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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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16   点击:2013 sqi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2〕79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纪处分有关精神、国家公务员制度关于纪律惩戒有关规定以及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后工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晋升工资及奖金的处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处分的,除受警告处分外,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也不能计算为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在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当年受警告处分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视考核结果酌情确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的,在按浙组〔1998〕32号、浙人奖〔2000〕14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奖金停发。
二、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的,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工资增加过一级倒级差的人员,不再降低级别,取消其倒级差。
(二)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两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如降低一个级别后,其级别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则按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执行。其中,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的,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原执行的倒级差改为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的倒级差;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的,其倒级差改按降级后的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执行。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间发给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其本人受处分前基本工资额的75%发给,由政府统一规定的列入职务(岗位)津贴科目的津补贴停发。若按此发放的临时工资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二)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技术工人按降低两个以上等级重新聘用技术等级,同时机关技术工人降低三档岗位工资,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降低三档技术等级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聘用技术等级对应的工资标准。机关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按重新聘用的技术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机关普通工人降低三档岗位工资,事业单位普通工人降低三档等级工资。
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降职以上处分的工资处理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到行政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先降低一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最低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职务工资先降低两档,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且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管理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必须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降低两档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然后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间发给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其本人受处分前基本工资额的75%发给,由政府统一规定的列入职务(岗位)津贴科目的津补贴停发。若按此发放的临时工资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管理人员至少降低两级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同时降低三档职务工资,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的职员等级的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降低两个等级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降低三档职务工资,然后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聘职务的工资标准。
(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到政纪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行政撤职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同时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按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处理办法确定。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止所有工资待遇。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及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后,对受处分前的工资不足以按规定降低档次的,可先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技术等级、等级)的工资标准,然后按规定降低工资档次;降低后的工资档次已在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档次的,执行新任职务的最低工资档次。工作人员受以上处分,其中无职可降且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已在本职务最低档的,按最低职务和最低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技术工人因受处分低聘职务或技术等级的,在处分期满后连续考核合格以上的年度不满两年的,不能回聘原职务或技术等级。
(三)事业单位用人、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内部工资制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受上述政纪、党纪处分的,在按上述规定降低档案工资的同时,应按不低于档案工资应降的标准降低其在单位内部的工资待遇。
(四)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上述人员已不是在职人员,因此可不作行政处分(党纪处分仍按党的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执行),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种类(应受开除处分的比照撤职处分),参照本通知对同类在职人员的处理办法降低其基本退休金标准,对其中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违纪或违法被查处的,其基本退休金参照浙人公〔2001〕56号文件执行。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政纪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应恢复其工资待遇。处分期间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受开除处分的,开除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本人确有过错的,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八、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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