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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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特殊情况下股权的转让问题: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高于3万元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6、出资不足的补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
股东可以凭出资证明书等文件主张行使自已的股东权利,也可以凭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名册的效力大于出资证明书等记载。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公司只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为本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从变更股东名册时开始生效。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若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2)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3)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4)查阅、复制 监事会会议决议。5)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6)查阅公司会计帐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15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不同意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9、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股东退出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4)对股东会上述事项投反对票。
退出程序:1)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股东会的组成和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1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除外),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重大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3、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独立性,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15、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召开的会议。
临时会议: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16、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不设董事会的情况: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不能时,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主持时)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7、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
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8、股东会议的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法定事项的特别表决规定
1)修改公司章程。2)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形式。都比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人数为:3—13人。2)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4)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更换。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21、董事长:1)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2)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3)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确定。
22、董事:1)最高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的任期正好是3年。2)董事已经辞职,也须依法律规定的要求继续履行董事职务,而不能以已经辞职为由,拒绝履行董事职务。至改选出的董事就任时止。
23、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报酬事项。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执行股东会决议。
2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人数少,规模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2)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3)监事会主席,从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主席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职权时——半数以上的监事可以共同推举一名监事来召集和主持监事会。4)监事任职的禁止性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5)监事的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6)监事会的会议至少应每年召开一次。7)监事行使职责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2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2)一个自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法人投资者可以同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已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6、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家。2)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公司不设股东会。4)公司设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业务指挥者,实行集体负责制。5)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和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6)监事会的成为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7)监事会成员来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8)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历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兼职。
注意:与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不同,不论兼职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的事由,也不问兼职是否损害本公司利益,原则上对兼职予以禁止,除非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同意。而一般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才禁止,如果不发生与其所任职公司竞业的情形,且所从事的活动并不损害本公司的利益,法律并不限制一般公司的董事,经理对他公司职务的兼任。
二十七、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和特征:1)发起人须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公司组织具有资合性。3)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4)股东负有限责任。5)开放性与社会性。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有: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股东会或没有(如国独)
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董事会
监事会或只有1~2名监事
监事会
国有出资的才可以发行债券
所有的都可以发行债券
不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以
规模小,准则主义设立,封闭,人合性股份一般内部转让,不发行股份
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票,规模大,纯资合性股份一般内部转让,不发行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1)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3、设立方式:
1)以发起方式设立,2)以募集方式设立
发起人资格: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4、发起人的义务: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5、注册资本
1)发起设立的折中授权资本制。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募集股份。
2)募集设立的法定资本制  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本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发起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发起人认购股份——缴纳出资——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5、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告招股说明书——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提出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开募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并公告。
注:以上8个程序是社会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经程序。对于定向募集方式,因不需要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故上述程序中②③④⑤⑥不存在。
6、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35%。
7、创立大会
验资及创立大会的召开:1)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依法验资。2)发起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即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3、有以下三种情形,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①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③公司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
8、创立大会的举行:1)发起人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以后的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的,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的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2)有代表股份总数一半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以后,才能举行创立大会,否则无效。3)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4)创立大会上表决的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超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9、创立大会的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依法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10、出资不足的责任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所以,只有发起人和其他认股人全部、足额缴纳了股款,交付了抵作股款的出资以后,公司才能成立。
11、出资不足的补充
1)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2)所交付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其差额。3)发起人的出资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既可以要求任何呈个或者几个发起人缴足或者补足差额。
12、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当承担的责任: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3、公司性质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变更求: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14、临时股东大会
股份公司在出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事由时,应当在法定期限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包括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2/3),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发起方式的注册资本为认缴资本,募集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股东大会的会议的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召集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监事会不能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分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董事长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不能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召开股东年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进行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在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通知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时,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前作出公告。
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和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16、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提案权:①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必须是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②临时议案的提出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进行并提交通知董事会。③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范围,并有明确明确和具体决议事项。④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交股东大会审议。
2)资本多数决:①要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②要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
3)股东表决权的计算,①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②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4)表决规则:①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②特别决议,法定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
16、董事会
1)董事会人数为:5至19人。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3)董事长的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4)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决定设副董事长或不设副董事长。人数由董事会自行决定。
5)董事的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选任。
6)董事的辞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师、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的职务。
7)董事会的会议:董事会每年度召开2次会议。
8)临时董事会会议: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董事③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9)董事会的通知: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会议只须按公司章程的方式通知即可。
10)董事会的举行:只有出席董事事会会议的董事占全体董事的1/2以上,董事会会议才能召开。
11)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作出决议只需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实行一人一票制。
所以,在董事会举行会议时,其决议能够通过的最低限是表示同意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的1/4。
12)董事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事会会议①应当委托本公司的其他董事代为出席。②应当有委托书。
13)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和免责条件: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①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②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③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责赔偿责任。但经证明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15)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的禁止。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6)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如:应按实际情况划分年度报酬数额区间,披露在每个报酬区间的人数。披露不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监事的姓名,并注明其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津贴。
17、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三个机构。人数由章程规定,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的组成: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与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类似。
4)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监事的任期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任期相同,每届为3年。
6)监事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行使职权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7)监事会会议:例行会议,章程作出具体规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公司在经常活动中重大事件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8)监事会的议事方式:监事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有1/2以上的监事出席,并且应当有出席会议1/2以上的监事同意,才能通过决议。
二十八、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上市公司必须是已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的股票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开设的交易场所公开竞价交易。
2、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r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董事的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4、上市公司董事表决权限制时会议的举行和表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当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时,董事会已无法进行表决,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1)股份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记名股和无记名股、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2)股票是股分的表现形式,是一种证权证券、有价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6、股票的交付
因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股票发行的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用于转增公司资本。
7、股份发行的程序
1)设立发行的程序:股份发行前的准备工作——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股份发行申请与审核——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缴纳股款——召开创立大会并申请设立登记——交付股票。
2)新股发行的程序: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拟订公司增加资本、发行新股的方案——召开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拟订的方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准备发行文件——股份发行申请和审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的,应由依法投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定承销协议,同时与银行签定代收股款协议——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8、股份的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成立1年以后,发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2)公司发行股份前的股份转让: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之内不得转让。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让: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不得隐瞒。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9、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
1)原则上,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①减少公司资本,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将该部分股份注销。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在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股份数额不得超过已经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④因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而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在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⑤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10、股份的转让规则。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①转让后,须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②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③在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也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而仍由记名股票的转让人,作为股东接受股利分配。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4)上市公司的股票的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经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⑤证券交易所制订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