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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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 2010-07-16 ]     近日,国务院作出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 
    记者:国务院公布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这项工作开展的有关背景。 
    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工作。2001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务院先后分四批取消和调整了一半以上行政审批项目。但是,行政审批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审批项目依然过多、已经取消或调整的审批项目未得到完全落实、审批行为不够规范、对审批权的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等。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十七大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重要指示;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也都对这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2009年以来,由监察部牵头,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等12个部门组成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组织力量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的清理审核,向国务院呈报了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决定取消113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合计184项,占国务院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总数的10%。另有2项拟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由有关法律设立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后才能向社会公布。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也加大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各省(区、市)合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925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116项;有20多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全国县(市)一级基本建立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些省(区、市)也建立了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少地方还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 
    记者:在审核处理行政审批项目中,你们总体上是如何考虑的? 
    答:在审核论证行政审批项目中,我们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既要通过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又要加强监管,提高政府管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总体上注意把握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对按现有法律法规设立的,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项目,我们提出了取消或下放的建议,待按程序修法完成后,即可对社会公布。 
    二是职权与责任的关系。遵循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的原则,对一些部门出于管理风险的考虑而要求取消的项目,我们从该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角度,提出了保留的建议;同时,对一些部门要求保留的项目,我们从实际管理需要和防范廉政风险的角度,提出了取消或下放的建议。对一些取消或下放后可能导致权责不清的项目,暂不作调整。 
    三是需要与可行的关系。有的涉及多部门的审批项目从减少环节的角度应该取消,但在相关部门没有相应的监管手段情况下,取消审批后可能出现新的风险。对这些审批项目,暂时予以保留。 
    四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有些审批项目包含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项,有的子项应予取消或下放,有的子项则应暂予保留。因此,按照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对这些审批项目进行了拆分,分类作出了处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 
    记者: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方方面面,你们是如何开展审核论证的? 
    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审核论证环节尤为关键。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集中开展清理。为全面了解国务院各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从设定依据、实施机关、收费情况等进行集中清理,摸清了各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底数,为审核论证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为鼓励地方和部门率先提出改革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31个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对国务院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各地区各部门对此非常重视,均报送了审核意见和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建议,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是严格审核论证。为确保工作质量,实行了审核责任制和集体审核办法。参加审核的同志查阅了大量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每一个审批项目都从部门职责、设立背景、实施效能、管理需要、国外实践等方面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研究论证,并吸收相关地方、部门、管理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的建议,提出了理据充分的处理意见。 
    四是充分沟通协商。为确保对审批项目的处理稳妥恰当,联席会议办公室向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每个部门都征求了意见。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必要的协调。经过反复沟通协商,联席会议办公室与涉及的46个部门达成了一致意见,逐个签署了《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确认书》。 
    记者:这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有几种情况?  
    答:这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113项,主要分5种情况:一是属于重复审批的项目。如开办武术学校,取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时征求其意见。二是其他有关审批项目可以包含的项目。如“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已包含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已包含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已包含了“退出电信业务市场审批”,均不必再单设审批。三是应当通过行业自律或市场机制规范运作的项目。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由环境保护部发证,取得该证后能否执业应由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四是行政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加以管理更为有效、便民的项目。如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是一种客观情况,有相应的衡量标准,应由相关部门通过出具证明等方式确定,不必进行审批,因此,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中央企业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审批”等3项审批,予以取消。五是不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项目。如我国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的6年内,同意外资在我国旅游行业设立任何独资、合资形式的企业经营旅游业务,因此,取消了“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审批”。 
    这次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有73项,主要是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项目的审批和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的审批。其中,从国务院部门下放至省级管理部门的有69项;从国务院部门下放至市(地)级管理部门的有1项;从省级管理部门下放至市(地)、县级管理部门的有2项;从市(地)级管理部门下放至县级管理部门的有1项。这些项目下放后,有利于加强监管、方便申请人、提高审批效能。 
    记者:下一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重点抓好哪几个方面的工作? 
    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制约和监督行政审批权力为核心,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为重点,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国务院决定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决定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决定继续审批、变相审批的,以及借故推卸责任、影响审批项目处理决定落实的,要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取消的项目,要督促各有关部门清理所涉及的部门规章、部门文件等,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强化间接管理、动态管理,防止监管“缺位”;对下放的项目,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对系统内上下衔接作出安排,防止管理脱节;对保留的项目,要督促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内容、审批条件等,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二是开展对策研究,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许可因有专门法律进行调整,其设定比较严格、实施也比较规范;而非行政许可审批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其设定随意性较大、实施时也有很大的“弹性”,且内外监督均缺少相应的依据。因此,要组织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等,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调查研究,界定其内涵和外延,明确其范围、设定依据、监督办法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是深化改革,提出进一步取消和调整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对不符合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原则,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或其他方式运作的项目;对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就可以达到管理目的,而不必设立审批的项目;对多个部门或环节重复交叉审批,增加行政成本和管理相对人负担的项目等,要本着“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提出进一步取消和调整的处理意见。 
    四是推动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实施配套制度,促进行政审批权力规范运行。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的做法和经验,加快建设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督促各地区各部门针对审批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编制审批流程图,积极推行行政审批运转标准化和精细化;完善行政审批统一受理、集中办理、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健全行政审批设定听证、实施透明和结果公示制度,创造条件方便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出台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对违规和不当审批行为予以纠正,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实施问责。(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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