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干部要警惕3现象:"混"、"巴"、"熬"官不能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6:33:30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选拔干部,除了要坚决制止那种 “跑出来的官”(跑官),还要多注意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是“混出来的官”(混日子、不担责的官);一种是“巴上去的官”(只图上级欢心、拼命巴结而上去的官);一种是“熬出头的官”(不肯多做事,以年龄优势熬上去的官)。这种“混”、“巴”、“熬”的现象,被一些干部当作了升官的潜规则,尤需引起警惕。
近年来,我国“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原则逐步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干部的选用机制和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形成,得到了群众和社会的认可。但是,也不可否认,在党的干部路线的具体落实过程中,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严重的不正之风,干扰和破坏着我们党的干部选用过程,使干部选用程序和法律法规形同虚设,给社会稳定和党的执政地位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
一、选官不能选“混”、“巴”、“熬”出来的官
“治大国者先治吏”是我国的一条传统的治国经验。我们知道,在我国这样一个传统文化意蕴深厚的国家,干部是社会的标杆,群众的楷模。选拔干部,不仅要坚决制止那种 “跑出来的官”(跑官),还要多注意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是“混出来的官”(混日子、不担责的官);一种是“巴上去的官”(只图上级欢心、拼命巴结而上去的官);一种是“熬出头的官”(不肯多做事,以年龄优势熬上去的官)。这种“混”、“巴”、“熬”的现象,被一些干部当作了升官的潜规则,尤需引起警惕。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为了有效地遏制近些年干部选用中的不正之风和买官卖官现象,防止不老实、不正派的人混入干部队伍,从源头上夯实“社会稳定”的基础,就必须仔细梳理和正确认识目前干部选用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关键原因和关键环节,寻求治本之策。
首先,干部选用中不正之风的形成的根源,关键是干部选用的组织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的制度漏洞,形成干部选用体制机制的“双重结构”,为不正之风留出了空间。即一方面是由法律法规、选用标准和原则组成的“显规则”或正式结构;另一方面是一些单位或部门组织内部所形成的干部选用“潜规则”或非正式结构。之所以在一些单位或部门出现“民主法律程序样样不缺,领导想用谁就是谁”的情况,就是这种“双重结构”的表现。一些单位或部门“认认真真走‘显规则’的过场”,“扎扎实实按‘潜规则’办事”,调子很高,结果很坏,程序走得基本无懈可击,群众敢怒不敢言。
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之所以“潜规则”能大行其道,关键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单位“一把手权力过大又没有制约”的现象继续存在,增加了把“公共权力”变为“私权力”的可能性。一些人甚至把我们一些好的选用人政策,比如“干部年轻化”、“选拔后备干部”等,都变成了违规使用提拔自己人的机会和借口,而且理由非常冠冕堂皇。“一把手”事实上的“任命制”与社会、组织和群众监督事实上的空白,理论上可以使一把手“为所欲为”,事实上一些单位的一把手也是这么做的。结果是彻底消解了组织的“激励机制”,破坏了组织价值,带坏了组织文化和氛围,最终背叛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消蚀了干部群众对组织的信任。
单位一把手权力蜕变为“私权力”的状况,产生了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助长了干部选用不正之风的蔓延,使不老实、不正派、溜须拍马的人有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活动的空间,使在干部队伍中用“不老实人”不断置换“老实人”有了现实可能性,形成了以领导为中心的“小圈子”,把单位变成了领导个人的“家天下”,随便用人、随便用钱、特权和自我享受,甚至贪污腐败或“集体自肥”成为常态。另一方面,使单位干部职工“被边缘化”或“自我边缘化”,出现情绪低落,价值感消失,工作得过且过熬年头,不负责任混日子和庸官懒官等现象。因此,为了阻止干部选用中的不正之风蔓延,就必须在改革选人用人体制机制的“双重结构”和限制“一把手”用人权上下功夫。
其次,干部选用中不正之风形成的根源,还表现在干部选用的民主参与或“民主化”没有按照宪法和党章的要求落实到位。“官选官、大官选小官,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一些单位和部门,由于“潜规则”的盛行,在干部选用中的“被民主”或“伪民主”现象时有发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经常碰到这样的选举干部情况,比如,一些单位或部门在选用干部会议上,宣布“经党委研究决定,任命某某为某某职务,请大家民主投票”。只有一个候选人,先形成任命事实再民主投票,是典型的“伪民主”,或轰轰烈烈的搞民主投票,但投票结果从来不公布就宣布某某当选,这是典型的“被民主”。民主投票、民主考评的结果对干部任免不起作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干部群众对此见怪不怪,几乎到了麻木不仁的程度。
只要干部选用中存在“官选官、大官选小官”的状况,我们就很难消除干部选用中的不正之风,消除买官卖官现象。只有实现干部选用中的民主和公开透明,改变干部选用中一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的状况,我们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干部选用中的不正之风。
二、如何改进目前的干部选任制度
针对干部选用中不正之风形成的根源,抓住关键原因和关键环节进行制度改进,使“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落到实处,就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思考干部选用制度改进措施。
首先,在公务员队伍中必须严格区分政务类公务员和执行类公务员。在国外,这两类公务员晋升渠道是完全不同的。政务类公务员是指“政务官”,其选用是通过选举或“提名”实现的;执行类公务员是指“事务官”,其选用是通过考试实现的,晋升则按照法律法规“客观化”进行。我国虽然与国外公务员制度设计有很大差别,但也基本可以区分为具有决策权、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务类”公务员和没有决策权、负责执行但不负有领导责任的“事务类”公务员。前者我们可以称为“决策型官员”,后者我们可以称为“事务型官员”。
决策型官员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把手”,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负有主要的领导责任。在现代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条件下,其职位权力的产生和运行理应通过民主形式实现,受社会和人民的监督。只有这样,握有公共权力的“一把手”才不会懈怠,才会对党和人民负责。经验告诉我们,一地区、一部门发展的好不好,风气正不正,关键是一把手。用民主的办法选举一把手,就抓住了遏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关键环节。
事务型官员是负有执行责任的普通公务员,其晋升主要依据《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来依法进行,国外各国公务员制度设计虽然有很大的不同,但在普通公务员晋升上,主要依据“资历”和“绩效”这两条刚性的、公开透明的制度要求,虽然这两条不能说是最好的,但在实践中确实有效地堵塞了一些不老实、不正派人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路子,因为一切都在阳光下进行,在刚性标准的约束下,想搞鬼都难。
其次,要落实和完善十七大提出的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制度,发挥普通党员和社会公众参政议政的热情,切实夯实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性平台,真正落实人民群众在干部选用中的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只有通过民主有序的政治参与,让干部的“位子”与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联系起来,政府官员工作才不敢懈怠,才能真正负起责任。
党代会与人代会是我国代表普通党员和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关键性制度平台,各级党代会和人代会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时期新阶段,随着社会结构的复杂化和社会利益的分化,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不断推进,党代会和人代会在政策制定中作用日益强化,是反映普通党员和人民群众要求和愿望的制度性民主平台,也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用的关键制度环节,为了使党代会和人代会能真正体现我们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成为切实落实人民民主的制度平台,我们一方面要继续推进地方党和人大代表的“竞争性直选”;另一方面,要加快进行酝酿已久的党和人大代表的“常任制”改革,使之真正变成议事机构、质询机构、监督机构,把社会主义政治民主通过制度和程序落到实处。因而,也最终使我们在领导干部选用中实现通过民主的“制度选用”。
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证明:干部是国家首要的软实力。在我国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在我国发展步入新时期新阶段的重要关口,干部是决定的因素。通过民主的形式选好用好干部,我们的事业就获得了根本的保证。只有抓住关键的制度环节进行坚决的改革,才能有效克服选人用人中不正之风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