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听证代表翻来覆去就那么几个人”(法制日报 200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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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会引热议
合肥:“听证代表翻来覆去就那么几个人”
听证会代表成了“专业户”,多数代表意见未被采纳
2007年06月11日09:31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漫画:陈海
6月1日起,安徽省合肥市污水处理费每吨上调了0.2元至1元不等,导致了自来水到户价格相应提高,居民生活用水由原来的0.51元/立方米调整为0.76元/立方米,到户水价2.15元/立方米,突破了许多市民当初认为涨幅不会超过一角钱的心里价位,在社会上引发了一片争议。
争议的同时,人们将焦点聚集到不久前合肥市物价局举行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会时出现的“不和谐声音”―――听证会拒绝媒体采访,拒绝透露消费者代表联系方式,8位听证代表中居然有4位的名字经常在其他听证会上出现……
质疑遴选程序:
“专业户”听证代表能代表谁
今年4月,合肥市举行污水处理费调价听证会。听证代表包括人大代表、律师、专家等8名消费者代表等。根据合肥市公布的名单,这8位代表的名字分别是江宏、夏蓉、万亚波、刘学贵、何全、李海洋、程孝辉和盛秀华。
细心的群众发现,这8位代表中,其中就有4位曾以消费者代表身份参加过其他听证会,比如李海洋曾参加过合肥市出租车营运价格调整听证会和电动车挂牌听证会,何全和万亚波参加过今年4月17日举行的合肥市数字电视收费听证会,而盛秀华这个名字出现的频率则更多,分别在合肥公交票制听证会、合肥市管道液化气价格听证会、合肥市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合肥市数字电视收费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名单中出现。
“听证代表翻来覆去就那么几个人,显然成了某一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合肥市民张亚军告诉记者,而听证“专业户”的出现显然有失公开公正。
记者查阅了相关法规后发现,对代表人数、各方代表所占比例和代表产生过程等具体细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只是“技术性”的“模糊处理”,不够科学广泛,代表人不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比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十条规定:“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但一些消费者反映,当下很多听证会代表都有着明显的“近亲化”倾向,即这些与价格主管部门关系密切的代表往往对定价方案表现出高度一致的“理解”和“支持”,未必能够真正代表广大群众的呼声。
“听证代表的选取,必须通过严格的遴选。”安徽省消费者协会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每一个代表的身份、职业等个人资料应该公开;代表的听证意见应当公开;听证代表的意见,不能只代表个人,而应当是通过广泛调查后取得的所代表群体的声音。
质疑保密理由:
代表身份不公开如何收集群众意见
更让人感到惊奇的是,合肥市物价局在公布这8位代表姓名的同时,拒绝透露代表的具体身份及联系方式,而且在听证会召开前,合肥市物价局给听证代表的《会议通知》明确规定:听证会结束前,听证代表不可对外透露听证会有关材料、会议安排等内容,或私下接受记者采访。这一切,使得原本公开公正的听证会变得遮遮掩掩。
对此,合肥市物价局综合法规处处长吴正龙给记者的答复是,他们是通过当地媒体公开征集代表,具体由消协遴选,程序是依法公开的。听证代表的联系方式是个人隐私,对外公开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否则是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合肥市消费者协会一位副秘书长告诉记者,听证代表是按照法定程序遴选的,而且代表们的登记表已经给了合肥市物价局,要了解具体情况需联系物价局和代表本人。
而他们的答复也并非完全“无法可依”,2002年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虽然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政府价格决策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但“办法”中并没有说明一定要公开听证代表的个人信息。
“既然愿意当代表,就可以公布个人信息。”参加此次听证的代表李海洋说,他说自己对污水处理几乎一无所知,如果公布自己的信息,大家有什么想法、建议都可以互相交流,他可以更全面地代表民意。
安徽省社科院王开玉研究员表示,现在的这种运行方式,程序上不够公开透明,当然也就难保听证会的公平公正。
而失去公平公正的听证会正逐渐遭到公众的抛弃。例如安徽省去年举行了燃油助力车听证会,听证结果遭到大多数市民的反对,后来不得已又再次举行听证会以正视听。更为严重的还有,前两年南方某市在举行管道煤气调价听证会时,对外征集20名市民听证代表。征集期内,却只有3位市民报名,旁听代表无人报名。
质疑听证意义:
代表意见不被采纳听证程序违法怎么办
记者还了解到,在合肥市举行的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会上,大部分代表同意调整污水处理费,但涨幅不能超过一角钱,而6月份合肥物价部门公布的最终调整方案显示,污水处理费每吨上调了0.2元至1元不等,大大突破了涨幅一角的建议。
公布的结果与代表们的意见出现了如此大的分歧,为何还能够实施呢?记者了解到,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但如果价格决策部门未进行再次听证而是直接作出价格调整方案又会如何?会出现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该办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而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合肥市污水处理费出现了如此大的涨幅。
不少专业人士提出疑问,认为现行的听证制度存在一定缺失,比如在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如何具体操作法律没有规定。如果违反此规定,行政机关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律也没有规定。
“要让听证真正有实效,就应当把行政许可法的上述规定扩展到一切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凡需通过听证作出行政决定的,都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并明确规定和严格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袁曙宏曾这样建议。
据了解,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支专业的听证主持人队伍。尽管行政处罚法规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但是,对于“非本案的调查人员”的性质、地位及其职权,行政处罚法都没有作出规定。
专家建议,为保证听证的质量,我国应建立听证主持人制度,并设立相应的“门槛”。同时一定要保证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使听证主持人与调查人分开,使其与所在的行政机关脱钩,由政府法制办对其统一管理。(记者 李光明)
本报合肥6月10日电http://unn.people.com.cn/GB/14748/58472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