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话集——《律师文摘》2009年年会精彩演讲·完整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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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绪刚(主持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二单元时间比较紧,希望大家发言的时候,一定要按着时间,点名发言的人不要超过8分钟,自由发言的人也要尽量把时间缩短。然后要给我们江先生时间,让他做一个致辞。
我们现在先请田文昌大律师(也是我原先的老师)发言!
永远年轻的战士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田文昌
参加这个会之前,国栋要求我报一个题目,我想了一个题目:“永远年轻的战士”。这是我发自内心的感受,是我对江老师这些年来所体现出来的一种精神的认同。还有在江老师旁边坐着的张思之律师,我认为他们两位前辈具有同样的精神。如果说得通俗一点,是“一颗永远年轻的心”,如果说得学术一点,是“一种永远年轻的理念”。我认为江老师这些年来始终引领着法学界的理念,在奋斗,在前进。
我们都知道,从自然规律来讲,人老了,思想是要停滞的,韩愈说“弟子不必不如师”。从小学、中学一直到大学,一代一代的学生都超过了师长,这是正常的规律、正常的现象。但是在江老师面前,我总感觉到难以超越的一种境界、一种精神,我觉得这是最可贵的,是我最想说一说的。
我跟江老师认识的时间比较长,1983年我从西北政法大学毕业,来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认识了江老师。第一,我来到政法大学,是 “外来户”,跟政法大学没有任何渊源,我是西北来的。第二,我是刑法专业,刑事、民事是很不搭界的专业。照理说我跟江老师不应该那么密切,正如人们说的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我觉得这么多年来我跟江老师的这种感情,确确实实是一种理念上、思想上的契合或者说不谋而合。
本来我一开始没有太多的机会去结识江老师,但是江老师不仅仅在他的民法学方面,就像我刚才讲的,他引领着法学界的一种总体的理念。所以我到了政法大学不久,就自然地把江老师当成自己的师长,虽然不是同一个专业。继而我被提拔到法律系副主任以后,直接在江老师的领导之下,接触也就越来越多了。这样从学术上的影响到人格上的影响,走得越来越近了。
记得我做法律系副主任的时候,我曾经有几次想提出来辞职,当然学校很多领导也挺我,我一直想先把学术做上去。我跟江老师谈过两次,说我想辞去这个行政职务,江老师几次警告我“轻易不要言下”,不让我下。但是到了后来,大家知道1990年政法大学先后出现两件影响比较大的事情:江老师被免职,我辞职。当时我没辞公职,辞掉了法律系的职务,这次辞职之前,我又去请示了江老师。我跟江老师谈了很长时间,我说我还是要辞,江老师沉吟了许久,说了两个字:“辞吧。”可以这样讲,辞职得到了江老师的允诺,实际也说到我心里去了。到了1995年,我又辞去了公职,出来做律师。
这个过程当中,我对江老师为什么了解这么深,理解这么深?还是那句话,江老师引领整个法学界的理念,包括中国法治建设的推动性作用,体现得非常明显。我做了律师以后,江老师对律师界的指导、引导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他在支持律师,在引导律师,在教育律师,在鼓励律师,而且对中国整个法治建设的发展,随时随地都在用心去思考,去推动,去呼喊。
有人曾经私下议论什么叫“学者”,我记得江老师在70诞辰的时候自己讲过,说他自己是一个社会活动家,还不能完全说是一个法学家。其实我认为,江老师既是一个社会活动家,也是一个真正的法学家。我跟很多人讲过:什么叫学问?学问有大有小,有真有假。现在我们很多学者做的是什么学问?有“注释派”学问,有“应试派”学问,有“书本派”学问,有“辞典派”学问。我觉得江老师做的是真正的大学问,他所思考的、他所著述的、他所提出来的一些观点和理念,是一种大的原则,是一种推动法治环境正常发展的理念和精神。我觉得这是真正的学问,是大学问。中国在这种变动状态、发展过程中,需要的正是这种大学问,而不是那种“注释派”、“辞典派”、“书本派”的学问,那种学问谁都能做,只要勤奋即可。但是这种大学问要有远见,更要有勇气,不是人人都能做到的,所以这正是我景仰江老师一个最重要的地方。
谈到这里,顺便说几句,我为什么想了这么多问题?在我们现在法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波折,出现问题。具体的情况我不说,我只想谈谈有些问题需要我们一步一步地做,需要在理念上先得到一个澄清,否则很多具体问题永远都很难得到解决。
比如说,我做律师以后,深切体会到,首先律师地位的问题都没有解决。我呼喊了十几年,但是到今天为止,法治建设30年了,律师为“坏人”辩护仍然还是“坏人”这个概念还没有解决,当然比起30年前、20年前有很多进步,但是还需要进步。再比如说,关于律师地位之后的问题,律师的职责所在是什么,律师职责的作用、原则是什么?就涉及到一个很尖锐、很敏感又很重要的问题:律师和被告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在六七年前,在研究证据开示的时候,我第一次在证据上提出一个问题:既然研究证据开示,那么律师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能不能向被告人出示卷宗的内容?出乎我意料之外,当时有高法、高检、公安部的领导,有我们的专家学者、律师在场,都感到很愕然,觉得:这不行,被告人怎么能有阅卷权?后来我通过一系列的事实来说明,法律规定在法庭上一切的定罪证据要经过被告人质证辨认才能使用、才能有效啊,那么在开庭前我们为什么不能够让被告知悉这些内容,并且做好开庭的准备呢?证据开示的目的是什么?证据开示对被告人要搞双重标准?律师权利来源于什么,是来源于被告人委托还是来自国家的赋予呢?
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国内国际的各种会议上多次提出来,得到了一定的共识。为了得到普遍共识,为了防止律师产生进一步的风险,在2009年11月初全国律协刑委会的年会上,我把这个问题作为专门的议题又提了出来,大家正在讨论得热火朝天的时候,遗憾的是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也没有在立法上加以体现,紧接着不出一个月,就出现了大家都知道的问题。由于律师在给被告人宣读同案证言而被定罪,提出律师串供的问题,律师怎么能够出现串供的问题呢?
所以这个问题为什么我说出来,这一系列问题我们需要一步一步地把它解决掉,从理念上、从理论上、从立法上加以解决。可见我们法治的发展包括律师制度的发展,是非常综合化的问题,我们的律师制度在中国来讲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仅仅30年而已,国外经过了千百年。所以面对这样的努力,我觉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来做。
江平老师等老前辈的指导作用,我们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我认为我们这一辈和下一辈的任务更加沉重,我们面对着一个巨大的工程,我希望作为其中的一员尽自己的努力,向江老师等老一辈学习,学习他们的精神,我们在后面紧紧跟上。谢谢。
于绪刚:谢谢田文昌。我们很多人从事律师这个职业,可能就是因为见过江老师一面或者听过江老师的一次演讲,我想我们大家未来在执业当中要守操,做好我们律师的工作,也是对江老师的最好的祝贺。接下来邀请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惠忠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听讼者的素养,儒者的胸襟”。
听讼者的素养,儒者的胸襟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惠忠
很高兴能够参加今天这么热烈、隆重、喜庆的活动。江平老师、张思之老师有一种精神是可以作为我们法律人的旗帜的,而且是为学界公认的。我能够在这个机会当面对江平老师表示这样的敬意,真的心情很激动、很高兴。
上半场的发言,大部分是学者,他们当然有很高的水准,理解江平老师的精神以及对中国法治建设所做出的贡献。我作为一个律师,一个司法实践者,我是通过一次江平老师作为首席仲裁员裁断一个很复杂的案件认识他的。我是一方的代理人,就在这样的现场,亲身感受了一个真正的听讼者的素养,这种素养是一种中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传承下来的那样一种胸襟、一种精神,可以说达到哲人境界的那样一种素养。
我参加开庭的案子,有一个很难缠的当事人。在江平老师之前已经有两个案子,一个是梁定邦当首裁的,还有一个是原来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当首裁的。在我几十年律师实践当中,觉得这几个案子的仲裁员,让我感受了一个法官的素养、一个听讼者的素养。至少我没有接触过大法官,他们在庭审中不需要语言,但你感受到一种精神、一种公平的力量,庭下的人包括律师之间感觉到他有一种精神魅力来改造你。通过不断的司法实践,你可以不断地提升作为一名法律人的素养、一个听讼者的素养。
我在这里说到“听讼”这个名词、这个概念,是中国古代用的一个词,我觉得“听讼”这个概念比较准确。关键的素养,就是到了江老师这里,我才感受到实际上就是必须有那样一种境界、那样一种胸襟,把当事人的事当成是你自己的事,换位思考,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必须有那样一种境界,这是一种儒家的境界。
因为我感觉到,我作为律师,我也作为仲裁员,有的时候我们把案件一看,我们知道案件的症结在哪里。你在仲裁员的位置,你在法官的位置,你要很有耐心去听一个比较罗嗦的尤其是很难把话说到点子上的当事人的说话。实际上在江老师之前,梁定邦是一个很有修养的仲裁员,他就用一种办法,就是很礼貌地要当事人不要讲那么多,就说:“你帮帮我,然后你拿出你要证明某方面的证据,你不要讲很多。”但是江老师一种胸襟让当事人感觉到这个仲裁员在听他说话,而且基本上不打断他。
当时给我的感觉就是,我做了20多年的律师,到这个时候才知道一个审判人员的基本素养是什么,在江老师的身上我看到了。我感觉到这是中国几千年从孔子、孟子到王阳明一路传承下来的,在孟子那里是“求放心”,在王阳明那里是“致良知”,就是推己及人,就是见到本性,就连康德要论证道德的时候也是要通过这样的良知来呈现的,江老师是达到了这样的境界。
所以我就作为一个司法实践的人员,从江老师的身上感受到这样一种素养、这样一种品质,这个可能是作为法律人要打造的最难得的一种品德。谢谢,我就说这么多。
于绪刚:谢谢陈律师。江先生是利用各种身份、各种机会在教育人和引导人,实际上他是在做法治的布道者。下面邀请燕大元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浩先生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弘扬法治精神任重道远”。
弘扬法治精神任重道远
燕大元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蒋  浩
感谢国栋,这么多年我们跟《律师文摘》分分合合、互相提携、共同进步。感谢江平老师,江平老师是我们的榜样,是我们的精神支柱,是我们法学界少有的值得尊敬、敢讲真话、主持正义的学者。
我是从事法律出版行业,在座的有我很多的同行。从事法律出版业20年来,我们推向社会、推向市场的产品有很多,社会上从来没有这么多法律出版物。但我觉得长时间以来,我们的出版主要还是为我们的作者服务,为我们的法律人、为我们的业界服务。我们不禁要扪心自问:除了一些大众化的法律知识读物外,我们为社会大众做了些什么?
官方的普法读物年年都有,有的号称单品种发行到上千万册,但是效果如何?西南政法大学的赵长青教授曾经说过,我们普法这么多年是失败的。但赵长青教授的说法我觉得还是轻了,实际上我个人认为,这么多年我们是在倒退,甚至倒退到几百年前称律师为“讼棍”的时代。充斥在网上的铺天盖地的这种论调、言论充分反映了我们社会的现状,甚至包括我们的法律职业群体有些人也随声附和网民的声音,可能是出于无奈,可能是认为了解现实,认为现实与理想有一定的差距,但是无论出于何种动机,作为法律出版人的我们都觉得是一种悲哀。
以上的声音是转型社会时期特有的现象?还是普通大众情感性的民意?还是将社会不公发泄到律师身上?我们不得而知。当民众的诉求与法律倡导的理念产生如此大的隔阂,教科书的结论与国民尖锐对立,当司法实践的现实与法学理论的理念相去甚远的条件下,实际上作为弘扬法治、普及法律精神的出版者,我们觉得非常尴尬。报纸可以就事论事、展开讨论、吸引眼球,但作为为读者提供法律文本、文献检索、权威观点的出版者,我们都要自问:我们提供的这些知识是不是有用,能否解决实际问题,司法实践者能否按照法律条文公平公正地执行,我们还能做什么?
所以我认为,作为出版界,我们能做到的就是面向大众弘扬法治精神,尽管这条道路还很漫长,还步履维艰、任重道远。当然我们希望在座的各位协助我们、提供帮助,在座的各位都是法律界的、律师界的业内人士,还有关注律师界的朋友。我有时候在报纸的角落上,可能更多的是在网站的博客上,还能偶尔听到律师界那些微弱的来自边缘的声音,来为权利呐喊,这时候还让我们感到一丝欣慰。起码在现有的制度下,还有这样一个群体来为正义而诉求,来对抗肆意妄为的公权力,以求得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平衡。但这个社会包括我们新闻出版业为这个群体提供的平台太少了。正面的冲突得不偿失,代价很大,所以我觉得我们要回归法律的本来面目,面向大众,从基本的知识、从公平理念的普及入手,来唤起大众的良知。
我们还是希望律师来为我们的社会主持公道,起码目前的社会现状你们是我们唯一的依靠。同时我也希望在座的各位律师拿起笔来做刀枪,向社会的不公挑战,利用你们的专业知识还有可能比我们强一些的无所畏惧的地位,来向大众宣传捍卫自己的权利的方式,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向民众宣传法治精神、宣传公平正义的理念。我们希望这个群体整体发声,来维护这个群体的尊严,而不是群体的禁声。
所以我们法律出版界所面对的读者对象也要调整,从面对职业群体调整为面向社会大众。我们的作品不仅仅要迎合、适应市场的需要,宣传我们的法律,更应该引导读者。我们不是倾听、反映民意,更要用我们的作品中倡导的公平的法律精神来引导、感化大众。我们更需要具备一种精神,一种像江平先生80岁了还在为“法治天下”而呐喊的精神。谢谢。
于绪刚:谢谢蒋浩先生。现在的法律书也很泛滥,找出没有错误的法律书是很困难的。我们也希望燕大元照多出好书,为我们的法律界提供更好的服务。下面邀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原《中国律师》杂志总编刘桂明先生演讲,他的演讲题目是“从演讲天下到法治天下”。
从演讲天下到法治天下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  原《中国律师》杂志总编  刘桂明
说起江平老师的演讲,可以说,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学术,也不仅仅是一种技术,而是一种艺术。
江平老师自执教以来尤其是1979年复出以来,究竟做过多少演讲,到过多少地方做过演讲,为多少部门多少人做过演讲,现在已经无法精确统计了。但据江平老师自己的回忆,以自己2002年7月在青海和西藏高级法院的演讲为标志,至此,江平老师已经在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港澳台地区)都进行过学术演讲。为此,江平老师将所有的万千感慨最终汇成了一句话:“此生足矣!”
2003年5月,江平老师在自己出版的《江平讲演文选》的序言中写道:“去各个不同地方、不同部门作演讲,这成了我工作日程上的重要部分。”于是,无论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律师协会,无论是党政部门还是企业公司,无论是科研单位还是大学校园,无论是大江南北还是长城内外,无论是繁华城市还是中小城市,无论是东部沿海还是西部边陲,都能见到江平老师矫健而又有些蹒跚的身影,都能听到江平老师洪亮而又有些磁性的声音。因为江平老师的演讲不仅听起来抑扬顿挫、字正腔圆、声若洪钟、节奏合理,而且感觉还总是那么循循善诱且丝丝入扣、滔滔不绝又娓娓道来。所以,在江平老师条分缕析、通俗易懂的演讲之后,听讲者犹如醍醐灌顶、茅塞顿开。于是,越来越多的人更爱听江平老师的演讲,更想听江平老师的演讲。如果说,江平老师现在是桃李满天下,那么,我们同样也可以说,江平老师是朋友遍天下。今天,我又要毫不夸张实事求是地说,江平老师现在已经是演讲遍天下了。
事实上也确实如此,通过演讲来传授法律知识,传递法治理念,传承法律文化,正是江平老师展现一个法学教育家和法律活动家的另外一个平台。正如江平老师自己所言:“相比起写文章来,我更喜欢在讲台上发挥我的思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江平老师是在追求一种演讲天下的成就,不如说是在追求一种法治天下的境界。
对于演讲,江平老师显然既有实践,更有研究。
江老师说:“ 作学术演讲好比演员唱戏。观众买账不买账,全在你唱得如何,再有名气的演员唱砸的也有。我深深地感到:一场演讲需要你全神贯注地投入,是台上与台下的交融。演讲者像一个好的演员那样,将听众带入到你所引领的新的空间中去,要让他们能够真正聚精会神地想听你下一句将会说什么。让他们感到你不是在演讲,而是在和他们交谈。”这是一位大家的风度,更是一个学者的高度。因为演讲最忌自恃清高而高高在上、指手划脚,最烦自恃才高而故弄玄虚、故作高深,最恨自恃位高而空话连篇、套话成篇。成功的演讲一定是台上与台下的交融,是讲者与听者的交谈,是思想火花与心灵鸡汤的交汇。于是,就需要演讲者对演讲对象的充分尊重和高度理解。对演讲主题的认真研究和深刻理解,对演讲内容的全身投入和全面理解。在江老师的演讲中,不管时间长短,不管人数多少,不管内容繁简,他都是像第一次演讲一样积极准备,认真对待,全面投入,激情迸发。
江老师说过:“作学术演讲好比设计师设计。内容新颖不新颖全在你设计得如何。演员唱戏唱的是台词永远相同的戏,而设计师绝不应当去设计一个形式与内容完全相同的建筑。一场学术报告,哪怕主题相同,但因为听众对象的不同,它的设计方案、内容剪裁、例子选择、语言深度都会不同。给研究生所做的演讲就和给党政领导干部讲的有很大的不同。”如果说刚才那一番话说的是,江老师的演讲讲究的是对听众的充分尊重和台上与台下的交融,那么,这几句话讲的是江老师对演讲内容框架的设计和演讲素材的调度。于是,在面对相同的主题但不同的听众对象时,他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演讲内容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和完善。而面对相同的听众对象,他同样会对演讲主题重新进行设计和调整。这些年来,江老师讲过合同法,也讲过公司法,还讲过证券法,又讲过物权法,但他每一次演讲的内容绝不雷同,更不简单重复。江老师给律师做过许多演讲,但他每一次演讲内容都不完全一样,甚至连例子都不相同。比如说他同样讲做人与做律师,但他给北京律师和天津律师讲的却不完全重复,给中年律师和青年律师讲的也不完全相同,给沿海律师和西部律师讲的更不完全一致。所以,在我们律师的眼中,江老师的演讲每一次都有新意,都有新的视角,都有新的素材和资料,都有新的启发和收获。
江老师曾经还说过:“作学术演讲好比艺术家在雕刻。精益求精,在细节上不遗余力,多下一笔刀就使作品更趋完美。作学术演讲也要像艺术家那样去精雕细刻:语言的精炼准确、语言的感染力和煽动力、节奏的快慢、声音的高低、高潮的起伏、甚至肢体动作运用的恰当,都会影响一次演讲的效果。”同为法律人,江老师对执业律师似乎更为偏爱,所以在每一次给律师的演讲中,从主题到内容,从素材到框架,从数据到史料,从案例到实例,他都是精雕细刻、精益求精。尽管每次演讲他都是脱稿发挥,但他实际上都是手中有稿,心中更有稿。当然,他也绝不离题万里,信马由缰。我曾经请江老师在律师界做过许多演讲,每次他都是认真思考和仔细研究。无论是在“法学与法治巡回讲坛”上讲“律师的思维”还是谈“律师与诚信”,无论是在“中国律师论坛”上讲“律师与资源”还是在“中国青年律师论坛”上谈“法律人的职业底线”,他都是如此准备和对待的。有时为了一个主题,有时为了一个案例,有时为了一张剪报,有时为了一篇文章,他还会问问我在律师界的有关出处和来源。比如说,他在给上海律师协会作关于“律师与诚信”的演讲时,他就是从两个剪报和一期杂志开始入题的。一般演讲之后,他还会向我了解律师们的想法怎样,律师们的反应如何,律师们的希望如何。可以说,在江老师的心目中,给律师们演讲无论是事先的准备工作还是当时即兴的发挥,都需要投入更多的激情和智慧,都需要更加认真和细致。
在我个人看来,江老师的演讲大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讲究条理。我们可以看到,在任何一次演讲中,江老师的演讲都是有条有理,有理有据。讲到罗马法的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他会告诉我们从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第二,从国家到社会;第三,从身份到契约;第四,从经验到理性。但是,他在另外一个会议上谈到“中国现今法律观念之变化”时,对此又作了新的归纳:第一,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第二,从管理本位到权利本位;第三,从国家控制企业到企业自治;第四,从产权高度国有化到产权社会化;第五,从完全国家意志到意思自治;第六,从人治到法治。在谈到“律师与诚信”时,他则用了一个形象的概括,那就是“四面八方说诚信”。所谓“四面”是指信用的四种性质:第一,信用是一种资格;第二,信用是一种财富或财产;第三,信用是一种权利;第四,信用是一种信息。而所谓“八面”则是指诚信与律师有关的八个方面:合伙与诚信,委托与诚信,广告招揽与诚信,包揽诉讼、恶意诉讼和诚信,服务收费与诚信,不正当竞争与诚信,虚假证明与诚信,忠实勤勉义务与诚信等。而在北大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上,给青年律师们谈“法律职业人的底线”时,他会从“理念底线、职业操守底线、生活准则底线”三个方面展开演讲。
二是揭示法理。作为一个法律教育家、法律活动家,江老师自然明白自己的演讲更需要在法理上如何做到答疑解惑、传道授业。所以,在江老师的演讲中,处处能够听到通俗易懂的法理,时时能够感悟简洁明了的法理。比如说市场经济主要是两大行为:交易行为和投资行为。作为市场行为,它们必然具有自由、平等和公平三大特性;又比如股东的权利,江老师告诉听讲者,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三大权利:一是资产受益权,也就是谁投资谁收益。二是重大事务决策权,也就是谁投资谁决策。三是选举管理者的权利,也就是谁投资谁选择管理者;还比如讲到国企改制时,他会做出一个非常形象地概括:一是企业公司化,二是公司股权化,三是股权明晰化,四是股权社会化;还比如在讲“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时,江老师则会从主体、权利、行为、责任等四个方面阐述其法律关系。以上谈到的都是调整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实际上,作为一个民商法学家,江老师演讲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他从罗马法的精神讲到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从公民的个人权利到国家的意志,从公平的交易到市场主体的准入,不管是用一个鲜活的案例还是引一个固定的条文,无论是结合立法形势还是结合演讲现场,江老师无不讲得头头是道,句句在理。这个理,既有道理,也有常理,还有哲理,更有法理。
三是追求真理。据我个人对江老师演讲风格和演讲范围乃至演讲对象的了解,江老师所有的演讲其实不仅仅是授业解惑。如果仅仅是为了这个目的,那就只要教好自己的学生即可。上个月27日,在江老师生日庆祝宴会上,我看到与会的江老师的博士生在主席台上合影,竟然好几排都站不下。由此可见,江老师的弟子完全可以用桃李满天下来形容。其实,江老师的弟子哪至眼前我们看到的学生呢?当然,江老师并非追求自己有多少弟子,而追求自己的理念能够引起多少共鸣,能够得到多少传播。所以,江老师的演讲实际上是为了传道,是为了传授法律常识,是为了传播法学理论,是为了传达法律思想,是为了传递法治理念,是为了传承法律文化。对此,江老师往往是从比较法的视野、从民商法的思维、从中国法律人的具体实践来展开演讲的。比如说民主政治文化、比如说权利本位思想、比如说意思自治原则、比如说现代企业制度等等,江老师除了告诉听讲者其中的知识内涵,更重要的是告诉听讲者知识背后的法理乃至真理。他曾经在律师的演讲中说过:“ 律师手中没有权,他靠的是什么?靠的只能是法律。他靠的不是法律的韧性,靠的不是法律的矛盾,靠的不是法律的空隙,而是靠法律的权威,靠法律里面体现的真理。”为此,他鼓励律师一方面要做好服务之道,另一方面更要做好治国之道。他告诫律师,莫以高官论英雄,莫以钱多论英雄。他希望律师要“为权利而斗争”,“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作为一个律师的使命来说,就是要为他人的权利而斗争。因为我们的当事人、委托我们的人,不管是诉讼案件或者非讼案件或者公司企业,这些人往往是最不了解自己在法律上享有哪些权利。那么,你给他以法律援助,使他懂得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如何行使保护自己权利的这种程序,这就是律师的任务。所以,从我们作为律师来说,本身的任务就是为弱者、为当事人、为你的委托人而进行斗争”。
如果说从简单到复杂是一种学术,而从复杂到简单是一种技术。那么,知道什么时候应该简单,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复杂,则是一种艺术。从这个意义上说,江老师的演讲已经成了一种艺术。所以,无论是声音还是节奏,无论是语言还是手势,无论是气质还是形象,无论是其关注的视野还是其思考的高度,无论是其丰富的知识还是其深邃的思想,无论是其观点主张的独特还是其问题研究的前沿,江老师的演讲艺术无不发挥得淋漓尽致,无不展现得出神入化。当然,我还无法全面而详尽地总结江老师的演讲艺术,只能从《江平讲演文选》一书(2003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和我对江老师的邀请安排或者现场听讲的情况进行描绘。显然,挂一漏万之处在所难免。
不管如何描绘和理解乃至总结,我已经深深体会到,江老师的演讲绝不是为艺术而艺术。七年前,我曾经出版了一部个人专著,书名就是《法治天下》(江老师题序)。后来,江老师曾经给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题写了一块石碑,内容就是“法治天下”。我不敢说与江老师是英雄所见略同,但我敢说,江老师的演讲目标就是为了“法治天下”这四个字。
因为江老师的演讲就是为了追求法律人的真理,追求从演讲天下到法治天下的理想。
谢谢大家!
于绪刚:谢谢刘桂明。优秀的律师必须是出色的演说家,我想在座各位要想从事律师业务的话,应该好好向江平先生学习。下面邀请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贺宝健先生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律师兴则国家兴”。
律师兴则国家兴
全国律协民委会副主任  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贺宝健
首先祝贺江老师80大寿,我来自浙江,是江老师祖籍的地方。我的题目是“律师兴则国家兴”,10年前江老师讲了这句话,这10年证实了这句话的道理。
律师业和国家发展的辩证关系,我认为是有了国家但不一定马上有了律师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时期,我们律师业就产生了。但是发展到现在,律师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发展成了相互的条件,产生了相互促进的作用。国家发展的实践证明离不开我们律师的参与,虽然现在律师执业环境还不好,但是国家的发展是离不开我们律师业的,我们要有信心。
首先,在这30年来,律师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者。我们很多律师参与国家的立法,参与司法解释的制定,所以我们是法律制度的完善者。
第二,律师是依法行政的促进者。我们现在当着政府的法律顾问,我们要求它依法行政,我们代理弱势群体进行行政诉讼,有时候政府还会败诉,所以我们律师是依法行政的促进者。
第三,律师又是和谐社会的协调者。很多纠纷在我们双方律师的协调下,不用打官司就解决了,双方的权利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第四,我们律师又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者。
所以这么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国家发展离不开我们律师的参与,但是现状还不尽如人意。我们的根本大法《宪法》上面,它对律师的地位、作用没有像法、检(那样重视),甚至还排在公安机关后面。《宪法》条文很清楚,“公检法”或者“法检公”是相互制约作用,而真正意义上应该是“控辩审”三方才是相互制约、相互发挥作用的,把我们“辩”排斥掉了。“公”本身是一个证人,它应该是为检方、控方提供证据的人。宪法把这三方作为一种制约,而把我们辩方排在外面,所以这是宪法对于三方角色的失衡。
这样的现状,作为我们法律人来讲,首先要在宪法上面争取“控辩审”三方要平衡。其次,我们国家应该推动律师参政议政,大力建设社会的政治文明。最后一个想法,律师队伍自己应该具有历史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为国家复兴发挥作用。所以我很相信江老师的这句话会实现:“律师兴则国家兴”。
所以我们律师要保持一种自信。我认为目前来讲,好象我们律师队伍当中有一部分人自信心不够,我认为要保持自信,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国家早日复兴担负起责任。谢谢。
于绪刚:谢谢贺律师。律师一定是法治的布道者,我们律师对我们自己的行业还是充满信心。下面邀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伏龙先生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江流浩荡,法律大家”。
(未完待续,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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