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0:26:42
1、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1、法定税率
(1)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的适用税率为20%.
2、优惠税率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规定的?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所得额中所指不征税收入指的是哪些?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新企业所得税法如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
答: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有哪些区别?
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只要不是明确被认定为资本化支出的费用,都应该被视为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予以当期扣除。
6、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特别纳税调整是如何防止企业资本弱化的?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提出了防止资本弱化的措施,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中对关联方接受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债权性投资及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8、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主要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9、技术转让收入免税规定与原规定有何不同?
答:技术转让所得免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规定为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30万元以下的免征,超过30万元的部分纳税。
10、哪些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1.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2.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7.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计算题:
一、某企业2007年12月1日购入一固定资产并投入使用,购买价款200万元,支付相关税费20万元,该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与税法规定一致),预计残值为10万元。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该企业决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请在二种加速折旧方法中任选一种计算该固定资产2008年至2012年五年每年可提取的折旧额。
解答:
(一)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每年可提取的折旧额: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年初余额*年折旧率
特点:折旧率不变,净值逐年减少;开始时折旧额较多,以后年度逐年减少;最后二年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后平均计算。
1、2008年:2*220/5=88万元;
2、2009年:2*(220-88)/5=52.80万元;
3、2010年:2*(220-88-52.80)/5=31.68万元;
4、2011及2012年平均各为:(220-88-52.80-31.68-10)/2=18.76万元。
(二)采用年数总和法每年可提取的折旧额: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
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预计使用年限*(1+预计使用年限)/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特点:净值不变,折旧率逐年递减;开始时折旧额较多,以后年度逐年减少。
1、2008年:(220-10)*5/15=70万元;
2、2009年:(220-10)*4/15=56万元;
3、2010年:(220-10)*3/15=42万元;
4、2011年:(220-10)*2/15=28万元;
5、2012年:(220-10)*1/15=14万元。
二、一家机械制造企业,2008年实现税前收入总额20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共计10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20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职工福利费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税收滞纳金10万元,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支出100万元。另外,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500万元,购置完毕即投入使用。问:这家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假定企业以前年度无未弥补亏损)?
解:1、收入总额2000万元;
2、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元为免税收入;
3、业务招待费实际列支100万元,可按100×60%=60万元列支,但最高不得超过1800×0.5%=9万元,只能列支9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9=91万元。
4、职工福利费实际列支50万元,可列支200×14%=2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8=22万元。
5、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列支2万元,可列支200×2.5%=5万元,未超过规定标准。
6、工会经费实际列支10万元,可列支200×2%=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4=6万元。
7、税收滞纳金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支出10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各项扣除审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1+22+6+10+100=229万元。
9、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1000+229=1129万元。
11、应缴企业所得税1129×25%=282.25万元。
12、企业当年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500万元,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500×10%=50万元。
13、这家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实际为282.25-50=232.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