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稽查方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9:04:28
一、知识点归集
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三)款规定所得适用税率为20%。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过渡性优惠税率(含定期减免税过渡):
(1)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25%税率执行。
②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8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2)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施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施行减半征收。
3﹡﹡﹡.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办法的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办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务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4﹡﹡﹡.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权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何为“关联关系”:一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二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合理方法: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减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6﹡﹡﹡.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的确定: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规定:
企业从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几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8﹡﹡﹡.重点掌握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检查:
(1)业务招待费的检查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劳务)收入的5‰0
对业务招待费的检查:必须要把握业务招待费真实性,直接相关、正常和必要、有效的凭证。对支出的大额会议费,审核相应原始凭证,可对开票单位(宾馆、酒店)进行外调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存在以其他支出名义列入招待费用的问题。
(2)技术开发费的检查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支出的,在按照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技术开发费检查:一是审查技术开发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开发预算,核实技术研究专门机构编制批文和专业人员名单;二是对生产部门和工艺部门核定是否存在开发新产品、新工艺行为;三是重点检查研发费用,财务核算的账证是否健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范围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有无虚计或多计加计扣除金额的问题。
(3)企业间支付管理费的检查
企业之间支付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经营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都不得扣除。
检查“管理费用”帐户,看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机构之间支付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业务,核实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4)广告宣传费的检查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劳务)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续转扣除。
对企业广告宣传费的检查:一是要审核广告宣传费的原始凭证,确认支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二是审核广告合同载明的金额与期限,掌握企业广告费用的计量情况,是否将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提前申报扣除。
(5)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
实施条例对利息扣除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检查财务费用明细帐记录和有关凭证,核实有无将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以上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对超过规定列支利息支出,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调整。
(6)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
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方法见思考题第三题。
9﹡﹡﹡.税金的主要检查方法:
税金是指企业发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其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明细账,核实新增资产的项目,了解新增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金,如车辆购置税,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置房地产过程中需要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进口的大型设备需要缴纳的关税等,并结合原始凭证,核实是否计入了该资产的价值。
(2)检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涉及的税金,结合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审核相关的完税凭证,核实企业有无将补提补缴的以前年度税款在本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3)检查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核实计提的所得税金,是否直接进行了税前扣除;对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核实有无将个人所得税在税前扣除。
10﹡﹡﹡.损失的主要检查方法: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去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应计入当期收入。
其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限,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与实际损失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虚报财产损失的情况。
(2)审查财产损失的账面净值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净值不同,多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是否作纳税调整。
(3)检查“坏账准备”、“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核实有无已作损失处理,又部分或全部收回的资产,是否只挂账未作损益处理。
(4)核对“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与“财产盘点表”及“材料盈亏报告表”,查看数量和金额是否相符,有无压低盘存材料价格和提高盘亏材料价格的问题;进一步查对有关批准文件,查看有无只将批准核销盘亏的材料作了账务处理,而将批准核销盘盈的材料长期挂在“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11﹡﹡﹡.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财产损失的检查:
其主要检查方法:
(1)审核“营业外支出”中的捐赠支出,与纳税申报表核对,核实各种公益救济性捐赠总额,计算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标准,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是否作了纳税调整;同时核实是否有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支出,未作纳税调整的问题。
(2)审查“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各支出项目内容,有无违反财会制度规定,擅自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等情况;与纳税申报表核对,对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或超过税收规定范围列支的各项支出,是否在纳税申报表中作了调整。
(3)检查“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明细账,与对应的“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进行核对,核实有无将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在清理过程中收回的出售价款、变价收入和保险公司或过失人的赔偿,不作抵减支出而转入其他账户的;有无只将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而将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留在账内不及时结转。经批准在税前列支的流动资产净损失,在取得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无冲减营业外支出或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有无长期挂“其他应付款”等问题。
12﹡﹡﹡.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折旧计算方法及分配、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折旧范围,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折旧的计算方法及分配:
(1)一般规定:采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具体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的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或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2)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定需要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主要是指由于科学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但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式的,最短不得低于上述各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60%。加速折旧的具体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会计核算:
(1)按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
(2)处置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
企业在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时,处置收入扣除计税成本和相关费用后所产生的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产生的损失,可冲减应纳税所得。报废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毁损、盘亏造成损失,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13、无形资产计量、摊销、处置:
无形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辩认的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无形资产计量:
(1)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格,支付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来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处置: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计税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4、生物资产计税基础、折旧、处置: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主要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
(1)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生产性生物资产处置:
生物资产出售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生物资产盘亏或死亡、毁损造成的损失,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作为财产损失作税前扣除。
15﹡﹡﹡.长期待摊费用确定、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主要是指: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1)对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该项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16﹡﹡﹡.税收优惠主要优惠方式:
(1)免税收入。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的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和非赢利性组织的收入等确定为免税收入。
(2)定期减免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和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所得,予以减免税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3)降低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加计扣除。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5)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减计收入。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由原来的直接减免税,调整为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入应税收入的方式。
(7)抵免税额。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额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
1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是指根据新税法第四章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或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计算的减免税额。
公式中的“允许抵免的税额“是指根据新税法第四章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中针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不包括境外所得的税额抵免。
18﹡﹡﹡.企业亏损弥补相关规定: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1)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