发行成本,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是较为现实的选择。
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进行了规定,但对商业银行相互持有次级债券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一家商业银行购买了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是否会影响其资本充足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负责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管理,2004年2月,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进行了规定。所以,《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次级债券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的条件原则上要求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为了避免商业银行恶意相互持有、防范系统性风险,对商业银行持有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按照其核心资本的20%设定了限额。商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的次级债券按照100%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
问:次级债券的投资人包括哪些?次级债券是否可以流通?
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次级债券,其投资人范围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所有投资人。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后,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问:《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章对信息披露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对次级债券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一旦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出现破产清偿,则投资人持有次级债券的风险要大于持有商业银行的其他负债。因此,要求发行人对次级债券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由投资人按照风险自担的原则进行投资是非常必要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发行人财务经营状况的披露,二是与次级债券发行相关的有关内容披露,这主要是为了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增强市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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