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抗日根据地缉私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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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抗战期间,日伪不仅加紧对山东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封锁,而且还猖狂地进行各种走私活动。为维持根据地军民抗战经济力,山东抗日根据地政权非常重视反走私斗争,通过强化缉私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缉私规章制度、构建高效廉洁的缉私队伍以及开展群众性反走私活动等一系列举措,有效地遏制了走私活动的泛滥,增强了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抗战实力。
[关键词] 山东抗日根据地
日伪
走私
缉私
[中图分类号]
K26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山东抗日根据地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主要包括鲁中、鲁南、滨海、胶东、清河、冀鲁边6个地区,是联结华北和华中的纽带。在整个抗战时期,山东抗日根据地政治、经济和军事地位相当重要。正因为有着这样重要的地位,它的巩固与发展就直接关系到中共领导的敌后抗战的前途和命运,而在巩固和发展山东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建设中,反走私任务既相当繁杂,又相当重要。
学界非常重视对山东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研究,相关研究成果亦多,[1]但有关山东抗日根据地的走私与反走私斗争,除了一些学者在相关论著中零星涉及外,迄今未有专述,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就此问题抛砖引玉,敬请方家指正。
一、猖獗的走私活动与严峻的财政困境
抗战全面爆发后,日寇在山东进行军事侵略的同时,施行“以战养战”的经济侵略战略,实行严密的贸易统制和经济封锁,限制军需战略物资和重要的民生必需品流向大后方和抗日根据地[2],因而山东抗日根据地一直面临着严重的财政经济问题。
1、猖狂的日伪走私
抗战时期,日寇一直对华采取经济封锁与走私倾销策略,向国民政府沦陷区、敌后抗日根据地及大后方走私并抢购它所缺乏的许多物资,如钨砂、棉花及粮食等。[3]日伪针对山东抗日根据地的走私活动也十分猖獗,走私物品的种类五花八门,走私的方式形形色色。一方面,日伪从山东抗日根据地大量走私贩运重要民生物资,如各种粮食、棉花、食盐、花生油;另一方面,向山东抗日根据地走私倾销各类毒品、法币、各类伪钞、奢侈品,借以掠夺我根据地的各种资源,并企图在经济上窒息和扼杀山东抗日根据地军民的抗日活动。
日伪经常从山东抗日根据地偷运食粮“出境”到沦陷区,如“发动伪装走私,把粮食夹在草内,酒放在棺材内,女人假装走亲戚、搬家眷,邮务员送信零捎,假装小贩偷运等;有系统的组织走私,布置点线,步步转移,声东击西,故意暴露出小数目标,而大批的转道偷运,或私放前哨侦察办法,实行武装走私,用武装迎送;或发武器给走私者,杂以伪装,强行偷运;把伪军改编一部为便衣队,用以保护走私、武装走私及截劫我之运货,破坏我之税收关卡,逮捕税收人员,训练伪自卫团,盘查截劫。”[4] 在胶东地区,日伪在麦收前以2000万元伪钞办理“官仓”、“公库”及“组合”、“配给”,在烟台、黄县、龙口、招远、蓬莱、牟平、莱阳、栖瞎、水道……各大小据点,修补空房庙宇作为抢粮食仓库。当时并以大批法币向我根据地内倾销,提高敌区粮价1倍以上,进行吸收粮食。因此各地妇人小孩多为利诱,利用各种伪装偷向敌区贩粮,甚至2斤、5斤、10斤、8斤敌人均在欢迎。并有较坏粮贩,遇我少数缉私人员,则群起殴打,敌人的武装亦时常在通衢要道加以保护。据统计,1942年走私出口粮食达1870斤,这是一个很大的损失。[5]山东人民喜欢喝酒,一些奸商便经常从敌占区走私烧酒流入根据地,使得根据地的经济损失很大。[6]日伪还诱骗壮丁“出口”到敌占区,如“据鲁南费县一个区,被敌人暗中派人诱骗出关的即在1000人以上。”[7]
猖狂的走私活动,不仅造成山东抗日根据地重要的军需民用物资的大量流失,而且还造成了山东抗日根据地的物价飞涨。1942年12月25日,《大众日报》发表社论指出:“最近沂蒙滨海各地,物价陡然上涨,同一东西,在同一集上,一天即涨五、六次之多。现在麦子已涨到45元1斤,锅饼已涨到6、5元1斤,花生已涨到420元1称(即100斤),…敌三井洋行最近在罗密庄(太石路北)安设分行,并在周围各据点设立土产收买交易所,大肆收买粮食花生棉花五金等物。相公庄、汤头、夏庄等各据点,亦设立粮库,专收买我根据地的食粮。青岛新浦等地敌,亦利用奸商收买我根据地食粮生产。最近由台潍公路和陇海路上外流的食粮土产等很多。[8]
2、山东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形势严峻
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山东抗日根据地所面临的财政经济形势更加严峻。据不完全统计,1939—1940年,日伪千人以上的“扫荡”25次,其中万人以上的2次;而194l—1942年,日伪千人以上扫荡达70余次,其中万人以上的9次,千人以下扫荡几乎天天都有。鲁中、清河、鲁南、冀鲁边、胶东各区无一幸免。以鲁中为例,1942年日伪大扫荡9次,共用兵力5万人,时间累计137天。1942年,日伪在山东设立据点已达2418处,占据公路13852里,建筑封锁沟墙约8494里,被蚕食村庄达2291个。1941年冬,日伪“扫荡”沂蒙山区,抓去壮丁近万人,杀害群众3500余人,抢走粮食160余万斤,房屋1/4以上被焚毁。[9]
1941年1月,邓子恢曾撰文指出,敌人以前是吸引我资源,高价收买我粮食,推销日本货,后来则对我实行经济封锁,禁止布匹药材入境,并于“扫荡”时大烧大抢,推行敌伪币,企图扰乱我金融。在敌占区,更进行奴化教育。同时肆行其毒化政策,推销鸦片、海洛因,凡一切足以消磨我人民民族意识,使其萎靡不振者,无所不用其极。部分国民党军队,为了一己私利,猖狂武装走私,运粮资敌,不论韩德勤、李本一、秦庆林等部队都是如此,因此造成1940年的严重灾荒。[10]黎玉曾在《山东对敌经济斗争的巨大胜利》一文中也指出:1943年上半年以前,在敌伪大量伪造与倾销法币掠夺我物资的政策下,造成我根据地通货膨胀的严重现象。我们的出入口贸易又多为投机商人操纵,一切必需用品均须付出很高代价。本身虽有雏形的军政生产贸易机关,但又各自为政,对敌软弱无力,投机商人又在钻空敲诈,致使我军民交困,形成严重的经济危机。[11]
二、山东抗日根据地缉私体制的形成和完善
“战时的财政经济问题,干脆说来,就是解决战时军民吃饭、穿衣、军火的问题,就是要建树战时物质资源的基础,保证战时物质资财的供给,以利持久抗战的问题。”[12]严峻的财政经济形势,使山东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认识到加强税务和各类货物上的缉私工作特别重要。[13]邓子恢也曾在1941年要求山东抗日根据地“彻底禁粮出口,健全货检处组织,发动民众缉私,以保证军食、民食之充分供给。”[14]山东抗日根据地在运用一切军事、政治力量去破坏敌人在沦陷区的一切财政经济设施的同时,在根据地内广泛开展对敌经济战,加强对日伪的物资禁运,破坏日伪的掠夺计划,尤其是进行积极的反走私斗争,逐步建立和完善抗日根据地的缉私体制。
山东抗日根据地首先不断地加大反走私的宣传教育力度,如《大众日报》曾多次发表社论,呼吁根据地军民广泛开展缉私斗争,1939年5月11日发文呼吁根据地军民一起行动起来“截断敌人的交通运输,严行缉私,取缔奸商。”[15]
1940年8月4日发表《展开敌后经济争夺战粉碎敌“以战养战”》一文,提出了“建立正确的出入口税收制度,严格缉私,捕捉运输资敌的奸商。要建立统一税收的制度与严明的法令,严防偷税漏收或多收的流弊。要巩固法币的信用,禁止法币流出,禁止伪钞流入,发行地方流通券以保护法币的信用,并资流通金融。”[16]1940年9月19日发表《展开藏粮节约与禁止运粮资敌的斗争》一文,指出:“严厉禁止运粮资敌。在禁粮资敌方面,要研究如何禁绝始易周严,在我占区的流通又不受阻碍,更要有计划的利用一部分粮食输出,换取一部分更重要的抗战必需品。”[17]
在进行反走私宣传教育力度的同时,山东抗日根据地在反走私斗争的实践中通过强化缉私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缉私规章制度、构建高效廉洁的缉私队伍等一系列举措,有效地反击猖獗的日伪的走私活动。
1、缉私组织机构建设
缉私组织机构建设是有效开展缉私工作的首要任务。山东抗日根据地先后成立的许多专管财政经济的部门承担反走私的行政职能。
1940年7月26日,山东全省各界抗日人民代表联合大会选举产生了山东省临时参议会,成立了山东省级民主政权——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简称战工会),统领山东各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各项经济工作。山东省战工会成立后,在其内部设立了战时财政经济建设组,作为全省财政经济的指导与督察机关。1941年2月以后,各地还成立了管理根据地内外物资贸易的贸易局。后来,作为精兵简政的一环,贸易局与税务机构合并成立了税贸局。税贸局统管根据地内部的重要物资(如粮食、棉花、羊毛等),禁止向外输出粮食、棉花,以防止落到日军手里。各地也都组建了各级税务机关,充实税务人员,组建及配备税收武装,并给予税务人员以“津贴制”的待遇。[18]1941年3月,经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决议,财政经济组改为财政经济处。同年5月,财政经济处又分为财政、经建两处。同时,各个行署和专署也先后设立了财政处或财政科分别指导各地的财政税收征收和稽查工作。
为保证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有效地开展根据地的反走私活动,在中共山东分局和省战工会的督促下,山东各地先后建立起税务员、税务所和税卡以及税收武装。以胶东区为例。1943年5月,胶东主署颁布《胶东主署税务局组织暂行条例》,规定主署设税务局,受主署财经处直接领导,专署设税务分局,县设支局,支局一般和一个稽征所合并,在重要村镇交通要口设立稽征所、卡,专管征收货物税和缉私工作,在游击区,县支局与县署一同活动办公,区以下工作人员附驻在区公所,领导各村的缉私人员及缉私网的组织。为保护税收,胶东区特组织税收武装一个团,分驻各县区实行武装缉私,保护税收,对敌展开经济斗争。[19]1941年7月,山东省战工会在《关于响应中共山东分局建设山东抗日根据地十项建设运动号召的决定》中提出建立税务局,直接受省财政处与各主署财政处领导,随即山东抗日根据地建立起各级税务局,在敌占区边缘的沿边临海根据地设立了工商管理局,局下分设若干税务所和检查站,负责检查出入根据地的货物,查缉走私和征收关税。[20]1942年后逐步建成行署、专署、县三级税务局,为根据地的税收征管和查缉走私工作提供了初步的组织保障。1943年9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第一届第二次议员大会决议将“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改称“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简称政委会),并正式决定设立省工商管理局以加强对敌经济斗争工作。[21] l0月29日,山东省政委会颁布《山东省工商管理暂行规程》、《山东省各级工商局组织条例》,对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作了明确规定。工商管理局主要担负领导生产建设、开展货币斗争、进行贸易管理三方面的任务,其性质是对敌进行全面经济斗争的统一领导机关,具体负责税收缉私工作,包括征收出入口货物税、营业税、盐税等各种税款,对法令明确规定的禁出禁入货物进行稽查缉私。[22]
由上可知,随着对敌经济战的逐步深入,山东各抗日根据地逐步建立了包括税务局、贸易局、工商管理局在内反走私职能机构,为有效地开展反走私活动提供了组织基础。
2、缉私规章制度建设
为规范山东抗日根据地各级货税征管机构反走私工作,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省战工会(政委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反走私的经济法律法规、通知和指示,主要有:
《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1940年12月15日)、《县税务局征收处组织大纲》(1940年12月15日)、《货物税征收施行细则》(1940年12月15日)、《关于查禁北海银行假钞问题的通知》(1941年5月5日)、《关于加强粮食工作的通知》(1941年5月16日)、《禁止运棉资敌暂行办法》(1941年9月3日)、《关于各级税务人员待遇之决定》(1941年10月13日)、《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0年12月3日)、《关于税务问题的决议》(1942年5月30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禁杀耕牛及禁运棉花出境的通知》(1941年9月18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禁用民生银行钞票的通知》(1942年1月11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禁用伪平市官钱局纸币的通知》(1942年1月20日)、《中共山东分局财委会关于今后财经工作的指示》(1942年4月12日)、《中共山东分局财委会关于法币问题的指示》(1942年5月29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奖励粮食入境及严禁粮食出口资敌暂行办法》(1942年6月3日)、《关于设立工商管理局加强对敌经济斗争工作的指示》(1943年9月10日)、《山东省财经会议关于工商工作决议》(1943年12月30日)、《禁止运棉资敌暂行办法》(1941年9月3日)、《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1943年8月1日)、《山东省工商管理暂行规程》和《山东省各级工商局组织条例》(1943年l0月29日)等。[23]
这些有关反走私的经济法律法规、通知和指示涵盖面广,内容也较为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划定货物种类,统一进出口税率作为征税和查私的法规依据。
关于货物税的征收,起初山东抗日根据地制定了许多不必要的禁出禁入条例,反而影响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减少根据地的财政收入,同时也助长奸商走私,加重根据地缉私的困难。[24]当时的货物税率不宜规定得过高,因为入口税高了不但减低收入,反逼使商人走私;出口税高了也影响收入,并使根据地剩余物资不易输出,违犯群众利益。[25]许多地区关卡较多,一货多税现象也相当严重,如“胶东地区于1938年建立货物救国捐,成立缉私委员会,各县设分会,严禁仇货,厉行缉私,于是引起商人的叫苦和日用品之缺乏。如八支(队)一次即没收洋布1800余匹,其他只要是仇货(即日货)即予没收。当即发觉此种政策不利于战时经济而加改变,即如奖励必需品入口,统制土货出口,制定税率及货物救国捐征收条例,召集蓬黄掖三县商会说明货捐意义,取消缉私委员会,改设货物救国捐征收处。但货物救国捐条例公布后,与海关税则发生矛盾,形成一货二税。”[26]
1940年12月15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讨论通过了《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以及《货物税征收施行细则》、《县税务局征收处组织大纲》等税收法规,这些法规的公布,标志着山东抗日根据地的税收工作初步走上正轨。为各地制定正规的税收政策,提供了依据和标准。这些法规规定根据地的输出入物资划分为四类,即必需品、非必需品、通用品、奢侈品。根据地内的必需品奖励输入,禁止或者限制输出,非必需品奖励输出,禁止或者限制输入,对各类物品的输入、输出相应以禁止、奖励、许可、专卖四项不同的税率开始征税。货物在起运前与运入时,承办人应将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及运输地点连同货单向就近的征收机关报请纳税始得起运;如货物数量或价值与货主报告不符,征收机关得协同当地公正人士或村政权按市价估计征收,物主如不愿意得备价收买;凡出入口货物只收一道税,不准重征;凡外来之必需品,由迷信品或奢侈品掩护输入者,其必需品在80%以上者,得将应纳税额减轻80%,必需品在30%以上者减轻30%。各税收机关在所辖区域内之冲要地点或市镇得酌派稽查员随时查验往来货物以防偷税;凡漏税货物除补征纳税外,并处以50—100%的罚金。偷税商人在当年内重犯者,接应纳税额处以l、2倍的罚金,三犯者将货物没收并得视情节轻重课以罚金,但不得超过其货物之总价格。省战工会先后于1940年12月、1941年9月、1942年5月多次修改颁发货物税率表,作为税收的依据。[27]为彻底执行“一道税制”,1942年5月30日,省战工会作出《关于税务问题的决议》,规定根据地与根据地之间商人运销货物,由商业联合会及贸易局出具证明者,税收机关得发给运销证不收出境税。规定的奢侈品,一律禁止入境。将货物出入口按必需品、非必需品、通用品、奢侈品、迷信品,分成奖励、禁止、允许、特许等4种规定税率,逐步建立起正规的税收制度。通过征税和查缉走私,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保证了战时供给而且保护了根据地生产事业的发展,防止敌人的倾销与掠夺,改善了民生。[28]
1943年8月1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颁布《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规定经济方面的施政方针是“加强对敌经济斗争工作,管理对外贸易,巩固本币(北海银行票的简称,又可称为北币、北票或北海票)信用,统一度量衡,平抑物价,繁荣市场,统一领导,掌握政策,打击敌人以战养战之阴谋。”[29]着重加强“整理商品出入口税,查禁走私,限制奢侈品入口,务使合于保护生产保障军民生活需要及加强对敌经济斗争之原则,并废除苛捐杂税,便利贸易。”[30] 12月30日,《山东省财经会议关于工商工作决议》规定:进出口税率规定,应奖励生产工具、原料进口,禁止化妆品、迷信品即根据地能生产自给之必需品进口,因此:(1)禁止下列货物进口:外来棉织品(海上入口之土布亦禁止入口,但陆地敌区土布,因为是我们提倡发展的,故应与内地土布同视,允其入口)、洋线(合股线除外)、丝麻毛织品、迷信品、化妆品(包括花露水、香皂、雪花膏等)、外来机制纸烟;(2)免税进口货物:军工器材、汽油、西药、棉花、文化纸张、染料、牲口;(3)重税进口:茶叶、糖;(4)禁止出口:牲口、各种杂粮、生米、花生。游击区有特殊情况的,其税率由当地专署会同工商局决定,呈省批准,可以不依统一税率执行,其余均应一致。[31]
第二,明确缉私机构职责,加强税收稽查人员管理。如1942年4月12日,《中共山东分局财委会关于今后财经工作的指示》规定:一切出入口货物税,应按照过去战工会颁布之税则进行,并应加强配备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面向公路、海口、接敌区设关卡着手,各级政府、民兵、军队应协助税务机关缉私,但不许私自罚款。胶东、清河、滨海盐务应统一管理。重要税收应由军分区配备武装保护税收部队,或组织税警队,加强政治质量,归税务机关指挥领导,同时服从军分区统一指挥教育。1943年9月30日,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发出《关于半年财政工作的指示》(财字第1号)确立了今后半年财政工作,其中税收方面要求建立边沿区缉私网,划分主要路线,严密组织,加强出入货物的缉私工作,并开展群众性缉私运动,停止在市场收税的办法。审查税收人员,调整干部,利用时间普遍轮训,半年内完成全部人员的1/2。[32] l0月29日,政委会颁布《山东省工商管理暂行规程》、《山东省各级工商局组织条例》,对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作了明确规定。工商管理局的性质是对敌进行全面经济斗争的统一领导机关,具体负责税收缉私,包括征收出入口货物税、营业税、盐税等各种税款,对法令明确规定的禁出禁入货物进行稽查缉私。[33]
第三,依据战时情势,制定针对性较强的反走私法令规章。如为确保根据地棉产数量足够供给抗战军民需用,禁止运输资敌,省战工会1941年9月3日颁布的《禁止运棉资敌暂行办法》规定:各地棉商运棉过境时,须持有该县抗日民主政权之登记证及棉花运销证,否则予以扣查;各级抗日民主政府应协同抗日部队、各群众团体经常派员查验运棉商贩有无登记证及运销证,以免奸商运棉资敌;如经查获,须立即送交各该管区公所或县政府缜密就办,不得擅自处理;施行奖励制度,规定在敌人据点、铁路、公路附近地区,应发动游击小组、基干自卫团实行对敌棉花封锁;因资敌而没收的棉花,从全部所值的价格中(按照当地价格)提出2/10作为奖励告发人及查扣人奖金之用(公务人员不在内),其余作为抗日经费。[34]1942年5月29日,中共山东分局财委会颁布的《关于法币问题的指示》规定:各个根据地已建立贸易机构,应立即实行贸易统一管理制,严格实行对外易货制度,以阻止法币内流及物资低价外流现象;各级政府应立即严禁粮食、耕牛、棉花、毛皮等重要产品出口,与商人合力共筹;贸易局及税局缉私工作必须加强,并加强对根据地商人的联系和组织工作;只有这样,才能阻止法币大量流入。1943年12月30日,山东省财经会议作出《关于工商工作决议》中规定:敌区烧酒一律禁止输入,如走私过多,可酌量收买,再以专卖价格出售。[35]为了照顾管理需要、防止走私漏洞,山东抗日根据地开始时仅有纳税收据(税票)和货物验讫戳,以后逐步建立了进出口货物申报单,由商人自行填报,经凭单查验后,再完税发照,最后核对放行(结关);其他如罚款收据及没收货物收据等手续,也随着形势的发展,相继完备起来。[36]
山东抗日根据地所颁行的各项有关反走私的法令法规、通知和指示,大多是依据瞬息万变的战时形势而作出的即时应对政策,虽然不是很全面,但针对性、指导性和灵活性较强,其核心内容是为贯彻根据地的“对内贸易自由、对外贸易统制”战时经济政策,防止重要军需民用物资(如金、银、粮食、棉花、花生油、食盐等)走私流向敌占区的,防止非必需品和毒品等物资走私流入抗日根据地。根据地关于缉私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不仅规范了缉私机构及其人员的缉私行为,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且这些规章制度也对走私分子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3、缉私队伍建设
缉私队伍建设是保证根据地缉私工作开展的关键所在,因此抗日根据地缉私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业务能力培养工作都非常紧迫,“以革命的武装缉私,去对付反革命的武装走私”,对保证山东抗日根据地财政收入,减少走私犯罪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日伪常常进行武装走私,为此胶东各区注意税收武装的设置:东海于1941年底已成立30余人的队伍,用土炮;北海自1939年即已成立税收武装,为盐货税护矿之用,初时即有40余人,后改编于军区部队,取得了很好的缉私效果。1942年中共山东分局发出指示:“重要税收应由军分区配备武装保护税收部队,或组织税警队,加强政治质量,归税务机关指挥领导,同时服从军分区统一指挥教育。”[37]虽然山东抗日根据地广泛开展“精兵简政”工作,但为了保障缉私队伍,1942年成立的胶东各级税局,税务干部的数量在质与量均有增加,扩充了税收武装(已有800余人,枪支半数)。[38]在沿海地区,根据地还建立了专门的税务缉私武装——税警团,作为机动部队,专门负责税务工作,在封锁带附近,“那里走私猖獗,即到那里打击敌人,查缉走私,使走私者和敌人摸不到我们的规律,以保持和鼓舞税务干部与民兵缉私护税的战斗积极性。”[39]1942年,山东抗日根据地还在金都招远设立两个税收中队,他们的任务就是保护税务机关和税收工作人员的安全,武装缉私,打击资助敌人的不法商贩。[40]1943年省政委会规定:各地工商局建立经济工作队,“设队长、指导员各一人,队员50人至100人,为半武装之便衣组织,负责各种出入口货物之稽查缉私、市场检查、海口防卫、货物护运、以及组织领导群众缉私与各种临时之特殊任务等。”[41]在胶东地区,税收征管人员大多施行武装缉私(参见下表)。
胶东1942年税收机关及税收人员武器统计表[42]
 
数额类别地区
税局
稽征所
税卡
税收人员
税收武装总数
枪支
主署
1
1
9
62
15
东海
7
33
88
337
525
241
西海
5
49
150
87
44
北海
5
9
42
126
133
39
南海
1
2
7
42
42
共计
19
42
182
629
849
381
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缉私是山东抗日根据地反走私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山东抗日根据地取得反走私斗争较好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起初,由于没有重视宣传教育,“防止走私主要靠政治力量,没有走群众路线,只知处罚、没收,而不教育群众协助缉私,因而群众不关心走私或乱缉私、乱没收,甚至包庇商人走私,形成税收人员的孤军奋斗。”[43]甚至出现一些机关干部和普通群众参与走私活动,如“文登南部在1942年上半年形成走私热潮,…抗大贸易生产在东海走私生油被捉过6次,北海二军分区贸易股走私生油,黄县五区包庇走私猪肉,北海专署人员也包庇走私肥猪,西海贸易局的灰色商店也有部分的走私。……自卫团为提成而乱捉,捉了还要自罚,而且罚裹腿、生油。”[44]对此,中共中央山东分局主要领导非常重视,召集根据地分署主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开会研讨,并及时发出重要指示,“首先是要帮助群众,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上生活上的困难,只有帮助群众,才能得到群众的帮助。过去有些地区税收干部参加群众工作、帮助群众减租减息,领导群众进行对敌斗争,结果群众帮助我们缉私,我们的工作不但没有受到妨碍,反而做到更好。其次要对群众进行缉私教育,使他们了解我们的税收政策,知道我们的税收工作不但是为供应抗战需要,而且是为保护人民利益。不应单纯用提奖去鼓励群众,利用群众发财思想帮助我们缉私。如果只有物质奖励而无政策教育,必然发生乱没收、乱处罚的混乱现象,使我们在政治上受严重损失。边沿区的民兵是我缉私工作中的重要助手,更应好好教育。”[45]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了广大群众参与反走私斗争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针对敌人利用奸商和特务活动,对我粮食土产的高价收买,我们建立封锁带,加强边沿区的封锁和缉私工作,是完全必要的。但要堵塞这一漏洞,决不是少数的财政贸易人员所能完成的,除去主力和地方武装的配合外,主要还依靠于广大的民兵自卫团游击小组。”[46]
在作好参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为了保障税务缉私人员有效地开展缉私工作,打击走私和各类偷漏税及走私行为,山东各抗日民主政权对税务缉私人员实行津贴制和奖励制度。缉私奖惩制度主要是采取对参与缉私的专业人员和普通群众同样进行重奖的政策。(参见下表)如194l年10月,省战工会作出《关于各级税务人员待遇之决定》,规定税局内部之工作人员月给津贴8—10元;各税卡及经常在外的稽查人员,月给津贴10—15元;税警及什务人员,月纳津贴6—8元。[47]又如烟酒这两种与人们生活密切的商品流通的范围较广泛,漏税、偷税的办法也很多;胶东地区曾采取缉私提成的办法,并动员群众团体与武装部队协助缉私,取得一定成效。[48]为发动群众大量缉私,规定一般物品缉私提成幅度为10%—30%,特殊物资可以再提高。但对游击区的乱缉私,即时予以适当的制止。[49]滨海专署发出布告:奖励缉私,人人有权报告或查缉,一切缉获提成30%。[50]1943年省政委会就指出要“开展群众性缉私运动。”[51]
1942年黄县4——12月份缉私提奖统计表[52]
 
次数区别月份
税务人员
税收武装
群众团体
其他部门
其他机关
合计
提奖数目
四月份
3
1
11
1
1
17
91.38
五月份
5
2
9
1
17
124.35
六月份
4
7
1
12
309.37
七月份
11
2
3
1
9
26
276.88
八月份
16
3
30
5
5
59
1129.46
九月份
23
10
33
179.62
十月份
28
2
12
5
2
49
353.60
十一月份
8
22
3
3
36
220.55
十二月份
12
70
6
11
99
1323.80
总计
110
32
152
21
33
348
4009.01
山东抗日根据地还加强缉私稽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着力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如胶东地区训练税收人员200余名,提高了税收干部的质量,减少了乱抓乱罚、破坏政策、腐败贪污的现象。[53]在战争环境里,为了保证税款及时上解,税务人员不仅要携带武器,而且要配备团、营、连建制的税收武装部队进行武装护税和武装缉私,遇到战争还直接参加战斗,不少税务干部在战斗中献出了宝贵的生命,载入了英烈史册。[54]
三、山东抗日根据地缉私活动概略
山东抗日根据地结合战时军事、政治和财经形势,采取有针对性的缉私措施,着力加强粮食、毒品、货币和食盐四个方面的反走私斗争。
1、粮食缉私。粮食是抗日根据地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是抗日军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谁有了粮食,谁就有了一切。”[55]日伪为达到其“以战养战”的目的,大肆策动奸商从根据地走私粮食到敌占区。例如1940年春,鲁苏边区粮食出境资敌现象其严重,郯城自卫队在2月2l日夜间放哨时,一次就缴获偷运40石小米资敌,当即予以没收。[56]
时任山东省战工会财经处主任秘书的戚铭撰写《战时食粮问题》一文指出:为使国内之食粮自给自足、供需相符,禁止食粮的输出是正确的贸易政策。战争是国家的非常事变。敌人正利用一切方法和缺乏民族观念的汉奸,收买中国食粮。我们的对策就是由政府采取禁出办法,禁止食粮出口,由重税,到没收,到惩罚,明令公布,彻底执行,以制裁奸商之居奇操纵是必要的。[57]从事山东抗日根据地经济领导工作的薛暮桥在当时就曾指出:粮食工作的第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封锁敌区,防止粮食走私外流(输入不加限制)。如果敌我区的粮价差额很大,走私现象严重,则可以于边沿地区建立封锁带,限制人民购粮数额,集上余粮均由政府照价收买,适当提高粮价。但差额不大,走私并不严重,则在边沿区亦不一定要统制粮食市场,只要封锁敌区、查禁走私也就够了。敌人掠夺粮食一般采用:抢掠、摊派、收买三种方式。我们对策主要的是:严密封锁粮食,收购边沿地区余粮,必要时可限制边区的粮食买卖,以防走私外流。[58]1940年9月19日,《大众日报》发表社论《展开藏粮节约与禁止运粮资敌的斗争》指出:“粮食问题已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除去积极的增加生产外,在秋收以后,展开藏粮、节约与禁止运粮资敌的斗争,已成为目前各军各党各界迫切的任务。”[59]因此,山东抗日根据地在粮食管理工作方面,始终把打击粮食走私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山东各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一般都设立了粮税科,帮助部队、机关筹集给养。省战工会成立后,粮食供给为财经组的工作任务之一,专门设立全省性的粮食管理机构。1940年11月,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山东省战时县区乡村各级政府组织条例》,规定在县政府之下设立粮食科。为了加强粮袜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健全粮食机构,l941年1月省战工会作出《关于粮秣工作的决定》,要求专署设粮秣科,办理全专区粮秣事宜。1941年5月5日,省战工会召开全省粮食会议,各地方政府粮秣工作负责人及八路军115师和山东纵队供给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作出《关于粮食与征收救国公粮的决议》,决定在战工会设粮食管理局,各主任公署亦设粮食管理局,作为各地粮食工作的执行机关。战工会粮食管理局于5月28日成立。从而形成了由粮食管理局、粮食科、粮食助理员组成的全省粮食管理系统。[60]这些粮食管理机构的创设,为根据地有效开展反对食粮走私资敌斗争提供了组织基础。
1942年6月,省战工会又规定了《关于奖励粮食入境及严禁粮食出口资敌暂行办法》,规定,接敌区和海岸线、沿交通要道的县份,在边区村庄制定警戒封锁线,凡在此线内往外运输粮食,一律阻挡扣留;对边区村庄的粮商小贩进行严格登记,注意监督,以防其偷运粮食出境。对确系运粮资敌者,则将其粮食全部没收充公。对没收的出口粮食,除以10%奖励查获人或告发人之外,其余归政府粮食科处理,补充军食。[61]这种严格管制与严密缉私相结合的粮食贸易方针,对伪钞的打击,并为获取我之紧要的物资,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胶东,“在我之动员普遍缉私——提奖10%归缉私人员——与伪装粮贩的扰袭下,造成了敌人与粮贩间的矛盾,后走私情形冷落下去。”[62]
2、毒品缉私。山东抗日根据地对于包括鸦片在内的各种毒品一贯悬为厉禁。抗战全面爆发以后,由于敌区烟毒偷向我后方运售,遂已波及山东抗日根据地,若不重申禁令,难免死灰复燃。
为了彻底根绝烟毒,保障人民健康,山东抗日革命根据地也于1943年4月颁布了《山东省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和《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等,具体规定了对烟毒的禁绝治罪办法。条例规定:所谓烟,指的是鸦片、罂粟和罂粟种子。所谓毒,指的是吗啡、高根、海洛英及其他化合物等。凡意图制造鸦片而种植罂粟者,制造贩运烟毒者,制造吸食或注射烟毒器具者,意图营利设立吸食注射烟毒场所者,公务人员包庇受贿纵容他人犯前项各罪者,皆视为重要罪犯。对主要罪犯要处死刑、无期徒刑,并科处罚金和剥夺公权。凡吸食和注射毒品者,由政府登记限期戒绝,违者要处以劳役或徒刑。凡直接间接受日寇主使以烟毒危害民族生机者,按汉奸罪论处。凡能协助政府告发破获烟毒犯者,由政府予以奖励。[63]
由此可见,山东抗日根据地政权为根绝烟毒作了不懈的努力,通过制定和颁布一系列详尽的禁烟禁毒法令法规,又运用切实可行的措施,基本上遏止了毒品在根据地境内的蔓延,从而保卫了根据地军民人民的身心健康,维护了根据地政权的声誉。
3、货币缉私。巩固金融阵地,打击日伪货币、法币走私,维护抗战时期山东抗日根据地所发行的本币正常流通秩序,也是山东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
抗战以前山东各地市场上流通的货币,主要是法币,而韩复榘发行的“山东民生银行”纸币,也散发在全省各地。七七事变以后,当时分驻于山东的国民党部队各自在其驻防区相继印发了50种以上的地方流通券,强迫群众行使,……许多地区的地主上层趁战争混乱时期,私自所发行的各种辅币,其数量之多与种类之复杂,难以计算。这一切五花八门的纸币,滥发的结果,造成了当时全省各地的金融市场,整个陷入一种极端混乱的状态。[64]因此,薛暮桥指出,对敌经济斗争是“从货币斗争入手,并用贸易管理支持货币斗争。只有首先争取货币斗争胜利,完成停法(币)禁伪(币)的工作,保护物资,稳定物价,克服经济危机,才能进而谈到发展经济,保障供给。”[65]
针对当时土杂钞泛滥,敌伪币入侵,敌人利用“法币”掠夺根据地物资等情况,山东抗日根据地在1942年前采取了“坚决保护法币,严禁使用伪币,部分地发行地方货币,取缔土杂钞”的政策,加大查禁伪币的力度,对将伪钞带入根据地者予以处罚没收,并对缉私有功人员进行重奖。1942年1月11日,省战工会发布《关于禁用民生银行钞票的通知》指出:民生银行纸币,原系韩复榘在山东时所发行,资金短少,等于空头支票。为巩固敌后抗日金融,避免人民受害,特此通知全山东各级民主政权机关,自即日起应即布告民众,明令禁用,并广为宣传,严加查禁,以期彻底禁绝流通为要。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情况发生骤变。日本向美、英等国宣战,存于上海、天津等租界外商银行的70余亿元法币落入日寇手中。法币作为国际货币失去向英美套取物资的作用,在日本侵略者手里已成废纸。因此,日伪政权一方面在占领区内全面禁用法币,另一方面千方百计驱赶法币流向抗日根据地,以便掠取物资。法币大量流入,物资大量流出,造成山东抗日根据地一度通货膨胀,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危害。山东抗日根据地先后采取了法币贬值和停用法币的政策,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排法”斗争。起初,由于仍允许法币在部分根据地市场自由流通,而不是坚决停用法币,因此仅仅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阻止法币内流及物资低价外流,很难完全奏效。再加上各地步调不够一致,缺乏统一领导,没有用统制物资和管理贸易等经济手段来支持货币斗争,对外贸易仍机械地执行以货易货的政策,不调剂外汇。因此,货币斗争除胶东取得部分胜利外,其它地区大部失败。本币对法币的比价实际上提不起来,仍与法币等价使用,其币值区跟着法币一起跌落。[66]敌我双方货币斗争的主要目的是争夺各种重要物资,日伪常常利用货币政策来掠夺根据地物资,而且日伪肆无忌惮地“伪造大量法币,陆续向我根据地倾注,用以掠夺我物资(特别是粮食),扰乱我市场。货币斗争已到更严重阶段,如我货币斗争失败,则坚持敌后抗战将会遭到更严重的困难。”[67]1942年5月29日,中共山东分局财委会作出《关于法币问题的指示》,要求各地严格实行以货易货,阻止法币内流及物资低价外流。宣布以北海银行票为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本位币。自7月1日起,所有军政民间之往来账目,借约契据,一律以北币计算。[68]在宣布停用法币后,山东各抗日根据地特别加强了边沿区和接敌区的缉私工作,查禁法币黑市交易。[69]
在滨海区货币斗争的第一阶段,“已经大体上完成了排挤法币的工作,换回来了大量物资,粉碎了敌伪倾销法币掠夺物资的阴谋。并相当地提高了本币的比值,使物价下落,克服了因物价飞涨所造成的市场混乱现象。”[70]“敌人为破坏我金融,1940年在鲁中即发现两种伪造北票,1942年内复有计划有组织的在各地区伪造北海票多种,利用奸人向我根据地行使。在我们的宣传、查禁、建立识别所等办法的打击下也均先后绝迹。在胶东,曾破获大伪造假票犯5起。滨海、鲁中亦查禁数起。”[71]1943年7月9日,中共山东分局发出《关于停用法币的指示》,严禁法币伪钞流通,重要物资实行输出入统制,严禁走私,广泛发动群众团体排挤法币。据估计,1943年10月——1944年5月底8个月内,流通于我根据地的法币及杂钞约有9000万至10000万元被排挤出鲁中市场。与法币斗争的结果,可从下面法币与本币比值变化看出来:法币对本币的比值在逐步下降。[72]
年月
1943年9月
10月
11月
12月
1944年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比值
0.75
0.70
0.50
0.36
0.30
0.20
0.15
0.15
0.10
0.10
(注:以1943年9月为例,法币1元折本币7角5分,1944年7月以后停用法币。)
由于军事、政治上的胜利,群众的拥护,以及我们掌握以掌握物资管理外汇的方针,敌人虽竭力支持伪钞的价值,但并无效,从下面伪钞与本币比值的变化可以看出:伪币对本币的比值也在逐步下降。[73]
年月
1943年9月
10月
11月
12月
1944年1月
6月
1945年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比值
8
5.5
3.5
1.5
2.0
1.0
1.2
0.15
0.20
0.20
0.10
0.09
(注:以1943年9月为例,本币8元才换伪币1元。)
由于货币斗争的胜利,扭转了山东抗日根据地市场萧条现象,而且重要物资物价逐步回落并日趋稳定,从而改善了根据地军民的生活,繁荣了根据地的经济。集市的交易规模逐渐扩大并日趋繁荣起来,以坦埠集为例,过去顽军盘据时,赶集人数不过5千,贸易额10余万元;货币斗争胜利后,赶集人数增至2万多人,贸易额达3000万元以上;抗日根据地物价之稳定和敌占区物价之飞涨形成鲜明的对照,抗日根据地内本币物价指数,设1944年1月为100,2—12月每个月的指数分别为104.4、92.74、86.67、85.92、86.71、90.07、95.85、92.66、84.32、88.80、72.65,1945年1月为69.31;与此同时,敌占区伪联币物价指数情况是,设1944年1月为100,2—12月每个月的指数分别为43.6、34.9、47.68、134.5、164.07、166.78、211.49、249.84、277.5、429.94、602.8,1945年1月为939.6。由此可见,我根据地物价1945年比1944年降低1/3,而同一时间,敌占区物价却上涨39倍。[74]
4、食盐缉私。食盐走私是抗战时期山东抗日根据地盐业的一个重大问题。山东海岸线长,食盐资源丰富,历来为大宗输出物资,其中滨海的食盐大多经淮北和皖的北销往河南、湖北,渤海的食盐主要运销鲁西及河南。食盐走私给山东抗日根据地金融、物价稳定和财政收入都带来了极大危害,因此,山东各级抗日民主政权通过建立健全食盐管制机构、颁布食盐管理法令来有效地打击食盐走私活动。
为有效统制食盐贸易,防止日伪及奸商走私食盐到敌占区,1941年底,省战工会制定了《盐业交易所组织暂行办法》,指导各地对旧盐槽子的整理与盐业交易所的建立。办法指出,各县应在重要集镇和交通要道建立盐业交易所,直接受县政府财政科领导,并受所在地区公所的指导与监督。交易所设事务员l—3人,负责检查食盐偷漏税和走私行为,如查有偷漏者,得交税务机关处理;[75]滨海区主要盐产地柘汪1942年下半年被八路军收复后,滨海专署向盐民发放贷款和救济粮,并在该地成立了盐务署,[76]对食盐贸易进行统制;胶东区加紧制定盐税的征收与缉私办法,如规定盐税自开征之始即设关卡,初归征收处,后归税务局管理,征税多由货税稽征所兼收。[77]
四、缉私成效评估1、为抗战筹集了宝贵的经费。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广大税务干部为了筹集抗战经费,长年累月奔波于敌占区、游击区、边缘区,边战斗边收税边缉私,“以伪装对伪装,如东海石岛附近妇救会员装剜菜缉私,设女自卫团检查女人;以组织对组织,如东海封锁线密报小组,儿童缉私;以武装对武装,如招远公路上的税收人员武装缉私,东海桥头我们的巡逻队的被打击而瓦解等。”[78]由此筹集了大量资金,有力地支援了抗战。如1938年3月,掖县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成立了财经委员会,除一般税收外,通过没收汉奸财产,打击奸商贩毒走私,对地主富农、巨商征收爱国捐等,每月的总收入达20万元左右,保证了部队的供给。[79]根据日本学者马场毅绘制的《东海区行政专员公署收入统计表(1940年7月1日—1941年6月30日)》,[80]我们可以看出:东海区行政专员公署缉私没收款项35394.63元,占东海区总收入的2.3%,罚款33841.49元,占东海区总收入的2.2%,两项合计,占总收入的4.5%。从下列两张表可知,1942年东海专署缉私收入达142534.57北海币;1942年下半年文登缉私总值52596.93北海币。
1942年东海专署缉私成绩统计表[81](单位:北海币)
 
科目
县 别




文登
57552.42
24264.41
荣成
23907.74
63943.35
威海
6028.00
549.42
文西
11439.10
11015.42
牟平
28779.83
20655.73
牟海
3877.42
20358.88
海阳
170.94
1484.37
五垒
214.20
262.99
合计
131969.14
142534.57
1942年下半年文登缉私统计表[82](单位:北海币)
 
区别
种类及数量
件数
约值
禁出物品
火柴1106封、豆油9375斤、洋布3匹、生油78695斤、豆饼3片、猪子7个、生米165805斤、猪皮4张
190
39867.19
应完税
出口品
鸡子4360斤、鸡222斤、猪肉1035斤、猪毛140斤、猪子2个、对虾419对、虾皮1732斤、萝卜180斤
25
2875.99
禁入物品
洋烟17大盒、烧纸47722斤、火酒6495斤
17
4570.95
应完税
入口品
烧纸10776斤、火酒704斤、卷烟39小盒、肥皂2箱14Δ、蒜头950斤、糖18斤、牙膏6打、席子22张
51
5242.80
其他物品
食盐951斤
3件
40.00
烟土4两
不详
不详
总计
1942年下半年文登缉私总值52596.93
备注
本年缉私者 ,自卫团占55%,工作人员占30%,区中队12%,其他占3%
2、保护和支持了根据地生产事业的发展。针对日伪经济封锁与走私倾销的阴谋,抗日根据地初步地建立了封锁线,加强了货物和税务上的缉私工作,并广泛开展群众性缉私运动,使根据地的物资输出减少,打击了奢侈品、消耗品的输入。胶东地区由于群众缉私做得好,一般的奢侈品、消耗品都禁绝输入,从而保护和支持了根据地生产事业的发展。如通过禁止粮食出口资敌,调剂了各根据地间的粮食使用,保证了军需民用。[83]胶东黄金产地集中在招远、掖县、黄县一带,黄金开采有抗日政府投资经营的,也有包租给私人开采的,但所采黄金都是由民主政府统一收购并余部上交。敌伪军时常对采金区进行袭扰抢掠和进行黄金走私,为保护矿区,打击敌人,我胶东部队将一个团的兵力布置于矿区。1942年3月21日,五旅十三团奇袭招远玲珑食矿敌据点,全歼守敌百余人,28日又击毁运输汽车11辆,予敌以沉重打击,在1941年和1943年,胶东上缴战工会的黄金一次多达上千两。[84]
3、为民主政权在今后的货税缉私斗争中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山东抗日根据地的货税缉私工作,不仅为根据地抗战聚积了大量的资金,也为我党在今后的反走私斗争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艰苦卓绝的反走私斗争生涯,也锻炼成长了一大批具有较高素质的缉私干部队伍。山东抗日根据地在边沿地区加强反走私斗争,缉私罚没收入约占全部税收的l/10。[85]山东有的抗日根据地通过成立商会,加强对商人的管理和宣传教育,进一步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经过一段时期,山东抗日根据地内“新的商业道德开始形成,1944年走私现象由上年的50%减少到20%,有的会员(商会)多次查获违禁品。”[86]
山东抗日根据地在反走私的过程中,也积累了宝贵的教训。1945年5月,薛暮桥在全省工商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工商管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中指出:由于客观上的困难(如地区分割、边沿地区斗争紧张等)以及主观上对于缉私工作多抱单纯技术观点,不从政策方针上去检讨,因此造成过去工作上存在一些错误和偏差,如不必要的禁出禁入,不但增加缉私困难,且易引起乱没收、乱处罚的混乱现象,致使人民与我对立。缉私制度一度曾经混乱,乱没收和乱处罚的现象相当严重,引起人民怨恨。如有些税收干部和民兵到敌占区去缉私,截留既不进口又不出口的货物,随意没收,或用武装力量向敌区商人(如油榨、酒店等)强征高额的营业税,破坏我们在敌占区的政治影响。许多地区利用民兵缉私而未进行教育,常为提奖破坏政策,甚至不经工商管理局而自行处理,我们亦未迅速纠正。[87]最后,薛暮桥总结说:“不应单纯用提奖去鼓励群众,利用群众发财思想帮助我们缉私。…我们应对没收处罚作较明确的规定:第一,没收处罚必须分别轻重适当处理:非以营利为目的之少数个人用品或亲友馈赠不没收、不处罚。不知而犯禁律的应以教育为主,漏税的补税,禁出禁入物品可按原价征收或者酌予薄惩,不应动辄没收处罚;一般走私的处理办法是:偷税的补税,或加税款1倍以内罚金,情节重大者按税款1倍至5倍处罚,禁出禁入物品没收,情节重大者可加倍处罚,违禁品交政府依法处理。第二,没收处罚应经一定手续;最后是要审查和教育税收干部,纠正某些干部的贪污腐化堕落行为。”[88]
五、余论抗日战争时期,正因为山东抗日根据地采取了正确的反走私政策,通过组设缉私组织机构、规范缉私规章制度、加强缉私队伍建设以及开展群众性反走私活动等一系列缉私举措,使根据地的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推动和保护了根据地的生产与贸易,繁荣了根据地经济,改善了根据地军民的生活,增强了根据地的抗战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